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权责清单.docx
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沁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一 行政许可 主项共 0 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1项 二 行政处罚 主项共 130 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 130 项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 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 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 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 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 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 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 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 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 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 资源的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 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 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 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 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 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 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 不符的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 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 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1 责任事项数 原行使主体 序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对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肥料的,或 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肥料的;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有 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肥料的;肥料经营者逾期 不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其经营的肥料品种备案的处罚 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者超出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委托代销农作 物种子,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 者个人的委托代销种子的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 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 术规范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 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 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对经营者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农 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 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违反国家关于农业投入品使 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使用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法 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未在列入农产 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 测合格证明将其运出产地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标识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 书和标志的处罚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 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 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对未经试验和同意,擅自引种、推广省外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对进 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 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未向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2 责任事项数 原行使主体 序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对生产企业、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未按统一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 教材;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 机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证 书和牌照的处罚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而操作农业机械的处罚 对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处罚 对不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维修规定而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 者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中介服务或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 现服务承诺的处罚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对农机事故当事人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 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 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 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 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 品的处罚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 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 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 动物产品的的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 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 检疫证明的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 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 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 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3 责任事项数 原行使主体 序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 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 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 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 证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出让、 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 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 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 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 笺的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 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 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 物制品的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 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 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 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执业兽医师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 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 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 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 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 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的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 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 4 责任事项数 原行使主体 序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明文件的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 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 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对未按兽用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 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 用于动物的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 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 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 检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 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 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 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对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动物及产品供人消费的动物性食品未作 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 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的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 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 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 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 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 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人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 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 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的处 罚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经批 准运输但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 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 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 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 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对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 5 责任事项数 原行使主体 序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报告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情况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 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 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 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未取得产品 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 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 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规定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 验;不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 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 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所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 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 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 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 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 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 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对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生产企业对召 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 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 容不一致的处罚 对养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 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 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 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 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 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 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 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 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6 责任事项数 原行使主体 序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责任事项数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 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 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 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 购站收购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 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 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 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 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 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 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 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 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的处罚 三 行政强制 主项共 12 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 12 项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封存、扣押 对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合同、帐册及有 关文件的封存、扣押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 生物的封存、扣押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 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的扣押 对违反规定载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的扣押 对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的扣押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 押和处理及对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的销毁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添加剂;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查封违法从事生鲜乳 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 的车辆、工具、设备 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四 行政征收 主项共 1 项 (含子项共 1 项) 共1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 行政裁决 主项共 0 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0项 六 行政确认 主项共 7 项 (含子项共 7 项) 共7项 对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的确定 7 原行使主体 序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责任事项数 对农业机械事故的认定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核认定 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核发 对除重大动物疫情以外的动物疫情认定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七 行政给付 主项共 0 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0项 八 行政奖励 主项共 14 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 14 项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的奖励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奖励 对农业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植物检疫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 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奖励 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 作奖励 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水污染防治工作奖励 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成绩显著的奖励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奖励 九 行政检查 主项共 30 项 (含子项共 41 项) 共 41 项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对养殖场、运输单位、交易市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 动的行政检查 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检查 8 原行使主体 序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责任事项数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的检疫检查 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和新农药研制者的行政检查 对农药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对广告违规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或从事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或对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 情况或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 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 动的行政检查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对执业兽医注册监管的行政检查 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检查 对跨省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单位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 与试验的行政检查 对农药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行政检查 对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种植期间进行产地检疫检查 十 其他行政 职权 主项共 27 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 106 项 1 年检类 主项共 1 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1项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年检 2 备案类 主项共 4 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4项 对农药经营的备案 对肥料经营的备案 对发放《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备案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备案 9 原行使主体 序号 类 别 3 其他 审批类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主项共 3 项 (含子项共 0 项) 责任事项数 共3项 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初审 对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审核 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4 5 审核 转报类 行政 调解类 主项共 0 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0项 主项共 2 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2项 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 对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争议的调解 6 其他类 主项共 17 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 17 项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的回收单位的监督 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的处理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贮运场所的检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农药的监督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肥料的监督检查 对作业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检查 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查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发生一类、二类动物疫病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确认 10 原行使主体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农业农村局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处 罚 职 权 编 码 83 00 -B -0 01 00 -1 40 43 0 综合 执法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品 种测 试、 试验 和种 子质 量检 验机 构伪 造测 试、 试验、 检验 数据 或者 出具 虚假 证明 的处 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种 子法》 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 和种子质量检验 机构伪造测试、 试验、检验数据 或者出具虚假证 明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对单位 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给种子使用者和 其他种子生产经 营者造成损失的, 与种子生产经营 者承担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 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 取消种子质量检 验资格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涉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否立案。 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撤销立案。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 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 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 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 补充调查)。 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执法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 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 听证告知书》。 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 听证情况等内容。 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 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式送达当事人。 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 罚。 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1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职 综 权 受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2 行 政 处 罚 职 权 编 码 83 00 -B -0 02 00 -1 40 43 0 综合 执法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侵犯 植物新 品种权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 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 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 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 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 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 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 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 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 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 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 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 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 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 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 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 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 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 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涉嫌生产、经营假、劣种 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 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 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 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 关应当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 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 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 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 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 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 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 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 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 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 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 关代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 达。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 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 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 收缴罚款。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依据 12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职 综 权 受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承 办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3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0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经营假 种子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 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 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 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 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 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 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 员。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涉嫌生产、经营假、劣种 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 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3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4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0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经营劣 种子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 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 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 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 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 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 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 员。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涉嫌生产、经营假、劣种 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 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5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0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取得 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 证生产经 营种子的; 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 得种子生 产经营许 可证的;未 按照种子 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 规定生产 经营种子 的;伪造、 变造、买卖、 租借种子 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 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 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 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 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 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 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 人员。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涉嫌生产、经营假、劣种 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 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6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0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应当审定 未经审定的 农作物品种 进行推广、销 售的;作为良 种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未 经审定的林 木品种的;推 广、销售应当 停止推广、销 售的农作物 品种或者林 木良种的;对 应当登记未 经登记的农 作物品种进 行推广,或者 以登记品种 的名义进行 销售的; 对已撤销登 记的农作物 品种进行推 广,或者以登 记品种的名 义进行销售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 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 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 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 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 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 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 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 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 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 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 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 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 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 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 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 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 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 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 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涉嫌生产、经营假、劣种 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 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7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0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经许 可进出口 种子的;为 境外制种 的种子在 境内销售 的;从境外 引进农作 物或者林 木种子进 行引种试 验的收获 物作为种 子在境内 销售的;进 出口假、劣 种子或者 属于国家 规定不得 进出口的 种子的处 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 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 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 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 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 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 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 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 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 的; (四)进出口假、劣 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 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涉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立案。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执 撤销立案。 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案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查)。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 纳。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知书》。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证情况等内容。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达当事人。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1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8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0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销售的种 子应当包装 而没有包装 的;销售的 种子没有使 用说明或者 标签内容不 符合规定的; 涂改标签的; 未按规定建 立、保存种 子生产经营 档案的;种 子生产经营 者在异地设 立分支机构、 专门经营不 再分装的包 装种子或者 受委托生产、 代销种子, 未按规定备 案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 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八条、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 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 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 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 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 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 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 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 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 托生产、代销种子,未 按规定备案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涉嫌生产、经营假、劣种 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 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9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0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侵占、 破坏种 质资源, 私自采 集或者 采伐国 家重点 保护的 天然种 质资源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 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 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 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 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涉嫌生产、经营假、劣种 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 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0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1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在种 子生产 基地进 行检疫 性有害 生物接 种试验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 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 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涉嫌生产、经营假、劣种 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 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2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1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1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拒绝、 阻挠农 业、林 业主管 部门依 法实施 监督检 查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 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 绝、阻挠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涉嫌生产、经营假、劣种 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 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21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2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1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取得农 药登记证或 者农药临时 登记证,擅自 生产、经营农 药的,或者生 产、经营已撤 销登记的农 药的;农药登 记证或者农 药临时登记 证有效期限 届满未办理 续展登记,擅 自继续生产 该农药的;生 产、经营产品 包装上未附 标签、标签残 缺不清或者 擅自修改标 签内容的农 药产品的;不 按照国家有 关农药安全 使用的规定 使用农药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26 号)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 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 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 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 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 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 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 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 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 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 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 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 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 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涉嫌无证从事农药生产、 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 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22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3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1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假冒、 伪造或 者转让 农药登 记证或 者农药 临时登 记证、农 药登记 证号或 者农药 临时登 记证号、 农药生 产许可 证或者 农药生 产批准 文件、农 药生产 许可证 号或者 农药生 产批准 文件号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326 号) 第四十二条 假冒、 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 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 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 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 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 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印章罪的规定,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 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 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 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 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 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 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 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并处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涉嫌假冒、伪造或者转让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 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 农药临时登记证号行为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 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23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4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1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经营假 农药、 劣质农 药尚不 够刑事 处罚的 处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326 号) 第四十三条 生 产、经营假农药、劣质 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 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 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 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 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 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 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 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 文件。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涉嫌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行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是否立案。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执法 撤销立案。 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密。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案件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纳。 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内容。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事人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定应履行的责任。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2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5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1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经营 未注明 “过期 农药” 字样的 超过产 品质量 保证期 的农药 产品的 处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农药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7 年农业部令第 20 号) 第三十九条 对经 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 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 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涉嫌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否立案。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执法 撤销立案。 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当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案件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内容。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事人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定应履行的责任。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2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6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1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销售未 取得登 记证的 肥料产 品; 假冒、 伪造肥 料登记 证、登 记证号 的; 生产、 销售的 肥料产 品有效 成分或 含量与 登记批 准的内 容不符 的处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 《肥料 登记管理办法》(2017 年) 第二十六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 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 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 产品; (二)假冒、伪造 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 的; (三)生产、销售 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 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 内容不符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涉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以及生产、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 撤销立案。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立案。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执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人。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案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纳。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查)。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告知。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达当事人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2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7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1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转让 肥料登 记证或 登记证 号的; 登记证 有效期 满未经 批准续 展登记 而继续 生产该 肥料产 品的; 生产、 销售包 装上未 附标签、 标签残 缺不清 或者擅 自修改 标签内 容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 《肥料 登记管理办法》(2017 年) 第二十七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 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 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 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 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 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 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 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 改标签内容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 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 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 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2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8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1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取得肥 料登记证或 肥料临时登 记证,擅自生 产、经营肥料 的, 或者生产、 经营已撤销 登记的肥料 的;肥料登记 证或肥料临 时登记证有 效期届满未 办理续展登 记,擅自继续 生产该肥料 的;肥料经营 者逾期不向 当地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 就其经营的 肥料品种备 案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 《山西 省肥料管理办法》 (2000 年山西省人民 政府令第 141 号) 第三十一条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 处罚: (一)未取得肥料 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 记证,擅自生产、经营 肥料的,或者生产、经 营已撤销登记的肥料 的,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二)肥料登记证 或肥料临时登记证有 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 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 肥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 (三)肥料经营者 逾期不向当地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就其经营 的肥料品种备案的,给 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可 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 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 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 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 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2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9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1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作 物种子 经营者 超出种 子经营 许可证 的有效 区域委 托代销 农作物 种子, 给种子 使用者 造成损 失的; 接受无 种子经 营许可 证的单 位或者 个人的 委托代 销种子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地方性法规】 《山 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处以 1000 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经营许 可证。 (一)农作物种子 经营者超出种子经营 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委 托代销农作物种子,给 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 的。 (二)接受无种子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 个人的委托代销种子 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 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 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 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2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2 0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2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产 品质量 安全检 测机构 伪造检 测结果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 第四十四条 农产 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 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 理、处罚,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处理、处罚,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决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 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 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 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3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2 1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2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产 品生产 企业、 农民专 业合作 经济组 织未建 立或者 未按照 规定保 存农产 品生产 记录的, 或者伪 造农产 品生产 记录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 第四十七条 农产 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 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 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 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 录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 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 理、处罚,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处理、处罚,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决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 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 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 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31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2 2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2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销售 的农产 品未按 照规定 进行包 装、标 识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 第二十八条 农产 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 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 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 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 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 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 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 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 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 生产者、生产日期、保 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 内容;使用添加剂的, 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 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违 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 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 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 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 理、处罚,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处理、处罚,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决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 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 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 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32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2 3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2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使用 的保鲜 剂、防 腐剂、 添加剂 等材料 不符合 国家有 关强制 性的技 术规范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 项 (四) 使用的保鲜剂、 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 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 性的技术规范的; 第四十九条 有 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 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 鲜剂、防腐剂、添加剂 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 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的,责令停止销售,对 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 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 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 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 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 理、处罚,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处理、处罚,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决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 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 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 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33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2 4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2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产品生 产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销售 的农产品含 有国家禁止 使用的农药、 兽药或者其 他化学物质 的;农药、兽 药等化学物 质残留或者 含有的重金 属等有毒有 害物质不符 合农产品质 量安全标准 的; 含有的致病 性寄生虫、微 生物或者生 物毒素不符 合农产品质 量安全标准 的;其他不符 合农产品质 量安全标准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 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 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 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 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 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 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 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 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 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 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 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 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 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 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 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 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 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 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3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2 5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2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冒用 农产品 质量标 志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 第三十二条 销 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 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 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 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 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 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五十一条 违反 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 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 理、处罚,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处理、处罚,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决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 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 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 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3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2 6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2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业 投入品 批发市 场开办 者未对 经营者 从业资 格进行 审查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地方性法规】 《山 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 条例》 第十九条 农业 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 者应当对入场经营者 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并与具备法定资格的 经营者签订农业投入 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 批发市场开办者发现 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 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 投入品时,应当要求其 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 报告所在地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违反本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 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 办者未对经营者从业 资格进行审查的,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发现经营者销售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 汰的农业投入品而未 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 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 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 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3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2 7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2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伪造、 涂改或 者未按 照规定 建立、 保存农 业投入 品进销 货记录、 农产品 生产记 录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产品 质量安全条例》 第二十条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 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 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记录。进销 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企 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二)购进产品的生产、经营许 可证号,登记证号和批准文号等; (三)购进产品的来源、数量和 日期; (四)销售的产品名称、对象、 数量和日期等。 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应当保 存二年。禁止伪造、涂改农业投入 品进销货记录。 第二十五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 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 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 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 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 期; (四)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 时间、流向。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涂改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伪造、涂 改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 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 录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 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 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 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3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2 8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2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产品生 产中使用国 家明令禁止 使用、淘汰的 农业投入品; 超范围、超标 准使用国家 限制使用的 农业投入品; 违反国家关 于农业投入 品使用安全 间隔期或者 休药期的规 定,收获、捕 捞、 屠宰农产品; 使用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 质对农产品 进行清洗、整 理、保鲜、包 装、储存;法 律、法规禁止 的其他行为 的处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地方性法规】 《山 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 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 款 农产品生产中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 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 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 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 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违反国家关 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 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 的规定,收获、捕捞、 屠宰农产品; (四)使用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对农产 品进行清洗、整理、保 鲜、包装、储存; (五)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有该款所列 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 停止使用,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 以处罚,并对被污染的 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 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 理的,监督其予以销毁。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涉嫌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违法行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案。 撤销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不得少于两人。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纳。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事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处罚告知。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方式送达当事人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处罚。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3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2 9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2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列入 农产品 产地准 出名录 的农产 品生产 者、收 购者, 未在列 入农产 品产地 准出名 录的农 产品上 附具产 地证明、 质量认 证标识 或者产 地检测 合格证 明将其 运出产 地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地方性法规】 《山 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 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四 款 列入农产品产地准 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 者、收购者,应当在列 入产地准出名录的农 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 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 地检测合格证明,方可 将其运出产地。依法需 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 及其产品,还应当附具 检疫合格标志或者检 疫合格证明。 第四十三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四款规定,列入农产品 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 品生产者、收购者,未 在列入农产品产地准 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 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 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 格证明将其运出产地 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涉嫌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 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 者,未在列入农产品产地准 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 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 产地检测合格证明将其运 出产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3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3 0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3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按 照规定 对农产 品进行 包装或 者标识 的处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 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三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 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下列农 产品进行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 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 书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 水产品除外; (二)国家和省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 当进行包装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 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 可以不再包装。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 产品储存、运输、销售和保障 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 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 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 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 和个人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 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 牌(带)、说明书等形式予以 标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 装或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涉嫌销售农产品未按规定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进行包装、标识行为的违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立案。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撤销立案。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当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不得少于两人。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纳。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事人。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处罚告知。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方式送达当事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处罚。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4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3 1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3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擅自 移动、 损毁禁 止生产 区标牌 的处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 《农产 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2006 年农业部令第 71 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 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 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 产区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 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 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处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涉嫌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产区标牌的违法行为,予以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撤销立案。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不得少于两人。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纳。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事人。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处罚告知。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方式送达当事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处罚。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41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3 2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3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伪造、 冒用、 转让、 买卖无 公害农 产品产 地认定 证书、 产品认 证证书 和标志 的处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 《无公 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2 年农业部、质检 总局令第 12 号) 第三十五条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冒用、转让、买卖无公 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 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 志。 第三十七条 违反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 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 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 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罚款不得超过 3 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涉嫌对伪造、冒用、转让、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决定是否立案。 撤销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不得少于两人。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纳。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事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处罚告知。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方式送达当事人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处罚。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42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3 3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3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获得 无公害 农产品 认证并 加贴标 志的产 品,经 检查、 检测、 鉴定, 不符合 无公害 农产品 质量标 准要求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 《无公 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2 年农业部、质检 总局令第 12 号) 第三十八条 获 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 检查、检测、鉴定,不 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 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 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 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 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 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涉嫌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 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 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 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43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3 4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3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假冒 授权品 种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中华 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国务院 令第 213 号) 第四十条 假冒授 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 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 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货 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 额或者货值金额 5 万元 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 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 发现涉嫌有假冒授权品 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4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3 5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3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销售 授权品 种未使 用其注 册登记 的名称 的处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中华 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国务院 令第 213 号) 第四十二条 销售 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 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 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 1000 元以 下的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涉嫌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用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违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立案。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撤销立案。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当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不得少于两人。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纳。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事人。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处罚告知。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方式送达当事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处罚。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4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3 6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3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转基 因植物 种子、 种畜禽、 水产苗 种的生 产、经 营单位 和个人, 未按照 规定制 作、保 存生产、 经营档 案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农业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304 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 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 物种子、种畜禽、水产 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 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 作、保存生产、经营档 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涉嫌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 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 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 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 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4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3 7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3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违反 农业转 基因生 物标识 管理规 定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农业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304 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 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 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 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 发现涉嫌违反农业转基 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4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3 8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3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假冒、 伪造、 转让或 者买卖 农业转 基因生 物有关 证明文 书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农业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304 号) 第五十三条 假冒、 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 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 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 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 发现假冒、伪造、转让 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 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4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3 9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3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经 试验和 同意, 擅自引 种、推 广省外 主要农 作物品 种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地方性法规】《山西 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十条 从省外 引进经引种地审定通 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应当由省农作物种子 管理机构组织试验,并 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方可在本省推 广。 第二十四条 违 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未经试验和同意,擅自 引种、推广省外主要农 作物品种的,由县级以 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引种、推广。 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 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 发现涉嫌未经试验和同 意,擅自引种、推广省 外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4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4 0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4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产品 批发市场 未设立或 者委托农 产品质量 安全检测 机构,未对 进场销售 的农产品 质量安全 状况进行 抽查检测, 农产品批 发市场发 现不符合 农产品质 量安全标 准的,未要 求销售者 立即停止 销售,并未 向农业行 政主管部 门报告的 处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 第三十七条 农 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 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 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 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 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 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 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 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第四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涉嫌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监测机构,未对进场销售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查检测,农产品批发市场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 撤销立案。 止销售,并未向农业行政主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管部门的行为,予以审查、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决定是否立案。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不得少于两人。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纳。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的方式补充调查)。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处罚告知。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式送达当事人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处罚。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缴罚款。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4 1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4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经营者 生产、 销售不 符合法 定要求 产品的 处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 第三条 生产经 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 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 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 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 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 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 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 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 要求产品的,由农业、 卫生、质检、商务、工 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 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 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 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 额不足 5000 元的,并 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 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 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 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对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不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符合法定要求农产品的行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案。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撤销立案。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当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不得少于两人。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纳。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事人。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处罚告知。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方式送达当事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处罚。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51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4 2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4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违法 使用原 料、辅 料、添 加剂、 农业投 入品的 处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 第四条 生产者 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 料、辅料、添加剂、农 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 法使用原料、辅料、添 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由农业、卫生、质检、 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 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 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 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2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 的,并处 5 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 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涉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定是否立案。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撤销立案。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当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不得少于两人。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纳。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事人。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处罚告知。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方式送达当事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处罚。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52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4 3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4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企业、 销售者 发现产 品存在 安全隐 患未履 行规定 义务的 处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 第九条 生产企 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 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 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 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 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 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 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 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 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 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 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 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 务的,由农业、卫生、 质检、商务、工商、药 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 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 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 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 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 款,对销售者并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 可证照。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对生产企业、销售者发现产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履行规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定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决定是否立案。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2、调查环节责任:农业 撤销立案。 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当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不得少于两人。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纳。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事人。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处罚告知。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方式送达当事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处罚。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53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沁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综 常 县 县 无 行 合 用 级 级 政 执 执 法 法 大 队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4 4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4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业 机械驾 驶、操 作人员 违章作 业的处 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农业机械化 促进法》 第三十一条 农业 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 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 作规程,违章作业的, 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63 号) 第五十三条 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 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 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或 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 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安全设施不全、机 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 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 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 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 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 人员的操作证件。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并有法定依据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2、调查环节责任: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撤销立案。 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人。 3、审查环节责任: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农机执法机构负责人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4、告知环节责任: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在处罚决定前,告知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当事人拟行政处罚的 纳。 事实、理由、依据、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利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5、决定环节责任: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律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定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6、送达环节责任: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 间内送达当事人,填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制回执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7、执行环节责任: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生 效的处罚决定,对不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履行者依法加处罚款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执行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其他法律法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的责任。 缴罚款。 5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常 县 县 机 无 行 用 级 级 械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4 5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4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单位 和个人 未取得 培训许 可;未 按统一 教学计 划、教 学大纲 和规定 教材; 聘用未 经省级 人民政 府农机 主管部 门考核 合格的 人员从 事拖拉 机驾驶 员培训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拖拉机 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04 年农业部令第 41 号) 第二十五条 对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 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 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 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 办,有违法所得的,处 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 元;无违法所得的,处 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 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 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 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 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 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 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 教学工作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 依法检查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2 名以上农机执法人员依 据法定程序和要求全面、 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集有关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5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常 县 县 机 无 行 用 级 级 械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4 6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4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按 照规定 办理登 记手续 并取得 相应的 证书和 牌照, 擅自将 拖拉机、 联合收 割机投 入使用, 或者未 按照规 定办理 变更登 记手续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63 号) 第五十条 未按 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 牌照,擅自将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 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 续;逾期不补办的,责 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 使用的,扣押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 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 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 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 【地方法规】《山西省 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 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 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 无证驾驶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 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 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并有法定依据 2、 调查环节责任 : 2 名以上农机执法人员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 农机执法机构负责人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环节责任: 在处罚决定前,告知 当事人拟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 5、决定环节责任: 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律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 6、送达环节责任: 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 间内送达当事人,填 制回执 7、执行环节责任: 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生 效的处罚决定,对不 履行者依法加处罚款 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5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常 县 县 机 无 行 用 级 级 械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4 7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4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伪造、 变造或 者使用 伪造、 变造的 证书和 牌照的, 或者使 用其他 证书和 牌照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63 号) 第五十一条 伪 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 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 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 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 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 以批评教育,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 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并有法定依据 2、 调查环节责任 : 2 名以上农机执法人员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 农机执法机构负责人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环节责任: 在处罚决定前,告知 当事人拟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 5、决定环节责任: 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律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 6、送达环节责任: 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 间内送达当事人,填 制回执 7、执行环节责任: 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生 效的处罚决定,对不 履行者依法加处罚款 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5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常 县 县 机 无 行 用 级 级 械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4 8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4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取 得操作 证件而 操作农 业机械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63 号) 第五十二条 未 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山西省 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 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 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 无证驾驶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 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 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并有法定依据 2、 调查环节责任 : 2 名以上农机执法人员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 农机执法机构负责人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环节责任: 在处罚决定前,告知 当事人拟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 5、决定环节责任: 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律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 6、送达环节责任: 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 间内送达当事人,填 制回执 7、执行环节责任: 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生 效的处罚决定,对不 履行者依法加处罚款 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5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常 县 县 机 无 行 用 级 级 械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4 9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4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驾驶 未经安 全技术 检验或 者安全 技术检 验不合 格的拖 拉机、 联合收 割机以 及其他 自走式 农业机 械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地方法规】《山西省 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 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 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 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 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 化工作的部门给予警 告,可并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并有法定依据 2、 调查环节责任 : 2 名以上农机执法人员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 农机执法机构负责人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环节责任: 在处罚决定前,告知 当事人拟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 5、决定环节责任: 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律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 6、送达环节责任: 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 间内送达当事人,填 制回执 7、执行环节责任: 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生 效的处罚决定,对不 履行者依法加处罚款 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5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常 县 县 机 无 行 用 级 级 械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5 0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5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不符 合有关 农业行 业标准 维修规 定而从 事农业 机械维 修的处 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农业机 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6 年农业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7 号) 第二十五条 违 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 备、设施、人员、质量 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 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 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 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 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收回、注销其《农 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 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 修技术合格证》后,应 当自注销之日起 5 日内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 登记。