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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 类别 时间:2020年8月31日 承办机 执法 构(处 主体 室)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收费依 实施对象 据和标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准 规范性文件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1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 、 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十九条、第四十 八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 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 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 管网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条、第四十 九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3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 污水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4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 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第二款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五条、第五 十一条 城镇排 水设施 维护运 营单位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5 6 7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 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 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 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 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 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 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 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 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 处理水质和水量 、主要污染物 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 等信息的处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 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 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第 1 页,共 44 页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备注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 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 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 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 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 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三十条、第五十 三条第一款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污泥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三十条、第五十 三条第二款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0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 处理费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罚:(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履行日常巡查 、维修和养护 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 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 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 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三十八条、第四 十条、第五十五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2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四十一条、第四 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3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 、设施 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 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4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5 邯郸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 城市管 城市管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在三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交工程档案资料的处罚 队 法局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8 9 《河北省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管理办 法》(2017年2月1 日起施行)第十条 第一款、第四十二 条 第 2 页,共 44 页 16 17 18 19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的处罚: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 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 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 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 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缴纳 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罚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经批准临 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20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 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 2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 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处 罚 22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 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23 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 处罚 24 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由 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 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 的,责令限期补植,可以并处 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管理办 法》(2017年2月1 日起施行)第三十 二条第二款、第四 十三条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城市排水 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6年12月1日起 施行)第十八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第二十三 条、第六十一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第六十二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第二十六 条、第六十四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第三十二 条、第六十五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第三十三 条、第六十六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第四十三 条、第六十七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第 3 页,共 44 页 25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处罚 26 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 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27 损毁绿化设施的处罚 28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 、标语牌 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 树承重的处罚 29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 绿地内堆放杂物 、焚烧物品、 排放污水的处罚 30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处罚 31 擅自采挖树木的处罚 32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 设项目,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 设的时间,晚于主体工程竣工 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的处罚 33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 、施工必 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 计、施工单位承担”规定的处 罚 34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 ,施 工单位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 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内建筑垃 圾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第六十八 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第四十四 条、第六十八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第四十五 条、第七十一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第四十五 条、第七十二条第 一项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第四十五 条、第七十二条第 二项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第四十五 条、第七十二条第 三项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9月1日 起施行)第四十五 条、第七十二条第 四项 《邯郸市城市绿化 条例》(2002年8月 1日起施行)第十五 条第二款、第二十 七条 《邯郸市城市绿化 条例》(2002年8月 1日起施行)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十 八条 《邯郸市城市绿化 条例》(2002年8月 1日起施行)第十八 条、第二十九条 第 4 页,共 44 页 35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城市绿化用地,已被占用的由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 ”和第三 款“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原因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规定 的处罚 36 违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不得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 及其他设施”规定的处罚 37 擅自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的处 罚 38 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行为之一 的处罚: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围圈树 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倾倒 污水、废弃物;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拴绳、攀折 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 (五)擅自修剪树木;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绿化 条例》(2002年8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 四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39 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 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 亡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绿化 条例》(2002年8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 六条、第三十五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4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 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 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 、 施工技术规范设计 、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 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198号 1996 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 十九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198号 1996 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 七条第三款、第四十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41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绿化 条例》(2002年8月 1日起施行)第十九 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绿化 条例》(2002年8月 1日起施行)第十九 条第二款、第三十 一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城市绿化 条例》(2002年8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 条、第三十二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第 5 页,共 44 页 42 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 为的处罚:(一)擅自占用或 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 车、铁轮车或者超重 、超高、 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 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 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 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 梁上架设压力在 4公斤/平方厘 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 、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 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 邯郸市 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 城市管 城市管 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路的行为。 