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自然资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docx
方山县自然资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来源: 方山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 2021-10-14 10:23 方山县自然资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事 项 序 监管 事项 号 类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子项 型 《地质灾害防治条 1.受理责 1.《行政许可 例》(2003 年 11 月 任:通知地 法》第三十条第 政府 24 日国务院令第 质灾害治理 一款“行政机关 投资 394 号)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验 应当将法律、法 行 1 政 许 可 的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 收所需条件,规、规章规定的 质灾 害治理工程竣工后,一次性告知 有关行政许可 害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需要提交的 的事项、依据、 理工 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材料,按申 条件、数量、程 程竣 门组织竣工验收。其 请人的要求 序、期限以 需 工验 他地质灾害治理工 对相关情况 要提交的全部 收 程竣工后,由责任单 进行解释说 材料的目录和 位组织竣工验收;竣 明,作出是 申请书示范文 工验收时,应当有国 否受理的决 本等在办公场 土资源主管部门参 定,不予受 所公示。” 2. 加。 理的,说明 《行政许可法》 理由。 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行政机关 2.审查 应当对申请人 责任:审查 提交的申请材 申请人提交 料进行审查。 的材料。 3.《行政许可 3.认定 法》第三十八条: 责任;根据 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 认定的内容,标准的,行政机 组织地质灾 关应当依法作 害防治专家 出准予行政许 库 3-5 名专 可的书面决定。 家组成的专 行政机关依法 家组评审。 作出不予行政 4.告知 许可的书面决 责任:下达 定的,应当说明 地质灾害治 理由,并告知申 理工程竣工 请人享有依法 验收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 5.监管 或者提起行政 责任:强化 诉讼的权利。 地质灾害治 4.《行政许可 理工程的监 法》第四十四条 督管理。 “行政机关作 6.其他 出准予行政许 法律法规规 可的决定,应当 章文件规定 自作出决定 之 应履行的责 日起十日内向 任。 申请人颁发、送 达行政许 可证 件,或者加贴标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矿产资源法》(1996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年 8 月八届全国人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大常委会第二十一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勘查、开采矿产资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行 2 政 许 可 源,必须依法分别申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采矿 请、经批准取得探矿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权登 权、采矿权,并办理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记 登记……”《中华人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材料的目录和 法》(1996 年 8 月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通过)第十五条“设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立矿山企业,必须符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合国家规定的资质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条件,并依照法律和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国家有关规定,由审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批机关对其矿区范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围、矿山设计或者开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采方案、生产技术条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件、安全措施和环境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保护措施等进行审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查;审查合格的,方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予批准。”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矿产资源开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采登记管理办法》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1998 年 2 月国务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院令第 241 号)第四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条“采矿权申请人在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提出采矿权申请前,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应当根据经批准的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请划定矿区范围。”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矿产资源开 5.事中 4.《行政许可 采登记管理办法》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1998 年 2 月国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院令第 241 号)第三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条“开采下列矿产资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源,由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审批登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记,颁发采矿许可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1986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年 6 月 25 日主席令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第四十一号,2019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年 8 月 26 日予以修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正)第六十条 农村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3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乡(镇) 乡(镇)土地利用总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村企 体规划确定的建设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行 业使 用地兴办企业或者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政 用集 与其他单位、个人以 材料的目录和 许 体建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土地使用权入股、联 可 设用 营等形式共同举办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地审 企业的,应当持有关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批 批准文件,向县级以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上地方人民政府自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然资源主管部门提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出申请,按照省、自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批准权限,由县级以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上地方人民政府批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准;其中,涉及占用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办理审批手续。按照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前款规定兴办企业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的建设用地,必须严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格控制。省、自治区、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直辖市可以按照乡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镇企业的不同行业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和经营规模,分别规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定用地标准。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行 乡(镇)《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4 政 村公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许 共设 九条:乡镇企业、乡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可 施、公 (镇)村公共设施、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益事 公益事业、农村村民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业使 住宅等乡(镇)村建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用集 设,应当按照村庄和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体建 集镇规划, 合理布局,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设用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地审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批 乡(镇)土地利用总 材料的目录和 体规划和土地利用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年度计划,并依照本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法第四十四条、第六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十条、第六十一条、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办理审批手续。第六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十条:农村集体经济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组织使用乡(镇)土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定的建设用地兴办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企业或者与其他单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位、个人以土地使用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权入股、联营等形式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共同举办企业的,应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管部门提出申请,按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照省、自治区、直辖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市规定的批准权限,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民政府批准;其中,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手续。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按照前款规定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兴办企业的建设用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地,必须严格控制。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省、自治区、直辖市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可以按照乡镇企业 的不同行业和经营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规模,分别规定用地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标准。第六十一条: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乡(镇)村公共设施、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公益事业建设,需要 任。 签、加盖检验、 使用土地的,经乡 检测、 检疫印 (镇)人民政府审核, 章。” 5.《行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政许可法》第六 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十一条“行政机 管部门提出申请,按 关应 当建立健 照省、自治区、直辖 全监督制度,通 市规定的批准权限, 过核查反映被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许可人从事行 民政府批准;其中, 政许可事项活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动情况的有关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材料,履行监督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 责任。……” 手续。 