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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59号(骏翔五金)-固废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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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0]59 号 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9951855W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二路 9 号(C 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马正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 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 安全分类存放,亦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以上事实,有 2020 年 7 月 1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 年 7 月 1 日调 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 环违改字〔2020〕41015 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关于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斗环建表[2012]181 号)、《关于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 限公司建设项目阶段性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 函》 (斗环验表[2018]63 号)、 《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阶段性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 (GB18597-2001)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9 月 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0〕15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款以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固 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 1-2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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