队 法局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罚:(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 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 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 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 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 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 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 市道路下的管线 ,不按照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198号 1996 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 条、第三十四条、第三 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 第 6 页,共 44 页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43 44 4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 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 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改变用途, 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 管理范围建设建 (构)筑物或 者设置管线、杆线、开设进出 通道的; (四)利用桥涵进行牵拉 、吊 装等作业的;(五)擅自拆除 、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 施的; (六)擅自在城市桥涵或者道 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设施 、 挂浮物,架设各类缆线和牵引 地锚的; (七)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 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 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八)紧急抢修埋设于城市道 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 批准手续的; (九)其他损坏、侵占市政设 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一)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 电源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 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 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 现场的; (四)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 各类管线、杆线、井室及其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接坡 、放坡、铺设硬质垫板的; (二)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锁 、栽桩或者障碍物 ,从事冲洗 、维修车辆经营性活动的 ; (三)擅自在城市桥梁、涵洞 、地下通道摆设摊点 、堆放物 料的。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市政设施 条例》(2018年1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 八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市政设施 条例》(2018年1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 九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市政设施 条例》(2018年1月 1日起施行)第五十 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第 7 页,共 44 页 46 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处罚: (一)擅自放坡、栽桩、铺设 硬质垫板; (二)擅自接坡、冲洗车辆或 者进行车辆维修作业的 ; (三)擅自堆放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品或杂物的 ; (四)其他损毁、破坏城市道 路的行为。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市政设施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9月1日 起施行)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四 十九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47 擅自在城市桥涵上架设各类管 线、设置广告、悬挂物或擅自 在占用城市道路的建筑物 、围 挡上设置广告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市政设施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9月1日 起施行)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市政设施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9月1日 起施行)第三十三 条、第五十一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市政设施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9月1日 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第五十二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48 49 50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处罚: (一)擅自悬挂、设置广告 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 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 者设置构筑物,倾倒具有腐蚀 性的废渣、废液的; (三)擅自架设线缆、安置其 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及擅自迁 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 高、超长、超宽车辆擅自通过 城市道路、桥涵的处罚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 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 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4号 2010年7月1 日起施行)第十 九条第二款、第 三十一条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第 8 页,共 44 页 5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 市照明设施,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的处罚: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 、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 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 者设置其他物体 ,或者倾倒含 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 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 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 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 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 52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设置责任者 擅自设置、变更、迁移、拆除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影响城市容 貌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53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污损 、破旧 、文字残缺、灯光显示不全或 松动、脱落、具有安全隐患又 未及时修复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54 不按本办法规定保证亮灯时间 和质量影响城市容貌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55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方案 使用符合国家建材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 的处罚 56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 57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 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的处 罚 58 所有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 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 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4号 2010年7月1 日起施行)第二 十八条、第三十 二条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夜景 灯光亮化设施管理 办法》(2017年10 月1日起施行)第 二十三条、第三十 二条(一) 《邯郸市城市夜景 灯光亮化设施管理 办法》(2017年10 月1日起施行)第 二十二条、第三十 二条(二) 《邯郸市城市夜景 灯光亮化设施管理 办法》(2017年10 月1日起施行)第 二十四条、第三十 二条(三) 《邯郸市建筑垃圾 处置条例》(2012 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十二 条 《邯郸市建筑垃圾 处置条例》(2012 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二十 三条 《邯郸市建筑垃圾 处置条例》(2012 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二十 四条 《邯郸市建筑垃圾 处置条例》(2012 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十 五条 第 9 页,共 44 页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59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 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 撒建筑垃圾的,车辆密闭不严 的,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 处罚 60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 、路线、地 点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 61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 、抛撒或 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6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罚: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 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 圾的;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 处置条例》(2012 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四)、 第二十六条 《邯郸市建筑垃圾 处置条例》(2012 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 、 第二十七条 《邯郸市建筑垃圾 处置条例》(2012 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 第二十八条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63 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的处罚 64 租借、转让、涂改、伪造或者 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 件的处罚 65 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 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 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未按照一户一表 、水表出户、 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 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66 67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建筑垃圾 处置条例》(2012 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一) (二)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建筑垃圾 处置条例》(2012 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三)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建筑垃圾 处置条例》(2012 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河北省城镇供水 用水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 施行)第四十七条 《河北省城镇供水 用水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 施行)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十八 条 《河北省城镇供水 用水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 施行)第二十三条 第四款、第四十九 条第二款 第 10 页,共 44 页 68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 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 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 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 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 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 接连接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 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 ; 69 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镇公 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 系统上取水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70 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供城镇 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 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71 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安装 、毁 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 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 管取水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72 73 《河北省城镇供水 用水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 施行)第五十条 (一)(二) (三)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水质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水压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河北省城镇供水 用水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 施行)第四十五条 (一)、第五十条 (四) 《河北省城镇供水 用水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 施行)第四十五条 (二)、第五十条 (五) 《河北省城镇供水 用水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 施行)第四十五条 (三)(四)、第 五十条(六)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七条第一 款、第三十二条 (一)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十九条第 一款、第三十二条 (二) 第 11 页,共 44 页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城 市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或者在城 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 组织抢修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市供水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 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76 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 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77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承 担城市供水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78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即使用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79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 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 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74 75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三十二条 (三)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二十条第 