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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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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 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 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 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 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 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 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 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 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 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 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 、油 罐(池) 、货场、晒场(堆场) 、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 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 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 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 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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