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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七十六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七十六团 形式主体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 层级 服务 配合单 对象 位 牵头单位 1 残疾人大学生、高中生及 贫困残疾 人家庭子女大学 生、高中生资助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团场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 社会事务办公室 务中心 法人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法律依据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社会事务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 自然人 康复条例》 务中心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3 慈善捐赠与慈善救助咨询服务 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 团级 社保所 自然人 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团级 社保所 自然人 6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 病病种待遇认定 团级 社保所 自然人 7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 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累计计算。 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 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 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 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 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 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公布。 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 老保险关系处理。 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 规定。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 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 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 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 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 )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 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 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 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 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 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 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关于印发工 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 办。 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 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 8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团级 社保所 9 个人明细查询 团级 社保所 10 旅游投诉服务 团级 文体广电服务中 心 11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团级 党建办 12 残疾人就业咨询与职业介绍服务 团级 社会事务办公室 13 残疾人托养服务 团级 社会事务办公室 14 残疾人法律救助 团级 社会事务办公室 15 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团级 社会事务办公室 16 残疾人康复服务 团级 社会事务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 自然人 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 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 自然人 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 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 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老保险 自然人 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 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 旅游法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 法人 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 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 人单位提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保险登记手续。 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干部党员 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 (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 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 ,一般应 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 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 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 社会事务服 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 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自然人 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 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 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 关批 务中心 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 社会事务服 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自然人 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 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 参加职 务中心 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 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 社会事务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自然人 施前参 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 务中心 至满十五年。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社会事务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自然人 (人社厅函〔2013〕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 人员延长 务中心 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 社会事务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 自然人 籍地; 康复条例》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 务中心 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继续缴 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 申请在 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 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 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 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17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团级 社会事务服务中 心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8 工伤认定申请 团级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19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团级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20 职业介绍 团级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21 职业指导 团级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22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团级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23 职业培训 团级 社会事务服务中 心 自然人 24 非涉密统计资料提供与咨询 团场 经发办 自然人 法人 25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政策咨询 团场 农业发展服务中 心 自然人 法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 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 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 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 ,享受伤残待遇……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 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 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 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 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 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 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 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 、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 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三)加大创业担保贷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 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 、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贷款。 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 2.《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 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 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 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 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 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和职业介绍。 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 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 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 2009〕第15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全文。 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 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 3.《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和职业介绍。 3.《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第四章统计机构和 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5号)全文。 》(财金〔2016〕85号)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 统计人员。 4.《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711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 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全文。 ,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 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 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 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 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 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位。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8〕22号)(九)强化部门协作。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5.《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 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 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 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 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26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团场 农业发展服务中 心 27 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 团场 党政办公室 28 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 团场 退役军人服务站 29 退役军人安置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30 优待抚恤 团场 退役军人服务站 31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团场 社会事务服务中 心 32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33 儿童福利、儿童收养登记 政策相关 政策咨询服务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34 《生育服务证》办理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 自然人 第713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 法人 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 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 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法人 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科研等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 自然人 第五条 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 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 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 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自然人 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 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 【军事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 改善其生活条件。