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1、立案环节责任:依法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从事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维修经营者农业机械维修管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理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2、调查环节责任:2 名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以上农机执法人员依据法定 撤销立案。 程序和要求全面、客观、公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提出处理意见。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告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 纳。 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罚的,应制作农机行政处罚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当事人。 7、执行环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生效的处罚决定,对不履行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者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法院强制执行。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缴罚款。 6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常 县 县 机 无 行 用 级 级 械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5 1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5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使用 不符合 国家技 术规范 强制性 要求的 维修配 件维修 农业机 械,或 者承揽 已报废 农业机 械维修 业务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农业机 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6 年农业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7 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 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 事下列活动: 第二项 使用不 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 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 维修农业机械; 第五项 承揽已 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 务。 第二十七条 违 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 二款第一、三、四项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 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依 法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从事维修经营者农业机械 维修管理技术条件不符合 要求的,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2 名以上农机执法人员依据 法定程序和要求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应 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 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 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 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 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政处罚的,应制作农机行政 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 送达当事人。 7、执 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履 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对不 履行者依法加处罚款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61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常 县 县 机 无 行 用 级 级 械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5 2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5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没有 取得跨 区作业 中介资 格从事 中介服 务或中 介服务 组织没 有兑现 服务承 诺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联合收 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 法》(2003 年农业部令 第 29 号) 第二十九条 违 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 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 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 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 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 条规定,跨区作业中介 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 务承诺的,由县级以上 农机管理部门责令退 还服务费;违反有关收 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 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 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 查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并有法定依据 2、 调查环节责任 : 2 名以上农机执法人员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 农机执法机构负责人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环节责任: 在处罚决定前,告知 当事人拟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 5、决定环节责任: 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律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 6、送达环节责任: 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 间内送达当事人,填 制回执 7、执行环节责任: 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生 效的处罚决定,对不 履行者依法加处罚款 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62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常 县 县 机 无 行 用 级 级 械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5 3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5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持假 冒《作 业证》 或扰乱 跨区作 业秩序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联合收 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 法》(2003 年农业部令 第 29 号) 第三十一条 违 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持假冒 《作业证》或扰乱跨区 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 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 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 管理,可并处 50 元以 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 的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并有法定依据 2、 调查环节责任 : 2 名以上农机执法人员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 农机执法机构负责人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环节责任: 在处罚决定前,告知 当事人拟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 5、决定环节责任: 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律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 6、送达环节责任: 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 间内送达当事人,填 制回执环节 7、执行责任:监 督当事人履行已生效 的处罚决定,对不履 行者依法加处罚款或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63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常 县 县 机 无 行 用 级 级 械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5 4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5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超越 范围承 揽无技 术能力 保障的 维修项 目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农业机 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6 年农业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7 号) 第二十六条 违 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 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 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处 200 元 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并有法定依据 2、 调查环节责任 : 2 名以上农机执法人员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 农机执法机构负责人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环节责任: 在处罚决定前,告知 当事人拟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 5、决定环节责任: 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律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 6、送达环节责任: 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 间内送达当事人,填 制回执 7、执行环节责任: 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生 效的处罚决定,对不 履行者依法加处罚款 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6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常 县 县 机 无 行 用 级 级 械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5 5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5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机 事故当 事人安 全违法 行为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农业机 械事故处理办法》 (2011 年农业部令第 2 号) 第五十一条 当事 人有农机安全违法行 为的,农机安全监理机 构应当在作出农机事 故认定之日起 5 日内,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 作出处罚。 农机事故肇事人 构成犯罪的,农机安全 监理机构应当在人民 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 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 作证件;拖拉机驾驶人 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 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 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 证的决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并有法定依据 2、 调查环节责任 : 2 名以上农机执法人员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 农机执法机构负责人 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环节责任: 在处罚决定前,告知 当事人拟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 5、决定环节责任: 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律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 6、送达环节责任: 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 间内送达当事人,填 制回执 7、执行环节责任: 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生 效的处罚决定,对不 履行者依法加处罚款 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6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农 综 业 合 常 县 县 机 无 行 用 级 级 械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5 6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5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饲养 的动物 不按照 规定及 时进行 免疫接 种,种用、 乳用动 物未经 检测或 者经检 测不合 格而不 按照规 定处理 的,动物、 动物产 品的运 载工具 在装载 前和卸 载后没 有及时 清洗、消 毒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 第九十二条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 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 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 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 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 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 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 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 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 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 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 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 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 犬病免疫接种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6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5 7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5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不按规 定处置染 疫动物及 其排泄物、 染疫动物 产品、病死 或者死因 不明的动 物尸体,运 载工具中 的动物排 泄物以及 垫料、包装 物、容器等 污染物以 及其他经 检疫不合 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 的处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 第九十五条 违 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 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 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 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 载工具、垫料、包装物、 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 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 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 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 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 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 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违法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撤销立案。 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案件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纳。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内容。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事人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定应履行的责任。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6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5 8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5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屠宰、 经营、 运输动 物或者 生产、 经营、 加工、 贮藏、 运输动 物产品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2021 年)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 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 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 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 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 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2021 年)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 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 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 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 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 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 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 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 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 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 经营、 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 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6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5 9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5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兴办动物 饲养场(养殖 小区)和隔离 场所,动物屠 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 动物产品无 害化处理场 所,未取得动 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的;未 办理审批手 续,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 引进乳用动 物、种用动物 及其精液、胚 胎、种蛋的; 未经检疫,向 无规定动物 疫病区输入 动物、动物产 品的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 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 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 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 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 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 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 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 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 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 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 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 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 害动物产品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6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6 0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6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屠宰、 经营、 运输的 动物未 附有检 疫证明, 经营和 运输的 动物产 品未附 有检疫 证明、 检疫标 志的; 参加展 览、演 出和比 赛的动 物未附 有检疫 证明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 第一百条 违反 本法规定,屠宰、经营、 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 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 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 证明、检疫标志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 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 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 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 研、展示、演出和比赛 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 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7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6 1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6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转让、 伪造或 变造检 疫证明、 检疫标 志或者 畜禽标 识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 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 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 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 志、畜禽标识,并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 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 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 物、动物产品,并处三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71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6 2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6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不遵 守有关 控制、 扑灭动 物疫病 规定, 藏匿、 转移、 盗掘已 被依法 隔离、 封存、 处理的 动物和 动物产 品的, 违规发 布动物 疫情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 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 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 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 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 品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72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6 3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6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取 得动物 诊疗许 可证从 事动物 诊疗活 动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 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 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 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 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 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 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 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 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 可证。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73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6 4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26 40 014 04 3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经 兽医执 业注册 从事动 物诊疗 活动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 第一百零六条 违 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 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 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 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 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 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 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 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 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 疫情扑灭活动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7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6 5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6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单位 或个人 不履行 动物疫 情报告 义务,不 如实提 供与动 物防疫 活动有 关资料, 拒绝动 物卫生 监督机 构进行 监督检 查,拒绝 动物疫 病预防 控制机 构进行 动物疫 病监测、 检测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 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 物饲养、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以及动物 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 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 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 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 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 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 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 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 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 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 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7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6 6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6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经营 动物和 动物产 品的集 贸市场 不符合 动物防 疫条件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10 年 农业部令第 7 号) 第二十四条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 生 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 宰加工场所 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动物隔 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距离动物 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二)市场周围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 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 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四)交易区内不 ; 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五)有清洗、 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定 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 室。 第二十五条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 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 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 500 米以 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 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 以上;(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 区域相对隔离;(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 易区相对隔离;(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 隔离;(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 和台面防 水、易清洗; (六)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 市场 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 宰杀间与活禽 存放间应当隔离, 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 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 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 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 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通报同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7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6 7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6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转让、 伪造或 者变造 《动物 防疫条 件合格 证》, 使用转 让、伪 造或者 变造 《动物 防疫条 件合格 证》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 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 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 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 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 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 病 害动物产品的; 【部门规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10 年 农业部令第 7 号) 第三十四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 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7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6 8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6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引进用 于饲养 的非乳 用、非 种用动 物和水 产苗种 到达目 的地后, 未向所 在地动 物卫生 监督机 构报告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动物检 疫管理办法》(2010 年 农业部令第 6 号) 第十九条 跨省、 自 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 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 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 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 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 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 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按照有关规 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 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违反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 十一条规定,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 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 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 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 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7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6 9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6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引进的 乳用、 种用动 物到达 输入地 后,未 按规定 进行隔 离观察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动物检 疫管理办法》(2010 年 农业部令第 6 号) 第二十条 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 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 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 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 养场(养殖小区)内的 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 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 45 天,小型动物隔离期 为 30 天。经隔离观察 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 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 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 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不得收费。 第四十九条 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 定,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 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 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7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7 0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7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动物 诊疗机 构超出 动物诊 疗许可 证核定 的诊疗 活动范 围从事 动物诊 疗活动 的;变 更从业 地点、 诊疗活 动范围 未重新 办理动 物诊疗 许可证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 第一百零五条第 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 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部门规章】《动物诊 疗机构管理办法》 (2009 年农业部令第 19 号) 第二十九条 违 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 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 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 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 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 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 活动的; (二)变更从 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 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 许可证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8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7 1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7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使用 伪造、 变造、 受让、 租用、 借用的 动物诊 疗许可 证的, 出让、 出租、 出借动 物诊疗 许可证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 第一百零五条第 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 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部门规章】《动物诊 疗机构管理办法》 (2009 年农业部令第 19 号) 第三十条 使用 伪造、变造、受让、租 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 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 处罚。 出让、出租、出 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 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 证。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81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7 2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7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动物 诊疗场 所不再 具备设 立条件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办法》(2009 年农业部令第 19 号)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 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 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 所不少于 200 米;(三)动物诊疗 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 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 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 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 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 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 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 具有 1 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 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 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 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 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 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 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 术台、X 光机或者 B 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 3 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 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场所 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 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 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 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82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7 3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7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动物 诊疗机 构连续 停业两 年以上 的,或 者连续 两年未 向发证 机关报 告动物 诊疗活 动情况, 拒不改 正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动物诊 疗机构管理办法》 (2009 年农业部令第 19 号) 第三十二条 动 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 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 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 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 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 诊疗许可证。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83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7 4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7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动物诊 疗机构变 更机构名 称或者法 定代表人 未办理变 更手续的, 未在诊疗 场所悬挂 动物诊疗 许可证或 者公示从 业人员基 本情况的, 不使用病 历,或者应 当开具处 方未开具 处方的,使 用不规范 的病历、处 方笺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动物诊 疗机构管理办法》 (2009 年农业部令第 19 号) 第三十三条 违 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 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 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 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 罚款。 (一)变更机构 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 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 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 情况的; (三)不使用 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 方未开具处方的;(四) 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 方笺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8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7 5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7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动物 诊疗机 构随意 抛弃病 死动物、 动物病 理组织 和医疗 废弃物, 排放未 经无害 化处理 或者处 理不达 标的诊 疗废水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2021 年)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 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 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 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 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 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 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处罚。 【部门规章】 《动物诊疗机 构管理办法》(2009 年农业 部令第 19 号) 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 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 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 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 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第三十五条 动物诊疗 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8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7 6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7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养殖 户、养 殖场、 动物诊 疗机构 等使用 者转手 销售兽 用生物 制品的, 或者兽 药经营 者超出 《兽药 经营许 可证》 载明的 经营范 围经营 兽用生 物制品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404 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 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 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 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 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 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 末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 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无 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 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 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 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部门规章】《兽用生物制品 经营管理办法》(2007 年农业 部令第 3 号) 第十六条 养殖户、养殖 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 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 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 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 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 六条的规定处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8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7 7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7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乡村 兽医不 按照规 定区域 从业的; 不按照 当地人 民政府 或者有 关部门 的要求 参加动 物疫病 预防、 控制和 扑灭活 动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乡村兽 医管理办法》(2008 年 农业部令第 17 号) 第十九条 乡 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 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 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 医登记证:(一)不按 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 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 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8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7 8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7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执业 兽医超 出注册 机关核 定的执 业范围 从事动 物诊疗 活动的; 变更受 聘的动 物诊疗 机构未 重新办 理注册 或者备 案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 第一百零五条第 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 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部门规章】 《执业 兽医管理办法》(2008 年农业部令第 18 号) 第三十二条 违 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 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 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 处罚;情节严重的,并 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 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 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 书:(一)超出注册机 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 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 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 注册或者备案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8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7 9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7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使用 伪造、 变造、 受让、 租用、 借用的 兽医师 执业证 书或者 助理兽 医师执 业证书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 第一百零五条第 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 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部门规章】《执业兽 医管理办法》(2009 年 农业部令第 18 号) 第三十三条 使 用伪造、变造、受让、 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 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 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 收缴,并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予以处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8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8 0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8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执业兽 医师不使 用病历,或 者应当开 具处方未 开具处方 的;使用不 规范的处 方笺、病历 册,或者未 在处方笺、 病历册上 签名的;未 经亲自诊 断、治疗, 开具处方 药、填写诊 断书、出具 有关证明 文件的;伪 造诊断结 果,出具虚 假证明文 件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执业兽 医管理办法》(2008 年 农业部令第 18 号) 第三十五条 执 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 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 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 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 款:(一)不使用病历, 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 开具处方的;(二)使 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 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 病历册上签名的;(三)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 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 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的;(四)伪造诊断结 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9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8 1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8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销售、 推广未 经审定 或者鉴 定的畜 禽品种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 售、推广末经审定或者 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91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8 2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8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无种 畜禽生 产经营 许可证 或者违 反种畜 禽生产 经营许 可证的 规定生 产经营 种畜禽 的,转 让、租 借种畜 禽生产 经营许 可证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 牧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 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 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 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 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 【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153 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 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 倍以下的罚款: ①未取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 产经营种畜禽的;②未按照规 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 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③推 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 的畜禽品种的;④销售种畜禽 末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 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②项、 第④ 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 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92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8 3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8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使用 的种畜 禽不符 合种用 标准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四条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 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93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8 4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8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以其 他畜禽 品种、配 套系冒 充所销 售的种 畜禽品 种、配套 系;以低 代别种 畜禽冒 充高代 别种畜 禽;以不 符合种 用标准 的畜禽 冒充种 畜禽;销 售未经 批准进 口的种 畜禽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畜牧法》 第三十条 销售种 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 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 禽品种、配套系;(二)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 别种畜禽;(三)以不符 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 畜禽;(四)销售未经批 准进口的种畜禽;(五) 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 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 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 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 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 系。 