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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定医疗保障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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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 和特定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提高高层次人才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水平,营造良 好的用人环境,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 号)和国家有关 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 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本办法所称补充养老保险是指高层次人才按本办法参加的商 业团体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特定医疗保障是指高层次人才按本办法享受的医 疗补助待遇和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定医疗保障所需经费 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 和特定医疗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 补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 13 -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高层次人才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 作。 商业保险机构负责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补充养老保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办法参加 补充养老保险: (一)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 (二)已依法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 老保险费; (三)已依法参加企业年金。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政府按 以下标准全额补贴: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月补贴标准为交费当月本市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10%;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月补贴标准为交费当月本市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 倍×10%; (三)高层次人才(三级):月补贴标准为交费当月本市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5 倍×10%。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或高层次 人才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报商业保险机构初审: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意见书; (二)《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管理服务期内) ; (三)依法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明细; (四)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的缴费明细。 商业保险机构初审后,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复核;复核 - 14 - 通过的,从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本人申请的当月起建立补充养 老保险关系并给予补贴。 第八条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按月交纳,续保时符合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由商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续保手续。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或薪 金的,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暂停;经调查未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予以补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已发放的补贴由商 业保险机构全额退回: (一)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骗取补充养老保险补贴的; (三)在管理服务期内丧失我市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四)其它不予补贴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险人由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选择,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 定。 商业保险机构可提供现有的团体养老保险产品供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选择,也可以设计符合高层次人才特点的新产品。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特定医疗保障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补助。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参 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补助: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个 人自付部分补助 90%; (二)符合门诊特定病种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补助 90%; (三)抗肿瘤化疗自费药品、材料费个人自费部分及核素扫 - 15 - 描、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费用补助 50%。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医疗补助的管理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制度。 (一)建立医疗保健服务指引。高层次人才可根据自身保健 需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专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将高层次人才个人信息资料传送到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将其转 送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和确定的医疗专家。 (二)建立健康档案。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为高层次人才建立 健康档案,并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 (三)建立就医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持《珠海市高层次人 才证书》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优 先安排预约诊、独立专家诊室接诊、优先安排检查、手术,同时 开通 24 小时就医服务热线电话。 (四)建立健康顾问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推荐具有相应资 质的医务人员作为高层次人才的健康顾问,提供一对一的长期、 免费的健康指导。 (五)建立健康讲座制度。定期为高层次人才举行医疗保健、 卫生防病、健康知识等讲座,指导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强疾病 预防。 (六)建立住院探视制度。高层次人才因病住院时,收治医 院有关负责人应组织探视,并本着有利于医疗、康复前提下,积 极协调本单位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各种便利。 (七)建立康复随访制度。高层次人才出院后,需要进行康 复的,收治医院要指定专人负责了解、指导、协调做好康复工作。 - 16 - (八)建立健康体检制度。高层次人才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 检。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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