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林业局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xls
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林业局 序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合计 责任事项数 原行使主体 行政处罚 44 行政强制 4 行政征收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44(0)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4(0)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44 共XX项 4 共XX项 1 1(0) 1 行政检查 3 行政给付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3(0)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3 共XX项 1 行政奖励 4 行政裁决 1 1(0)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4(0)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1(0) 1 共XX项 4 共XX项 1 58 58(0) 58项 注:1.责任事项数按环节统计 2.本表仅填写划转后事项情况 壶关县林业局强制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壶关县林业局 职 权 序号 类 型 1 2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代为 捕回 (陆 1704-C- 生野 行政 00100- 生动 强制 140400 物) 或者 恢复 原状 封存 或者 1704-C扣押 行政 00200强制 相关 140400 繁殖 材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6年修订) 第四十一 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 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 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 所需的费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 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 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 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 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 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 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 规章 规定的行政职权事 事项名 项 依据 称 综合执法情况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使情 况 前置条 职权权限 件 执法权 限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 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 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材料进行 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 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 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罚人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 。 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材料进行 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 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 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罚人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审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三十五条; 5.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三十九条; 7.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 条、第四十七条。 常用 县级行使 森林派 出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审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三十五条; 5.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三十九条; 7.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 条、第四十七条。 常用 县级行使 森林派 出所 综合 执法 机构 委托其他机构 部门间权责边 行使情况 界 受委 托机 构 委托 权限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责 划分 备注 3 4 代为 1704-C- 补种 行政 00300- 或恢 强制 140400 复原 状 强制 1704-C- 拆除 行政 00400- 草原 强制 140400 临时 设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 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 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 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 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 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 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 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 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 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 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 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 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 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 原法》 第七十一条 在临时 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 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 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 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 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 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 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 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 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材料进行 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 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 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罚人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审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三十一条; 4.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三十五条; 5.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6.送达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三十九条; 7.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 条、第四十七条。 常用 县级行使 森林派 出所 1.立案环节责任: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本 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2.实施环节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告知环节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 4.现场查封扣押环节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 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制作查封扣押决定 书和清单,并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 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 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 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 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 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 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 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 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 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 、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 机关分别保存。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 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常用 县级行使 森林派 出所 壶关县林业局奖励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壶关县林业局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号 1 2 职权 职权 类型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责任事项 事项名称 1700-H- 对林业工作先 行政奖 00200- 进集体和先进 励 140400 工作者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 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 府给予奖励。 1700-H- 对森林防火先 行政奖 00300- 进单位、先进 励 140400 个人的奖励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 务院令第541号)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 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 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 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 奖励。 委托其他机构 部门间权责 行使情况 边界 职权权 权 备注 限 执法 综合执法 受委托 委托权 共同行 责 权限 机构 机构 限 使主体 划 分 综合执法情况 责任事项依据 行使情 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 在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 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 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同1. 3、同1. 4、同1. 常用 县级行使 办公室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 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 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同一 3、同一 4、同一 常用 县级行使 办公室 依据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 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 、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 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 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 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 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 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发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 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 、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表彰决定(审核 不通过的应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 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 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 文件,办法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前置条 件 3 4 在野生动物保 1700-H- 护和科学研究 行政奖 00500- 方面成绩显著 励 140400 的组织和个人 的奖励 对在野生植物 资源保护、科 1700-H- 学研究、培育 行政奖 00600- 利用和宣传教 励 140400 育方面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 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 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 订)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 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 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 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 、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 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野 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 六)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 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 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野生 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 著成绩的;(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 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开 发利用、执法及案件查处等方面作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市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 民政府同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奖励初步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规定 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市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相关科室对推荐的单位(个人) 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或讨 论,将拟定表彰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或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 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参照《山西省奖励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 护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办法》(晋林护字 [1993]123号)全文 2、同1 3、同1 4、同1 常用 县级行使 办公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五条第二款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 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 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政府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市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 民政府同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奖励初步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规定 1、参照《山西省奖励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 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市级林业行政主管 护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办法》(晋林护字 部门相关科室对推荐的单位(个人) [1993]123号)全文 2、同1 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或讨 3、同1 论,将拟定表彰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或 4、同1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 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常用 县级行使 办公室 壶关县林业局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壶关县林业局 序 号 1 2 职 权 类 型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职权编 码 1701-B05900140400 1701-B06000140400 主项 对未经品种权 人许可,以商 业目的生产或 者销售授权品 种的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 种的处罚 子 项 职权依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事职权事项 项 依据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他机构 部门间 权责边 行使情况 共界 权 综合执 受委托 委托 同 责 法机构 机构 权限 行 划 使 分 主 体 综合执法情况 执法 权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 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 号,2013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未经 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 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 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 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 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 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 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 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5.