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令第608号)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 自然人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 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 役士兵安置工作。 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 退役军人服 自然人法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 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 务站 人 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 【军事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 社保所、社 令第608号) 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会事务服务 自然人 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 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 中心 役士兵安置工作。 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 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 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 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县级 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 社会事务服 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 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自然人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 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 务中心 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 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 第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二十七 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 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 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条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 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 自然人 工作。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 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 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 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 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 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 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 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 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 【部门规范性文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 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 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2007〕101号) ,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 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 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 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 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 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 工作。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 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光荣证》由夫妻 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 其他优抚对象。 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领 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取《光荣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3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励扶助对 象确认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36 高龄津贴发放 团场 社会事务服务中 心 37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团场 社会事务服务中 心 3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 团场 社保所 39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团场 社保所 40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团场 社保所 41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 团场 城镇管理服务中 心 42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团场 社保所 43 参保单位注销 团场 社保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正 自然人 )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 享受下列待遇:(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 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 不超过十六周年;(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 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 自然人 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的一次性奖励;(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 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第三十一条领取保健 度。 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 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师市民政发 自然人 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 [2018]7号) 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自然人 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 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 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 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 自然人法 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 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人 险关系不转移……。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 自然人法 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 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 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 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 计算。 人 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 。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 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 自然人 (国发(2007) 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 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1 4号)、《国 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 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 各院关干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 》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 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 (2010) 10 号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 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 险关系相应划转……。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 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 自然人 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 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 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 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 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 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3.《工伤保险条例》( 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 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然人 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 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 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 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 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 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 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 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 ,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 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 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 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 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 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关于印发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 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登记。 》(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 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 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 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 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 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 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 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 44 职工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4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46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47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48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49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0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1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2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 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 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作人员。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 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 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 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2.《国务院 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 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 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 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 ),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5.《关于印发 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 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 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民养老保险。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 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 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 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 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工伤保险 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 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 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 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 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 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 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 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 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 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申请。 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4.