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行 5 政 许 可 开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区内 条:开垦未利用的土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开发 地,必须经过科学论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未确 证和评估,在土地利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定使 用总体规划划定的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用权 可开垦的区域内,经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的国 依法批准后进行。禁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有土 止毁坏森林、草原开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地从 垦耕地,禁止围湖造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事生 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材料的目录和 产审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查 根据土地利用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总体规划,对破坏生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态环境开垦、围垦的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土地,有计划有步骤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地退耕还林、还牧、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还湖。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施条例》第十七条: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确定的禁止开垦区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内从事土地开发活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动。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在土地利用总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体规划确定的土地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开垦区内,开发未确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定土地使用权的国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有荒山、荒地、荒滩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从事种植业、林业、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应当向土地所在地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门提出申请,报有批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确定土地使用权的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国有荒山、荒地、荒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滩 600 公顷以下的, 监管。 按照省、自治区、直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辖市规定的权限,由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政府批准;开发 600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公顷以上的,报国务 任。 签、加盖检验、 院批准。 检测、 检疫印 开发未确定土 章。” 5.《行 地使用权的国有荒 政许可法》第六 山、荒地、荒滩从事 十一条“行政机 种植业、林业、畜牧 关应 当建立健 业或者渔业生产的, 全监督制度,通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过核查反映被 府依法批准,可以确 许可人从事行 定给开发单位或者 政许可事项活 个人长期使用,使用 动情况的有关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材料,履行监督 50 年。 责任。……”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 人依法一次性开发 未确定土地使用权 的国有荒山、荒地、 荒滩六百公顷以下 一百公顷以上的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一 百公顷以下二十公 顷以上的报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或者地 区行政公署批准;二 十公顷以下的报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私自与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用地协议开发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七条:建设项目施工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和地质勘查需要临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时使用国有土地或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行 6 政 许 可 者农民集体所有的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临时 土地的,由县级以上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用地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审批 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临时用地, 在报批前, 应当先经有关城市 材料的目录和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同意。土地使用者应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当根据土地权属,与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部门或者农村集体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经济组织、村民委员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会签订临时使用土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地合同,并按照合同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的约定支付临时使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用土地补偿费。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临时使用土地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的使用者应当按照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约定的用途使用土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地,并不得修建永久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期限一般不超过二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年。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矿产资源法》(1996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年 8 月八届全国人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大常委会第二十一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次会议通过)第六十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矿山 五条“设立矿山企业,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地质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行 7 政 许 可 环境 的资质条件,并依照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保护 法律和国家有关规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与土 定,由审批机关对其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地复 矿区范围、矿山设计 材料的目录和 垦方 或者开采方案、生产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案审 技术条件、安全措施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批 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进行审查;审查合格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的,方予批准。”第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二十一条“关闭矿山,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必须提出矿山闭坑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报告及有关采掘工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程、不安全隐患、土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地复垦利用、环境保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护的资料,并按照国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家规定报请审查批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准。”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矿山地质环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境保护规定》(2009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令第 44 号)第十二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条第一款规定“采矿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权申请人申请办理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采矿许可证时,应当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案,报有批准权的国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办公厅关于做好矿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土地复垦方案编报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有关工作的通知》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国土资规 [2016]21 号)规定: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国务院关于深化行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政审批制度改革的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有关要求,切实减少 任。 签、加盖检验、 管理环节,提高工作 检测、 检疫印 效率,减轻矿山企业 章。” 5.《行 负担,按照《土地复 政许可法》第六 垦条例》、《矿山地 十一条“行政机 质环境保护规定》的 关应 当建立健 有关规定,自本通知 全监督制度,通 下发之日,施行矿山 过核查反映被 企业矿山地质环境 许可人从事行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 政许可事项活 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动情况的有关 合并编报制度。矿山 材料,履行监督 企业不再单独编制 责任。……”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治理恢复方案、土 地复垦方案。合并后 的方案以采矿权为 单位进行编制,即一 个采矿权编制一个 方案。方案名称为: 矿业权人名称+矿 山名称+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土地复 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 例》规定:“土地复 垦义务人应当在办 理建设用地申请或 者采矿申请手续时, 随有关报批材料报 送土地复垦方案。” 主要内容是对生产 建设活动损失的土 地进行整治并达到 可利用状态提出具 体要求。 《土地复垦条 例实施办法》规定: “条例实行前已经 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或者领取采矿许可 证,条例施行后继续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造成土地损毁的,土 地复垦义务人应当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内完成土地 复垦方案的补充编 制工作,报有关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审 查。” 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资源 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行 8 政 许 可 开发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利用 符合国家规定的资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地质 质条件,并依照法律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环境 和国家有关规定,由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保护 审批机关对其矿区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与土 范围、矿山设计或者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地复 开采方案、生产技术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垦方 条件、安全措施和环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案审 境保护措施等进行 查 材料的目录和 审查;审查合格的,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方予批准。第二十一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条 关闭矿山,必须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提出矿山闭坑报告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及有关采掘工程、不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安全隐患、土地复垦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利用、环境保护的资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料,并按照国家规定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报请审查批准。