第六十五条 销售 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 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 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9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8 5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8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畜禽 养殖场 未建立 养殖档 案或未 按规定 保存养 殖档案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一条 畜禽 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 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 数量、繁殖记录、标识 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 期; (二)饲料、饲料 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 的来源、名称、使用对 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 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 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 况; (五)国务院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 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 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 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 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9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8 6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8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销售的 种畜禽未 附具种畜 禽合格证 明、检疫合 格证明、家 畜系谱的, 销售、收购 国务院畜 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 门规定应 当加施标 识而没有 标识的畜 禽的,或者 重复使用 畜禽标识 的;使用伪 造、变造的 畜禽标识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 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 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 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 明、家畜系谱的,销售、 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 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 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 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 定,使用伪造、变造的 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 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 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9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8 7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8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销售 不符合 国家技 术规范 的强制 性要求 的畜禽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九条 销 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 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 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 业执照。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9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8 8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8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无兽药 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 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 兽药的,或 者虽有兽 药生产许 可证、兽药 经营许可 证,生产、 经营假、劣 兽药的,或 者兽药经 营企业经 营人用药 品的;擅自 生产强制 免疫所需 兽用生物 制品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404 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 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 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 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 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 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 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 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末出售 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 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 严重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 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 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 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 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9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8 9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8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提供 虚假的 资料、 样品或 者采取 其他欺 骗手段 取得兽 药生产 许可证、 兽药经 营许可 证或者 兽药批 准证明 文件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404 号) 第五十七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 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 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 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 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 文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 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 出口活动。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9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9 0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9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买卖、 出租、 出借兽 药生产 许可证、 兽药经 营许可 证和兽 药批准 证明文 件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404 号)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 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 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 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 明文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0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9 1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9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兽药 安全性 评价单 位、临 床试验 单位、 生产和 经营企 业未按 照规定 实施兽 药研究 试验、 生产、 经营质 量管理 规范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404 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 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 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 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 兽药研究试验、生产、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 验、生产、经营活动, 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 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01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9 2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9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经营的 兽药的 标签和 说明书 未经批 准;兽 药包装 上未附 有标签 和说明 书,或 者标签 和说明 书与批 准的内 容不一 致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404 号) 第六十条 兽 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 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 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 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 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 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 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 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 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02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9 3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9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境外 企业在 中国直 接销售 兽药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404 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 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 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 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 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03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9 4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9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按 兽用安 全使用 规定使 用兽药、 未建立 用药记 录或者 记录不 完整真 实的, 或者使 用禁止 使用的 药品和 其他化 合物的, 或者将 人用药 品用于 动物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404 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 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 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 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 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 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 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 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 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 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 处理;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0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9 5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9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销售 尚在用 药期、 休药期 内的动 物及其 产品或 者销售 含有违 禁药物 和兽药 残留超 标的动 物产品 用于食 品消费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404 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 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 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 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 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 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 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 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 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 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0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9 6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9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擅自 转移、 使用、 销毁、 销售被 查封或 者扣押 的兽药 及有关 材料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404 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 转移、使用、销毁、销 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 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 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0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9 7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9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兽药生 产企业、经 营企业、兽 药使用单 位和开具 处方的兽 医人员发 现可能与 兽药使用 有关的严 重不良反 应不报告 的;生产企 业在新兽 药检测期 内不收集 或者不及 时报送该 兽药的疗 效、不良反 应等资料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404 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 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 企业、经营企业、兽药 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 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 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 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 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 警告,并处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 药检测期内不收集或 者不及时报送该兽药 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 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 品批准文号。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0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9 8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9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经 兽医开 具处方 销售、 购买、 使用兽 用处方 药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404 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 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 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 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0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9 9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0 9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兽药 生产、 经营企 业把原 料药销 售给兽 药生产 企业以 外的单 位和个 人的, 或者兽 药经营 企业拆 零销售 原料药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404 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 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 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 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 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 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0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0 0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0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在饲 料和动 物饮用 水中添 加激素 类药品 和国务 院兽医 行政管 理部门 规定的 其他禁 用药品, 直接将 原料药 添加到 饲料及 动物饮 用水中, 或者饲 喂动物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404 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 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 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 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 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 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1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0 1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0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因试 验死亡 的临床 试验用 动物及 产品供 人消费 的动物 性食品 未作无 害化处 理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 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 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 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 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 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 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 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 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部门规章】《新兽药研 制管理办法》(2005 年农 业部令第 55 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 因 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 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 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 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 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 人消费的,应当提供农业 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 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 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反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11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0 2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0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三级、四 级实验室 未依照本 条例的规 定取得从 事高致病 性病原微 生物实验 活动的资 格证书,或 者已经取 得相关资 格证书但 是未经批 准从事某 种高致病 性病原微 生物或者 疑似高致 病性病原 微生物实 验活动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24 号)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 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 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 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 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 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 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 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 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 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 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 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 分;有资格证书的,应 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12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0 3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0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在不 符合相 应生物 安全要 求的实 验室从 事病原 微生物 实验活 动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24 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 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 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 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 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 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 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 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 构,并给予警告;造成 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 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 职、开除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13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0 4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0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 依照未依照规定在明显 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 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 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 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 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 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 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 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 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 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 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 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 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 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 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 措施的人员进人实验室 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 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 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 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 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 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 备案的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 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24 号)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 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 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 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⑴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 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 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 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标志的;⑵未向原批准部门报 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 况的;⑶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 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 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 未作详细记录的;⑷新建、改 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 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 门备案的;⑸未依照规定定期 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 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 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 的人员进人实验室的⑹实验 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 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的;⑺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 存实验档案的;⑻未依照规定 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 案并备案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1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0 5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0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高致 病性病 原微生 物实验 室的设 立单位 未建立 健全安 全保卫 制度, 或者未 采取安 全保卫 措施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24 号)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 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 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 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末 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 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样本被盗、被抢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 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 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的, 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 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1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0 6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0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经 批准运 输高致 病性病 原微生 物菌(毒) 种或者 样本,或 者经批 准运输 但未履 行保护 义务,导 致高致 病性病 原微生 物菌(毒) 种或者 样本被 盗、被抢、 丢失、泄 漏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24 号)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 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者样本末履行保 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者样本被盗、被抢、 丢失、泄漏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 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 令采取措施, 消除隐患, 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 相承运单位的主管部 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1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0 7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0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实验室工 作人员出现 该实验室从 事的病原微 生物相关实 验活动有关 的感染临床 症状或者体 征,以及实验 室发生高致 病性病原微 生物泄漏时, 实验室负责 人、实验室工 作人员、负责 实验室感染 控制的专门 机构或者人 员未依照规 定报告,或者 未依照规定 采取控制措 施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24 号)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 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 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 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 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 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 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 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 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 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造成 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 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 职、开除的处分;有许 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 件;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1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0 8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0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承运 单位、 护送人、 保藏机 构和实 验室的 设立单 位未依 照有关 规定报 告病原 微生物 被盗、 被抢、 丢失、 泄漏等 情况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24 号)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 被抢、丢失、泄漏,承 运单位、护送人、保藏 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 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 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 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 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 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 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 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1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0 9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0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拒绝、 阻碍动 物防疫 监督机 构进行 重大动 物疫情 监测, 或者发 现动物 出现群 体发病 或者死 亡,不 向当地 动物防 疫监督 机构报 告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条例》(国 务院令第 450 号) 第四十六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拒绝、 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 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 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 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 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1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1 0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1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擅自 采集重 大动物 疫病病 料,或 者在重 大动物 疫病病 原分离 时不遵 守国家 有关生 物安全 管理规 定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条例》(国 务院令第 450 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 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 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 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 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 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 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⑵《病死及 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 法(试行)》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2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1 1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1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假冒、 伪造或 者买卖 饲料和 饲料添 加剂许 可证明 文件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 号)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 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 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 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21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1 2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1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取得 生产许可 证生产饲 料、饲料添 加剂的;已 经取得生 产许可证, 但不再具 备规定的 条件而继 续生产饲 料、饲料添 加剂的,未 取得产品 批准文号 而生产饲 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609 号)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应 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并具备下列条 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 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 饲料添 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 ; 有符 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质 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 饲 料添加剂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 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 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已 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 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 许可证, 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 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 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22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1 3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1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饲料、 饲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使用限 制使用的饲料原 料、单一饲料、 饲料 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 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生产饲料, 不遵 守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限 制性规定的;使用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公布的饲 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 加剂品种目录和 药物饲料添加剂 品种目录以外的 物质生产饲料的生; 产未取得新饲料、 新 饲料添加剂证书 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 加剂或者禁用的 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9 号)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 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 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 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 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 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 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 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 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 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 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 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 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 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 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 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23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1 4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1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饲料、饲 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 不按照规 定对采购 的原料进 行查验或 检验;不遵 守饲料、饲 料添加剂 质量安全 管理规范 和饲料添 加剂安全 使用规范 的,生产的 饲料、饲料 添加剂未 经产品质 量检验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609 号) 第四十条 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 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 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 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 证明文件:(一)不按照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 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 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 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 安全使用规范的;(三)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2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1 5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1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饲料、 饲料添 加剂生 产企业 不依照 规定实 行采购、 生产、销 售记录 制度或 者产品 留样观 察制度 的,所销 售的饲 料、饲料 添加剂 未附具 产品质 量检验 合格证 或者包 装、标签 不符合 规定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 号) 第四十一条 饲 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 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 实行采购、生产、销售 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 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 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 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 剂的原料,处 2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 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 件。饲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 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 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 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 金额 30%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2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1 6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1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不符 合规定 的条件 经营饲 料、饲 料添加 剂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 号) 第二十二条 饲 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 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 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 施; (二)有具备饲料、 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 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 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 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 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 元的,并处 2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2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1 7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1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饲料、 饲料添加剂 经营者对饲料、 饲料 添加剂进行再加 工或者添加物质 的;经营无产品标签、 无生产许可证、 无产 品质量检验合格 证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经;营无产品 批准文号的饲料 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的;经营用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公布的饲 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 加剂品种目录和 药物饲料添加剂 品种目录以外的 物质生产的饲料 的;经营未取得新饲 料、 新饲料添加剂证 书的新饲料、 新饲料 添加剂或者未取 得饲料、 饲料添加剂 进口登记证的进 口饲料、 进口饲料添 加剂以及禁用的 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9 号)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 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 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 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 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 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 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 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 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 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 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 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 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 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 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 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2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1 8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1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饲料、 饲料添 加剂经 营者对 饲料、 饲料添 加剂进 行拆包、 分装的; 不依照 规定实 行产品 购销台 账制度 的;经 营的饲 料、饲 料添加 剂失效、 霉变或 者超过 保质期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 号) 第四十四条 饲料、 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 产品,并处 2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 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 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 制度的;(三)经营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 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2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1 9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1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规定 的饲料、 饲料添 加剂, 生产企 业不主 动召回 的;生 产企业 对召回 的产品 不予以 无害化 处理或 者销毁 的;经 营者不 停止销 售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9 号) 第二十八条 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 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 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 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 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 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 者销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 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 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 向饲 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 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 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 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 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 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 3 倍以 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 撤销相 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 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 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对本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 饲料添加 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 没收违法 所得,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2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2 0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2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饲料、饲 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 经营者以 非饲料、非 饲料添加 剂冒充饲 料、饲料添 加剂或者 以此种饲 料、饲料添 加剂冒充 他种饲料、 饲料添加 剂的;生产、 经营无产 品质量标 准或者不 符合产品 质量标准 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 的;生产、 经营的饲 料、饲料添 加剂与标 签标示的 内容不一 致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609 号)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 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 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 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 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 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 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 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 料添加剂的;(二)生产、 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 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三)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 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 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 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 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 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3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2 1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2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养殖者未按照规定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 新饲 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 料、 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 取得饲料、 饲料添加剂进 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 进 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无产品标签、 无生产许可 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 的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 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 料添加剂, 不遵守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 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 制的饲料, 不遵守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 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 的物质养殖动物, 不遵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 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 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 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 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 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 物质, 或者直接使用上述 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9 号)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 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 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 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 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 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 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 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 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 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 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 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 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 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 性成分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 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 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 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 行无害化处理,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违法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撤销立案。 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案件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纳。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内容。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事人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定应履行的责任。