《关 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关于印发 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 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 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 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3.《关于印发城乡 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 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 、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 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 伤残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 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 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 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 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 手续。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 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 记。5.《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 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 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 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八十条:用人单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 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 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 号)四、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 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 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 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 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 求的。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 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 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共享。 258号)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 变更登记业务。 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 等内容。 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 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申报 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 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 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 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 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 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 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 可以不申报。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失业保 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 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 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 指定银行领取。 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 险费。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 务。 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 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 工作。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 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 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 53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4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5 社会保险费缴纳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6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7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8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5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0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 室 自然人 61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 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 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 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 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 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3.《关于印发城 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 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 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 ,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 :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 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 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 的缴费补贴。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 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 第三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 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 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 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 补助、政府补贴构成。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 会保险待遇记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 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 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 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 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 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 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 ,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 会保险待遇记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 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 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 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 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 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 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 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 险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 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式提供查询服务。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 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5.《社会保险费 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 、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 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 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 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 障部令第20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国务院关 :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 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 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 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 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4.《关于 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二) 〔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 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 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6.《关于印发城乡 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 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 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 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 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 养老保险待遇。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 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 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缴纳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7.《关 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 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 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 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 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 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三条:参保单位和 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 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 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 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 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 的。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 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8.《国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4.《关 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 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 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 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 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 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 国办发〔2019〕13号)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 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本养老金。5.《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 处理。(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 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4.《关于加强提前 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 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 。 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 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 。5.《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 2010〕159号)全文。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6.《关于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6.《关 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 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 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 〕41号)全文。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 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 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62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3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4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5 遗属待遇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6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 退费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7 变更工伤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8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9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0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 险字〔1990〕1号)全文。