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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镇(街道)法定执法事项清单》(27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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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永济市镇(街道)法定执法事项清单(27项) 序 权力 号 类型 实施依据 执法 主体 1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 行政 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 处罚 建住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 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 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镇 2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 房屋、公共设施或乱 行政 堆粪便、垃圾、柴 处罚 草,破坏村容镇貌和 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 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 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镇 3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 行政 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 处罚 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 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镇 权力事项名称 备注 序 权力 号 类型 实施依据 执法 主体 4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 行政 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 处罚 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年1月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 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 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 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镇 5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行政 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 强制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逾期不改正的强 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镇 6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 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 行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强制 种植的植物、堆放的 物品强制拆除、砍伐 或者清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 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 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六十九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镇 权力事项名称 备注 序 权力 号 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 主体 行政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强制 物的制止、铲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铲除。 镇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 (街道)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 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 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8 行政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 强制 延时的强制实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 镇 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 (街道) 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 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9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 行政 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 强制 灾疏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镇 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 (街道) 疏散。 行政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 强制 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街道)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 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7 10 备注 序 权力 号 类型 11 12 13 权力事项名称 行政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检查 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 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 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 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 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 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 主体 镇 (街道) 行政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 检查 火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 镇 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街道)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 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行政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 检查 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 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 及时处理和报告。 镇 备注 序 权力 号 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 主体 行政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 镇 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街道)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 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 、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行政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 检查 品生产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 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 生产的指导、监督。 16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 行政 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 检查 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 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 镇 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 (街道) 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 的行为。 17 对本辖区内煤、铁、 行政 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 检查 单位的监督管理 【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3号)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 进行监督管理。 14 15 镇 镇 备注 序 权力 号 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 主体 镇 镇 18 行政 指导、监督、检查宗 检查 教活动场所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 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19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其他 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 权力 法送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等 行为的批评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 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限期改正。 20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 安全、破坏文物保护 其他 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 权力 物、构筑物的调查处 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 镇 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街道)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 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21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他 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 权力 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 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22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其他 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 权力 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 教育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镇 第三条第二款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 (街道)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镇 备注 序 权力 号 类型 实施依据 执法 主体 23 对为农村五保供养对 其他 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 权力 符合要求的处理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 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 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镇 24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 其他 场地、器材设备的责 权力 令改正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令第10号,2017年 修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 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镇 25 其他 对辖区内养犬的管理 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 17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 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镇 26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 其他 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 权力 法律、法规的处理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修订) 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 镇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 (街道) 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权力事项名称 备注 序 权力 号 类型 27 权力事项名称 其他 对违法违规露天焚烧 权力 秸秆行为的处理 实施依据 执法 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 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 决定》(2018年9月施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 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联动、乡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施网格化监 管,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实现对露天焚烧秸秆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 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镇 备注:行政处罚4项、行政检查8项、行政强制6项、其他执法事项9项。其中: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7项;街道综合执法事项11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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