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 常用 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 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 号,2013年修订)第四十条 假冒授 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 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 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 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6.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 常用 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备 注 3 4 5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06100140400 1701-B06200140400 1701-B06300140400 对销售授权品 种的繁殖材料 未使用登记名 称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 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 号,2013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销售 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对未经批准使 用森林公园名 义开展相关活 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 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森林公园名义 开展相关活动。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 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 ,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对擅自变更森 林公园隶属关 系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 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国有林单位设 立的森林公园不得变更隶属关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 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 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0)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7.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 常用 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9.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 常用 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0.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6 7 8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06400140400 1701-B06500140400 1701-B06600140400 对森林公园内 违规建设工程 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 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森林公园内 禁止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迹、 历史文化遗址、古生物化石遗迹和妨 碍游览、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工程 设施。已建项目不符合森林公园总体 规划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恢复 植被。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 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 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对森林公园内 损毁高山草甸 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 例》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 列行为(二)损毁高山草甸。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 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 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对未经批准在 森林公园内开 展相关活动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在森林公园 内进行教学科研、采集标本以及影视 拍摄、集会活动的,应当征得森林公 园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相 关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1)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2)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3)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1.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2.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3.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9 10 11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06700140400 1701-B06800140400 1701-B06900140400 对在森林公园 内不文明行为 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 例》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 列行为:(七)刻划、污损景物景观 或者损毁林木、花草;(八)随意丢 弃垃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森林公 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园管理制 度,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在森林公 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的,由森林公园管理单位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 正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以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4)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4.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在相关自然保 护区域、禁猎 (渔)区、禁 猎(渔)期猎 捕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 未取得特许猎 捕证、未按照 特许猎捕证规 定猎捕、杀害 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或 者使用禁用的 工具、方法猎 捕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在相关自然 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 )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 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 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 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 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 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5)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5.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在相关自然保 护区域、禁猎 (渔)区、禁 猎(渔)期猎 捕非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 ,未取得狩猎 证、未按照狩 猎证规定猎捕 非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 或者使用禁用 的工具、方法 猎捕非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 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在相关自然保 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 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 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 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 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 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6.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2 13 14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07000140400 在自然保护区 、禁猎区破坏 非国家或者地 方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主要生 息繁衍场所的 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 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二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701-B07100140400 未经批准、未 取得或者未按 照规定使用专 用标识,或者 未持有、未附 有人工繁育许 可证、批准文 件的副本或者 专用标识出售 、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 、寄递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或 者不再列入国 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名录的 人工繁育技术 成熟稳定的野 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未经批 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 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 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 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 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 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 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9)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伪造、变造、 买卖、转让、 租借有关证件 、专用标识或 者有关批准文 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 、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 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 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 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20)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701-B07200140400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7.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9.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0.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5 16 17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077300140400 1701-B07400140400 1701-B07500140400 对未取得采集 证或者未按照 采集证的规定 采集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 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 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对出售、收购 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处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 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 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对伪造、倒卖 、转让采集证 、允许进出口 证明书或者有 关批准文件、 标签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 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 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21)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22)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23)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1.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2.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3.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8 19 20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07600140400 1701-B07700140400 1701-B07800140400 对外国人在中 国境内采集、 收购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 ,或者未经批 准对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 进行野外考察 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 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 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 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 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 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对擅自在林区 经营加工木材 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 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 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 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对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 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24)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25)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2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4.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5.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6.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 倍以下的罚款。 21 行政 处罚 1701-B07900140400 对擅自改变林 种用途的处罚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 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 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 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 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22 23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08000140400 1701-B08100140400 对违法行为致 森林林木毁坏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 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 ,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 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 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 下的罚款。 对违法买卖林 木许可证等文 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 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 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2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2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29)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7.