一款、第三十二条 (四)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十七条第 二款、第三十三条 (一)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十七条第 一款、第三十三条 (二)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十八条第 一款、第三十三条 (三)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三十三条 (四) 第 12 页,共 44 页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自建供水设施擅自向社会供水 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公 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83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84 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 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 动,损坏、擅自拆除、改装、 迁移、占压、动用城市供水设 施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80 81 82 85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三十三条 (五)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三十三条 (六)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二十三条 (九)、第三十三 条(七)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二十三条 (三)、第三十四 条(一)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三十四条 (二)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二十三条 (四)、第三十四 条(三) 第 13 页,共 44 页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86 87 88 89 90 盗用城市供水或者在供水管网 上直接设泵抽水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采取技术手段致使水表停滞 、 失灵或逆行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 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二次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 未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和未 持证上岗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 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造 成水质污染的;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 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五)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 城市二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罚: (一)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 员未经专业培训和未持证上岗 的; (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 理制度不健全的 ; (三)违反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 度及操作规程的 ;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城市二 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 组织抢修的; (五)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 停水通知义务的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二十三条 (五)、第三十五 条(一)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三十五条 (二)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十六 条 第二款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六条、第 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三 十七条 《邯郸市城市二次 供水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 令第149号 2015年 2月1日起施行)第 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第二十六条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第 14 页,共 44 页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91 92 擅自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 供水公共管网相连接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 十米范围内,有危害供水设施 安全禁止行为的处罚 在城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周围十米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 行政处 理综合 为:(一)挖坑取土、修建构筑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物;(二)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 行政执 队 法局 等污染源;(三)堆放垃圾、养殖 畜禽;(四)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 全的行为。 93 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94 热费实行与物业费 、水电费等 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因不缴物 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 费和限制用热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二次 供水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 令第149号 2015年 2月1日起施行)第 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城市二次 供水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 令第149号 2015年 2月1日起施行)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河北省供热用热 办法》(河北省人 民政府令〔2013〕 第7号 自2013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十六条、第五十三 条(一) 《河北省供热用热 办法》(河北省人 民政府令〔2013〕 第7号 自2013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三十六条、第五十 三条(二) 第 15 页,共 44 页 95 96 擅自移动、覆盖、拆除、 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 标志的处罚;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一)在室内供热设施 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 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 ,擅 自改动供热管道 、增设散热器 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 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 供热运行方式;(五)改动、 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 、改 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 运行的行为。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 ,任何单 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一)建设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 坑、掘土或者打桩;(三)堆 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 设管线、悬挂物体;(五)排 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 体;(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 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 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 (七)爆破作业;(八)其他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 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 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 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 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 、稳 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 擅自停止供热的 ;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 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 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 费的;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 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河北省供热用热 办法》(河北省人 民政府令〔2013〕 第7号 自2013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四十五条第三款 、 第四十八条、第四 十九条、第五十三 条(三)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河北省供热用热 办法》(河北省人 民政府令〔2013〕 第7号 自2013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六条、第三十 七条、第五十四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第 16 页,共 44 页 97 98 99 100 101 102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城市供 热期自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始 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止 。城市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气温状 况决定适当提前或推延 。”规 定,擅自推迟供热或提前停止 供热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供热期 内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 , 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 同时报告城市供热主管部门 。 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在 抢修供热设施的同时通知用户 并形成记录。连续停热达到24 小时以上的,应当按天数退还 热费。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 对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 ,接受 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人反 映的问题。”规定,停热八小 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 供热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认 真履行供热设施维修 、维护责 任,每年供热前和供热期间应 当定期进行检测 、维修,保证 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 行。”规定,因人为原因造成 供热流量、压力、温度不符合 设计标准的处罚 城市供热设计、施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取 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 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 规范设计与施工的 。 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 处罚 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 、动用和损坏供热设施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供热 条例》(2007年3月 1日起施行)第十三 条、第三十一条 (一)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供热 条例》(2007年3月 1日起施行)第十六 条、第三十一条 (二)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供热 条例》(2007年3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 二条、第三十一条 (三)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供热 条例》(2007年3月 1日起施行)第八条 第一款、第三十二 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城市供热 条例》(2007年3月 1日起施行)第十一 条、第三十三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城市供热 条例》(2007年3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第三 十四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第 17 页,共 44 页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 “按采暖 建筑面积计费的热用户 ,未经 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 为:(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 设施;(二)增减供热管线或 者散热器;(三)安装热水循 环装置、放水装置等其他改变 热用途的行为;(四)其他可 能影响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和 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规定 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04 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未制定应 急预案或未立即组织抢修及时 恢复供热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05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供热单位未能及时退还热用户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采暖费的处罚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06 工程建设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 措施给城市供热造成损失的处 罚 103 107 违反本细则二十二条 “热用户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加 装散热设施;(二)安装热水 换热装置;(三)在室内供热 管道或散热器上安装水嘴 ; (四)擅自开启供热锁控阀门 。”规定的处罚 《邯郸市城市供热 条例》(2007年3月 1日起施行)第十九 条、第三十五条 《邯郸市城市供热 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人民政府 令第120号 2007年 11月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三十 一条(一) 《邯郸市城市供 热条例实施细则 》 (邯郸市人民政 府令第120号 2007 年11月5日起施 行)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二) 《邯郸市城市供热 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人民政府 令第120号 2007年 11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 第三十二条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供热 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人民政府 令第120号 2007年 11月5日起施行) 二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08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 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09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 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83号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号 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 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83号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号 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第 18 页,共 44 页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10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 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 或者个人供气的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 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 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 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 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 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 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 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 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 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 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或者未 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 行安全检查。 