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docx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局行政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责任,减少 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 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的要求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作出各项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制度,但突 发性或应急性的决策除外。 需经本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同级党委、人大 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行政决策,按程序上报批准或报送同 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专项规划和总体工作计划; (三)一次性支付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 上级规定的除外); (四)制定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重大活动方 案; (五)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 (六)其他具有长期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县、区局及其他局属机构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由 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结合实际情况拟订,经本部门办公会 议通过、报市局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 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 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 法定职责。 第五条 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 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第六条 方案准备 在拟作出行政决策前,应当确定承办部门具体 负责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 承办部门在前期工作中,应当主动征求法规科 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 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 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 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 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 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应当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 务实性和完整性。 承办部门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 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 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条 根据决策需要,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 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 3 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 权威性的专家组成。参评专家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 、取得服务报酬权和其他应有权利;参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 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 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会同宣教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 、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 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审议决定 提交会议审议的行政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 。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审议前,应当经局相关工作分管 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 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 决定。 第十四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行政决策,应当报送以下资 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四)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六)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送审资料,应当按会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行政决策方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 人员的询问; (三)分管负责人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 故不能到会的,应当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局长代表本行政机关对行政决策事项行使决 策权。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 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局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 以根据少数组成人员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 明理由。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并形 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以便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局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形成重大决策档案。 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 按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报送的资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 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 定事项和会议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保 守秘密。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 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机构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 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 执行、拖延执行。 执行机构应当将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 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 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 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行政决策执行要求,执行机构应当进 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市局。 第二十三条 局负责督办、考核工作的局办公室、纪检监 察室等单位,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 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报告督办、督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决策应当 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本局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质疑或 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局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 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 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行政决策决定 的,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除依法应当 保密的外,全部公开。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行政决策失误的,依 法追究决策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主要有:应提请集体讨论的行政决 策建议,未按规定程序提交而越权决策的;对事关全局的重 大战略决策,在提请集体讨论前,未经过专家咨询、研究、 相关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的;涉及相关部门的重大事 项,未征求部门意见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未征询群众意见,法律规定就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 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的而未进行等情形。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对因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 ,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况进 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决策机关 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执行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行政决策 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法追究执行机构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 约定,或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合同, 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