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131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2 2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2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养殖 者对外 提供自 行配制 的饲料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 号) 第四十八条 养 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 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处 2000 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32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2 3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2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鲜 乳收购 者、乳 制品生 产企业 在生鲜 乳收购、 乳制品 生产过 程中, 加入非 食品用 化学物 质或者 其他可 能危害 人体健 康的物 质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乳品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6 号) 第五十四条 生鲜 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 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 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 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 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 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 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 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 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 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 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 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 许可证照。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33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2 4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2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奶畜 养殖者、 生鲜乳 收购者、 乳制品 生产企 业和销 售者在 发生乳 品质量 安全事 故后未 报告、 处置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乳品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6 号) 第五十九条 奶畜 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 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 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 置的,由畜牧兽医、质 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 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毁灭有 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 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 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 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3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2 5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2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取 得生鲜 乳收购 许可证 收购生 鲜乳的, 生鲜乳 收购站 取得生 鲜乳收 购许可 证后, 不再符 合许可 条件继 续从事 生鲜乳 收购的, 生鲜乳 收购站 收购规 定禁止 收购的 生鲜乳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536 号)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 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 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 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 7 日内的 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 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 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 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 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 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 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 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 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 法乳品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 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 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 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 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 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 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 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发 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3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2 6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2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未经定 点从事 生猪屠 宰活动、 冒用或 者使用 伪造的 生猪定 点屠宰 证书或 者生猪 定点屠 宰标志 牌、生 猪定点 屠宰厂 (场) 出借、 转让生 猪定点 屠宰证 书或者 生猪定 点屠宰 标志牌 的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 (国务院令第 525 号)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 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 作。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 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 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 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 得,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 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10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 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 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 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 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3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2 7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2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屠宰 生猪不 符合国 家规定 的操作 规程和 技术要 求的; 未如实 记录其 屠宰的 生猪来 源和生 猪产品 流向的; 未建立 或者实 施肉品 品质检 验制度 的;对 经肉品 品质检 验不合 格的生 猪产品 未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处理并 如实记 录处理 情况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 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 525 号)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 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 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 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 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 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 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 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 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 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3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2 8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2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猪 定点屠 宰 厂 (场) 出 厂 (场) 未经肉 品品质 检验或 者经肉 品品质 检验不 合格的 生猪产 品的处 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 525 号) 第三条 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 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 作。 第二十六条 生 猪定点屠宰厂(场)出 厂(场)未经肉品品质 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 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 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 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 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 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 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3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2 9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2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猪 定点屠 宰厂 (场)、 其他单 位或者 个人对 生猪、 生猪产 品注水 或者注 入其他 物质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令第 525 号)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 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 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 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 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 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 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 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 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 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生猪、 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 确定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 厂(场)资格。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3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职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权 编 码 1 3 0 行 政 处 罚 83 00 -B -1 3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为未 经定点 违法从 事生猪 屠宰活 动的单 位或者 个人提 供生猪 屠宰场 所或者 生猪产 品储存 设施, 或者为 对生猪、 生猪产 品注水 或者注 入其他 物质的 单位或 者个人 提供场 所的的 处罚 子 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 525 号) 第三条 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 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 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 作。 第三十条 为未经 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 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 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 施,或者为对生猪、生 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 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 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 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 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 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 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 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 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 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 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 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 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 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 依据 14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县 业 畜 综 牧 合 常 县 县 兽 无 行 用 级 级 医 政 中 执 心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行政强制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农业农村局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强 制 职 权 编 码 83 00 -C -0 01 00 -1 40 43 0 综合 执法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经 检测 不符 合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标准 的农 产品 的封 存、 扣押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 第三十九 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在 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督检查中, 可以对生产、 销售的农产品 进行现场检查, 调查了解农产 品质量安全的 有关情况,查 阅、复制与农 产品质量安全 有关的记录和 其他资料;对 经检测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的农产 品,有权查封、 扣押。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情况 情况 职 综 权 受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准的农产品的封存、扣押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解除。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 (七)制作现场笔录; 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 沁 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通知当事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民 县 人到场,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农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法 业 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常 县 人 县 综 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无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用 级 和 级 合 理由记录在案。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其 执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他 法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组 大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织 队 由……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 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结。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的其它责任。 141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强 制 83 00 -C -0 0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与 假冒 授权 品种 案件 有关 的植 物品 种的 繁殖 材料、 合同、 帐册 及有 关文 件的 封存、 扣押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 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213 号) 第四十一 条 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 依据各自的职 权在查处品种 权侵权案件和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林 业行政部门依 据各自的职权 在查处假冒授 权品种案件时, 根据需要,可 以封存或者扣 押与案件有关 的植物品种的 繁殖材料,查 阅、复制或者 封存与案件有 关的合同、帐 册及有关文件。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七)制作现场笔录;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 沁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民 县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农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法 业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常 县 人 县 综 无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利、救济途径。 用 级 和 级 合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其 执 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他 法 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组 大 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织 队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 的其它责任。 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142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3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强 制 83 00 -C -0 0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非 法研 究、 试验、 生产、 加工、 经营 或者 进口、 出口 的农 业转 基因 生物 的封 存、 扣押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304 号 第三十九条 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 查的研究、试验、生 产、加工、经营或者 进口、出口的单位和 个人、利害关系人、 证明人,并要求其提 供与农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有关的证明 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 复制农业转基因生 物研究、试验、生产、 加工、经营或者进口、 出口的有关档案、账 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 单位和个人就有关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管理的单位和个 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 况下,对非法研究、 试验、生产、加工、 经营或者进口、出口 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营或者进口中、出口的农业转基因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生物的封存、扣押的行为,需要当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 救济途径; 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七)制作现场笔录;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 予以注明; 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 公 沁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 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由当 民 县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 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 法 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常 县 人 县 综 无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 用 级 和 级 合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 其 执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 他 法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组 大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利、救济途径。 织 队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 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 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 的其它责任。 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43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4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强 制 83 00 -C -0 0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违 反规 定调 运的 植物 和植 物产 品的 封存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 条例》 (国务院令第 98 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 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 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 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 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 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 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 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 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 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 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的; (五)违反本条例 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 (二)、(三)、(四) 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 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 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 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 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 用由责任人承担。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封存扣押的行为,需要当场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 (七)制作现场笔录; 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 沁 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民 县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农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法 业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 常 县 人 县 综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无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用 级 和 级 合 利、救济途径。 其 执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他 法 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组 大 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织 队 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 结。 的其它责任。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144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5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强 制 83 00 -C -0 0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发 生农 业机 械事 故后 企图 逃逸 的、 拒不 停止 存在 重大 事故 隐患 农业 机械 的作 业或 者转 移的 有关 农业 机械 及证 书、 牌照、 操作 证件 的扣 押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条 例》(国务院 令第 563 号) 第四十一 条发生农业机 械事故后企图 逃逸的、拒不 停止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农业 机械的作业或 者转移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 可以扣押有关 农业机械及证 书、牌照、操 作证件。案件 处理完毕或者 农业机械事故 肇事方提供担 保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退还被扣 押的农业机械 及证书、牌照、 操作证件。存 在重大事故隐 患的农业机械, 其所有人或者 使用人排除隐 患前不得继续 使用。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 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 时,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 实施,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 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 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 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 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 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 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 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 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 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 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 行的其它责任。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 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 公 签名或者盖章; 民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县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农 法 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常 县 人 县 无 机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用 级 和 级 械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其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中 他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心 组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 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 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45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6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强 制 83 00 -C -0 0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违 反规 定载 人的 拖拉 机、 联合 收割 机的 证书、 牌照 的扣 押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化 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国务 院令第 563 号) 第五十四 条 使用拖拉 机、联合收割 机违反规定载 人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对 违法行为人予 以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扣 押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的证 书、牌照;情 节严重的,吊 销有关人员的 操作证件。非 法从事经营性 道路旅客运输 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依照道 路运输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 处罚。 当事人改 正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退还 扣押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的 证书、牌照。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救济途径;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时,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 (七)制作现场笔录; 实施,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 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予以注明; 通知当事人到场,现场检查情况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 公 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 签名或者盖章; 民 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县 、 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农 法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常 县 人 县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无 机 用 级 和 级 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械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其 辩……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中 他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心 组 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织 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书和清单…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 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 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决定。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 行的其它责任。 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46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7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强 制 83 00 -C -0 0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拒 不排 除并 继续 使用 存在 事故 隐患 的农 业机 械的 扣押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化 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国务 院令第 563 号) 第五十五 条 经检验、 检查发现农业 机械存在事故 隐患,经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 门告知拒不排 除并继续使用 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对违 法行为人予以 批评教育,责 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责令 停止使用;拒 不停止使用的, 扣押存在事故 隐患的农业机 械。 事故隐患 排除后,应当 及时退还扣押 的农业机械。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 救济途径; 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 (七)制作现场笔录; 时,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 实施,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予以注明; 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 公 通知当事人到场,现场检查情况 签名或者盖章; 民 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县 、 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农 法 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 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常 县 人 县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无 机 用 级 和 级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 械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其 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中 他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心 组 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织 的权利、救济途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 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 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 章。制作并送达查封…… 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收……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的其它责任。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 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47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8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强 制 83 00 -C -0 0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有 证据 证明 可能 是假 劣兽 药的 查封、 扣押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兽 药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 404 号)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时,对有证据证明 可能是假、劣兽药 的,应当采取查封、 扣押的行政强制措 施,并自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立案的决定;需 要检验的,应当自 检验报告书发出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立案的 决定;不符合立案 条件的,应当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需 要暂停生产、经营 和使用的,由国务 院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按 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机关或者其上 级机关批准,不得 擅自转移、使用、 销毁、销售被查封 或者扣押的兽药及 有关材料。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批准环节责任:实 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 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 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 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催告环节责任:口 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 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 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 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决定环节责任: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 纳,无正当理由的,向行 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 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4、执行环节责任:当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 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机关强制执行。 5、解除环节责任:行 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 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 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 予以没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 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 公 签名或者盖章; 民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县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畜 法 牧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常 县 人 县 无 兽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用 级 和 级 医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其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中 他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心 组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 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 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48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9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强 制 83 00 -C -0 0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染 疫或 者疑 似染 疫的 动物、 动物 产品 及相 关物 品的 隔离、 查封、 扣押 和处 理及 对不 具备 补检 条件 的动 物产 品的 销毁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2021 年) 第七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 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 物产品按照规定采 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 疑似染疫的动物、 动物产品及相关物 品进行隔离、查封、 扣押和处理;(三)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 未经检疫的动物实 施补检;(四)对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 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具备补检条件的实 施补检,不具备补 检条件的予以没收 销毁;(五)查验 检疫证明、检疫标 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 所调查取证,查阅、 复制与动物防疫有 关的资料。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批准环节责任:实 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 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 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 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催告环节责任:口 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 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 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 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决定环节责任: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 纳,无正当理由的,向行 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 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4、执行环节责任:当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 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机关强制执行。 5、解除环节责任:行 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 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 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 予以没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 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 公 签名或者盖章; 民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县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畜 法 牧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常 县 人 县 无 兽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用 级 和 级 医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其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中 他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心 组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 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 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49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0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强 制 83 00 -C -0 1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查封、 扣押 用于 违法 生产 饲料 的饲 料原 料添 加剂; 用于 违法 生产 饲料 添加 剂的 原料; 查封 违法 生产、 经营 饲料、 添加 剂的 场所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609 号)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饲料 管理部门在监督检 查中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 (一)对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 经营、使用场所实 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票 据、账簿和其他相 关资料; (三)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用 于违法生产饲料的 饲料原料、单一饲 料、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原料,用 于违法生产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工具、 设施,违法生产、 经营、使用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 法生产、经营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批准环节责任:实 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 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 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 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催告环节责任:口 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 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 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 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决定环节责任: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 纳,无正当理由的,向行 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 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4、执行环节责任:当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 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机关强制执行。 5、解除环节责任:行 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 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 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 予以没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 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 企 签名或者盖章; 业 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社 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常 县 会 县 牧 无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用 级 组 级 兽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织 医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或 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 心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民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 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 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50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1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强 制 83 00 -C -0 1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查封、 扣押 不符 合乳 品质 量安 全标 准的 生鲜 乳; 查封 违法 从事 生鲜 乳生 产经 营活 动的 场所, 扣押 用于 违法 生产、 收购、 贮存、 运输 生鲜 乳的 车辆、 工具、 设备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乳 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536 号)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 督、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在依据各自 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 场检查; (二)向有关 人员调查、了解有 关情况; (三)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票 据、账簿、检验报 告等资料; (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 符合乳品质量安全 国家标准的乳品以 及违法使用的生鲜 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 嫌违法从事乳品生 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扣押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权。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批准环节责任:实 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 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 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 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催告环节责任:口 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 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 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 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决定环节责任: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 纳,无正当理由的,向行 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 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4、执行环节责任:当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 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机关强制执行。 5、解除环节责任:行 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 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 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 予以没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 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 企 签名或者盖章; 业 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社 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常 县 会 县 牧 无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用 级 组 级 兽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织 医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或 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 心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民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 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 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51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2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强 制 83 00 -C -0 1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暂时 扣押 捕捞 许可 证、 渔具 或者 渔船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 政处罚,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 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 所属的渔政监 督管理机构决 定。但是,本 法已对处罚机 关作出规定的 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 对违反禁渔区、 禁渔期的规定 或者使用禁用 的渔具、捕捞 方法进行捕捞, 以及未取得捕 捞许可证进行 捕捞的,事实 清楚、证据充 分,但是当场 不能按照法定 程序作出和执 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可以先 暂时扣押捕捞 许可证、渔具 或者渔船,回 港后依法作出 和执行行政处 罚决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审查催告阶段:审查当 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 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 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 滞纳金超过时限,催告当 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 书。 2、决定责任阶段:听取当 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 行记录和复核。 3、执行责任阶段: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 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执 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1.审查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2.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3.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52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企 业 、 县 社 农 常 县 会 县 业 无 用 级 组 级 农 织 村 或 局 公 民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征收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农业农村局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征 收 职 权 编 码 83 00 -0 01 00 -1 40 43 0 综合 执法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渔业 资源 增殖 保护 费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 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 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 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 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 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 院批准后施行。 【行政法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征收使用办法》(1088 年 10 月 31 日 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 第 1 号)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 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 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征 收金额收费目录及文件依 据、标准,进行相关解释 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河道工 程修建维护费相关材料, 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工商企 业有关账簿、记账凭证、 报表和资料,计算应缴费 额。 3、征缴责任:做出征缴决 定,开具河道工程修建维 护管理费征收通知书,送 达缴费义务人。 4、监管责任:监督纳费人 履行纳费在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1.告知:《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七条 2.审核:《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九条 3.征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十一条 4.监管:《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十五条 153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职 综 权 受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沁 公 县 民 农 、 业 法 综 常 县 人 县 合 无 用 级 和 级 行 其 政 他 执 组 法 织 大 队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确认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农业农村局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确 认 职 权 编 码 83 00 -F -0 01 00 -1 40 43 0 综合 执法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种 子经 营许 可证 有效 区域 的确 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 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 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 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 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 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 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 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 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 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 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 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 区域为全国。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实 施 对 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 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1、受理环节责 公场所公示。 任:公示应当提交的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 许可证材料,一次性 的信息。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 由)。 料和其他材料。 2、审查环节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 任:对书面申请材料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进行审查。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 3、决定环节责 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 任:做出行政许可或 公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 民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 、 定,法定告知(不予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 许可的应当当面告 法 许可申请。 知理由)。 人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 4、送达环节责 和 凭证。 其 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 他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 组 或者加贴标签、加盖 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检验、检测、检疫印 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5、事后监管环 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节责任:加强对经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 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人员进行核查。 