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 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 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 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 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 2010〕159号)全文。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2.《国务院关 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 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 〕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 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 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 遇不予补发。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 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 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 保险关系。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其养老金。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 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 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 及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 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 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 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 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 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 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 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 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 ,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 基本养老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 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 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 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 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5. 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 、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关于城镇企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 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 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 件时为止。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 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 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 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 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 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 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 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 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 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 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3.《关于贯彻落实国 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 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 2012〕11号)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 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 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 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 ,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 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 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 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 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 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 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2.《关于印发 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 〕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 2012〕11号)第四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 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 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 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工伤保险 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 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 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 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 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 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 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 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 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 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 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 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 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 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 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4.《关于印发城镇企 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6.《关于 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 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 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用 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 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 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 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 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 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5. 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 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 、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 (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 户储存额。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 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 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 复发申请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 71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3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4 75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 理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 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 补助金申领 76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7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8 失业保险金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9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 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 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 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 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 金。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 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 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 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 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 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 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 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 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 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宿费用。 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 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 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 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 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 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 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 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 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4.《 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工伤保 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 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11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11号)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 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 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工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 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 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补助金。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 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 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 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 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 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 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 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 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 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 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 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 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 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 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 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 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 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 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 的;(三)拒绝治疗的。 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 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 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 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 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 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 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 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 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 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 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 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 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 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关于印发工伤保 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 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 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 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 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 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 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 50%。