111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 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112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 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 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 、绝 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 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或者 未定期进行巡查 、检测、维修 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 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 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83号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号 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 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 八条、第四十六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83号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号 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 第十八条(七)、第四 十七条第二款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83号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号 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 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第 19 页,共 44 页 113 114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 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 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 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 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 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 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 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 、 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 列活动之一的处罚 : (一)进 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 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的; 邯郸市 城市管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种植深根植物的 ; 罚 执法支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 行政执 队 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采取相 法局 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从事敷设 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 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 动的。 115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 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 气设施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16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 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 志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83号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号 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 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83号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号 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第五十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83号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号 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83号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号 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 五十一条第二款 第 20 页,共 44 页 117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 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 ,建设 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 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 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 施的处罚 118 燃气经营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证后,又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七 条规定的处罚 119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第十二条设置的机动车洗车 场,产权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 使用用途的处罚 120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在 禁止区域内设置机动车洗车场 的处罚 121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83号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号 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第 五十二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机动车洗 车场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日 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机动车洗 车场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日 起施行)第二十六 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机 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未按标准设 置机动车洗车场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机动车洗 车场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日 起施行)第二十七 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22 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 地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机动车洗 车场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日 起施行)第二十八 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23 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罚: (一)洗车污水流到机动车洗 车场外区域的; (二)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洗涤剂产品清洗车辆的 ; (三)其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的行为。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机动车洗 车场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日 起施行)第二十九 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24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燃气管理 条例》(2019年7月 1日起施行)第五十 三条 邯郸市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 城市管 城市管 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 行政处 理综合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或者在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 行政执 队 雨水管网的处罚。 法局 第 21 页,共 44 页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 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发布,自 2015年3月1日起 施行)第四条第 二款、第二十五 条 125 违反本办法规定 ,排水户未取 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 排放污水的处罚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26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 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27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 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 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28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29 违反本办法规定 ,排水户因发 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排 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没有 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 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 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 门报告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 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发布,自 2015年3月1日起 施行)第四条第 一款、第二十六 条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 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发布,自 2015年3月1日起 施行)第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 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发布,自 2015年3月1日起 施行)第十一条 第十二款、第二 十八条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 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发布,自 2015年3月1日起 施行)第二十条 第二款、第二十 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 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发布,自 2015年3月1日起 施行)第十四条 、第三十条 第 22 页,共 44 页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30 违反本办法规定 ,从事危及城 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31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 ,拒不 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 、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 监督检查的处罚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32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 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 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 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罚 行政执 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 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发布,自 2015年3月1日起 施行)第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 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发布,自 2015年3月1日起 施行)第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线管理 办法》(2002年 9月13日建设部 令第112号发 布,2011年1月 26日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9号 修订)第十七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 绿化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31日 省政府令〔2011〕 第23号公布,2012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二款 、 第五十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 绿化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31日 省政府令〔2011〕 第23号公布,2012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五 十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 绿化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31日 省政府令〔2011〕 第23号公布,2012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第五十条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罚 行政执 法局 133 对已建成的公园 ,园林绿化用 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134 对违反“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 邯郸市 用地使用权之日起 6个月内,工 城市管 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 , 行政处 理综合 应当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 罚 行政执 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 ”规 法局 定的处罚 135 对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 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 后,未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 , 并补植更新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罚 行政执 法局 第 23 页,共 44 页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36 对违反“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 型活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并不得损 坏绿地和绿化设施 。