建立、健全经营许可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证档案管理制度,并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 定期向社会公布情 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 况,接受社会监督。 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6、其他法律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履行的责任。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的意见。 154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职 综 权 受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县 种 子 常 县 无 管 用 级 理 站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确 认 83 00 -F -0 0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 业机 械事 故的 认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3 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 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 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 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 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 结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作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 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 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 处理办法》(2011 年农业部令 第 2 号)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 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受理环节 责任:做好报案记 录,书面告知当事 1-1.《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人员是否立案。 第十三条 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 2、审查环节 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 24 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2 名以上事 1-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故处理员共同处 第十四条 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 理, 佩戴统一标志, 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出示行政执法证 2-1.《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件;组织抢救受伤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应当由 2 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 人员;保护勘查事 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故现场,制作现场 2-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勘查笔录;确定事 第十八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故当事人、肇事嫌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疑人,查找证人, (二)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 并制作询问笔录; 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登记和保护遗留 (三)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 物品;对事故农业 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机械进行检验;对 (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 当事人的生理、精 理; 神状况、人体损伤 (五)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和事故农业机械 (六)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 行驶速度、痕迹等 2-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对事故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需要对事故当 3、决定环节 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 责任:确定事故当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 3 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 事人的责任,作出 行鉴定。 当事人要求自行检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具有资 事故认定,并制作 农机事故认定书。 质的检验、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4、送达环节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责任:农机事故认 第二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农机事 定书送达当事人 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 5、其他法律、 人后 10 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 法规、规章、文件 起 5 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5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县 农 业 常 县 机 无 用 级 械 中 心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3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确 认 83 00 -F -0 0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 业机 械操 作人 员的 职业 技能 鉴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3 号)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操 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 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 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 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山西省农业机 械化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 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特有工 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 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1、受理环节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责任:公示应当提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 交的许可证材料, 准确、可靠的信息。 一次性告知补正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材料,依法受理或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不予受理(不予受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 理应当告知理 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由)。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审查环节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责任:对书面申请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材料进行审查。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环节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责任:做出行政许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公 可或者不予行政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民 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予许可的应 、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 当当面告知理 法 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人 由)。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4、送达环节 和 日期的书面凭证。 责任:准予许可的 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发送达行政许 他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 组 可证件,或者加贴 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 织 标签、加盖检验、 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检测、检疫印章,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事后监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 环节责任:加强对 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经营许可证的监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 督管理,建立、健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全经营许可证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案管理制度,并定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 期向社会公布情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 况, 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6、其他法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规规章文件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 定应履行的责任。 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56 综合 执法 县 农 业 常 县 机 无 用 级 械 中 心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4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确 认 83 00 -F -0 0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跨 区作 业中 介服 务组 织的 审核 认定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跨 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 年农 业部令第 29 号)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 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 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 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 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 介服务活动。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 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 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 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 服务。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 1、受理环节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责任:公示应当提 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交的许可证材料,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 一次性告知补正 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材料,依法受理或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不予受理(不予受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 理应当告知理 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 由)。 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审查环节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责任:对书面申请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材料进行审查。 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3、决定环节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 责任:做出行政许 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 可或者不予行政 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不予许可的应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 当当面告知理 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由)。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送达环节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 责任:准予许可的 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制发送达行政许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 可证件,或者加贴 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 标签、加盖检验、 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 检测、检疫印章, 息,提高办事效率。 信息公开。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 5、事后监管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 环节责任:加强对 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经营许可证的监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 督管理,建立、健 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全经营许可证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 案管理制度,并定 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 期向社会公布情 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况, 接受社会监督。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6、其他法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 法规规章文件规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定应履行的责任。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 15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县 农 业 常 县 机 无 用 级 械 中 心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5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确 认 83 00 -F -0 0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动 物、 动物 产品 检疫 合格 证明 的核 发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2021 年)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 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 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 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 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 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 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 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 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 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 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 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受理环节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 责任:公示应当提 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 交的许可证材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次性告知补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材料,依法受理或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受理(不予受 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理应当告知理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由)。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 2、审查环节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责任:对书面申请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环节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责任:做出行政许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 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 可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予许可的应 当当面告知理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由)。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 4、送达环节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责任:准予许可的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制发送达行政许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可证件,或者加贴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标签、加盖检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 信息公开。 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事后监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环节责任:加强对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 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 经营许可证的监 督管理,建立、健 章。 全经营许可证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案管理制度,并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 期向社会公布情 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况, 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 6、其他法律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 法规规章文件规 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 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5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县 畜 牧 常 县 兽 无 用 级 医 中 心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6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确 认 83 00 -F -0 0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除 重大 动物 疫情 以外 的动 物疫 情认 定 子 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2021 年) 第三十二条 动物疫 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 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 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 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认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环 节责任:对符合 条件的不予受 理或拖延受理; 擅自增设行政 审批条件,违规 增加;不予一次 性告知、拖延, 谋取不正当利 益 2、审查环 节责任:为不符 合条件的放宽 条件;对符合条 件的拖延审核; 未按规定时间 及程序进行公 示 3、决定环 节责任:为不符 合条件的放宽 条件;对符合条 件的故意拖延 审核 4、送达环 节责任:未及时 办结,未能及时 建档上报,增加 办结条件,谋取 非法利益 5、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 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 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 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 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 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 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 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 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 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 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 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 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 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 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依据 15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县 畜 牧 常 县 兽 无 用 级 医 中 心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7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确 认 83 00 -F -0 0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水产 苗种 产地 检疫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 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 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检疫。 【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10 年农业部第 6 号)第二十八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 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 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 20 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 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 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二十九条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 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 野生水产苗种后 2 天内向所在地县级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 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 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合 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实施检疫前,货 主应当将其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 时检疫场地:(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 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 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 (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第三 十条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 水生动物疫情;(二)临床健康检查合 格;(三)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 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 要求。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 术规范处理。 第五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 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 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 1、受理环节责 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任:对符合条件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不予受理或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 拖延受理;擅自 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 增设行政审批 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条件,违规增加;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不予一次性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知、拖延,谋取 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不正当利益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 2、审查环节责 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 任:为不符合条 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件的放宽条件; 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对符合条件的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 拖延审核;未按 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规定时间及程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 序进行公示 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环节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任:为不符合条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 件的放宽条件; 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 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故意拖延审核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送达环节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未及时办结, 未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能及时建档上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报,增加办结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 件,谋取非法利 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益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其他法律法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 规规章规定应 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 履行的责任。 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 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 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 16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县 畜 牧 常 县 兽 无 用 级 医 中 心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奖励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农业农村局 序 号 1 2 3 职 权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 职 情况 权 权 综合 执法 限 执法 权限 机构 对参加重 大动物疫 行 8300-H 情应急处 政 -00100 理作出贡 奖 -14043 献人员的 励 0 表彰和奖 励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条例》(国务院令第 451 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 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 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 予表彰和奖励。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 单 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 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451 号) 位 荐对象进行初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个 象进行审核, 并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 人 并进行公示。 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对在动物 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 行 8300-H 科学研究 政 -00200 中做出突 奖 -14043 出成绩和 励 0 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 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2021 年) 第十四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 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奖励。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标 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 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 (晋评组发[2014]2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疫法》(2021 年) 第十四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 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 单 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 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 位 荐对象进行初审。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个 象进行审核, 并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 人 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 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 号)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行 政 奖 励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防治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 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第二款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 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染防治条例》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 单 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 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 位 荐对象进行初审。 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第八条第二款对在畜禽养殖污 个 象进行审核, 并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人 并进行公示。 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 表彰和奖励。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8300-H 畜禽养殖 -00300 污染防治 -14043 工作奖励 0 161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委托其他机 构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备 受委 共同 委托 权责 托机 行使 权限 划分 构 主体 注 序 号 4 5 职 权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 职 情况 权 权 综合 执法 限 执法 权限 机构 对农业技 行 8300-H 术推广等 政 -00400 工作中成 奖 -14043 绩显著的 励 0 单位和个 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 术推广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 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 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 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技术推广法》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 单 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 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 位 荐对象进行初审。 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 个 象进行审核, 并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业技术。 人 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奖励。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对植物检 行 8300-H 疫工作作 政 -00500 出显著成 奖 -14043 绩的单位 励 0 和个人的 奖励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 院令第 98 号修订) 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令 2007 年第 7 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 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 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 虫、杂草普查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 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 疫条例》、植物检疫规章制度、与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 绩突出的; (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 有重大突破的; (五)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 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 行《植物检疫条例》成绩显著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 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植物检疫的研究和应用 上有重大突破,对植物检疫对象的控制、 消灭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或与违法行 为作斗争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 务院令第 98 号修订) 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 予奖励。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令 2007 年第 7 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 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一)在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病、虫、杂草普查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 (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 单 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 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位 荐对象进行初审。 (三)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检疫条例》、植物检疫规章制度、与 个 象进行审核, 并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作斗争等 人 并进行公示。 方面成绩突出的;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 (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上有重大突破的; (五)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 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 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成绩显著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植物检疫实 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植物检疫的研究和应 用上有重大突破,对植物检疫对象的 控制、消灭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或 与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的单位和个 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162 委托其他机 构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备 受委 共同 委托 权责 托机 行使 权限 划分 构 主体 注 序 号 6 职 权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完成关 系国家利 益或者公 共利益并 行 8300-H 有重大应 政 -00600 用价值的 奖 -14043 植物新品 励 0 种育种的 单位或者 个人的奖 励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 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13 号修订)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 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 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7 农作物种 行 8300-H 质资源保 政 -00700 护、良种 奖 -14043 选育、推 励 0 广等工作 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 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 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 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 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 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 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 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30 号)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 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 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8 农业野生 植物资源 行 8300-H 保护、科 政 -00800 学研究、 奖 -14043 培育利用、 励 0 宣传教育 及其管理 工作奖励 【行政法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 办法》(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 号) 第二十三条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 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 单 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 令第 213 号修订) 位 荐对象进行初审。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 个 象进行审核, 并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 人 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 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关部门给予奖励。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 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 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 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 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人。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单 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位 荐对象进行初审。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 个 象进行审核, 并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 人 并进行公示。 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 关部门给予奖励。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行政法规】《农作物种质资源 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30 号)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 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 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 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行政法规】《农业野生植物保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护办法》 (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 号) 单 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 第二十三条在野生植物资源保 位 荐对象进行初审。 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 个 象进行审核, 并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 人 并进行公示。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 和奖励。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163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 职 情况 权 权 综合 执法 限 执法 权限 机构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委托其他机 构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备 受委 共同 委托 权责 托机 行使 权限 划分 构 主体 注 序 号 9 10 11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奖 励 行 政 奖 励 行 政 奖 励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 职 情况 权 权 综合 执法 限 执法 权限 机构 8300-H 食用农产 -00900 品违法行 -14043 为举报奖 0 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 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 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 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 别规定》 单 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 位 荐对象进行初审。 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 个 象进行审核, 并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人 并进行公示。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 人奖励。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8300-H 水污染防 -01000 治工作奖 -14043 励 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2017 年) 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 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 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 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染防治法》(2017 年)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 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 单 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 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 位 荐对象进行初审。 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个 象进行审核, 并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人 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 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 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 质的奖励。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 法》 单 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位 荐对象进行初审。 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 个 象进行审核, 并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 人 并进行公示。 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8300-H -01100 -14043 0 增殖和保 护渔业资 源成绩显 著的奖励 164 委托其他机 构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备 受委 共同 委托 权责 托机 行使 权限 划分 构 主体 注 序 号 12 职 权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水生野生 行 8300-H 动物保护 政 -01200 等方面成 奖 -14043 绩显著的 励 0 奖励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 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 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批准 1993 年农 业部令第 1 号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3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 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 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 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成绩显著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 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 检举有功的; (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 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 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 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 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 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 绩的; (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 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 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 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 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批准 1993 年 农 业 部 令 第 1 号 根 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3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 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 单 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 予奖励: 位 荐对象进行初审。 (一) 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 个 象进行审核, 并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人 并进行公示。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规,成绩显著的;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 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 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 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 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 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 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 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 显著成绩的; (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65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 职 情况 权 权 综合 执法 限 执法 权限 机构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委托其他机 构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备 受委 共同 委托 权责 托机 行使 权限 划分 构 主体 注 序 号 13 14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奖 励 行 政 奖 励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8300-H 渔业安全 -01300 生产方面 -14043 的奖励 0 8300-H 农产品包 -01400 装和标识 -14043 工作奖励 0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 职 情况 权 权 综合 执法 限 执法 权限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 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十三 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 予奖励。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 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 单 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 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 位 荐对象进行初审。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个 象进行审核, 并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 人 并进行公示。 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 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部门规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70 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和奖励。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部门规章】《农产品包装和标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 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70 单 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 号) 位 荐对象进行初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 个 象进行审核, 并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人 并进行公示。 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166 委托其他机 构行使情况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备 受委 共同 委托 权责 托机 行使 权限 划分 构 主体 注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农业农村局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2 职 权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01 00 -1 40 43 0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02 00 -1 40 43 0 综合 执法 政职权事项 主项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 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 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 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 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 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 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 营者名单。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 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 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 抽查不得收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 563 号 令,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整 改,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 17 日 国务院 563 号令,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五 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 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对饲料、 饲料添 加剂生 产企业、 对饲料、饲料添 经营者 加剂生产企业、 的饲料、 经营者的行政 饲料添 检查 加剂质 量安全 的监管 对拖拉 机和联 合收割 机的监 管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事项 名称 子项 对拖拉机和联 合收割机驾驶 人的行政检查 依据 167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情况 情况 职 综 权 受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实 施 对 象 职权依据 承 办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3 4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03 00 -1 40 43 0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0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养殖 场、运 输单位、 对养殖场、运输 交易市 单位、交易市场、 场、屠 屠宰场的行政 宰场的 检查 “瘦肉精” 监管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 工作的意见》农业部牵头负责“瘦 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 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 “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 对农产 品生产 企业和 农民专 业合作 经济组 织农产 品质量 安全的 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三十 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 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 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 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 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 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中,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生产、销售 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进行现场检 查;(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 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 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计划,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 行监督抽查。