39036-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州市龙圩区杰鑫装饰工程部(微型企业).docx
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龙市监处罚〔2021〕39036 号 当事人:梧州市龙圩区杰鑫装饰工程部(微型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406057507216J 住所(住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政贤二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杰 本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未依 法报送 2019 年度、2020 年度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涉嫌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开 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本 局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 2019 年度、2020 年度企业年 度报告,经本局对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当事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且连续两年未报税,处于 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电脑咨询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 西)打印截图、《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 查有关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 务局关于协助核查有关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复函》、《梧州 市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提示性公告》、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等。 本局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在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政府门 户网站公告送达了《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 据,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 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 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 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 止执行。 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2 月 2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 一份送达,二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