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 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 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 〔2012〕11号)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 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 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 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 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 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失业 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 人民政府规定。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 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 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 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 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 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 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 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 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 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 费。 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 行。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80 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团场 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 社保所、社 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二、主要内容(三) 社会事务办公室 会事务服务 自然人 联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 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 中心 81 社会保障卡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82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 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83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84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85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86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87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 发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88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2.《关于完善社会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 价格〔2014〕182号)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对 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基金中列支。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 1835号)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 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 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 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 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 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 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 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 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 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 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 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 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 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 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 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 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 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 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 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 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 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 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 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 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 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 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 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 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 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 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 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 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 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 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 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 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 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 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 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 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 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 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 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2.《人力 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 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 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 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 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3.《就业服务 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 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89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团场 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 社会事务服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 务中心 90 创业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9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92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93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94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95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 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96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97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 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 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2.《关于 意见》(国发〔2017〕28号)(九)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 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 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 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 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2.《关于印 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3.《关于进 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 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 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 〔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 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 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于创业补贴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 。 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 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 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 门另行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关于印发 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号)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 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 》(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 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 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 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 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 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2.《 次性创业补贴。 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 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 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 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 〔2017〕164号)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 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 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 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 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 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 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 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 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 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 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 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关于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 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 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 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 对象范围制定。 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 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 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 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 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 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 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 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 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 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 ”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 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 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2.《关于印发〈 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 》(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 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 位补贴时年龄为准)。