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8.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9.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24 25 26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08200140400 1701-B08300140400 1701-B08400140400 对非法运输木 材的处罚 对在林区非法 收购明知是盗 伐滥伐的林木 的处罚 对盗伐、滥伐 森林或其他林 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 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 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 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 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 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 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 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 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 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0)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1)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2)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0.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1.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2.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27 28 29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08500140400 1701-B08600140400 1701-B08700140400 对未履行森林 防火责任的处 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四十八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 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 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对拒绝接受森 林防火检查或 者逾期不消除 火灾隐患的处 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四十九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 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对未经批准擅 自在森林防火 区内野外用火 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十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 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 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3)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4)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5)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3.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4.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5.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30 31 32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08800140400 1701-B08900140400 1701-B09000140400 对未经批准在 森林防火区内 进行实弹演习 、爆破等活动 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一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 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 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6.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对森林防火期 内,森林、林 木、林地的经 营单位未设置 森林防火警示 宣传标志的; 进入森林防火 区的机动车辆 未安装森林防 火装置的;未 经批准擅自进 入森林高火险 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十二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 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 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 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 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 动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7.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对侵占、非法 利用非私有林 地旅游开发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二 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 公安机关处罚:(一)侵占、非法利用 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 游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 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 倍一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8.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 常用 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33 34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09100140400 1701-B09200140400 对虚报瞒报森 林病虫害、用 带病苗木造林 、防治不力造 成病虫害的处 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二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 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 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 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 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 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对违法调运林 木种苗或者木 材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三 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 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 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 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9)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0)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9.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0.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35 36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09300140400 1701-B09400140400 对违反风景名 胜区管理的处 罚 对违反规定, 在自然保护区 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 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 矿、采石、挖 沙等活动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风景名胜区 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风景名胜区内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由风景名胜 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 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挖砂 、取土的;(二)以围、填、堵、截 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的;(三)采伐 、毁坏古树名木的。有前款第一项行 为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 项行为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挖 花草苗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使景观、植 被、地貌受到破坏的,处5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 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和省 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 方案,没有依法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 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 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风景名胜区内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 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未经风景名胜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 管理机构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 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 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 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行临时建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 构责令停止建设;已经建设的,责令 、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 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 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 拆除,拆除费用和由此引起的财产损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 失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 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 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 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风景名 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 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追究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律责任。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处罚的, 的权利。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2)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 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 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 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 查结果进行审查。 4、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常用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2.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5、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 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 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第五十 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 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 行政 处罚 1701-B09500140400 对拒绝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自 然保护区行政 主管部门监督 检查,或者在 被检查时弄虚 作假的处罚的 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 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8 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 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 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 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 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 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 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 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 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 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 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 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 、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 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 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 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 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 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自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 参观、旅游活动的;(二)开设与自 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 游项目的;(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 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 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3)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3.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38 39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09600140400 1701-B09700140400 禁止或者限制 在相关自然保 护区域内引入 外来物种、营 造单一纯林、 过量施洒农药 等人为干扰、 威胁野生动物 生息繁衍的行 为或者在相关 自然保护区域 建设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建设 的项目的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 为名买卖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2016年7月修订,主席令 第47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 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 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 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 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 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 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 、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 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 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 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 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 的不利影响。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 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 、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 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4)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4.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以收容救护为 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 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 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5)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5.