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潭复不受字〔2022〕3号).doc
潭复不受字〔2022〕3 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王某某: 你通过“121234303”短信以及交管“12123”网络平台获悉, 湘 XX 号车辆在湘潭市湘潭大道与火炬路的交叉路口,被交通技 术监控设备记录存在“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 法行为”。你对该“交通违法行为认定”不服,于 2022 年 6 月 7 日以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 2022 年 6 月 9 日收到该申请。2022 年 6 月 10 日,你再次通过邮寄方式提供身 份证明、“121234303”违法行为短信通知截图、交管“12123” 平台违法记录截图等补充材料。本复议机关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 收到上述补充材料。 经审查,你提供的“121234303”违法行为短信通知截图以 及交管“12123”平台违法记录截图显示,湘 XX 号车辆的违章信 息仍处于未处理状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就该条违章信 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 1 - 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交通违法行为认定”, 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收集的违法 行为证据,通过短信、交管“12123”平台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 限内接受处理的告知行为。在当事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理前,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的违章记录,尚不具有最终性和确定性, 尚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据此,你提出的行政复 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 条第五项的受理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对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建议你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理 决定后,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 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6 月 14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