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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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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依据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法律 1 2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 业证书以律师名义 行政处罚 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人员的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罚 行政 法规 地方性 部委规 政府规 规范性 法规 章 章 文件 办理时限 实施 对象 法定 承诺 时限 时限 收费 标准 司法局 没有取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 64 号) 律师执业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 证书以律 公共法律服务 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师名义从 股 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 事法律服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务业务的 人员 无 不收费 司法局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 年 3 月 30 日司法部令第 59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部令第 137 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公共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 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 服务所 股 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 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 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 三万元; 无 不收费 备注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 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 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 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 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 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 的处罚 司法局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 年 3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60 号发布 根据 公共法律服务 2017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38 号修 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 股 订) 者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 无 不收费 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 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 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 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 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 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 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 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 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 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 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 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 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 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 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 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 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 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4 法律援助 行政给付 司法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 令第 385 号) 第五条第二款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 县法律援助中 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 律援助。 心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 11 月 30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通过 2015 年 11 月 26 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公民 无 不收费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 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5 6 对在法律 援助工作中作出突 行政奖励 出贡献的组织和个 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 和调解员进行表彰 行政奖励 奖励 司法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 令第 385 号) 县法律援助中 有关组织、 无 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等 心 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 励。 不收费 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4 号)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 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 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人民调解 基层工作管理 (1991 年司法部令第 15 号) 委员会和 人民调解 股 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员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节员以及集体和 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 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 局(处)批准。 不收费 无 7 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行政奖励 者进行表彰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律 行政奖励 师进行表彰奖励 司法局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 年 3 月 30 日司法部令第 59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部令第 137 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 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 服务所和 基层工作管理 年 3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60 号发布 根据 基层法律 股 2017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38 号修 服务工作 者 订)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 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 表彰。 无 不收费 司法局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3 号)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 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 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公共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 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 所、律师 股 励。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4 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 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 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 无 不收费 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9 1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执业情况的行 行政检查 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 日常执业和内部管 行政检查 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司法局 司法局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 年 3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60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38 号修 订) 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 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 股 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 者 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 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 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 的具体工作。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 年 3 月 30 日司法部令第 59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部令第 137 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 基层法律 股 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 服务所 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 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 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 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11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 行政检查 所的行政检查 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 64 号 )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 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 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 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 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 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处罚建议。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25 号修正) 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 律师 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 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 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 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无 不收费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 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 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 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 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 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 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 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 协会处理。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年 7 月 18 日 司法部令第 112 号发布 2016 年 9 月 18 日司法部令第 134 号修订) 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 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 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 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 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 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 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 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 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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