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40 41 42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09800140400 1701-B09900140400 1701-B10000140400 未取得人工繁 育许可证繁育 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或者 不再列入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名录的人 工繁育技术成 熟稳定的野生 动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人工繁 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 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 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未持有合法来 源证明出售、 利用、运输非 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未持 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生产、经营使 用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或者没 有合法来源证 明的非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制 作食品,或者 为食用非法购 买国家重点保 护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 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 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 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 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6.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7.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8.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43 44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1701-B10100140400 1701-B10200140400 从境外引进野 生动物物种的 处罚 将从境外引进 的野生动物放 归野外环境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从境外引进野 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 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将从境外引进 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 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 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9)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 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 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 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 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0)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9.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1.立案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2.调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告知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4.决定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50.执行责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常用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县级 行使 森林派出 所 壶关县林业局裁决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壶关县林业局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主 项 职权依据 子 项 市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职 权事项 依 事项名 称 据 综合执法情况 责任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 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 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 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 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 1 林木 1700-E- 林地 行政 00200- 权属 裁决 140400 争议 调处 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 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 状。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 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 第10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 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 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 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 体工作。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 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林权争议 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 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 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 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 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 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 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 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 ,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 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 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 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 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 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 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 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 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参照《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 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 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 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3、参照《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 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 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 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 争议的林木。 5.参照《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 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 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使情 前置条 职权权 况 件 限 常用 县级行使 执法权 限 委托其他机构 行使情况 综合执 受委托 法机构 机构 林权中心 委托 权限 部门间权责边 界 共同行 使主体 权责 划分 备 注 壶关县林业局征收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壶关县林业局 职 权 序号 类 型 1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项 临时占用 1700-D行政 其它林地 00100植被恢复 征收 140400 费征收 子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8号令 第十六 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 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 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 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 林地审核同意书。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 业厅 晋财综[2002]155号 《山西省森林植 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 款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按照国家林业局《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 林业局令[2001]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 责预收。属于国家林业局、省林业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 负责预收;属于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或批准的,由市(地)林业主管部 门负责预收;属于县(市、区)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由县(市、区)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市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职 权事项 依 事项名 称 据 综合执法情况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森林植被恢复 费征收依据和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 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 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占用征收林地申请 表、调查设计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 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进行核定。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专 用票据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森林植被恢复情 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使情 况 1-1.《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 155号)第四条 1-2.《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 155号)第五条 2.《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 155号)第六条 常用 3.《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 155号)第七条 4-1.《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 155号)第十二条 4-2.《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 155号)第十九条 前置条 职权权限 件 执法权 限 综合执法机 构 县级行使 资源站 委托其他机构行使情 部门间权责边界 况 受委托机 构 委托权 限 共同行 使主体 权责划 分 备注 壶关县林业局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壶关县林业局 职 权 序号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编 码 主项 职权依据 子 项 市地方性 法规政府 规章 规定的行 事项 依据 政职权事 名称 项 综合执法情况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使 前置 职权 实施 承办 情况 条件 权限 对象 机构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 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 1 行政 检查 1700-J00200140400 对种子质 量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 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 利益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法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 2 行政 检查 1700-J00500140400 对利用野 生动物及 其制品活 动的检查 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 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笔录。与 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 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 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 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 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 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 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 利益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 责任。 常用 从事 林木 事业单 种苗 县林业 位、企 生产 主管部 业、社 种苗站 经营 门 会组织 的单 或公民 位、 个人 【法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 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 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 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野保站 会组织 或公民 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 3 行政 检查 1700-J00600140400 对自然保 护区的监 督检查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 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 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 业务秘密。 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 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 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 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利益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事业单 位、企 地质公 业、社 园管理 会组织 中心 或公民 委托其他机构 部门间权责边 行使情况 界 备 执法 综合执 受委托 委托 共同行 权责 注 权限 法机构 机构 权限 使主体 划分 壶关县林业局行政给付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壶关县林业局 职权名称 序号 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行政给付 1700-G00100140400 主项 因保护国家 、地方重点 保护及“三 有”陆生野 生动物造成 人员伤亡、 农作物或者 其他财产损 失的补偿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十九条 因保 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 生动物,造成人员伤 亡、农作物或者其他 财产损失的,由当地 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 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 赔偿保险业务。 【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 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6年修订)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 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 害,应当采取防范措 施。因保护国家和地 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受到损失的,可以向 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 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补偿要求。经调查属 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 照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 定给予补偿。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 章 事项名称 依据 规定的行政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法律法规,对书面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必 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组织专家考察、论证 、评审,提出拟办意 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 补偿条件的,办理相 关补偿手续。对不符 合补偿条件的,告知 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 申请人和申请材料做 好登记备案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其他机构行使情 综合执法情况 部门间权责边界 责任事项 况 行使情况 前置条件 职权权限 综合执法 受委托机 共同行使 依据 执法权限 委托权限 权责划分 机构 构 主体 1、参照《行 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2、参照《行 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3、参照《行 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 4、参照《行 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常用 野保站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