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对农产品生产 企业和农民专 业合作经济组 织的行政检查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实 承 行 前 职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 业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 社 “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牵头负责“瘦 会 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 组 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国家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 企 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业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 社 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生产、 会 销售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 组 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 织 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查封、 或 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 公 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 民 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 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168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5 6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05 00 -1 40 43 0 83 00 -J -0 0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动物 诊疗机 构的诊 疗许可 的监管 对本行 政区域 内农作 物种子 质量的 监管 实 承 行 前 职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 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 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 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 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的畜牧兽医部门 提出申请,分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 疗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养殖、诊疗活动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 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打击生产经营假、劣 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用种安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定期进行监 督抽查,组织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抽样、检 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责任事项依据 对动物诊疗机 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2021 年)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 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 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 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长治市养犬管 理条例》 第三十条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 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 关登记注册手续。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 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 关规定向住所地的畜牧兽医部门 提出申请,分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未经许可, 不得开展犬只养殖、 诊疗活动 对本行政区域 内农作物种子 质量的行政检 查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 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打 击生产经营假、 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保障农业用种安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定期进 行监督抽查,组织其所属的种子管 理机构进行抽样、检验,也可以委 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种子质量检验 机构进行检验。 事项 名称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责任事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依据 169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7 8 9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07 00 -1 40 43 0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08 00 -1 40 43 0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0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拖拉 机和联 合收割 机的监 管 对利用 重点保 护水生 野生动 物及其 制品活 动的监 管 对执业 兽医的 注册监 管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实 承 行 前 职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04 年 8 月 15 日农业部令第 41 号)第二十五条(一):未取得培 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 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 3 万元;无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对科学研究、人 工繁育、公众展 示展演等利用 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的活动的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 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 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动物诊疗许 可证核发的行 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 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 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拖拉机驾驶培 训学校、驾驶培 训班资格的行 政检查 170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 年 8 月 15 日农 业部令第 41 号)第二十五条(一):未取得培训许 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 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 超过 3 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 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第六十 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 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 执法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0 1 1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10 00 -1 40 43 0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1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种畜 禽的监 管 对农业 农村部 门管理 的国家 重点保 护野生 植物的 监管 对经营利用国 家二级保护野 生植物(农业类) 活动的行政检 查 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 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 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 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 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04 号发布,2017 年 10 月 7 日 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正)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 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 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 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 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 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 条例》(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 令第 204 号发布,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正)第十九 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 171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 名称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责任事项 子项 对无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 或者违反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规定生 产经营种畜禽, 转让、租借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行政检 查 实 承 行 前 职 综合 执法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2 1 3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12 00 -1 40 43 0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1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鲜 乳的监 管 对采集 国家一 级保护 野生植 物(农 业类) 的监管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对生鲜乳生产、 收购环节的行 政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 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 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监督抽查, 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 果。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 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 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 果。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对行政区域内 采集国家一级 保护野生植物 (农业类)活动 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 条例》(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 令第 204 号发布,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正)第十七 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 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 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国务院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 附件第 29 项将“采集农业主管部 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04 号发布,2017 年 10 月 7 日 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人 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 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 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附件 第 29 项将“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 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172 综合 执法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4 1 5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14 00 -1 40 43 0 83 00 -J -0 1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实 承 行 前 职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 17 日 国务院 563 号令,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五 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 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 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 用的, 扣押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对畜禽 养殖场、 对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 养殖小区的行 区备案 政检查 的监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拖拉 机和联 合收割 机的监 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 563 号 令,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 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 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 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 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 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 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拖拉机和联 合收割机的行 政检查 依据 173 情况 规范性文件:晋农(牧医)发[2009]6 号《山西省 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 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 (含 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 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规模养殖场、养 殖小区应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规范性文件:晋农(牧医)发 [2009]6 号《山西省农业厅畜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 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 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 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 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 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实行动态 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事项 名称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责任事项依据 子项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责任事项 主项 综合 执法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6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1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进口 兽药的 监管 事项 名称 子项 对批准进口的 兽药进行的行 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04 号公布,国务院令 2014 年第 653 号、国务院令 2016 年第 666 号部分修订)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 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 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 交下列资料和物品:……。第三十 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审查 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 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 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到原发证机关 申请再注册。第三十五条:兽用生 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 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 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04 号公布, 国务院令 2014 年第 653 号、国务院令 2016 年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 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 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第三十三条:国务 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 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 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四 条: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 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 满前 6 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第三十五条: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 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 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 查检验。 依据 17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7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1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研制 新兽药 使用一 类病原 微生物、 新兽用 生物制 品临床 试验、 新兽药 注册、 兽医微 生物菌 (毒、 虫)种 进出口 和使用 活动的 监管 对新兽药研制 活动的行政检 查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04 号公布,国务院令 2014 年第 653 号、国务院令 2016 年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八条:研 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 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 60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 通知申请人。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 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 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 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临 床实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 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 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 的样品和下列资料:……。国务院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决定 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 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 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 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 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 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 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实 承 行 前 职 依据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175 责任事项依据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04 号公布, 国务院令 2014 年第 653 号、国务院令 2016 年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八条: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 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企 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业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 、 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 社 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 会 临床实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 组 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 织 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 或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决定 公 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 民 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 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 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8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1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业 检疫性 有害生 物的监 管 事项 名称 子项 对从国外引进 农业种子、苗木 的检疫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 (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1992 年 5 月 13 日 国务院令第 98 号、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第十二 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 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 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 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 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 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 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 批手续。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 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 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 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 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 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 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997 年 11 月 13 日省人民政府 第 35 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 年 11 月 22 日省人民政府令第 104 号公 布)第十一条第三项:(三)引进 后须按规定集中隔离试种。一年生 的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 的不得少于两年。经试种检疫,确 实不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 病、虫、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 1992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98 号、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 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 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 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 批手续。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 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 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 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 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7 年 11 月 13 日 省人民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 年 11 月 22 日省人民政府令第 104 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三项: (三)引进后须按规定集中隔离试种。一年生的不 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的不得少于两年。经 试种检疫,确实不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 虫、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 依据 17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9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1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业 机械维 修技术 合格证 的监管 事项 名称 子项 对农业机械维 修技术合格证 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 563 号 令,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 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 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 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 17 日 国务院 563 号令,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四 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 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 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 上 2 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处理。 依据 17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0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2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药 登记、 试验及 试验单 位的监 管 事项 名称 子项 对企业和新农 药研制者的行 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 (1997 年 5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216 号发布,2017 年 3 月 16 日予以修改))第五十 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 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 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 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 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 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 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 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 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 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 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 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 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 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 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 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 (1997 年 5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216 号发布,2017 年 3 月 16 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 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 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 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 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 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 产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 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 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 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 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 的规定处罚 依据 17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1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2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药 生产、 经营、 分装、 广告、 登记初 审、田 间试验 的监管 事项 名称 子项 对农药生产企 业的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 (1997 年 5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216 号发布,2017 年 3 月 16 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 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 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 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 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 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 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 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企 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 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 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 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 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 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 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 (1997 年 5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216 号发布,2017 年 3 月 16 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 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 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 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 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 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 产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 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 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 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 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 的规定处罚。 依据 179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2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2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兽药 生产、 经营活 动的监 管 事项 名称 子项 对兽药生产活 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 (2004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404 号,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从事 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 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 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 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 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 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11 号)附件 1 第 41 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府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实 施。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 (2004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404 号,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从事兽 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 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 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附件 1 第 41 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药 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依据 18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3 2 4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23 00 -1 40 43 0 83 00 -J -0 2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动物 防疫条 件合格 证的核 发监管 对农药 生产、 经营、 分装、 广告、 登记初 审、田 间试验 的监管 实 承 行 前 职 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第二十 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 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 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 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 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 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年 10 月 27 日主 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六 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 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 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 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 的广告审查申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国发〔2012〕52 号)附件 2 第 25 项:农药广 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对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核发 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 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 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 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 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广告违规企 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年 10 月 27 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六 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 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 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 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 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 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 告审查申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 号)附件 2 第 25 项: 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 181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 名称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责任事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5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2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对高致 病性病 原微生 物菌 (毒) 种的监 管 对病原微生物 菌(毒)种、样 本的采集、 运输、 储存或从事高 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相关实验 活动的实验室 是否符合本条 例规定的条件 或对实验室或 者实验室的设 立单位培训、考 核其工作人员 以及上岗人员 的情况或实验 室是否按照有 关国家标准、技 术规范和操作 规程从事病原 微生物相关实 验活动的行为 进行行政检查 事项 名称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 理条例》(2018 年 4 月 4 日国务 院令第 424 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 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 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 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 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 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 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 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 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 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 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8 年 4 月 4 日国务院令第 424 号)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 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 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 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 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 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 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 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 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依据 182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6 2 7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26 00 -1 40 43 0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2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高致 病性病 原微生 物菌 (毒) 种的监 管 对农业 转基因 生物的 监管 实 承 行 前 职 情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8 年 4 月 4 日国务院令第 424 号)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 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 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 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 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 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对在不符合相 应生物安全要 求的实验室从 事病原微生物 相关实验活动 的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 理条例》(2018 年 4 月 4 日国务 院令第 424 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 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 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 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 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 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 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 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全国农业转 基因生物安全 的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 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 理工作。”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 183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 名称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责任事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8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28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猪 定点屠 宰厂 (场) 设立的 监管 事项 名称 子项 对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设立 的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 年 1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238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 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 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 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 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 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 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 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 得,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对单位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 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 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 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 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 年 12 月 19 日国务院 令第 238 号,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 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 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 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 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 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二 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 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 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 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 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 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 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 依据 18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9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2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兽药 生产、 经营活 动的监 管 事项 名称 子项 对兽药经营活 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 (2004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404 号,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 营兽药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 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 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 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 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 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 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 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 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 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 (2004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404 号,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 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 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 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 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 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合格的, 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 依据 18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3 0 3 1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30 00 -1 40 43 0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3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动物 及动物 产品检 疫合格 证的核 发监管 对兽药 产品质 量的监 管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对动物及动物 产品检疫合格 证核发的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 物产品实施检疫。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第四十 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对批准生产的 兽药进行的行 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04 号公布,国务院令 2014 年第 653 号、国务院令 2016 年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 效期为 5 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 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 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 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 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 核对或者抽查就爱你眼不合格的, 不得销售。第二十条:兽药的标签 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04 号公布, 国务院令 2014 年第 653 号、国务院令 2016 年第 666 号部分修订)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 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 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 5 年。兽药产品批 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 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 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 审查核对或者抽查就爱你眼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条: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186 综合 执法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3 2 3 3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32 00 -1 40 43 0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3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执业 兽医的 注册监 管 对渔业 船舶登 记的监 管 对未按规定办 理渔业船舶登 记证书的行政 检查 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第六十 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 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 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 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执业兽医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 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 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 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 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 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 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89 年 7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38 号, 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 有船舶证书或者为配齐船员的,有渔业渔政渔港监 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 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 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 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 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 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执业兽医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 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 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 注册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 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 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 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 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1989 年 7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38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 为配齐船员的,有渔业渔政渔港监 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 款。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 187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责任事项依据 事项 名称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责任事项 子项 对执业兽医注 册监管的行政 检查 实 承 行 前 职 综合 执法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3 4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3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业 检疫性 有害生 物的监 管 事项 名称 子项 对跨省调运农 业植物及其产 品的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 (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1992 年 5 月 13 日 国务院令第 98 号、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 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 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 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 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 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 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 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 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 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 五条 凡生产种子、苗木和其它繁 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 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 检疫合格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 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更换植物 检疫证书。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 立即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 前,所生产、繁育的材料不得销售、 调运。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 1992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98 号、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第十条省、自治区、直 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 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 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 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 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 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凡生产种 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 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发给 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更换植 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立即封锁消灭。 在检疫对象未消灭前,所生产、繁育的材料不得销 售、调运。 依据 18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3 5 3 6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35 00 -1 40 43 0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3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业 农村部 门管理 的国家 重点保 护野生 植物的 监管 对肥料 的监管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对行政区域内 采集国家二级 保护野生植物 (农业类)活动 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 条例》(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 令第 204 号发布,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正)第十七 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 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 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04 号发布,2017 年 10 月 7 日 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人 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 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 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对肥料生产、经 营和使用单位 的肥料进行监 督抽查的行政 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 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 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 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 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 续展。 《山西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 肥料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的肥料 生产企业、 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抽样检验,受检单位和个人应当配 合。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 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 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 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 不予续展。 《山西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对肥料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 照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抽样检验,受检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189 综合 执法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3 7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3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畜禽 屠宰活 动的监 管 事项 名称 子项 对畜禽屠宰活 动的行政检查 1.