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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件 查封扣押决定书(刘志龙)-信息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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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件 查封扣押决定书(刘志龙)-信息公开.doc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珠环封(扣)字[2015]4 号 刘志龙(珠海市金鼎新围村和心电镀厂): 身份证号码:430522198702143877 地址:珠海市金鼎新围村和心电镀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志龙 因你(单位)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查封、扣押颁发》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涉案设备 予以查封。 查封的涉案设备自 2015 年 8 月 4 日至 2015 年 9 月 2 日,以就地方式,存放 于 珠海市金鼎新围村和心电镀厂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 你(单位)如对本查封(扣押)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 环保厅或者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珠 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 年 8 月 4 日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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