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山西省煤炭管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理条例:第十条 开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办煤矿企业,应当具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备下列条件: (七)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有符合煤矿安全生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产和生态环境保护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要求的矿山设计及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矿产资源开采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登记管理办法:第五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时,应当向登记管理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一)申请登记书和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矿区范围图; (二)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 5.事中 4.《行政许可 条件的证明; (三)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方案; (四)依法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设立矿山企业的批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准文件; (五)开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采矿产资源的环境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影响评价报告;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六)国务院地质矿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产主管部门规定提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交的其他资料。 申 任。 签、加盖检验、 请开采国家规划矿 检测、 检疫印 区或者对国民经济 章。” 5.《行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 政许可法》第六 区内的矿产资源和 十一条“行政机 国家实行保护性开 关应 当建立健 采的特定矿种的,还 全监督制度,通 应当提交国务院有 过核查反映被 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许可人从事行 文件。 申请开采石 政许可事项活 油、天然气的,还应 动情况的有关 当提交国务院批准 材料,履行监督 设立石油公司或者 责任。……” 同意进行石油、天然 气开采的批准文件 以及采矿企业法人 资格证明。 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 办理采矿许可证时,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复方案,报有批准权 的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依照 前款规定已编制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治理恢复方案的,不 再单独进行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第十 五条 采矿权人扩 大开采规模、变更矿 区范围或者开采方 式的,应当重新编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治理恢复方案,并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土地复垦条例: 第十一条 土地复 垦义务人应当按照 土地复垦标准和国 务院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的规定编制土 地复垦方案。第十三 条 土地复垦义务 人应当在办理建设 用地申请或者采矿 权申请手续时,随有 关报批材料报送土 地复垦方案。 土地 复垦义务人未编制 土地复垦方案或者 土地复垦方案不符 合要求的,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不得批 准建设用地,有批准 权的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不得颁发采矿 许可证。 本条例施 行前已经办理建设 用地手续或者领取 采矿许可证,本条例 施行后继续从事生 产建设活动造成土 地损毁的,土地复垦 义务人应当按照国 务院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的规定补充编 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 实施办法: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 定的生产建设项目,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 当在办理建设用地 申请或者采矿权申 请手续时,依据国土 资源部《土地复垦方 案编制规程》的要求, 组织编制土地复垦 方案,随有关报批材 料报送有关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 用地审查和采矿权 审批的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负责对土地 复垦义务人报送的 土地复垦方案进行 审查。 国土资源部办 公厅关于做好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方案编报有 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实行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理恢复方案、土地复 垦方案编制及评审 工作“三合一”的通 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矿产资源法》(1996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年 8 月八届全国人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大常委会第二十一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行 开采 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9 政 矿产 “勘查、开采矿产资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许 资源 源,必须依法分别申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可 审批 请、经批准取得探矿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权、采矿权,并办理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登记……”《中华人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材料的目录和 法》(1996 年 8 月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通过)第十五条“设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立矿山企业,必须符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合国家规定的资质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条件,并依照法律和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国家有关规定,由审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批机关对其矿区范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围、矿山设计或者开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采方案、生产技术条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件、安全措施和环境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保护措施等进行审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查;审查合格的,方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予批准。”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矿产资源开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采登记管理办法》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1998 年 2 月国务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院令第 241 号)第四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条“采矿权申请人在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提出采矿权申请前,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应当根据经批准的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请划定矿区范围。”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矿产资源开 5.事中 4.《行政许可 采登记管理办法》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1998 年 2 月国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院令第 241 号)第三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条“开采下列矿产资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源,由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审批登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记,颁发采矿许可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矿产资源法》(1996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年 8 月八届全国人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大常委会第二十一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开采 行 10 政 许 可 矿产 资源 划定 矿区 范围 批准 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勘查、开采矿产资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源,必须依法分别申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请、经批准取得探矿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权、采矿权,并办理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登记……”《中华人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材料的目录和 法》(1996 年 8 月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通过)第十五条“设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立矿山企业,必须符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合国家规定的资质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条件,并依照法律和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国家有关规定,由审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批机关对其矿区范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围、矿山设计或者开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采方案、生产技术条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件、安全措施和环境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保护措施等进行审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查;审查合格的,方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予批准。”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矿产资源开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采登记管理办法》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1998 年 2 月国务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院令第 241 号)第四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条“采矿权申请人在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提出采矿权申请前,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应当根据经批准的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请划定矿区范围。”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矿产资源开 5.事中 4.《行政许可 采登记管理办法》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1998 年 2 月国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院令第 241 号)第三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条“开采下列矿产资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源,由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审批登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记,颁发采矿许可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第五十六条建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设单位使用国有土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地的,应当按照土地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使用权出让等有偿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行 11 政 许 可 建设 用地 改变 用途 审核 使用合同的约定或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者土地使用权划拨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批准文件的规定使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用土地;确需改变该 材料的目录和 幅土地建设用途的,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应当经有关人民政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门同意,报原批准用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内改变土地用途的,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在报批前,应当先经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有关城市规划行政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主管部门同意。