活动结束 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 时恢复原状”规定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罚 行政执 法局 137 对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 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 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罚 行政执 法局 138 139 140 对违反“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 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 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 和构筑物。确需增设建筑物和 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公园总体 规划。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 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 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规定 的处罚 对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 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 、 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 、架设电 线,以树承重;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 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 、焚烧 物品、排放污水;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 物质; (四)擅自采挖树木;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沙); (六)在绿地内放养牲畜 、家 禽; (七)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 摘花果枝叶; (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 、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 小区绿地的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 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排水设施 建设项目的设计 、施工或监理 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 绿化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31日 省政府令〔2011〕 第23号公布,2012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 绿化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31日 省政府令〔2011〕 第23号公布,2012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罚 行政执 法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 绿化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31日 省政府令〔2011〕 第23号公布,2012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五 十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罚 行政执 法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 绿化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31日 省政府令〔2011〕 第23号公布,2012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五 十一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三十五 条(一)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第 24 页,共 44 页 141 对未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 标准及规范进行城市排水设施 设计、施工或监理的处罚 142 对未按照批准的城市排水设施 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 纸的处罚 143 对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 管网的处罚 144 对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未 按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期限 、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 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或任意向户 外排放污水的处罚 ; 145 对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或穿 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的处罚 146 对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 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处罚 147 对各类施工现场 、洗车场、饭 店等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 放污水,未设置化粪池、隔油 池或沉沙池等配套预处理设施 的处罚 148 149 150 对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范 围内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堆 放物料、植树、埋杆或进行其 他施工作业的处罚 对在检查井、排水沟、排水出 口设置障碍物的处罚 对不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监 测和检查、瞒报排水量或者超 标排放污水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三十五 条(二)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三)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二)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三)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六)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三 十七条(七)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三十 六条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 十七条(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 三十七条(四)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三十 七条(五) 第 25 页,共 44 页 151 152 153 154 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 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 浆、粪便,抛入明火,排放剧 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或有害 气体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 、 第三十八条(一) 对擅自填埋、堵塞或疏通城市 排水管道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对未按规范要求建设 、清理化 粪池、隔油池或沉沙池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三十 八条(二)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 十七条、第三十八 条(三)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管 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55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对应当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或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不充分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56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对实施危及再生水使用安全行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为,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57 158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 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 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 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 罚 《邯郸市城市排水 管理办法》(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四) 《邯郸市城市再生 水利用管理办法 》 (邯郸市人民政府 第48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2020年2 月1日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第二十 三条 《邯郸市城市再生 水利用管理办法 》 (邯郸市人民政府 第48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2020年2 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四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市桥梁检测 和养护维修管理 办法》(2004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二十 五条(一)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市桥梁检测 和养护维修管理 办法》(2004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二 十五条(二)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第 26 页,共 44 页 对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 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 评估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 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61 对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 养护维修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62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 梁上架设各类管线 、设置广告 等辅助物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63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 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城市桥 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 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 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 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 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 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与城 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 议,采取保护措施后 ,方可施 工)的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59 160 《城市桥梁检测 和养护维修管理 办法》(2004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五条(三) 《城市桥梁检测 和养护维修管理 办法》(2004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 十五条(四) 《城市桥梁检测 和养护维修管理 办法》(2004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二 十五条(五) 《城市桥梁检测 和养护维修管理 办法》(2004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二 十六条 《城市桥梁检测 和养护维修管理 办法》(2004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 第 27 页,共 44 页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64 165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超限 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 需经过城市桥梁的 ,在报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 ,应当先 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采取相 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 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 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 ,城市 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 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并立即采 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 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 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设置 显著的警示标志 ,并在二十四 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 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 见,并限期排除危险 ;在危险 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 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 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 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 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规定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 和养护维修管理 办法》(2004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 八条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 城市管 城市管 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队 法局 《河北省燃气管理 条例》(河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42号, 2020 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五十 五条 第 28 页,共 44 页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66 对于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 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 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 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 邯郸市 城市管 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燃气; 行政执 队 (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 法局 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 气瓶残液; (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 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 (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 的装饰、装修活动。 (十)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 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 条例》(河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2020年4 月1日起施行)第三 十九条、第五十七 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67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 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 ,建 邯郸市 城市管 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或者建设 行政执 队 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 法局 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河北省燃气管理 条例》(河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2020年4 月1日起施行)第四 十三条、第五十八 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68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准规定的处罚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69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者委托检测的处罚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市供水水质 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 日经建设部第 113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2007 年5月1日起施 行)第七条,第 二十九条(一) 《城市供水水质 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 日经建设部第 113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2007 年5月1日起施 行)第十一条 (四)、第十四 条、第二十九条 (二) 第 29 页,共 44 页 170 邯郸市 城市管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 ,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 行政执 队 法局 171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制水材料的的处罚 行政执 队 法局 172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管网的处罚 行政执 队 法局 173 邯郸市 城市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未按规定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的处罚 行政执 队 法局 174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处罚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市供水水质 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 日经建设部第 113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2007 年5月1日起施 行)第九条第二 款,第二十九条 (三) 《城市供水水质 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 日经建设部第 113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2007 年5月1日起施 行)第九条第三 款,第二十九条 (四) 《城市供水水质 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 日经建设部第 113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2007 年5月1日起施 行)第十条,第 二十九条(五) 《城市供水水质 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 日经建设部第 113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2007 年5月1日起施 行)第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六) 《城市供水水质 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 日经建设部第 113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2007 年5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第二十 八条第二款,第 二十九条(七) 第 30 页,共 44 页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75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76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质报表的处罚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77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 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 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 筑垃圾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 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 垃圾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78 179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 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造 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 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 日经建设部第 113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2007 年5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四 条,第三十条 (一) 《城市供水水质 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 日经建设部第 113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2007 年5月1日起施 行)第十一条 (六)、第十二 条、第三十条 (二)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39号 2005 年6月1日起施 行)第九条、第 二十条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39号 2005 年6月1日起施 行)第十条、第 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39号 2005 年6月1日起施 行)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第 31 页,共 44 页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 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 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81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 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 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82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83 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 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84 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的单位处置超出核准 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 、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80 185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39号 2005 年6月1日起施 行)第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 款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39号 2005 年6月0日起施 行)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39号 2005 年6月1日起施 行)第八条、第 二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39号 2005 年6月1日起施 行)第七条第一 款、第二十五条 (一)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39号 2005 年6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五条 (二)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39号 2005 年6月1日起施 行)第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 32 页,共 44 页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57号 2007 年7月1日起施 行)第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57号 2007 年7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八条 (一)、第四十 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57号 2007 年7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八条 (二)、第四十 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57号 2007 年7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八条 (三)、第四十 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57号 2007 年7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八条 (四)、第四十 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57号 2007 年7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八条 (五)、第四十 五条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186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 、闲置或 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场所的处罚 187 城市管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 城市管 理综合 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行政处 理综合 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罚 队 邯郸市 法局 邯郸市 188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 城市管 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 行政处 理综合 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的 罚 行政执 处罚 法局 城市管 理综合 执法支 队 邯郸市 189 城市管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 (环境卫 理综合 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队 法局 邯郸市 19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 城市管 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 行政处 理综合 置设备、设施,未能保证设施、设 罚 行政执 备运行的处罚 法局 邯郸市 191 城市管 理综合 执法支 队 城市管 城市管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 行政处 理综合 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 行政执 法局 队 第 33 页,共 44 页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192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57号 2007 年7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八条 (六)、第四十 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57号 2007 年7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八条 (七)、第四十 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157号 2007 年7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八条 (八)、第四十 五条 城市管 城市管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 行政处 理综合 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 行政执 法局 队 193 邯郸市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 城市管 企业未对每日收运 、进出场站、处 行政处 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 ,未按照要 理综合 罚 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 行政执 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 法局 城市管 理综合 执法支 队 194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 邯郸市 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 、气 城市管 、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 ,未对生活 行政处 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 理综合 罚 行检测、评价,未向所在地建设 行政执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 、 法局 评价结果的处罚 城市管 理综合 执法支 队 195 邯郸市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建立生活垃 城市管 圾处理台账的,未真实、完整地记 行政处 录所处理生活垃圾的时间 、来源、 理综合 罚 数量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物的种类 、 行政执 数量、流向等情况的处罚 法局 196 城市管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于每月 10 城市管 理综合 日前将上月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台 行政处 理综合 账报送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备案的处罚 队 城市管 理综合 执法支 队 邯郸市 法局 邯郸市 197 法局 邯郸市 198 城市管 城市管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接受不符合 行政处 理综合 分类标准生活垃圾的 ,未按照规定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进行分类处理的处罚 行政执 队 城市管 城市管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处理设施未 行政处 理综合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运行和管理的处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罚 行政执 法局 队 第 34 页,共 44 页 《邯郸市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 府令第172号 2019 年10月8日起施 行)第四十三条第 七项、第五十九条 《邯郸市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 府令第172号 2019 年10月8日起施 行)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邯郸市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 府令第172号 2019 年10月8日起施 行)第四十三条第 一项、第六十条 《邯郸市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 府令第172号 2019 年10月8日起施 行)第四十三条第 二项、第六十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199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活动的处罚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2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 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201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 废气、废渣等未符合环保标 准,形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202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 处置餐厨废弃物的 ,不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 控制措施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203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 量标准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204 邯郸市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城市管 城市管 业,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物处置设施、设备,未保证其运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行良好的处罚 队 法局 205 邯郸市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城市管 城市管 业,未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 ,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未符合环境标准的处罚 