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 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 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 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 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 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 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 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 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 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 及贴息等政策。 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 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 、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第四十九条:失业人 就业创业服务成果。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 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 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2.《 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 安置贫困劳动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 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 国发〔2015〕23号)(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 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 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五 定补贴标准。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 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 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 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 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 〔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农民 贴标准。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 》(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 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 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 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98 99 生活费补贴申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团场 团场 〔2017〕164号)第五条: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 社会事务服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 务中心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贴。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 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五、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 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 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 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 职业技能鉴定。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六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 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二十三条:五类人员申请职业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 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户。 100 单位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01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02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103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104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络安全和信 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 知(医保网信办〔2019〕39号) 105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06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107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 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108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 就医备案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109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 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110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11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待遇资格认证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12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 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13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14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 证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15 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咨询服务 团场 农业发展服务中 文广中心 心 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 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 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 会保险待遇记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 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 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 式提供查询服务。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 以信息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 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 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 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 险待遇行为,制定本规程。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 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4.《关于 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以信息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 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 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 第九条以下人员列入本年度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 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 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 本年度内主动到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通过互联 险待遇行为,制定本规程。 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 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网或手机APP的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 会保险待遇记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 遇资格的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含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 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 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以下人员列入本年度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 本年度内主动到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通过互联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网或手机APP的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 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 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 遇资格的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含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 式提供查询服务。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 以信息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 第711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 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 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 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 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 险待遇行为,制定本规程。 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 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4.《关于 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 第九条以下人员列入本年度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 本年度内主动到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通过互联 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网或手机APP的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 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遇资格的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含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 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备注 师市(含团镇)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样式) 单位名称(盖章): 形式主体 序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 层级 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申请 团级 2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团级 社保所 3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团级 社保所 4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 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团级 社保所 5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团场 社保所 6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团级 社保所 7 个人明细查询 团级 社保所 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申请 团场 社保所 9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团场 社保所 10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团场 社保所 11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团场 社保所 12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团场 社保所 13 参保单位注销 团场 社保所 14 职工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1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16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团场 社保所 17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团场 社保所 18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团场 社保所 19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团场 社保所 20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团场 社保所 牵头 单位 社保所 配合 单位 服务 对象 法律 依据 1.《中华人 自然人 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 1.《中华人 自然人 第十九条: 民共和国社 个人跨统筹 会保险法》 地区就业的 国家医疗保 ,其基本养 自然人 第十九条: 障局关于印 个人跨统筹 老保险关系 发全国医疗 地区就业的 国家医疗保 随本人转移 ,其基本养 自然人 保障经办政 障局关于印 ,缴费年限 务服务事项 老保险关系 发全国医疗 累计计算。 清单的通知 1.《中华人 随本人转移 2.《关于机 (医保发〔 自然人 保障经办政 民共和国社 ,缴费年限 务服务事项 关事业单位 2020〕18号 会保险法》 累计计算。 清单的通知 基本养老保 1.《中华人 ) 个人达到法 (医保发〔 险关系和职 自然人 第三十八条 民共和国社 :因工伤发 定退休年龄 2020〕18号 业年金转移 会保险法》 生的下列费 时,基本养 1.《中华人 ) 接续有关问 老金分段计 用,按照国 自然人 第十六条: 民共和国社 题的通知》 参加基本养 家规定从工 算、统一支 会保险法》 (人社部规 老保险的个 1.《国务院 伤保险基金 付。具体办 〔2017〕1 人,达到法 自然人 第五十七条 关于建立统 中支付:(二 法由国务院 :用人单位 号)一、关 定退休年龄 一的城乡居 规定。 )住院伙食 的社会保险 于机关事业 时累计缴费 自然人法 1.《关于未 民基本养老 补助费;(三 2.《关于职 登记事项发 单位基本养 就业随军配 满十五年的 保险制度的 )到统筹地 工在机关事 人 生变更或者 老保险关系 偶基本养老 ,按月 意见》(国 区以外就医 业单位与企 用人单位依 转移接续。 自然人法 1.《中华人 保险关系转 领取基本 发〔2014〕 业之间流动 的交通食宿 法终止的, 民共和国社 3.《关于印 移接续有关 养老金。参 人 8号)八、转 费。2.《工 时社会保险 应当自变更 会保险法》 发〈机关事 问题的通知 加基本养老 移接续与制 伤保险条例 关系处理意 自然人法 1.《中华人 或者终止之 业单位基本 第十六条 》(后联〔 保险的个人 民共和国社 度衔接。参 》(中华人 见的通知》 日起三十日 养老保险关 :……也可 人 2011〕3号) ,达到法定 会保险法》 加城乡居民 (劳社部发 民共和国国 内,到社会 系和职业年 以转入新型 1.《中华人 全文。 退休年龄时 养老保险的 务院令第 〔2001〕13 保险经办机 金转移接续 农村社会养 民共和国社 自然人 第五十二条 2.《关于军 累计缴费不 :职工跨统 人员,在缴 586号)第三 号)一、养 构办理变更 经办规程( 老保险或者 会保险法》 足十五年的 人退役参加 筹地区就业 费期间户籍 十条:职工 老保险关系 1.《中华人 第五十七条 或者注销社 暂行)〉的 城镇居民社 ,可以缴费 的,其失业 迁移、需要 住院治疗工 处理。 民共和国社 自然人 机关事业单 :用人单位 会保险登记 通知》(人 会养老保险 至满十五年 位养老保险 保险关系随 跨地区转移 伤的伙食补 3.《关于印 会保险法》 应当自成立 。 社厅发〔 ,按照国务 ,按月 有关问题的 1.