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12 行 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政 项目 土地管理法》(2004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许 用地 年 8 月十届全国人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可 预审 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会议修正)第五十二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条“建设项目可行性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研究论证时,土地行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政主管部门可以根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据土地利用总体规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划、土地利用年度计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划和建设用地标准, 对建设用地有关事 材料的目录和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项进行审查,并提出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意见。”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施条例》(1998 年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12 月国务院令第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256 号)第二十二条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具体建设项目需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要占用土地利用总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的,按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照下列规定办理:建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论证时,由土地行政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主管部门对建设用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地有关事项进行审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查,提出建设项目用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地预审报告;可行性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研究报告报批时,必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须附具土地行政主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管部门出具的建设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项目用地预审报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告。”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14 行 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政 使用 54.56 条;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许 权转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可 让及 《中华人民共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补办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出让 理法 》11.17.39.43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手续 条;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中华人民共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施条例》第 22.23 条; 《划拨土地使 材料的目录和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用权管理办法 》;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城镇国有土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让暂行条例 》;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协议出让国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关于印发<招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标拍卖挂牌出让国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试行)和<协议出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规范>(试行)的通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知》(国土资发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2006]114 号)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关于印发<国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土资源部关于加强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土地资产管理促进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展的若干意见>的通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知》(国土资发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1999】433 号)。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划拨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土地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使用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行 权和 15 政 地上 许 建筑 可 物及 附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 55 号)第二 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物所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有权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转让、 材料的目录和 出租、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抵押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审批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国有 《城镇国有土地使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行 土地 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16 政 使用 行条例》第四章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许 权租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可 赁审 《规范国有土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批 地租赁若干意见》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和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的,转让房地产时,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国有 应当按照国务院规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建设 定,报有批准权的人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行 用地 民政府审批。有批准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17 政 使用 权的人民政府准予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许 权转 转让的,应当由受让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可 让、出 方办理土地使用权 材料的目录和 租审 出让手续,并依照国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核 家有关规定缴纳土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地使用权出让金。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以划拨方式取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得土地使用权的,转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让房地产报批时,有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按照国务院规定决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定可以不办理土地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国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务院规定将转让房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地产所获收益中的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或者作其他处理。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城镇国有土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让暂行条例(国务院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令第 55 号)第四十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五条:符合下列条件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的,经市、县人民政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府土地管理部门和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和地上建筑物,其他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附着物所有权可以 5.事中 4.《行政许可 转让、出租、抵押: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一)土地使用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者为公司、企业、其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二)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三)具有地上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合法的产权证明;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四)依照本条 任。 签、加盖检验、 例第二章的规定签 检测、 检疫印 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章。” 5.《行 合同,向当地市、县 政许可法》第六 人民政府补交土地 十一条“行政机 使用权出让金或者 关应 当建立健 以转让、出租、抵押 全监督制度,通 所获收益抵交土地 过核查反映被 使用权出让金。 转 许可人从事行 让、出租、抵押前款 政许可事项活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动情况的有关 分别依照本条例第 材料,履行监督 三章、第四章和第五 责任。……” 章的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国有 行 18 政 许 可 建设 用地 使用 权协 议出 让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土地管理法》《中华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材料的目录和 地产管理法》《中华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理法实施条例》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行 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19 政 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许 用地 四条:建设单位使用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可 使用 国有土地,应当以出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权划 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拨审 取得;但是,下列建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核 设用地,经县级以上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可以以划拨方式取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得: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和 (一)国家机关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用地和军事用地;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二)城市基础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设施用地和公益事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业用地;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三)国家重点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扶持的能源、交通、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水利等基础设施用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地;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四)法律、行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用地。