队 法局 206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 邯郸市 监测,未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城市管 城市管 理综合 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 、 行政处 理综合 评价,未向当地城市管理 (市容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环 队 法局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 、评价结果的处罚 《邯郸市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邯 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 2013年3月1 日起施行)第十四 条、第二十六条 《邯郸市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邯 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 2013年3月1 日起施行)第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十 九条 《邯郸市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邯 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 2013年3月1 日起施行)第十七 条第二项、第二十 九条 《邯郸市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邯 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 2013年3月1 日起施行)第十七 条第三项、第二十 九条 《邯郸市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邯 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 2013年3月1 日起施行)第十七 条第四项、第二十 九条 《邯郸市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邯 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 2013年3月1 日起施行)第十七 条第五项、第二十 九条 《邯郸市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邯 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 2013年3月1 日起施行)第十七 条第六项、第二十 九条 第 35 页,共 44 页 《邯郸市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邯 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 2013年3月1 日起施行)第十七 条第七项、第二十 九条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207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餐厨废弃物处置未与产生 、收集、运输未实行联单制度 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208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 账制度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209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 收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21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 账制度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211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餐厨废弃物处置未与产生 、收集、运输未实行联单制度 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212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 收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213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 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214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 废气、废渣等未符合环保标 准,形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第 36 页,共 44 页 《邯郸市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邯 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 2013年3月1 日起施行)第十七 条第八项、第二十 九条 《邯郸市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邯 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 2013年3月1 日起施行)第十七 条第九项、第二十 九条 《邯郸市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邯 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 2013年3月1 日起施行)第十七 条第十项、第二十 九条 《河北省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号 2013年2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 二条第一项 第三 十条 《河北省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号 2013年2月2 日起施行)第二十 二条第二项 第三 十条 《河北省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号 2013年2月3 日起施行)第二十 二条第三项 第三 十条 《河北省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号 2013年2月4 日起施行)第二十 二条第四项 第三 十条 《河北省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号 2013年2月5 日起施行)第二十 二条第五项 第三 十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215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 处置餐厨废弃物的 ,不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 控制措施的处罚 216 邯郸市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城市管 城市管 业,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物处置设施、设备,未保证其运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行良好的处罚 队 法局 217 邯郸市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城市管 城市管 业,未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 ,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未符合环境标准的处罚 队 法局 218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 邯郸市 监测,未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城市管 城市管 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 、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执法支 评价,未向当地城市管理 (市容 罚 行政执 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环 队 法局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 、评价结果的处罚 219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 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 量标准的处罚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220 所有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 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 ,由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 单位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 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拒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 ,所需费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拒不支 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强 理综合 理综合 制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河北省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号 2013年2月6 日起施行)第二十 二条第六项 第三 十条 《河北省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号 2013年2月7 日起施行)第二十 二条第七项 第三 十条 《河北省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号 2013年2月8 日起施行)第二十 二条第八项 第三 十条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综合 罚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 处置条例》第二十 五条 第 37 页,共 44 页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河北省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号 2013年2月9 日起施行)第二十 二条第九项 第三 十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河北省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号 2013年2月10 日起施行)第二十 二条第十项 第三 十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221 222 223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 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 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 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 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 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给予警 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城镇排水 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 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 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 期采取治理措施 ,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 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 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 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按照一户一表 、水表出户、 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 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 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建 设,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 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 套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 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代为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强 理综合 理综合 制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第五十三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强 理综合 理综合 制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河北省城镇供水 用水管理办法》第 四十八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邯郸市 城市管 城市管 行政强 理综合 理综合 制 执法支 行政执 队 法局 《河北省城镇供水 用水管理办法》第 四十九条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 第 38 页,共 44 页 224 225 22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许 行政许 理综合 可服务 可 行政执 处 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 处置条例》(2011 年12月26日邯郸市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城市建筑垃圾 政 二十八次会议通 管理规定》(中 许可的决定》(2004年6 过,并于2012年5月 华人民共和国建 月29日国务院令第 22日经河北省第十 设部令第 412号,2009年1月29日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139号)第七条 予以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 修改)附件第101项 次会议批准,现予 公布,自2012年8月 1日起施行。)第十 二条;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许 行政许 理综合 可服务 可 行政执 处 法局 《 邯郸市市政设施 管理条例》(2004 年3月31日 邯郸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2004年7月22日河北 (国务院令第198号)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条 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26日邯郸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公 布,自2004年10月1 日起施。)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许 行政许 理综合 可服务 可 行政执 处 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 》(2017年5月26日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 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 议通过)第二十三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条;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 《邯郸市城市绿化 订。现行版本根据2017 条例》(2001年12 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 月19日邯郸市第十 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订。)第十九条; 三次会议通过2002 年3月30日河北省第 第 39 页,共 44 页 《河北省城市园林 绿化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令{2011}第23号) 第三十条; 法人、 20个工 3个工 企业或 作日 作日 公民 邯郸市物 价局《关 于调整城 市建筑垃 圾标准的 通知》 (邯价费 [2005] 148号) 3.5元/吨 法人、 企业或 公民 5个工 3个工 作日 作日 《城市道 路占用挖 掘收费管 理办法的 通知》冀 建城 [1994] 6号,《 河北省市 政设施维 修养护预 算定额》 (HEBGYDY-2013) 法人、 企业或 公民 7个工 3个工 作日 作日 不收费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许 行政许 理综合 可服务 可 行政执 处 法局 227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28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许 行政许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理综合 可服务 可 行政执 处 法局 229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许 行政许 理综合 可服务 可 行政执 处 法局 230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 、树木 审批 建筑垃圾处置服务费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许 行政征 理综合 可服务 收 行政执 处 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 》(2017年5月26日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 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河北省城市园林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 议通过)第二十七 绿化管理办法》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 《邯郸市城市绿化 令{2011}第23号) 订。现行版本根据2017 条例》(2001年12 第十三条; 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 月19日邯郸市第十 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订。)