《中华人 第五十七条 本人转移, 城乡居民养 助费,以及 发〈机关事 之日起三十 2.《社会保 2017〕7号 领取基本 通知》(人 民共和国社 自然人 院规定享受 :用人单位 缴费年限累 老保险关系 经医疗机构 业单位基本 日内凭营业 险费征缴暂 相应的养老 )第四条: 养老金;也 社厅函〔 会保险法》 的社会保险 执照、登记 计计算。 的,可在迁 出具证明, 养老保险关 行条例》( 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符 1.《中华人 第五十八条 可以转入新 2015〕369 登记事项发 证书或者单 入地申请转 报经办机构 系和职业年 2.《城镇企 中华人民共 合以下条件 民共和国社 自然人 2.《失业保 :用人单位 型农村社会 号)全文。 生变更或者 位印章,向 险条例》( 移养老保险 同意,工伤 金转移接续 业职工基本 的,应办理 和国国务院 会保险法》 应当自用工 用人单位依 养老保险或 3.《关于军 当地社会保 中华人民共 关系,一次 职工到统筹 经办规程( 1.《中华人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关 基本养老保 令第259号 之日起三十 法终止的, 者城镇居民 险经办机构 和国国务院 性转移个人 地区以外就 暂行)〉的 民共和国社 自然人 人退役基本 国家建立和 系转移接续 险关系和职 )第九条: 日内为其职 应当自变更 申请办理社 社会养老保 养老保险关 令第258号) 账户全部储 医所需的交 通知》(人 会保险法》 完善新型农 工向社会保 暂行办法》 业年金的转 缴费单位的 或者终止之 会保险登记 险,按照国 系转移接续 1.《中华人 第五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存额,并按 通、食宿费 社厅发〔 村社会养老 险经办机构 (国办发〔 移接续:( 社会保险登 。2.《社会 务院规定享 有关问题的 民共和国社 自然人 日起三十日 :用人单位 :城镇企业 迁入地规定 用从工伤保 2017〕7号 保险制度。 申请办理社 内,到社会 2009〕66号 一)在机关 记事项发生 保险费征缴 受相应的养 通知》(后 会保险法》 的社会保险 新型农村社 事业单位成 继续参保缴 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会保险登记 保险经办机 )第九条 事业单位之 变更或者缴 暂行条例》 1.《中华人 第五十七条 老保险 财〔2015〕 登记事项发 会养老保险 建制跨统筹 费,缴费年 ,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在 构办理变更 (中华人民 :……农民 间流动的; 费单位依法 民共和国社 自然人 。2.《国务 :用人单位 待遇。 1726号)全 生变更或者 实行个人缴 院关于机关 地区转移, 限累计计算 的具体标准 机关事业单 或者注销社 共和国国务 工不再返回 (二)在机 终止的,应 会保险法》 的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依 第六十三条 文。 费、集体补 事业单位工 失业人员跨 ;已经按规 由统筹地区 位之间跨省 会保险登记 院令第259 1.《中华人 第十六条: 城镇就业的 关事业单位 当自变更或 登记事项发 法终止的, :……用人 助和政府补 作人员养老 。2.《社会 统筹地区流 定领取城乡 人民政府规 流动的、从 号)第七条: 民共和国社 自然人 4.《关于军 参加基本养 ,其在城镇 和企业(含 者终止之日 生变更或者 应当自变更 贴相结合。 单位账户余 人职业年金 保险制度改 保险费征缴 动的,失业 居民养老保 定。3.《关 机关事业单 缴费单位必 会保险法》 老保险的个 用人单位依 参保缴费记 个体工商户 起30日内 或者终止之 第二十二条 额少于应当 转移接续有 革的决定》 暂行条例》 1.《中华人 须向当地社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关系随 险待遇的, 于印发工伤 位流动到企 人,达到法 法终止的, 录及个人账 和灵活就业 ,到社会保 :国家建立 (国发〔 缴纳的社会 关问题的通 (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社 自然人 日起三十日 会保险经办 :职工因工 之转移。 无论户籍是 保险经办规 业的,按以 定退休年龄 应当自变更 内,到社会 户全部有效 人员)之间 险经办机构 和完善城镇 2015〕2号) 保险费的, 知》(后财 共和国国务 会保险法》 机构办理社 作原因受到 时累计缴费 3.《失业保 程的通知》 否迁移,其 下流程办理 或者终止之 保险经办机 ,并根据农 流动的;( 办理变更或 居民社会养 二、改革的 院令第259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 〔2015〕 会保险登记 事故伤害或 满十五年的 险金申领发 养老保险关 (人社部发 :(二)转 日起三十日 构办理变更 老保险制度 民工的实际 三)因辞职 者注销社会 范围。本决 号)第九条: :失业人员 征收机构可 1727号)全 ,参加社会 者患职业病 ,按月领取 内,到社会 放办法》( 〔2012〕11 系不转移 移接续申请 或者注销社 。省、自治 情况,或在 辞退等原因 保险登记手 定适用于按 缴费单位的 符合下列条 保险。3.《 ,且经工伤 以要求该用 文。 基本养老金 保险经办机 中华人民共 号)第六十 ……。 。参保人员 会保险登记 区、直辖市 照公务员法 其达到规定 离开机关事 续。 社会保险登 件的,从失 工伤保险条 认定的,享 人单位提 。2.《国务 构办理变更 。2.《社会 和国劳动和 四条:工伤 2.《关于印 新就业单位 人民政府根 管理的单位 领取条件时 业单位的。 3.《关于印 记事项发生 业保险基金 例》(中华 受工伤保险 21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22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23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24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25 社会保险费缴纳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26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27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2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29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30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31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32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33 遗属待遇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34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35 变更工伤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36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37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38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39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41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42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4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 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44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 1.《中华人 第五十七条 民共和国社 :用人单位 会保险法》 的社会保险 1.《中华人 第六十条: 登记事项发 民共和国社 用人单位应 生变更或者 会保险法》 当自行申报 用人单位依 1.《中华人 第六十三条 、按时足额 法终止的, 民共和国社 :用人单位 缴纳社会保 应当自变更 会保险法》 不缴纳或者 险费,非因 或者终止之 1.《中华人 第六十二条 未足额缴纳 不可抗力等 日起三十日 民共和国社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费 法定事由不 内,到社会 会保险法》 未按规定申 的,由社会 得缓缴、减 保险经办机 1.《中华人 第六十条: 报应当缴纳 保险费征收 免。2.《社 构办理变更 民共和国社 用人单位应 的社会保险 机构责令其 会保险费征 或者注销社 会保险法》 当自行申报 费数额的, 限期缴纳或 缴暂行条例 会保险登记 1.《中华人 第四条:中 、按时足额 按照该单位 者补足。2. 》(中华人 。2.《社会 民共和国社 华人民共和 缴纳社会保 上月缴费额 《国务院关 民共和国国 保险费申报 会保险法》 国境内的用 险费,非因 的百分之一 于建立统一 务院令第 缴纳管理规 1.《中华人 第四条:中 人单位和个 不可抗力等 百一十确定 的城乡居民 259号)第十 定》(中华 民共和国社 华人民共和 人依法缴纳 法定事由不 应当缴纳数 基本养老保 条:缴费单 人民共和国 会保险法》 国境内的用 社会保险费 得缓缴、减 额;缴费单 险制度的意 1.《国务院 位必须按月 人力资源和 第二十一条 人单位和个 ,有权查询 免。职工应 位补办申报 见》(国发 关于颁发〈 向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部 :新型农村 人依法缴纳 缴费记录、 当缴纳的社 手续后,由 〔2014〕8 国务院关于 经办机构申 令第20号) 社会养老保 社会保险费 个人权益记 会保险费由 社会保险费 号)七、养 1.《关于退 安置老弱病 报应缴纳的 第四条:在 险待遇由基 ,有权查询 录。第七十 用人单位代 征收机构按 老保险待遇 休职工下落 残干部的暂 社会保险费 一个缴费年 础养老金和 缴费记录、 四条:用人 扣代缴。2. 照规定结算 领取条件: 不明期间待 行办法〉和 数额,经社 度内,用人 个人账户养 个人权益记 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 。2.《关于 1.《中华人 新农保或城 遇问题的批 〈国务院关 会保险经办 单位初次申 老金组成。 录。第七十 可以免费向 费征缴暂行 印发〈机关 民共和国社 居保制度实 复》(劳办 于工人退休 机构核定后 报后,其余 参加新型农 四条:用人 社会保险经 条例》(中 事业单位工 会保险法》 施时已年满 险字〔1990 、退职的暂 ,在规定的 月份可以只 村社会养老 单位和个人 办机构查询 1.《国务院 华人民共和 作人员基本 第十四条: 〕1号)全文 60周岁距规 行办法〉的 期限内缴纳 申报前款规 保险的农村 可以免费向 、核对其缴 关于建立统 国国务院令 养老保险经 个人账户不 定领取年龄 。2.《关于 通知》(国 社会保险费 定事项的变 居民,符合 社会保险经 费和享受社 一的城乡居 第259号)第 办规程〉的 得提前支取 不足15年 退休人员被 发〔1978 。3.《国务 动情况;无 国家规定条 办机构查询 1.《中华人 会保险待遇 民基本养老 四条:缴费 通知》(人 ,记账利率 的,应逐年 判刑后有关 〕104号)《 院关于机关 变动的,可 件的,按月 、核对其缴 民共和国社 记录。2.《 保险制度的 单位、缴费 社部发〔 不得低于银 缴费,也允 养老保险待 国务院关于 事业单位工 以不申报。 领取新型农 费和享受社 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个 意见》(国 个人应当按 2015〕32号 行定期存款 许补缴,累 遇问题的复 安置老弱病 作人员养老 3.《关于印 村社会养老 1.《中华人 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人权益记录 发〔2014 时足额缴纳 )第二十六 利率,免征 计缴费不超 函》(劳社 残干部的暂 保险制度改 发〈机关事 保险待遇。 民共和国社 记录。2.《 参加基本养 管理办法》 〕8号)七、 社会保险费 条:参保单 利息税。个 过15年。3. 厅函〔2001 行办法》第 革的决定》 业单位工作 2.《国务院 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个 老保险的个 (中华人民 养老保险待 。3.《国务 位欠缴养老 人死亡的, 《关于印发 〕44号)全 五条:干部 (国发〔 人员基本养 1.《工伤保 关于建立统 第十九条: 人权益记录 人,因病或 共和国人力 遇领取条件 院关于建立 保险费的, 个人账户余 文。3.《关 城乡居民基 退休以后, 2015〕2号) 老保险经办 一的城乡居 险条例》( 个人跨统筹 管理办法》 者非因工死 资源和社会 :城乡居民 统一的城乡 应按照《社 额可以继承 本养老保险 于对劳社厅 每月按下列 十一、提高 规程〉的通 民基本养老 中华人民共 地区就业的 (中华人民 亡的,其遗 保障部令第 养老保险待 居民基本养 会保险法》 。2.《国务 经办规程的 函〔2001〕 1.《关于印 标准发给退 社会保险经 知》(人社 和国国务院 保险制度的 ,其基本养 共和国人力 属可以领取 14号)第 遇领取人员 老保险制度 和《社会保 院关于完善 通知》(人 44号补充说 发工伤保险 休费,直至 办管理水平 部发〔2015 令第586号) 意见》(国 老保险关系 资源和社会 丧葬补助金 十四条:社 死亡的,从 的意见》( 险费申报缴 企业职工基 社部发〔 明的函》( 经办规程的 去世为止。 。社会保险 〕32号)第 第四十三条 发〔2014 随本人转移 保障部令第 和抚恤金。 会保险经办 次月起停止 国发〔 纳管理规定 本养老保险 1.《关于印 2014〕23 劳社厅函〔 通知》(人 《国务院关 经办机构应 十四条:参 :用人单位 〕8号)七、 ,缴费年限 14号)第十 2.《中华人 机构应当向 支付其养老 2014〕8号) 》有关规定 制度的决定 发工伤保险 号)第十五 2003〕315 社部发〔 于工人退休 做好机关事 保人员登记 分立、合并 养老保险待 累计计算。 四条:社会 民共和国劳 参保人员及 金。2.《关 四、基金筹 缴清欠费。 》(国发〔 经办规程的 条:新型农 号)全文。 2012〕11 、退职的暂 业单位养老 信息发生变 、转让的, 遇领取条件 个人达到法 保险经办机 动保险条例 其用人单位 于印发城乡 集:城乡居 1.《中华人 2005〕38号 通知》(人 村社会养老 4.《关于因 号)第四十 行办法》第 保险参保登 化时,参保 承继单位应 :参加城乡 定退休年龄 构应当向参 》第十四条 开放社会保 居民基本养 民养老保险 民共和国社 )六、改革 社部发〔 保险或城镇 失踪被人民 二条:居住 二条:工人 记、缴费申 单位应当在 当承担原用 居民养老保 时,基本养 保人员及其 :工人与职 险个人权益 老保险经办 基金由个人 会保险法》 基本养老金 2012〕11 居民社会养 法院宣告死 在统筹地区 退休以后, 报、关系转 30日内,向 险的个人, 人单位的工 老金分段计 用人单位开 员及其供养 记录查询程 1.《中华人 规程的通知 缴费、集体 第三十八条 计发办法。 号)第四十 老保险制度 亡的离退休 以外的工伤 每月按下列 移、待遇核 社保经办机 伤保险责任 年满60周岁 算、统一支 放社会保险 的直系亲属 序,界定可 民共和国社 》(人社部 补助、政府 :因工伤发 本决定实施 一条:职工 实施时,距 人员养老待 职工,经统 标准发给退 定和支付等 构申请办理 ;原用人单 、累计缴费 付。具体办 个人权益记 死亡时待遇 供查询的内 会保险法》 发〔2014 补贴构成。 生的下列费 后到达退休 发生工伤后 领取年龄不 遇问题的函 筹地区劳动 休费,直至 工作。4.《 参保人员信 位已经参加 满15年,且 法由国务院 录查询程序 1.《中华人 的规定:甲 容,通过社 第三十八条 〕23号)第 4.《部分行 用,按照国 年龄但缴费 ,应在工伤 》(人社厅 足15年的 能力鉴定委 去世为止。 社会保险费 息变更登记 工伤保险的 未领取国家 规定。2.《 ,界定可供 民共和国社 、工人与职 会保险经办 :因工伤发 三十二条: 业企业工伤 家规定从工 年限累计不 保险协议机 参保人员, 函〔2010〕 员会鉴定或 2.《关于退 申报缴纳管 业务。 ,承继单位 规定的基本 关于城镇企 查询的内容 会保险法》 员因工死亡 机构网点、 生的下列费 待遇领取人 保险费缴纳 伤保险基金 满15年的 构进行治疗 应按规定逐 159号)全文 者经统筹地 休人员被判 理规定》( 应当到当地 养老保障待 1.《中华人 业职工基本 ,通过社会 第三十八条 时,由该企 自助终端或 用,按照国 员自死亡次 办法》(中 中支付:(一) 人员,不发 ,情况紧急 年缴费,并 。5.《关于 区社会保险 刑后有关养 中华人民共 经办机构办 遇的,可以 民共和国社 养老保险关 保险经办机 :因工伤发 业行政方面 者电话、网 家规定从工 月起停止发 华人民共和 治疗工伤的 给基础养老 时可以先到 可补缴至满 印发城乡居 行政部门委 老保险待遇 和国人力资 理工伤保险 按月领取城 会保险法》 系转移接续 构网点、自 生的下列费 或资方发给 站等方式提 伤保险基金 放养老保险 国人力资源 医疗费用和 金;个人账 就近的医疗 15年对于 民基本养老 托居住地劳 问题的复函 源和社会保 1.《中华人 乡居民养老 变更登记。 若干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 助终端或者 用,按照国 丧葬费,其 供查询服务 中支付:(二) 待遇。村( 和社会保障 康复费用。 户储存额一 机构急救。 没有按规定 保险经办规 动能力鉴定 》(劳社厅 障部令第20 民共和国社 用人单位实 保险待遇。 :因工伤发 通知》(人 电话、网站 家规定从工 数额为该企 。3.《关于 住院伙食补 居)协办员 部令第10 2.《工伤保 次性支付给 职工在统筹 逐年缴费的 程的通知》 委员会鉴定 函〔2001〕 号)第四条: 会保险法》 行承包经营 3.《实施〈 生的下列费 社部规〔 等方式提供 伤保险基金 业全部工人 印发城乡居 助费;(三)到 应于每月初 号)第三条: 险条例》( 本人,终止 地区以外发 ,可补缴中 (人社部发 1.《中华人 需要继续治 44号)全文 用人单位应 第三十八条 的,工伤保 中华人民共 用,按照国 2016〕5号) 查询服务。 中支付:(六) 与职员平均 民基本养老 统筹地区以 将上月死亡 建筑施工企 中华人民共 基本养老保 生工伤的, 断年度的缴 〔2014〕 民共和国社 疗的,工伤 。3.《关于 当按月在规 :因工伤发 险责任由职 和国社会保 家规定从工 五、关于重 3.《关于印 一次性伤残 工资两个月 保险经办规 外就医的交 人员名单通 业可以实行 和国国务院 险关系。3. 应优先选择 费部分,但 23号)第三 会保险法》 职工本人应 对劳社厅函 定期限内到 生的下列费 工劳动关系 险法〉若干 伤保险基金 复领取基本 发城乡居民 补助金和一 。另由劳动 程的通知》 通食宿费。 过乡镇(街 以建筑施工 令第586号) 《国务院关 1.《中华人 事故发生地 不享受相应 十一条:待 第三十八条 在居住地选 〔2001〕 当地社会保 用,按照国 规定》(中 所在单位承 中支付:(四) 养老金的处 基本养老保 至四级伤残 保险基金项 (人社部发 2.《工伤保 道)事务所 项目为单位 第三十条: 于建立统一 民共和国社 工伤保险协 的缴费补贴 服刑期满后 :因工伤发 择一所县级 44号补充说 险经办机构 家规定从工 华人民共和 担。职工被 安装配置伤 理。《暂行 险经办规程 职工按月领 下,依其供 〔2014〕 险条例》( 上报至县社 ,按照项目 职工因工作 的城乡居民 会保险法》 议机构治疗 。4.《关于 ,由本人提 生的下列费 以上工伤保 明的函》( 办理缴费申 伤保险基金 国人力资源 借调期间受 残辅助器具 办法》实施 的通知》( 取的伤残津 养的直系亲 23号)第二 中华人民共 保机构。县 工程总造价 遭受事故伤 基本养老保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 印发〈机关 出待遇领取 用,按照国 险协议机构 劳社厅函〔 报在一个缴 中支付:(五) 到工伤事故 和社会保障 所需费用。 之后重复领 人社部发〔 贴;(七)终止 属人数每月 十一条:参 和国国务院 社保机构对 的一定比例 害或者患职 险制度的意 :因工伤发 要及时向业 事业单位工 申请,社保 家规定从工 或同级医疗 2003〕315 费年度内, 生活不能自 伤害的,由 部令第13 2.《工伤保 取基本养老 2014〕23 或者解除劳 付给供养直 保人员可到 令第586号) 死亡人员进 ,计算缴纳 业病进行治 见》(国发 生的下列费 务部门报告 作人员基本 机构于其服 伤保险基金 机构进行治 号)全文。 