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理法》第十二条第一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款:土地使用权出让,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由市、县人民政府有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行 用地 六条:建设单位使用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20 政 使用 国有土地的,应当按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许 权改 照土地使用权出让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可 变土 等有偿使用合同的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地用 约定或者土地使用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途审 权划拨批准文件的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核 规定使用土地;确需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改变该幅土地建设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用途的,应当经有关 材料的目录和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主管部门同意,报原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批准用地的人民政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府批准。其中,在城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市规划区内改变土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地用途的, 在报批前, 应当先经有关城市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同意。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城镇国有土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让暂行条例(国务院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令第 55 号)第十八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条:土地使用者需要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让合同规定的土地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用途的,应当征得出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让方同意并经土地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管理部门和城市规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划部门批准,依照本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章的有关规定重新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让合同,调整土地使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用权出让金,并办理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登记。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用地 三条:经批准的建设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使用 项目需要使用国有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行 权出 建设用地的,建设单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21 政 让后 位应当持法律、行政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许 土地 法规规定的有关文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可 使用 件,向有批准权的县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权分 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割转 然资源主管部门提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让批 出建设用地申请,经 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材料的目录和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审查,报本级人民政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府批准。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理法》第十二条第一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款:土地使用权出让,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由市、县人民政府有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法人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其他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组织 (2006 年 5 月国务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需要 院令第 469 号)第十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行 利用 七条“法人或者其他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22 政 属于 组织需要利用属于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许 国家 国家秘密的基础测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可 秘密 绘成果的,应当提出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的基 明确的利用目的和 材料的目录和 础测 范围,报测绘成果所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绘成 在地的测绘行政主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果审 批 管部门审批”。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采煤 《山西省人民政府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行 沉陷 办公厅转发省发展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23 政 区项 和改革委等部门关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许 目规 于下放深化采煤沉 材料的目录和 可 划选 陷区治理项目审批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址 权限的意见的通知》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24 行 采矿 《国土资源部关于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政 权补 进一步完善采矿权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许 可 证 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的通知》(国土资发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2011〕14 号)(三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十四)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和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25 开采 1.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 行 矿产 公示法定应 法》第三十条第 政 资源 《山西省矿产资源 当提交的材 一款“行政机关 许 划定 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料;一次性 应当将法律、法 可 矿区 告知补正材 规、规章规定的 范围 料;依法受 有关行政许可 批复 理或不予受 的事项、依据、 延续 理申请(不 条件、数量、程 予受理的说 序、期限以 需 明理由)。 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和 2.审查 申请书示范文 责任:对申 本等在办公场 请人提交的 所公示。” 2. 申请材料进 《行政许可法》 行审查,提 第三十四条第 出审查意见。一款:行政机关 3.决定 应当对申请人 责任:在规 提交的申请材 定期限内作 料进行审查。 出许可或不 3.《行政许可 予许可的书 法》第三十八条: 面决定;不 申请人的申请 予许可应告 符合法定条件、 知理由,并 标准的,行政机 告知相对人 关应当依法作 申请复议或 出准予行政许 提起行政诉 可的书面决定。 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 4.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书面决 定期限内向 定的,应当说明 申请人送达 理由,并告知申 行政许可证 请人享有依法 件;建立信 申请行政复议 息档案;公 或者提起行政 开有关信息。诉讼的权利。 5.事中 4.《行政许可 事后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 “行政机关作 中事后监管 出准予行政许 措施,加强 可的决定,应当 监管。 自作出决定 之 6.法律 日起十日内向 法规规章文 申请人颁发、送 件规定应履 达行政许 可证 行的其他责 件,或者加贴标 任。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5.《行 政许可法》第六 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 1.受理责任:《不动产登记 条例》(国务院令第 公示法定应 暂行条例》(国 行 26 政 确 认 新建 商品 房转 让确 认 656 号)第十六条: 当提交的材 务院令第 656 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 料;一次性 第十六条:申请 列材料,并对申请材 告知补正材 人应当提交下 料的真实性负责: 料;依法受 列材料,并对申 理或不予受 请材料的真实 (一)登记申请 理申请(不 书; 性负责: 予受理的说 (二)申请人、明理由)。 (一)登记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 申请书; 2.审查 料、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 (三)相关的不 责任:对申 人、代理人身份 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请人提交的 证明材料、授权 材料、登记原因证明 申请材料进 委托书; 文件、不动产权属证 行审查,提 (三)相关 书; 出审查意见。的不动产权属 (四)不动产界 3.决定 来源证明材料、 址、空间界限、面积 责任:在规 登记原因证明 等材料; 定期限内作 文件、不动产权 (五)与他人利 出书面决定。 属证书; 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4.送达 (四)不动 (六)法律、行 责任:在规 产界址、空间界 政法规以及本条例 定期限内制 限、面积等材料; 实施细则规定的其 定并向申请 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 构应当在办公场所 (五)与他 人送达法律 人利害关系的 证件。 5.事中 说明材料; (六) 法律、 和门户网站公开申 事后责任: 行政法规以及 请登记所需材料目 建立健全事 本条例实施细 录和示范文本等信 中事后监管 则规定的其他 息。 措施,加强 材料。 《不动产登记 条例实施细则》第九 条 监管。 不动产登 6.法律 记机构应当在 法规规章文 办公场所和门 《房屋登记办 件规定应履 户网站公开申 法》第三十三条:申 行的其他责 请登记所需材 请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登记申请 书; (二)申请人身 任。 料目录和示范 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 登记条例实施 细则》第九条 《房屋登 份证明; 记办法》第三十 (三)房屋所有 三条:申请房屋 权证书或者房地产 所有权转移登 权证书; 记,应当提交下 (四)证明房屋 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材料; (五)其他必要 材料。 列材料: (一)登记 申请书; (二)申请 人身份证明; 前款第(四)项 (三)房屋 材料,可以是买卖合 所有权证书或 同、互换合同、赠与 者房地产权证 合同、受遗赠证明、 书; 继承证明、 分割协议、 (四)证明 合并协议、人民法院 房屋所有权发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 生转移的材料; 效的法律文书,或者 (五)其他 其他证明房屋所有 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 项材料,可以是 买卖合同、互换 合同、 赠与合同、 受遗赠证明、继 承证明、分割协 议、合并协议、 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 效的法律文书, 或者其他证明 房屋所有权发 生转移的材料。 27 行 还迁 《不动产登记暂行 1.受理责任:《不动产登记 政 房转 条例》(国务院令第 公示法定应 暂行条例》(国 确 让确 656 号)第十六条: 当提交的材 务院令第 656 号) 认 认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 料;一次性 第十六条:申请 列材料,并对申请材 告知补正材 人应当提交下 料的真实性负责: 料;依法受 列材料,并对申 理或不予受 请材料的真实 (一)登记申请 理申请(不 书; 性负责: 予受理的说 (二)申请人、明理由)。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 (一)登记 申请书; 2.审查 料、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 (三)相关的不 责任:对申 人、代理人身份 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请人提交的 证明材料、授权 材料、登记原因证明 申请材料进 委托书; 文件、不动产权属证 行审查,提 (三)相关 书; 出审查意见。的不动产权属 (四)不动产界 3.