第十一条; 三次会议通过2002 年3月30日河北省第 《城市绿化条例》 (经1992年5月20日 国务院第104次常务 会议通过,自1992年8 月1日起施行。根据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1年1月8日《国 》(2017年5月26 《河北省城市园林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 日河北省第十二 绿化管理办法》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届人民代表大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决定》修订。现行 常务委员会第二 令{2011}第23号) 版本根据2017年03 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月21日发布的《国 )第二十六条; 务院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 修订。)第十 六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2004年6 月29日国务院令第 412号,2009年1月29日 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 《邯郸市建筑垃圾 《关于实行城市 处置条例》(2011 生活垃圾处理收 年12月26日邯郸市 费制度促进垃圾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处理产业化的通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知》计价格 二十八次会议通 [2002]872号; 过,并于2012年5月 《城市建筑垃圾 22日经河北省第十 管理规定》(中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华人民共和国建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设部令第 次会议批准,现予 139号)第十六 第 40 页,共 44 页 法人、 15个工 3个工 企业或 作日 作日 公民 不收费 法人、 10个工 3个工 企业或 作日 作日 公民 不收费 法人、 企业或 公民 邯郸市物 价局《关 于调整城 市建筑垃 圾标准的 通知》 (邯价费 [2005] 148号) 。3.5元/ 吨 1个工 1个工 作日 作日 231 232 233 234 《城市道 路占用挖 掘收费管 理办法的 通知》冀 建城 [1994] 6号,《 河北省市 政设施维 修养护预 算定额》 (HEBGYDY-2013) 。一、占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许 行政征 理综合 可服务 收 行政执 处 法局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后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 城市管 市园林 行政检 理综合 局 查 行政执 法局 《邯郸市城市绿化 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 法人、 视情况 视情况 其他组 而定 而定 织 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监督检 查 邯郸市 城市管 市政工 行政检 理综合 程管理 查 行政执 处 法局 《邯郸市市政设施 条例》 公民、 法人、 视情况 视情况 不收费 其他组 而定 而定 织 对临时挖掘城市道路事项的监 督检查 邯郸市 城市管 市政工 行政检 理综合 程管理 查 行政执 处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市政工 行政检 理综合 程管理 查 行政执 处 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三十七条; 《邯郸市市政设施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邯郸市市政设施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邯郸市市政设施 条例》 法人、 企业或 公民 1个工 1个工 作日 作日 不收费 公民、 法人、 视情况 视情况 不收费 其他组 而定 而定 织 公民、 法人、 视情况 视情况 不收费 其他组 而定 而定 织 235 对依附于市政设施建设各种管 线、杆线和发布广告事项的监 督检查 236 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 、连接 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 、水 量监测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 城市管 市政排 行政检 理综合 水管理 查 行政执 处 法局 国务院令第641号《城 《邯郸市城市排水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二十三条 第十四条 住建部令第21号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 公民、 法人、 视情况 视情况 不收费 其他组 而定 而定 织 对危及城镇排水设施与污水 处理设施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 城市管 市政排 行政检 理综合 水管理 查 行政执 处 法局 国务院令第641号《城 《邯郸市城市排水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住建部令第21号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 公民、 法人、 视情况 视情况 不收费 其他组 而定 而定 织 对全市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和运 输建筑垃圾队伍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 城市管 市建筑 行政检 理综合 垃圾管 查 行政执 理处 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 处置条例》 237 238 《邯郸市市政设施 条例》 第 41 页,共 44 页 公民、 法人、 视情况 视情况 不收费 其他组 而定 而定 织 239 240 241 242 243 对市中心城区的城市供水 、供 热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 ,对二 次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检 安全运 理综合 查 营处 行政执 法局 《邯郸市城市供水 用水条例》、《邯 郸市城市供热条例 》 《邯郸市城市二次 供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 办法》、《邯郸市 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 公民、 法人、 视情况 视情况 不收费 其他组 而定 而定 织 对市中心城区城市燃气特许经 营项目的监管 邯郸市 城市管 行政检 公用事 《城镇燃气 理综合 查 业处 管理条例》 行政执 法局 《邯郸市城市燃气 管理条例》 《河北省燃气管理 办法》 公民、 法人、 视情况 视情况 不收费 其他组 而定 而定 织 对市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 督检查 邯郸市 城市管 停车管 行政检 理综合 理办公 查 行政执 室 法局 《邯郸市停车场管 理办法》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不收费 而定 而定 对于主城区未在人行道上规定 地点或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 邯郸市 条、第九十 城市管 停车管 三条、《河 行政处 理综合 理办公 北省实施<中 罚 行政执 室 华人民共和 法局 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六 条第(十) 项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对于主城区未在规定地点停放 的或未设停放地点且停放妨碍 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机动车 的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 邯郸市 条、第八十 城市管 停车管 九条、《河 行政处 理综合 理办公 北省实施<中 罚 行政执 室 华人民共和 法局 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三 条第(四) 项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第 42 页,共 44 页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 条、《河北 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 全法>办法》 第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四) 对于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或 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 设置停车障碍的处罚 对于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 作他用的 对于公共停车场 、向社会提供 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 的经营管理人违反在停车场附 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 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 场标志规定的处罚 对于公共停车场 、向社会提供 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 的经营管理人违反在停车场内 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 、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 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 ,施 对于公共停车场 、向社会提供 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 的经营管理人和经营性的机动 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的经营管理人违反在停车场出 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 对于公共停车场 、向社会提供 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 的经营管理人和经营性的机动 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的经营管理人违反安排配戴统 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 对于公共停车场 、向社会提供 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 的经营管理人和经营性的机动 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有工作人员 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 对于公共停车场 、向社会提供 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 的经营管理人和经营性的机动 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的经营管理人违反不得在停车 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 邯郸市 城市管 停车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办公 罚 行政执 室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停车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办公 罚 行政执 室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停车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办公 罚 行政执 室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停车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办公 罚 行政执 室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停车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办公 罚 行政执 室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停车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办公 罚 行政执 室 法局 邯郸市 城市管 停车管 行政处 理综合 理办公 罚 行政执 室 法局 第 43 页,共 44 页 《河北省停车场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 十二条、三十四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河北省停车场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 十三条(一)、三 十五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河北省停车场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 十三条(二)、三 十五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河北省停车场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 十三条(三)、三 十五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河北省停车场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 十三条(四)、三 十五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河北省停车场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 十三条(五)、三 十五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河北省停车场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 十三条(九)、三 十五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对于公共停车场 、向社会提供 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 邯郸市 的经营管理人和经营性的机动 城市管 停车管 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行政处 理综合 理办公 的经营管理人违反不得采用锁 罚 行政执 室 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 法局 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规 定的处罚 对于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 邯郸市 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 城市管 停车管 行政处 人违反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 理综合 理办公 罚 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规定 行政执 室 的处罚 法局 对于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 邯郸市 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 城市管 停车管 人违反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 行政处 理综合 理办公 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 罚 行政执 室 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 ,按要求 法局 做好相关工作规定的处罚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 邯郸市 (一)停车场地设施损毁没有 城市管 停车管 行政处 及时恢复原状的 ; (二) 停车 理综合 理办公 罚 场经营管理人员不出具停车占 行政执 室 法局 道专用票据的。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邯郸市 (一)未按有关设计规范和标 城市管 停车管 准设置停车场的 ; (二)未按 行政处 理综合 理办公 本办法规定时限办理公共停车 罚 行政执 室 场变更登记、关闭或暂停营业 法局 的。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邯郸市 从事其他活动的 ; (二)擅自 城市管 停车管 行政处 改变停车场使用用途的 ; 理综合 理办公 罚 (三)擅自设置、移动、占用 行政执 室 、损毁、撤销停车泊位或在停 法局 车泊位内放置障碍物的 。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经营性、自备停车场未 邯郸市 备案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 城市管 停车管 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 行政处 理综合 理办公 非机动车停车区的 ; (三)遇 罚 行政执 室 有重大活动或紧急情况 ,不服 法局 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的。 邯郸市 城市管 停车管 对于僵尸车占用人行道停放的 行政处 理综合 理办公 违法行为的查处 罚 行政执 室 法局 《河北省停车场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 十三条(十)、三 十五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河北省停车场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 十六条(一)、三 十五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河北省停车场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 十六条(四)、三 十五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邯郸市停车场管 理办法》第三十五 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邯郸市停车场管 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邯郸市停车场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十七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邯郸市停车场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十六条、三十 条、三十八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公民、 法人、 其他组 织 第 44 页,共 44 页 视情况 视情况 而定 而定 有关法 律未明 确“僵 尸车”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