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办事指南.docx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预评价报告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遵义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日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 目预评价报告 一、受理范围:本许可适用于在遵义市办理的医疗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 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 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四、受理机构:遵义市卫生健康局 五、决定机构:遵义市卫生健康局 六、中介服务机构:无需中介机构 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 (三)已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 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现场核查通过。 九、禁止性要求:无限制性要求 十、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 规格纸张打印;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 际情况一致;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1 提交材料名称 《放射诊疗建设项 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原件/复 份 印件 数 纸质/电 子文件 要求 原件 1 纸质 填写准确、完整。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 2 护控制效果评价机 构的资质证明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3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 原件 1 纸质 提交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内部核查,免于提交 护预评价报告 已列入放射诊疗项 4 目内容的《设置医疗 机构批准书》或《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为 5 委托办理授权委托 书 原件 1 纸质 统一格式(政务网上可下载),委 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字,委托人为 单位的,还要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接收方式: (一)现场(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55 号窗口); (二)邮寄(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遵义市政 务服务中心遵义市卫生健康局 55 号窗口)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遵义市卫生健康局窗口对应当受理的出具 《决定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出具《一次补正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申请人 主体是否合法有效;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 申请条件;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 的全部材料;5.审查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决定: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申请人 主体是否合法有效;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 申请条件;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 的全部材料;5.审查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颁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三、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窗口自取或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 可格式文书等;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申请人有权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 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 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 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5.行政许可审 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 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 向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遵 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 文本的规范性要求, 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审批部门依法对 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 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核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 以阻扰和拒绝。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 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 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地址:遵义市政务服务大厅55号窗口 进行现场咨询 (二)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51--28228805 (三)网上咨询。实施机关咨询网址: ( https://jctc.zwfw.guizhou.gov.cn/520300/icity /online/baseinfo?itemCode= )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地址: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大厅接待服务室现场投诉 (二)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851—28220000 网址:遵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贵州省网上 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三)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遵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通讯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1号 还房小区旁) 邮编:56300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遵义 市政务服务中心遵义市卫生健康局55号窗口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因 组织学习和窗口人员回单位对接工作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 服 务 除 外 )。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 上 午 09:00-12:00 , 下 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审核流程图 申请人现场提 网上申请,并提 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材料 交电子材料 申请人补正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网上预审 申请人补正全部 受理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窗口接收,当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当场一次性告知 资料 受理范围 天完成形式审 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 查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申请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 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报告进行审查,提 出办理意见 决 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送 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