决定 来源证明材料、 址、空间界限、面积 责任:在规 登记原因证明 等材料; 定期限内作 文件、不动产权 (五)与他人利 出书面决定。 属证书; 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4.送达 (四)不动 (六)法律、行 责任:在规 产界址、空间界 政法规以及本条例 定期限内制 限、面积等材料; 实施细则规定的其 定并向申请 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 构应当在办公场所 (五)与他 人送达法律 人利害关系的 证件。 5.事中 说明材料; (六) 法律、 和门户网站公开申 事后责任: 行政法规以及 请登记所需材料目 建立健全事 本条例实施细 录和示范文本等信 中事后监管 则规定的其他 息。 《不动产登记 条例实施细则》第九 条 措施,加强 监管。 材料。 不动产登 6.法律 记机构应当在 法规规章文 办公场所和门 《房屋登记办 件规定应履 户网站公开申 法》第三十三条:申 行的其他责 请登记所需材 请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登记申请 书; (二)申请人身 任。 料目录和示范 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 登记条例实施 细则》第九条 《房屋登 份证明; 记办法》第三十 (三)房屋所有 三条:申请房屋 权证书或者房地产 所有权转移登 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 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材料; (五)其他必要 材料。 记,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登记 申请书; (二)申请 人身份证明; 前款第(四)项 (三)房屋 材料,可以是买卖合 所有权证书或 同、互换合同、赠与 者房地产权证 合同、受遗赠证明、 书; 继承证明、 分割协议、 (四)证明 合并协议、人民法院 房屋所有权发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 生转移的材料; 效的法律文书,或者 (五)其他 其他证明房屋所有 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 项材料,可以是 买卖合同、互换 合同、 赠与合同、 受遗赠证明、继 承证明、分割协 议、合并协议、 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 效的法律文书, 或者其他证明 房屋所有权发 生转移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 1.受理责任:《不动产登记 条例》(国务院令第 公示法定应 暂行条例》(国 656 号)第十六条: 当提交的材 务院令第 656 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 料;一次性 第十六条:申请 列材料,并对申请材 告知补正材 人应当提交下 行 28 政 确 认 房改 房、集 资房 转让 确认 料的真实性负责: 料;依法受 列材料,并对申 理或不予受 请材料的真实 (一)登记申请 理申请(不 书; 予受理的说 (二)申请人、明理由)。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 料、授权委托书; 性负责: (一)登记 申请书; 2.审查 (二)申请 (三)相关的不 责任:对申 人、代理人身份 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请人提交的 证明材料、授权 材料、登记原因证明 申请材料进 委托书; 文件、不动产权属证 行审查,提 (三)相关 书; 出审查意见。的不动产权属 (四)不动产界 3.决定 来源证明材料、 址、空间界限、面积 责任:在规 登记原因证明 等材料; 定期限内作 文件、不动产权 (五)与他人利 出书面决定。 属证书; 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4.送达 (四)不动 (六)法律、行 责任:在规 产界址、空间界 政法规以及本条例 定期限内制 限、面积等材料; 实施细则规定的其 定并向申请 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 构应当在办公场所 (五)与他 人送达法律 人利害关系的 证件。 5.事中 说明材料; (六) 法律、 和门户网站公开申 事后责任: 行政法规以及 请登记所需材料目 建立健全事 本条例实施细 录和示范文本等信 中事后监管 则规定的其他 息。 《不动产登记 条例实施细则》第九 条 措施,加强 监管。 材料。 不动产登 6.法律 记机构应当在 法规规章文 办公场所和门 《房屋登记办 件规定应履 户网站公开申 法》第三十三条:申 行的其他责 请登记所需材 请房屋所有权转移 任。 料目录和示范 登记,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登记申请 书; (二)申请人身 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 登记条例实施 细则》第九条 《房屋登 份证明; 记办法》第三十 (三)房屋所有 三条:申请房屋 权证书或者房地产 所有权转移登 权证书; 记,应当提交下 (四)证明房屋 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材料; (五)其他必要 材料。 列材料: (一)登记 申请书; (二)申请 人身份证明; 前款第(四)项 (三)房屋 材料,可以是买卖合 所有权证书或 同、互换合同、赠与 者房地产权证 合同、受遗赠证明、 书; 继承证明、 分割协议、 (四)证明 合并协议、人民法院 房屋所有权发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 生转移的材料; 效的法律文书,或者 (五)其他 其他证明房屋所有 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 项材料,可以是 买卖合同、互换 合同、 赠与合同、 受遗赠证明、继 承证明、分割协 议、合并协议、 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 效的法律文书, 或者其他证明 房屋所有权发 生转移的材料。 《房产测绘管理办 1.受理责任:《房产测绘管 法》(2000 年建设 公示法定应 理办法》(2000 行 房产 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 当提交的材 年建设部 国家 29 政 测绘 83 号)十八条:用 料;一次性 测绘局令第 83 确 成果 于房屋权属登记等 告知补正材 号)十八条:用 认 审核 房产管理的房产测 料;依法受 于房屋权属登 绘成果,房地产行政 理或不予受 记等房产管理 主管部门应当对施 理申请(不 的房产测绘成 测单位的资格、测绘 予受理的说 果,房地产行政 成果的适用性、界址 明理由)。 主管部门应当 点准确性、面积测算 对施测单位的 依据与方法等内容 2.审查 资格、测绘成果 进行审核。审核后的 责任:对申 的适用性、界址 房产测绘成果纳入 请人提交的 点准确性、面积 房产档案统一管理。申请材料进 测算依据与方 行审查,提 法等内容进行 出审查意见。审核。审核后的 3.决定 房产测绘成果 责任:在规 纳入房产档案 定期限内作 出书面决定。 4.送达 责任:在规 定期限内制 定并向申请 人送达法律 证件。 5.事中 事后责任: 建立健全事 统一管理。 中事后监管 措施,加强 监管。 6.法律 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 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 1.受理责任:《不动产登记 条例》(国务院令第 公示法定应 暂行条例》(国 656 号)第十六条: 当提交的材 务院令第 656 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 料;一次性 第十六条:申请 列材料,并对申请材 告知补正材 人应当提交下 行 存量 料的真实性负责: 料;依法受 列材料,并对申 30 政 房转 确 让确 认 认 理或不予受 请材料的真实 (一)登记申请 理申请(不 书; 予受理的说 (二)申请人、明理由)。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 料、授权委托书; 性负责: (一)登记 申请书; 2.审查 (二)申请 (三)相关的不 责任:对申 人、代理人身份 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请人提交的 证明材料、授权 材料、登记原因证明 申请材料进 委托书; 文件、不动产权属证 行审查,提 (三)相关 书; 出审查意见。的不动产权属 (四)不动产界 3.决定 来源证明材料、 址、空间界限、面积 责任:在规 登记原因证明 等材料; 定期限内作 文件、不动产权 (五)与他人利 出书面决定。 属证书; 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4.送达 (四)不动 (六)法律、行 责任:在规 产界址、空间界 政法规以及本条例 定期限内制 限、面积等材料; 实施细则规定的其 定并向申请 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 构应当在办公场所 (五)与他 人送达法律 人利害关系的 证件。 5.事中 说明材料; (六) 法律、 和门户网站公开申 事后责任: 行政法规以及 请登记所需材料目 建立健全事 本条例实施细 录和示范文本等信 中事后监管 则规定的其他 息。 《不动产登记 条例实施细则》第九 条 措施,加强 监管。 材料。 不动产登 6.法律 记机构应当在 法规规章文 办公场所和门 《房屋登记办 件规定应履 户网站公开申 法》第三十三条:申 行的其他责 请登记所需材 请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登记申请 书; (二)申请人身 任。 料目录和示范 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 登记条例实施 细则》第九条 《房屋登 份证明; 记办法》第三十 (三)房屋所有 三条:申请房屋 权证书或者房地产 所有权转移登 权证书; 记,应当提交下 (四)证明房屋 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材料; (五)其他必要 材料。 列材料: (一)登记 申请书; (二)申请 人身份证明; 前款第(四)项 (三)房屋 材料,可以是买卖合 所有权证书或 同、互换合同、赠与 者房地产权证 合同、受遗赠证明、 书; 继承证明、 分割协议、 (四)证明 合并协议、人民法院 房屋所有权发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 生转移的材料; 效的法律文书,或者 (五)其他 其他证明房屋所有 必要材料。 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前款第 (四) 项材料,可以是 买卖合同、互换 合同、 赠与合同、 受遗赠证明、继 承证明、分割协 议、合并协议、 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 效的法律文书, 或者其他证明 房屋所有权发 生转移的材料。 行 31 政 确 认 存量 房网 签备 案、撤 销 《房地产经纪管理 1.受理责任:《房地产经纪 办法》(住房和城乡 公示法定应 管理办法》(住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 当提交的材 房和城乡建设 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 料;一次性 部 国家发展和 源和社会保 告知补正材 改革委员会 人 料;依法受 力资源和社会 障部令第 8 号)理或不予受 保 《房屋交易与 理申请(不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予受理的说 障部令第 (建办房[2015]45 明理由)。 8 号) 号) 《房屋交 《国务院办公 2.审查 易与产权管理 厅关于促进房地产 责任:对申 工作导则》(建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提交的 办房[2015]45 的通知》(国办发 申请材料进 [2010]4 号) 行审查,提 号) 《国务院 《关于加强房 出审查意见。办公厅关于促 3.决定 进房地产市场 地产中介管理促进 行业健康发展的意 责任:在规 平稳健康发展 见》(建房 定期限内作 的通知》(国办 [2016]168 号) 出书面决定。发[2010]4 号) 《住建部办公厅 4.送达 《关于加 《关于加快推进全 责任:在规 强房地产中介 国房地产库存和交 定期限内制 管理促进行业 易监测平台建设的 定并向申请 健康发展的意 通知》(建房办函 人送达法律 [2016]582 号) 山西省化解房 证件。 5.事中 见》(建房 [2016]168 号) 《住建部 地产库存工作领导 事后责任: 办公厅《关于加 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建立健全事 快推进全国房 发<山西省推进新建 中事后监管 地产库存和交 商品房、存量房网 措施,加强 易监测平台建 签系统建设的 工作方案>的通知》 监管。 6.法律 设的通知》(建 房办函 (晋化房办字 法规规章文 [2016]582 [2016]1 号) 件规定应履 号) 行的其他责 山西省化 任。 解房地产库存 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 发<山西省推进 新建商品房、存 量房网 签系统建 设的工作方案> 的通知》(晋化 房办字[2016]1 号) 32 行 不动 《物权法》第十条:1.受理责任:《物权法》第十 政 产统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公示法定应 条:不动产登记, 确 一登 产所在地的登记机 当提交的材 由不动产所在 认 记 构办理。国家对不动 料;一次性 地的登记机构 产实行统一登记制 告知补正材 办理。国家对不 度。统一登记的范围、 料;依法受 动产实行统一 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理或不予受 登记制度。统一 法,由法律、行政法 理申请(不 登记的范围、登 规规定。 予受理的说 记机构和登记 明理由)。 办法,由法律、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国务院 行政法规规定。 2.审查 令第 656 号) 第三条:责任:对申 《不动产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 请人提交的 登记暂行条例》 更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进 (国务院令第 行审查,提 656 号)第三条: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出审查意见。不动产首次登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等,适用本 3.决定 记、变更登记、 条例;第四条:国家 责任:在规 转移登记、注销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 定期限内作 登记、 更正登记、 记制度;第六条:国 出书面决定。异议登记、预告 务院国土资源主管 4.送达 登记、查封登记 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责任:在规 等,适用本条例; 全国不动产登记工 定期限内制 第四条:国家实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定并向申请 行不动产统一 民政府应当确定一 人送达法律 登记制度;第六 个部门为本行政区 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证件。 条:国务院国土 5.事中 资源主管部门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 事后责任: 负责指导、监督 工作,并接受上级人 建立健全事 全国不动产登 民政府不动产登记 中事后监管 记工作。县级以 主管部门的指导、监 措施,加强 上地方人民政 督;第五条:下列不 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监管。 府应当确定一 6.法律 个部门为本行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法规规章文 政区域的不动 (一)集体土地所有 件规定应履 产登记机构,负 权;(二)房屋等建 行的其他责 责不动产登记 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任。 工作,并接受上 (三)森林、林木所 级人民政府不 有权;(四)耕地、 动产登记主管 林地、草地等土地承 部门的指导、监 包经营权;(五)建 督;第五条:下 设用地使用权;(六) 列不动产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七) 依照本条例的 海域使用权;(八) 规定办理登记: 地役权;(九)抵押 (一)集体土地 权;(十)法律规定 所有权;(二) 需要登记的其他不 房屋等建筑物、 动产权利。第七条: 构筑物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三)森林、林 产所在地的县级人 木所有权;(四) 民政府不动产等机 耕地、林地、草 构办理;直辖市、社 地等土地承包 区的市人民政府可 经营权;(五) 以确定本级不动产 建设用地使用 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权;(六)宅基 所属各区的不动产 地使用权;(七) 登记。 