用人单位初 理的,经劳 原用人单位 号)第三条: 险条例》( 金的参保人 号)第二十 动合同时, 系亲属抚恤 县社保机构 第三十条: 行暂停发放 工伤保险费 疗,享受工 〔2014〕8 用,按照国 工伤职工的 养老保险经 刑期满后的 中支付:(八) 疗,填报《 4.《关于因 次申报后, 动能力鉴定 承担工伤保 参加职工基 中华人民共 员,由本人 一条:参保 应当享受的 费,其数额 、乡镇(街 职工住院治 处理,待死 。第四条: 伤医疗待遇 号)六、养 家规定从工 伤情及救治 办规程〉的 次月为其继 因工死亡的 工伤职工异 失踪被人民 其余月份可 委员会确认 险责任,但 本养老保险 和国国务院 与社会保险 人员可到县 一次性医疗 为死者本人 道)事务所 疗工伤的伙 亡人员指定 商贸、餐饮 。工伤职工 老保险待遇 伤保险基金 医疗机构情 通知》(人 续发放养老 ,其遗属领 地居住就医 法院宣告死 以只申报前 45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46 失业保险金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47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48 社会保障卡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49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 行账户激活)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0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1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2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3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4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5 单位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6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7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8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59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0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1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 工(零星)报销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3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 案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4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 账户一次性支取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5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6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 格认证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7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 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68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 1.《中华人 第四十三条 民共和国社 :工伤职工 会保险法》 有下列情形 1.《中华人 第四十五条 之一的,停 民共和国社 :失业人员 止享受工伤 会保险法》 符合下列条 保险待遇:( 1.《关于印 第四十九条 件的,从失 一)丧失享 发“中华人 :失业人员 业保险基金 受待遇条件 民共和国社 在领取失业 中领取失业 的;(二)拒不 1.《关于印 会保障卡” 保险金期间 保险金:(一) 接受劳动能 发“中华人 管理办法的 死亡的,参 失业前用人 力鉴定的;( 民共和国社 通知》(人 照当地对在 单位和本人 三)拒绝治 1.《关于印 会保障卡” 社部发〔 职职工死亡 已经缴纳失 疗的。2.《 发“中华人 管理办法的 2011〕47 的规定,向 业保险费满 工伤保险条 民共和国社 通知》(人 号)第二章: 其遗属发给 一年的;(二) 例》(中华 1.《关于印 会保障卡” 社部发〔 发行管理; 一次性丧葬 非因本人意 人民共和国 发“中华人 管理办法的 2011〕47 第三章:制 补助金和抚 愿中断就业 国务院令第 民共和国社 通知》(人 号)第二章: 作管理;第 恤金。所需 的;(三)已办 1.《关于印 586号)第四 会保障卡” 社部发〔 发行管理; 四章:应用 资金从失业 理失业登记 发“中华人 十二条:工 管理办法的 2011〕47 第三章:制 管理。2.《 保险基金中 ,并有求职 民共和国社 伤职工有下 通知》(人 号)第二章: 作管理;第 关于社会保 支付。2.《 1.《关于印 要求的。第 会保障卡” 列情形之一 社部发〔 发行管理; 四章:应用 障卡加载金 失业保险条 发“中华人 五十条:用 管理办法的 的,停止享 2011〕47 第三章:制 管理。2.《 融功能的通 例》(中华 民共和国社 人单位应当 通知》(人 受工伤保险 号)第二章: 作管理;第 关于社会保 知》(人社 1.《关于印 人民共和国 会保障卡” 及时为失业 社部发〔 待遇:(一)丧 发行管理; 四章:应用 障卡加载金 部发〔 发“中华人 国务院令第 管理办法的 人员出具终 2011〕47 失享受待遇 第三章:制 管理。2.《 融功能的通 2011〕83 民共和国社 258号)第十 通知》(人 止或者解除 号)第二章: 条件的;(二) 作管理;第 关于社会保 知》(人社 国家医疗保 号)二、功 会保障卡” 条:失业保 社部发〔 劳动关系的 发行管理; 拒不接受劳 四章:应用 障卡加载金 部发〔 障局关于印 能定位:社 管理办法的 险基金用于 2011〕47 证明,并将 第三章:制 动能力鉴定 管理。2.《 融功能的通 2011〕83 发全国医疗 会保障卡加 通知》(人 下列支出:( 号)第二章: 失业人员的 作管理;第 的;(三)拒绝 关于社会保 知》(人社 国家医疗保 号)二、功 保障经办政 载金融功能 社部发〔 三)领取失 发行管理; 名单自终止 四章:应用 治疗的。 障卡加载金 部发〔 障局关于印 能定位:社 务服务事项 主要通过在 2011〕47 业保险金期 第三章:制 或者解除劳 管理。2.《 融功能的通 2011〕83 发全国医疗 会保障卡加 清单的通知 社会保障卡 号)第二章: 间死亡的失 作管理;第 动关系之日 关于社会保 知》(人社 国家医疗保 号)二、功 保障经办政 载金融功能 (医保发〔 上加载银行 发行管理; 业人员的丧 四章:应用 起十五日内 障卡加载金 部发〔 障局关于印 能定位:社 务服务事项 主要通过在 2020〕18 业务应用实 第三章:制 葬补助金和 管理。2.《 告知社会保 融功能的通 2011〕83 发全国医疗 会保障卡加 清单的通知 社会保障卡 号) 现。加载金 作管理;第 其供养的配 关于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 知》(人社 国家医疗保 号)二、功 保障经办政 载金融功能 (医保发〔 上加载银行 融功能后的 四章:应用 偶、直系亲 障卡加载金 。失业人员 部发〔 障局关于印 能定位:社 务服务事项 主要通过在 2020〕18 业务应用实 社会保障卡 管理。2.《 属的抚恤金 融功能的通 应当持本单 2011〕83 发全国医疗 会保障卡加 清单的通知 社会保障卡 号) 现。加载金 ,作为持卡 关于社会保 第二十条: 知》(人社 位为其出具 国家医疗保 号)二、功 保障经办政 载金融功能 (医保发〔 上加载银行 融功能后的 人享有社会 障卡加载金 失业人员在 部发〔 的终止或者 障局关于印 能定位:社 务服务事项 主要通过在 2020〕18 业务应用实 社会保障卡 保障和公共 融功能的通 领取失业保 2011〕83 解除劳动关 发全国医疗 会保障卡加 清单的通知 社会保障卡 号) 现。加载金 ,作为持卡 就业服务权 知》(人社 险金期间死 国务院办公 号)二、功 系的证明, 保障经办政 载金融功能 (医保发〔 上加载银行 融功能后的 人享有社会 益的电子凭 部发〔 亡的,参照 厅关于加快 能定位:社 及时到指定 务服务事项 主要通过在 2020〕18 业务应用实 社会保障卡 保障和公共 证,具有信 2011〕83 当地对在职 推进政务服 会保障卡加 的公共就业 清单的通知 社会保障卡 号) 现。加载金 ,作为持卡 就业服务权 息记录、信 国家医疗保 号)二、功 职工的规定 务“跨省通 载金融功能 服务机构办 (医保发〔 上加载银行 融功能后的 人享有社会 益的电子凭 息查询、业 障局关于印 能定位:社 ,对其家属 办”的指导 主要通过在 理失业登记 2020〕18 业务应用实 社会保障卡 保障和公共 证,具有信 务办理等社 发全国医疗 会保障卡加 一次性发给 意见(国办 社会保障卡 。失业人员 号) 现。加载金 ,作为持卡 就业服务权 息记录、信 国家医疗保 会保障卡基 保障经办政 载金融功能 丧葬补助金 发〔2020〕 上加载银行 凭失业登记 融功能后的 人享有社会 益的电子凭 息查询、业 障局关于印 本功能的同 务服务事项 主要通过在 和抚恤金。 35号),国家 业务应用实 证明和个人 社会保障卡 保障和公共 证,具有信 务办理等社 发全国医疗 时,可作为 清单的通知 社会保障卡 3.《失业保 医疗保障局 现。加载金 身份证明, ,作为持卡 就业服务权 息记录、信 国家医疗保 会保障卡基 保障经办政 银行卡使用 (医保发〔 上加载银行 险金申领发 网络安全和 融功能后的 到社会保险 人享有社会 益的电子凭 息查询、业 障局关于印 本功能的同 务服务事项 ,具有现金 2020〕18 业务应用实 放办法》( 信息化领导 社会保障卡 经办机构办 保障和公共 证,具有信 务办理等社 发全国医疗 时,可作为 清单的通知 存取、转账 号) 现。加载金 中华人民共 小组办公室 ,作为持卡 理领取失业 就业服务权 息记录、信 国家医疗保 会保障卡基 保障经办政 银行卡使用 (医保发〔 、消费等金 融功能后的 和国劳动和 关于开展医 人享有社会 保险金的手 益的电子凭 息查询、业 障局关于印 本功能的同 务服务事项 ,具有现金 2020〕18 融功能。具 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部 保电子凭证 保障和公共 续。失业保 证,具有信 务办理等社 发全国医疗 时,可作为 清单的通知 存取、转账 号) 有金融功能 ,作为持卡 令第8号)第 应用工作的 就业服务权 险金领取期 息记录、信 1.《中华人 会保障卡基 保障经办政 银行卡使用 (医保发〔 、消费等金 的社会保障 人享有社会 十六条:失 通知(医保 益的电子凭 限自办理失 息查询、业 民共和国社 本功能的同 务服务事项 ,具有现金 2020〕18 融功能。具 卡的金融应 保障和公共 业保险金以 网信办〔 证,具有信 业登记之日 务办理等社 会保险法》 时,可作为 清单的通知 存取、转账 号) 有金融功能 用为人民币 就业服务权 及医疗补助 2019〕39号 息记录、信 起计算。2. 《人力资源 会保障卡基 第四条:中 银行卡使用 (医保发〔 、消费等金 的社会保障 借记应用, 益的电子凭 金、丧葬补 )息查询、业 《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部 本功能的同 华人民共和 ,具有现金 2020〕18 融功能。具 卡的金融应 暂不支持贷 证,具有信 助金、抚恤 务办理等社 条例》(中 办公厅关于 时,可作为 国境内的用 存取、转账 号) 有金融功能 用为人民币 记功能。芯 息记录、信 金、职业培 《人力资源 会保障卡基 华人民共和 印发<领取 银行卡使用 人单位和个 、消费等金 的社会保障 借记应用, 片中应同时 息查询、业 训和职业介 社会保障部 本功能的同 国国务院令 社会保险待 ,具有现金 人依法缴纳 融功能。具 卡的金融应 暂不支持贷 包含人力资 务办理等社 绍补贴等失 办公厅关于 时,可作为 第258号)第 遇资格确认 存取、转账 社会保险费 有金融功能 用为人民币 记功能。芯 源社会保障 1.《中华人 会保障卡基 业保险待遇 印发<领取 银行卡使用 十条:失业 经办规程( 、消费等金 ,有权查询 的社会保障 借记应用, 片中应同时 应用和金融 民共和国社 本功能的同 的标准按照 社会保险待 ,具有现金 保险基金用 暂行)>的 融功能。具 缴费记录、 卡的金融应 暂不支持贷 包含人力资 应用。3.《 会保险法》 时,可作为 各省、自治 遇资格确认 存取、转账 于下列支出 通知》 有金融功能 个人权益记 用为人民币 记功能。芯 源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社 第四条:中 银行卡使用 区、直辖市 经办规程( 、消费等金 :(一)失业保 第一条为贯 的社会保障 录。第七十 借记应用, 片中应同时 应用和金融 会保障卡发 华人民共和 ,具有现金 人民政府的 暂行)>的 融功能。具 险金。第十 彻落实《中 卡的金融应 四条:用人 暂不支持贷 包含人力资 应用。3.《 行管理流程 国境内的用 存取、转账 有关规定执 通知》 有金融功能 四条:具备 华人民共和 用为人民币 单位和个人 记功能。芯 源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社 的通知》( 人单位和个 、消费等金 行。 第一条为贯 的社会保障 下列条件的 国社会保险 借记应用, 可以免费向 片中应同时 应用和金融 会保障卡发 人社厅发〔 人依法缴纳 融功能。具 彻落实《中 卡的金融应 失业人员, 法》和《人 暂不支持贷 社会保险经 包含人力资 应用。3.《 行管理流程 2014〕20 社会保险费 有金融功能 华人民共和 用为人民币 可以领取失 69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 印发<领取 社会保险待 遇资格确认 经办规程( 暂行)>的 通知》 第一条为贯 彻落实《中 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 法》和《人 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办公 厅关于全面 取消领取社 会保险待遇 资格集中认 证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18〕 54号)要求 ,以信息比 对和服务方 式精准开展 领取社会保 险待遇资格 认证工作, 改善群众服 务体验,有 效防范欺诈 、冒领社会 保险待遇行 为,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本规 程适用于正 在领取养老 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 遇、工伤保 险长期待遇 人员的资格 认证。 第九条以下 人员列入本 年度具备领 取待遇资格 人员名单: 本年度内主 动到经办窗 口办理资格 认证的人员 ;通过互联 网或手机 APP的人脸 识别等自助 认证方式确 认具备领取 待遇资格的 人员;经所 在管理单位 (含具有社 会化管理职 能的单位) 确认具备领 取待遇资格 的人员... 样式) 备注 无 无 无 无 无 序号 基本目录名称 1 残疾人大学生、高中生及 贫困残 疾人家庭子女大学 生、高中生资 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发放 临时遇困流动救助登记政 策咨询 慈善捐赠与慈善救助咨询 服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 护干预 服务 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 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 病病种待遇认定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社会保障卡服务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失业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个人明细查询 养老保险服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管 旅游投诉服务 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管理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残疾人就业咨询与职业介绍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 残疾人法律救助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 碍改造 残疾人康复服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 保障 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 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职业介绍 职业指导 创业开业指导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 务成果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生活费补贴申领 职业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信访事项提出 信访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工伤保险服务 非涉密统计资料提供与咨询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政策咨询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咨询服务 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 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 退役军人安置 优待抚恤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护干预服 务 儿童福利、儿童收养登记 政策相 关政策咨询服务 《生育服务证》办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励扶助 对象确认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 (疾病与 工伤关联鉴定) 申请 高龄津贴发放 儿童福利、儿童收养登记政策相关 政策咨询服务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工伤事故备案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 请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档案的转递 97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98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 象确认 社会保障卡申领 99 100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10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申请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03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101 104 105 106 107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变更工伤登记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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