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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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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doc

电子公文打印版 打印单位 打 印 人 年 月 日 玉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玉政办规〔2018〕1 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9 日 — 1 — 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 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 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 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 的抢险修复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 保护及绿化、防火等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洪、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防洪、排涝疏浚 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 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 工程; — 2 —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 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 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应急抢险预案,成立应急抢 险现场指挥机构的,由应急抢险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确定。 (二)没有应急抢险预案的,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应急抢 险救灾工程按以下程序确定: 1.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 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2. 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含 500 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 3.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审 议后确定; 4.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长确定。 (三)社会资金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 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 (二)项规定确定。 项目主管部门为险情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第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参照《关于成立玉林 — 3 — 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案》(玉政发 〔2009〕23 号)文件精神,由常设的 18 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 指挥长主持召开,协调解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 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立项、可研、环评、初步设计、水土保持、压矿、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 灾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可 不进行招投标。 第十条 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由项目 主管部门建立,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库名 单应向社会公布。 储备库包括抢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 询、施工队伍。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分别不少于 3 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 6 家。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 机构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 和能力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因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 — 4 — 无适合资质和能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 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权限,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工程队伍。 社会资金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项目业主自行选取具 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第十二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框架合同, 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 15 日 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工程款支付、 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 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纳 入市、县(市、区)预算或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 中支付。抢险工程完工后,由现场抢险指挥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 将竣工结算资料送财政投资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五条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 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建设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 可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抢险 救灾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工程 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应急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 — 5 — 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 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进行 问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有效期 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驻玉各部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玉林市委会,市工商联。 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6 — 2018 年 1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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