海域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 (八)地役权;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九)抵押权; (国土资源部令第 (十)法律规定 63 号) 需要登记的其 《不动产登记 他不动产权利。 操作规范(试行)》 第七条:不动产 (国土资规〔2016〕 登记由不动产 6 号) 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不动 产等机构办理; 直辖市、社区的 市人民政府可 以确定本级不 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 各区的不动产 登记。 《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国 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 《不动产 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国 土资规〔2016〕 6 号) 行 33 政 确 认 不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 产权 物权法》第 10 条: 公示法定应 和国物权法》第 证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当提交的材 10 条:不动产登 和不 产所在地的登记机 料;一次性 记,由不动产所 动产 构办理。 告知补正材 在地的登记机 登记 料;依法受 证明 国家对不动产 理或不予受 构办理。 的换 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理申请(不 国家对不 发、补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 予受理的说 动产实行统一 发、注 记机构和登记办法,明理由)。 登记制度。统一 销 登记的范围、登 由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2.审查 记机构和登记 《不动产登记 责任:对申 办法,由法律、 暂行条例》 第 228 条。请人提交的 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 申请材料进 《不动产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审查,提 登记暂行条例》 第 223 条。 《不动产登记 出审查意见。 第 228 条。 3.决定 《不动产 操作规范(试行)》责任:在规 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条:切实加强机 定期限内作 实施细则》第 构建设,为实施统一 出书面决定。 登记提供组织保障 4.送达 223 条。 《不动产 不动产统一登 责任:在规 登记操作规范 记制度落地实施需 定期限内制 (试行)》第一 要运转有效的机构 定并向申请 条:切实加强机 作保障。机构建设到 人送达法律 构建设,为实施 位、人员划转到位、 证件。 统一登记提供 职责履行到位是机 5.事中 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事后责任: 组织保障 不动产统 也是按照《条例》、建立健全事 一登记制度落 《实施细则》和《规 中事后监管 地实施需要运 范》开展工作的先决 措施,加强 转有效的机构 条件。为确保不动产 统一登记制度的顺 监管。 作保障。机构建 6.法律 设到位、人员划 利实施,各地要尽快 法规规章文 转到位、职责履 落实职责机构整合 件规定应履 行到位是机构 文件的要求,迅速将 行的其他责 建设的基本要 文件确定的事项落 任。 求,也是按照 实到位,切实加强不 《条例》、《实 动产登记机构建设, 施细则》和《规 明确组织架构和领 范》开展工作的 导班子,确保原来从 先决条件。为确 事各类登记的业务 保不动产统一 骨干划转到位、落实 登记制度的顺 到岗。 利实施,各地要 不动产登记的 尽快落实职责 申请、受理、审核、 机构整合文件 登簿、发证等是不动 的要求,迅速将 产登记机构的法定 文件确定的事 职责,要确保不动产 项落实到位,切 登记机构登记职责 实加强不动产 的完整性,不得违法 登记机构建设, 违规随意割裂、 拆分, 明确组织架构 不得将不动产登记 和领导班子,确 的审核职责游离于 保原来从事各 整个登记程序之外, 类登记的业务 或分割到不同部门 骨干划转到位、 办理。各级不动产登 落实到岗。 记机构在实施不动 不动产登 产统一登记制度过 记的申请、 受理、 程中,既要做好不动 审核、登簿、发 产登记与相关行业 证等是不动产 监管、交易管理等工 登记机构的法 作的有效衔接,确保 定职责,要确保 平稳有序,也要严格 不动产登记机 按照有关规定,全面 构登记职责的 落实和履行法定职 完整性,不得违 责,以高度负责的态 法违规随意割 度依法合理审慎开 裂、拆分,不得 展登记审核,保证登 将不动产登记 记簿记载的不动产 的审核职责游 权利真实准确。 离于整个登记 程序之外,或分 割到不同部门 办理。各级不动 产登记机构在 实施不动产统 一登记制度过 程中,既要做好 不动产登记与 相关行业监管、 交易管理等工 作的有效衔接, 确保平稳有序, 也要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全面 落实和履行法 定职责,以高度 负责的态度依 法合理审慎开 展登记审核,保 证登记簿记载 的不动产权利 真实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 物权法》第 10 条: 公示法定应 和国物权法》第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当提交的材 10 条:不动产登 产所在地的登记机 料;一次性 记,由不动产所 构办理。 告知补正材 在地的登记机 料;依法受 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 理或不予受 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理申请(不 行 34 政 确 认 国家对不 不动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 予受理的说 动产实行统一 产登 记机构和登记办法,明理由)。 登记制度。统一 登记的范围、登 记资 由法律、行政法规规 料查 询 定。 2.审查 记机构和登记 《不动产登记 责任:对申 办法,由法律、 暂行条例》 第 228 条。请人提交的 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 申请材料进 《不动产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审查,提 登记暂行条例》 第 97 条:国家实行 出审查意见。 第 228 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依 法查询制度。 3.决定 《不动产 责任:在规 登记暂行条例 权利人、利害关 定期限内作 实施细则》第 97 系人按照《条例》第 出书面决定。条:国家实行不 二十七条规定依法 4.送达 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复制不动产登 责任:在规 依法查询制度。 记资料的,应当到具 定期限内制 权利人、利 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定并向申请 害关系人按照 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人送达法律 《条例》第二十 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 证件。 七条规定依法 5.事中 查询、复制不动 询、复制其不动产登 事后责任: 产登记资料的, 记资料。 建立健全事 应当到具体办 因不动产交易、中事后监管 理不动产登记 继承、诉讼等涉及的 措施,加强 的不动产登记 利害关系人可以查 询、复制不动产自然 监管。 6.法律 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 状况、权利人及其不 法规规章文 以查询、复制其 动产查封、抵押、预 件规定应履 不动产登记资 告登记、异议登记等 行的其他责 状况。 任。 料。 因不动产 人民法院、人民 交易、继承、诉 检察院、国家安全机 讼等涉及的利 关、监察机关等可以 害关系人可以 依法查询、复制与调 查询、复制不动 查和处理事项有关 产自然状况、权 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利人及其不动 其他有关国家 产查封、抵押、 机关执行公务依法 预告登记、异议 查询、复制不动产登 登记等状况。 记资料的,依照本条 人民法院、 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国 涉及国家秘密 家安全机关、监 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察机关等可以 的查询,按照保守国 依法查询、复制 家秘密法的有关规 与调查和处理 定执行。 事项有关的不 《不动产登记 动产登记资料。 操作规范(试行)》 第 20 条。 其他有关 国家机关执行 公务依法查询、 复制不动产登 记资料的,依照 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 秘密的不动产 登记资料的查 询,按照保守国 家秘密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不动产 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第 20 条。 1.受理责任: 科学制定表 彰方案,对 《土地复垦条例》第 申报的材料 土地 九条国家鼓励和支 进行受理。 复垦 持土地复垦科学研 行 工作 究和技术创新,推广 35 2.审查 政 中作 先进的土地复垦技 责任:对奖 奖 出突 术。对在土地复垦工 励对象的材 《土地复垦条 例》第九条国家 鼓励和支持土 地复垦科学研 究和技术创新, 推广先进的土 地复垦技术。对 在土地复垦工 励 出贡 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料进行审核。 作中作出突出 献奖 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贡献的单位和 励 级以上人民政府给 个人,由县级以 予表彰。 上人民政府给 予表彰。 3.公示责任: 对拟奖励对 象进行公示。 4.决定 责任:做出 奖励的决定, 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行 36 政 奖 励 古生 《古生物化石保护 1.受理责任:《古生物化石 物化 条例》第九条县级以 科学制定表 保护条例》第九 石保 上人民政府应当组 彰方案,对 条县级以上人 护工 织有关部门开展古 申报的材料 民政府应当组 作中 生物化石保护知识 进行受理。 织有关部门开 做出 的宣传教育,增强公 展古生物化石 突出 众保护古生物化石 2.审查 保护知识的宣 成绩 的意识,并按照国家 责任:对奖 传教育,增强公 奖励 有关规定对在古生 励对象的材 众保护古生物 物化石保护工作中 料进行审核。化石的意识,并 做出突出成绩的单 按照国家有关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定对在古生 物化石保护工 作中做出突出 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 3.公示责任: 对拟奖励对 象进行公示。 4.决定 责任:做出 奖励的决定, 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古生物化石保护 1.受理责任:《古生物化石 对在 条例》(国务院令第 科学制定表 保护条例》(国 古生 37 580 号) 彰方案,对 务院令第 580 号) 物化 申报的材料 石保 第九条 县级以 进行受理。 第九条 县 护工 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级以上人民政 行 作中 强对古生物化石保 2.审查 府应当加强对 政 做出 护工作的领导,将古 责任:对奖 古生物化石保 奖 突出 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励对象的材 护工作的领导, 励 成绩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料进行审核。将古生物化石 的单 财政预算。 保护工作所需 位和 县级以上人民 经费列入本级 个人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财政预算。 给予 部门开展古生物化 县级以上 奖励 石保护知识的宣传 人民政府应当 教育,增强公众保护 组织有关部门 古生物化石的意识,3.公示责任:开展古生物化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对拟奖励对 石保护知识的 定对在古生物化石 象进行公示。宣传教育,增强 保护工作中做出突 4.决定 公众保护古生 出成绩的单位和个 责任:做出 物化石的意识, 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决定,并按照国家有 依法送达。 关规定对在古 生物化石保护 工作中做出突 出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奖 励。 5.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行 38 政 奖 励 对勘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 查、开 矿产资源法》 科学制定表 和国矿产资源 发、保 彰方案,对 护矿 第九条在勘查、申报的材料 产资 开发、保护矿产资源 进行受理。 法》 第九条在 源和 和进行科学技术研 勘查、开发、保 进行 究等方面成绩显著 2.审查 护矿产资源和 科学 的单位和个人,由各 责任:对奖 进行科学技术 技术 级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对象的材 研究等方面成 研究 励。 料进行审核。绩显著的单位 的奖 和个人,由各级 励 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3.公示责任: 对拟奖励对 象进行公示。 4.决定 责任:做出 奖励的决定, 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 科学制定表 彰方案,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测 行 量标 39 政 志保 奖 护工 申报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测量标志 进行受理。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保护条例》(国 (国务院令第 203 号) 第七条对在保 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2.审查 责任:对奖 励对象的材 务院令第 203 号) 第七条对 在保护永久性 励 作的 料进行审核。 测量标志工作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奖励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中做出显著成 予奖励。 绩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3.公示责任: 对拟奖励对 象进行公示。 4.决定 责任:做出 奖励的决定, 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行 40 政 奖 励 对测 【行政法规】《中华 1.受理责任:【行政法规】 绘成 人民共和国测绘成 科学制定表 《中华人民共 果管 果管理条例》(国务 彰方案,对 和国测绘成果 理工 作的 院令 469 号) 申报的材料 管理条例》(国 进行受理。 务院令 469 号) 奖励 第五条对在测 绘成果管理工作中 2.审查 第五条对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责任:对奖 在测绘成果管 位和个人,由有关人 励对象的材 理工作中做出 民政府或者部门给 料进行审核。突出贡献的单 予表彰和奖励。 位和个人,由有 关人民政府或 者部门给予表 彰和奖励。 3.公示责任: 对拟奖励对 象进行公示。 4.决定 责任:做出 奖励的决定, 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 科学制定表 彰方案,对 地质 灾害 行 41 政 奖 防治 工作 中做 出突 《地质灾害防治条 申报的材料 例》第九条任何单位 进行受理。 和个人对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中的违法 2.审查 行为都有权检举和 责任:对奖 控告。在地质灾害防 励对象的材 《地质灾害防 治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 人对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中的 违法行为都有 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 励 治工作中做出突出 料进行审核。 