《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畜禽屠宰管理 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 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畜 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 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 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 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 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 备。 2.2014 年 4 月,山西省畜禽 屠宰监管职能由商务厅划转至农 业厅。 3.2018 年 4 月 27 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 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 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 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 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 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 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 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 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 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 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 承担。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 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 照上述原则执行。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1.《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畜 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 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 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2.2014 年 4 月,山西省畜禽屠宰监管职能由商 务厅划转至农业厅。 3.2018 年 4 月 2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 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 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 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 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 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 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 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 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依据 19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3 8 3 9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38 00 -1 40 43 0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3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业 转基因 生物的 监管 对农药 生产、 经营、 分装、 广告、 登记初 审、田 间试验 的监管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对单位未经国 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农业转基 因生物研究与 试验的行政检 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 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 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 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对农药经营单 位的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 (1997 年 5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216 号发布,2017 年 3 月 16 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 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 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 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 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 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 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 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 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 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 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 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 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 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 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 社 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会 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 组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 织 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或 公 民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 (1997 年 5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216 号发布,2017 年 3 月 16 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 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 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 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 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 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 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 经营许可证。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191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4 0 4 1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40 00 -1 40 43 0 行 政 检 查 83 00 -J -0 41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水产 苗种的 监管 对农业 检疫性 有害生 物的监 管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常 县 合 无 用 级 执 法 队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队 对经营未经审 定的水产苗种 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八号)第四 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 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主 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 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对农作物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 殖材料种植期 间进行产地检 疫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 (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1992 年 5 月 13 日 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 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 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 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 推广的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 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 五条 凡生产种子、苗木和其它繁 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 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 检疫合格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 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更换植物 检疫证书。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 立即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 前,所生产、繁育的材料不得销售、 调运。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 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 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 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 1992 年 5 月 13 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 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 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 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 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凡生产种 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 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发给 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更换植 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立即封锁消灭。 在检疫对象未消灭前,所生产、繁育的材料不得销 售、调运。 企 业 、 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192 综合 执法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其他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农业农村局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职 权 类 型 其 他 权 力 职 权 编 码 83 00 -Z -0 01 00 -1 40 43 0 综合 执法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无 公害 农产 品产 地认 定的 初审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 办法》(2002 年农业部、质检总局 令第 12 号)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 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 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 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 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 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 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 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 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 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1、 受理环节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以下内容: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不予受理应当知理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由)。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2、 初审环节责任: (四)产地环境说明; 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工作。申请材料不符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合要求的,应当书面 (八)其他有关材料。 通知申请人。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3、其他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 10 个工作日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的责任。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93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职 综 权 受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0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 作物 种子 生产、 经营 违法 行为 的查 处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地方性法规】《山西农作物种子 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接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 为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 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 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 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 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 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撤销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 1、 受理环节责任: 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 (不予受理应当知理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由)。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2、 调查环节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 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 告知当事人利害相关 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人听主权利。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3、 告知环节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 对处罚决定依据和处 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4、 送达环节责任: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 1 号)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 对处罚决定依照法定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程序进行送达。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 签 5、其他法律法规 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 的责任。 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 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 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 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 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 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 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 为送达。 19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3 4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03 00 -1 40 43 0 83 00 -Z -0 0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子 项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对农 药经 营的 备案 1、 受理环节责任: 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 备案环节责任: 对沁县辖区内,农资 门市部所经营的所有 农药品种逐一进行登 记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公 民 1.《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向生产企业(或批发单位)索 法 取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产品合格证的 人 复印件,经货证核对无误方可进货。未提供以上三证复印件的,不得进货。 和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品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其 门备案。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对肥 料经 营的 备案 【部门规章】《山西省肥料管理办 法》(2000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41 号) 第二十一条 肥料经营单位 购进肥料时,应向肥料生产或批发 企业核对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 产品质量合格证;实行肥料登记证 或生产许可证的肥料,必须核对其 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生产许可证,经 核对无误方可进货。 肥料经营单位应在自购进肥 料之日起 30 日内,将购进肥料的 名称、数量和生产单位的情况向当 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受理环节责任: 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 备案环节责任: 对沁县辖区内,农资 门市部所经营的所有 农药品种逐一进行登 记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195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部门规章】《山西省农药管理办 法》(2002 年)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 农药,应向生产企业(或批发单位) 索取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 (或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产品合 格证的复印件,经货证核对无误方 可进货。未提供以上三证复印件的, 不得进货。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品 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1.《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肥料经营单位购进肥料时,应向肥料生产或批发企业核 对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实行肥料登记证或生产许可 证的肥料,必须核对其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生产许可证,经核对无误方可进 货。 肥料经营单位应在自购进肥料之日起 30 日内,将购进肥料的名称、 数量和生产单位的情况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综合 执法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5 6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05 00 -1 40 43 0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0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对农 业机 械事 故损 害赔 偿争 议的 调解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3 号)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 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 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 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 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 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 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 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1、 受理环节责任: 依法受理,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材料内容。 2、 调查环节责任: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 员实施,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 执法证件,并记录在 案。 3、 调解环节责任: 依法调解。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 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 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对农 业机 械维 修质 量争 议的 调解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 规定》(2006 年农业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 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 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 1、 受理环节责任: 依法受理,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材料内容。 2、 调查环节责任: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 员实施,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 执法证件,并记录在 案。 3、 调解环节责任: 依法调解。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 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 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子 项 事项 名称 依据 196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责任事项 主项 综合 执法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7 8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07 00 -1 40 43 0 对涉 及人 身安 全的 农业 机械 的备 案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08 00 -1 40 43 0 对回 收的 农业 机械 进行 解体 或者 销毁 的回 收单 位的 监督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地方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 条例》(2006) 第三十六条 拖拉机、 联合收割 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投 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住 所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领取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产品加工 机械、脱粒机、轧棉机、植保机械 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30 日 内向住所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 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业机械 的变更、抵押、注销及所有权转移 等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 受理环节责任: 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 备案环节责任: 对沁县辖区内,涉及 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 进行登记备案。 1.《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三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投入使 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所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登记 证书、号牌、行驶证。 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产品加工机械、脱粒机、轧棉机、植保机械所有人, 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所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业机械的变更、抵押、注销及所有权转移等登记,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3 号) 第三十七条 回收的农业机械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 销毁。 公 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法 监督环节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 人 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到 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 和 现场,并出示执法证。 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事项 名称 依据 197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责任事项 子 项 综合 执法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9 1 0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09 00 -1 40 43 0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10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子 项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 业管理办法》(2003 年农业部令第 29 号) 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 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 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 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 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 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1、 受理环节责任: 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 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知理由)。 《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2、 备案环节责任: 对沁县辖区内,涉及 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 进行登记备案。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对农 业机 械产 品质 量、 维修 质量 投诉 的处 理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3 号) 第三十八条 使用操作过程 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 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 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 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 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 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 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 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1、受理环节责任:依 法受理,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材料 2、调查环节责任:两 名以上执法人员,并 出示行政执法证,依 法调查取证 3、处理责任:依法定 程序和法定依据做出 投诉处理意见书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198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对发 放 《联 合收 割机 跨区 收获 作业 证》 的备 案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 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 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 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 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 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综合 执法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1 1 2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11 00 -1 40 43 0 83 00 -Z -0 1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 产家 畜卵 子、 冷冻 精液、 胚胎 等遗 传材 料的 审核 对兽 用生 物制 品经 营许 可申 请的 审查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15 年)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 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 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 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 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04 号)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 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所 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 员;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 经营场所、设备、仓库实施;3、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 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 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 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 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 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 理工商登记手续。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审核环节责任:对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 子、冷冻精液、胚胎 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 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和申请条件的 符合性进行审核 199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法 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人 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和 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其 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 他 产经营许可证。 组 织 1、 受理环节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兽用 1、《兽药管理条例》 生物制品许可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仓库实施;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理由)。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2、 审查环节责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 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 审查。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 3、 决定环节责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2、《兽药管理条例》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 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 4、 送达环节责任: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加贴标签、加盖检验、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 检测、检疫印章,信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息公开。 综合 执法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3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1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农 作物 种子 生产、 经营、 贮运 场所 的检 查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作物 种子条例》(2019)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管理 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部门联合 执法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作 物种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维护种 子市场秩序, 保障种子生产经营者、 使用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打击生产 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 农业用种安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定 期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其所属的种 子管理机构进行抽样、检验,也可 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种子质量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应 当配备必要的种子检验设施、设备 及检验技术人员。承担种子质量检 验的,还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机构合 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政 府信息平台上公开品种审定、引种 备案、生产经营许可、案件查处等 信息。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 组织和协调,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作物种子管理 中的重大问题,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障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 益。 检查环节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作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 物种子监督管理,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用种安 务。执法人员不得少 全。 于两人,检查时应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域内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定期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进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行抽样、检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配备 必要的种子检验设施、设备及检验技术人员。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还应 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机构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 平台上公开品种审定、引种备案、生产经营许可、案件查处等信息。 20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4 1 5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14 00 -1 40 43 0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1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对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的监 督检 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2006 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 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 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有权查封、扣押。 对农 产品 产地 安全 的监 督检 查 【部门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 理办法》(2006 年农业部令第 71 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 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 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检查环节责任: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务。执法人员不得少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于两人,检查时应出 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检查环节责任: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 务。执法人员不得少 全的监督检查。 于两人,检查时应出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201 综合 执法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6 1 7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16 00 -1 40 43 0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1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对辖 区内 的农 药生 产、 经营 和使 用单 位农 药的 监督 检查 《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2008 年) 第二十一条 农业、化工、工商行政 管理、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的农药 管理执法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 辖区内的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和使用者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必 要时可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 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绝和隐瞒。 对农 业转 基因 生物 安全 管理 的监 督检 查 【行政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4 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 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 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 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 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 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 试验、 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 的有关档案、 账册和资料等; (三) 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 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 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 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 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 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四十条 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 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检查环节责任: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 《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 务。执法人员不得少 第二十一条 农业、化工、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的农药管 于两人,检查时应出 理执法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使用者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1-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 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 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检查环节责任: 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 务。执法人员不得少 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于两人,检查时应出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明;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 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 证件。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202 综合 执法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1 8 1 9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18 00 -1 40 43 0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19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子 项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对辖 区内 的肥 料生 产、 经营 和使 用单 位肥 料的 监督 检查 【部门规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7 年)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 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 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 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 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公 民 检查环节责任: 、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法 务。执法人员不得少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 人 于两人,检查时应出 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 和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其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他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对作 业的 农业 机械 及驾 驶操 作人 员的 安全 检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3 号)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 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 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 单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 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 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 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 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 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 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 为。【地方法规】《山西省农业机 械化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农业 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 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对作业的农 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 为。 第二款 农业机械作业 时发生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 场调查处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检查环节责任: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务。执法人员不得少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于两人,检查时应出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203 综合 执法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0 2 1 政职权事项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20 00 -1 40 43 0 对跨 区作 业的 联合 收割 机的 安全 检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3 号)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 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 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检查环节责任: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务。执法人员不得少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于两人,检查时应出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21 00 -1 40 43 0 对农 业机 械维 修者 及安 全生 产情 况的 监督 检查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 规定》(2006 年农业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 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 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 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检查环节责任: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务。执法人员不得少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于两人,检查时应出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职权依据 主项 子 项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204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2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22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动 物饲 养、 屠宰、 经营、 隔离、 运输 以及 动物 产品 生产、 经营、 加工、 贮藏、 运输 等活 动中 的动 物防 疫的 监督 检查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2021 年)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 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 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 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 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检查环节责任: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 务。执法人员不得少 扣押和处理; 于两人,检查时应出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 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205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3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23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饲 料和 饲料 添加 剂生 产、 经营 和使 用的 监督 检查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6 号)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 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 理工作。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 检查环节责任: 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务。执法人员不得少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于两人,检查时应出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206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4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24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奶 畜饲 养以 及生 鲜乳 生产、 收购 和运 输环 节的 监督 检查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6 号)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 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 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 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 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 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 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 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 辅料、 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 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职权。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 理办法》(2008 年农业部令第 15 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应当收回生鲜乳准运证明, 或者通报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的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回,同时通报 有关乳制品加工企业。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 检查环节责任: 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 (一)实施现场检查; 务。执法人员不得少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于两人,检查时应出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07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5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25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组织 实施 动物 疫病 强制 免疫 计划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 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 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 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 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 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 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 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实施环节责任: 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 疫计划,组织监督辖 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 和个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 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208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6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26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发生 一类、 二类 动物 疫病 时, 划定 疫点、 疫区、 受威 胁区 的确 认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 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 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 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 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 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 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 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 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 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 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 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 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 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 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 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 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 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 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 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 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 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 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 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 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 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 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 措施。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 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 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 公 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 民 实行封锁。 、 划定环节责任:发生 (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 法 一、二类动物疫病时, 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 人 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 速扑灭疫病。 和 划到疫点、疫区、受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 其 威胁区。 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 他 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织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 (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 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 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209 综合 执法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职权名称 序 号 2 7 职 职 权 类 型 权 编 码 其 他 权 力 83 00 -Z -0 27 00 -1 40 43 0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项 水产 苗种 生产 许可 证年 检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水产苗种管理办 法》(1997 年农业部令第 39 号) 第十六条 禁止在水产苗种 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 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 的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水生 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 措施,保护苗种 实 承 行 前 职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1、受理阶段责任:公 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 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 照条件和标准,对书 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受理:《水产种苗管理办法》(1997 年农业部令第 39 号)第十六条 组织现场考察。 2.审查:《水产种苗管理办法》(1997 年农业部令第 39 号)第十六条 3、决定阶段责任;作 3.决定:《水产种苗管理办法》(1997 年农业部令第 39 号)第十六条 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1997 年农业部令第 39 号)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4.送达:《水产种苗管理办法》(1997 年农业部令第 39 号)第十六条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5.事后:《水产种苗管理办法》(1997 年农业部令第 39 号)第十六条 4、送达阶段责任:准 予许可的,制发许可 证书或批件,送达并 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 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 210 综合 执法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情况 施 办 使 置 权 执 对 机 情 条 权 法 象 构 况 件 限 权 限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沁 县 农 常 县 业 无 用 级 农 村 局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