出贡 治工作中做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献奖 突出贡献的单 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位和个人,由人 励。 民政府给予奖 励。 3.公示责任: 对拟奖励对 象进行公示。 4.决定 责任:做出 奖励的决定, 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行 42 政 检 查 对地 1、《国务院关于取 1.检查责任:1、《国务院关 质勘 消一批行政许可事 根据法律法 于取消一批行 查活 项的决定》(国发 规对相关工 政许可事项的 动的 〔2017〕46 号): 作开展检查。决定》(国发 行政 “取消审批后,国土 〔2017〕46 检查 资源部通过以下措 2.处置 号):“取消审 施加强事中事后监 责任:根据 批后,国土资源 管”。2、《国土资 有关规定作 部通过以下措 源部关于取消地质 出相应处置 施加强事中事 勘查资质审批后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的 措施。 后监管”。2、 3.事后 《国土资源部 公告》(2017 年第 管理责任: 关于取消地质 32 号):“国土资 对检查情况 勘查资质审批 源部统筹指导全国 进行汇总、 后加强事中事 地质勘查单位勘查 分类、归档 后监管的公告》 活动的事中事后监 备查,并跟 (2017 年第 32 管工作”。3、参考 踪监测。 号):“国土资 《地质勘查资质管 4.其他:源部统筹指导 理条例》(中华人民 法律法规规 全国地质勘查 共和国国务院令 章文件规定 单位勘查活动 520 号)相关事中事 应履行的责 的事中事后监 后监管措施,第二十 任。 管工作”。3、 条:“建立、健全地 参考《地质勘查 质勘查单位的执业 资质管理条例》 档案管理制度,执业 (中华人民共 档案应当记录地质 和国国务院令 勘查单位的执业经 520 号)相关事 历、工作业绩、职业 中事后监管措 信誉、检查评议、社 施,第二十条: 会投诉和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地 等情况”,第二十九 质勘查单位的 条:“出具虚假地质 执业档案管理 勘查报告的;转包其 制度,执业档案 承担的地质勘查项 应当记录地质 目的;允许其他单位 勘查单位的执 以本单位的名义从 业经历、工作业 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绩、职业信誉、 在委托方取得矿产 检查评议、社会 资源勘查许可证、采 投诉和违法行 矿许可证前,为其进 为等情况”,第 行矿产地质勘查活 二十九条:“出 动的”,第三十条: 具虚假地质勘 “在接受监督检查 查报告的;转包 时,不如实提供有关 其承担的地质 材料,或者拒绝、阻 勘查项目的;允 碍监督检查的”。 许其他单位以 本单位的名义 从事地质勘查 活动的;在委托 方取得矿产资 源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前, 为其进行矿产 地质勘查活动 的”,第三十条: “在接受监督 检查时,不如实 提供有关材料, 或者拒绝、阻碍 监督检查的”。 1、《地质灾害防治 1.检查责任:1、《地质灾害 对地 质灾 行 害防 43 政 治资 检 质单 查 位的 行政 检查 条例》(中华人民共 根据法律法 防治条例》(中 和国国务院令第 规对相关工 华人民共和国 394 号)第二十二条:作开展检查。国务院令第 394 “国家对从事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号)第二十二条: 2.处置 “国家对从事 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责任:根据 地质灾害危险 制度。地质灾害危险 有关规定作 性评估的单位 性评估单位应当具 出相应处置 实行资质管理 备下列条件,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国土 措施。 制度。地质灾害 3.事后 危险性评估单 资源主管部门资质 管理责任: 位应当具备下 审查合格,取得国土 对检查情况 列条件,经省级 资源主管部门颁发 进行汇总、 以上人民政府 的相应等级的资质 分类、归档 国土资源主管 证书后,方可在资质 备查,并跟 部门资质审查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踪监测。 合格,取得国土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 4.其他:资源主管部门 性评估业务”。2、 法律法规规 颁发的相应等 《地质灾害防治条 章文件规定 级的资质证书 例》(中华人民共和 应履行的责 后,方可在资质 国国务院令第 394 任。 等级许可的范 号)第三十六条: 围内从事地质 “承担专项地质灾 灾害危险性评 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估业务”。2、 计、施工和监理的单 《地质灾害防 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治条例》(中华 件,经省级以上人民 人民共和国国 政府国土资源主管 务院令第 394 号) 部门资质审查合格, 第三十六条: 取得国土资源主管 “承担专项地 部门颁发的相应等 质灾害治理工 级的资质证书后,方 程勘查、设计、 可在资质等级许可 施工和监理的 的范围内从事地质 单位,应当具备 灾害治理工程的勘 下列条件,经省 查、设计、施工和监 级以上人民政 理活动,并承担相应 府国土资源主 的责任”。3、《地 管部门资质审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查合格,取得国 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土资源主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门颁发的相应 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等级的资质证 号)第六条:“从事 书后,方可在资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质等级许可的 估的单位,按照本办 范围内从事地 法的规定取得相应 质灾害治理工 的资质证书后,方可 程的勘查、 设计、 在资质证书许可范 施工和监理活 围内承担地质灾害 动,并承担相应 危险性评估业务。县 的责任”。3、 级以上国土资源管 《地质灾害危 理部门负责对本行 险性评估单位 政区域内从事地质 资质管理办法》 灾害危险性评估活 (中华人民共 动的单位进行监督 和国国土资源 检查”。第二十三条: 部令第 29 号) “国土资源管理部 第六条:“从事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地质灾害危险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性评估的单位, 估活动进行监督检 按照本办法的 查时,被检查单位应 规定取得相应 当配合,并如实提供 的资质证书后, 相关材料”。4、《地 方可在资质证 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书许可范围内 查设计施工单位资 承担地质灾害 质管理办法》(中华 危险性评估业 人民共和国国土资 务。县级以上国 源部令第 30 号)第 土资源管理部 五条:“从事地质灾 门负责对本行 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政区域内从事 计和施工活动的单 地质灾害危险 位,应当按照本办法 性评估活动的 的规定取得相应的 单位进行监督 资质证书,在资质证 检查”。第二十 书许可的范围内承 三条:“国土资 担地质灾害治理工 源管理部门对 程项目。县级以上国 本行政区域内 土资源管理部门负 地质灾害危险 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性评估活动进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 行监督检查时, 工程勘查、设计和施 被检查单位应 工的单位进行监督 当配合,并如实 检查”。第二十二条: 提供相关材 “国土资源管理部 料”。4、《地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质灾害治理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程勘查设计施 勘查、设计和施工活 工单位资质管 动进行监督检查时, 理办法》(中华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 人民共和国国 合,并如实提供相关 土资源部令第 材料”。5、《地质 30 号)第五条: 灾害治理工程监理 “从事地质灾 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害治理工程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查、设计和施工 国土资源部令第 31 活动的单位,应 号)第三条:“从事 当按照本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的规定取得相 监理活动的单位,应 应的资质证书, 当在取得相应等级 在资质证书许 的资质证书后,在其 可的范围内承 资质证书许可的范 担地质灾害治 围内从事地质灾害 理工程项目。县 治理工程监理活 级以上国土资 动”。第四条:“国 源管理部门负 土资源部负责甲级 责对本行政区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域内从事地质 监理单位资质的审 灾害治理工程 批和管理。省、自治 勘查、设计和施 区、直辖市国土资源 工的单位进行 管理部门负责乙级 监督检查”。第 和丙级地质灾害治 二十二条:“国 理工程监理单位资 土资源管理部 质的审批和管理”。 门对本行政区 第二十一条:“国土 域内地质灾害 资源管理部门对本 治理工程勘查、 行政区域内地质灾 设计和施工活 害治理工程监理活 动进行监督检 动进行监督检查时, 查时,被检查单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 位应当配合,并 合,并如实提供相关 如实提供相关 材料”。 材料”。5、《地 质灾害治理工 程监理单位资 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土资源 部令第 31 号) 第三条:“从事 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监理活动 的单位,应当在 取得相应等级 的资质证书后, 在其资质证书 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监理 活动”。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 负责甲级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 监理单位资质 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 辖市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负责 乙级和丙级地 质灾害治理工 程监理单位资 质的审批和管 理”。第二十一 条:“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地 质灾害治理工 程监理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时, 被检查单位应 当配合,并如实 提供相关材 料”。 行 对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 1.检查责任:《中华人民共 44 政 山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根据法律法 和国土地管理 检 质环 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规对相关工 法》第七十五条: 查 境保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 作开展检查。违反本法规定, 护与 义务的,由县级以上 拒不履行土地 土地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2.处置 复垦义务的,由 复垦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责任:根据 县级以上人民 有关规定作 政府土地行政 情况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的行 责令缴纳复垦费,专 出相应处置 主管部门责令 政检 项用于土地复垦,可 查 以处以罚款。《土地 措施。 限期改正;逾期 3.事后 不改正的,责令 复垦条例》(国务院 管理责任: 缴纳复垦费,专 令第 592 号) 第五条:对检查情况 项用于土地复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 进行汇总、 垦,可以处以罚 管部门负责全国土 分类、归档 款。《土地复垦 地复垦的监督管理 备查,并跟 条例》(国务院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踪监测。 令第 592 号)第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4.其他:五条:国务院国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法律法规规 土资源主管部 政区域土地复垦的 章文件规定 门负责全国土 监督管理工作。《土 应履行的责 地复垦的监督 地复垦条例实施办 任。 管理工作,县级 法》(国土资源部令 以上地方人民 第 56 号)第二十三 政府国土资源 条县级国土资源主 主管部门负责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本行政区域土 土地复垦义务人使 地复垦的监督 用土地复垦费用的 管理工作。《土 监督管理,发现有不 地复垦条例实 按照规定使用土地 施办法》(国土 复垦费用的,可以按 资源部令第 56 照土地复垦费用使 号)第二十三条 用监管协议的约定 县级国土资源 依法追究土地复垦 主管部门应当 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加强对土地复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 垦义务人使用 上国土资源主管部 土地复垦费用 门应当采取年度检 的监督管理,发 查、专项核查、例行 现有不按照规 稽查、在线监管等形 定使用土地复 式,对本行政区域内 垦费用的,可以 的土地复垦活动进 按照土地复垦 行监督检查。《矿山 费用使用监管 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协议的约定依 (国土资源部令第 法追究土地复 44 号)第二十五条: 垦义务人的违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 约责任。第四十 行政主管部门对采 四条县级以上 矿权人履行矿山地 国土资源主管 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部门应当采取 恢复义务的情况进 年度检查、专项 行监督检查。第二十 核查、 例行稽查、 七条:县级以上国土 在线监管等形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式,对本行政区 在履行矿山地质环 域内的土地复 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垦活动进行监 职责时,有权对矿山 督检查。《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地质环境保护 理恢复方案确立的 规定》(国土资 治理恢复措施落实 源部令第 44 号) 情况和矿山地质环 第二十五条:县 境监测情况进行现 级以上国土资 场检查,对违反本规 源行政主管部 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门对采矿权人 并依法查处。《国土 履行矿山地质 资源部办公厅关于 环境保护与治 做好矿山地质环境 理恢复义务的 保护与土地复垦方 情况进行监督 案编报有关工作的 检查。第二十七 通知》(国土资规 条:县级以上国 〔2016〕21 号)四、 土资源行政主 (二)国土资源部将 管部门在履行 按照《国土资源部随 矿山地质环境 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保护的监督检 规定,加强对经部审 查职责时,有权 查的矿山地质环境 对矿山地质环 保护与土地复垦方 境保护与治理 案执行情况的监督 恢复方案确立 检查。(三)地方各 的治理恢复措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施落实情况和 门要加强对方案编 矿山地质环境 制审查工作的组织 监测情况进行 领导和对方案实施 现场检查,对违 情况的监督管理,按 反本规定的行 照“双随机一公开” 为有权制止并 要求,督促矿山企业 依法查处。《国 切实履行地质环境 土资源部办公 保护与土地复垦义 厅关于做好矿 务。矿山企业不复垦 山地质环境保 或者复垦不符合要 护与土地复垦 求的,应当依法缴纳 方案编报有关 土地复垦费。对未按 工作的通知》 规定履行地质环境 (国土资规 治理与土地复垦义 〔2016〕21 号) 务的矿山企业,列入 四、(二)国土 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资源部将按照 或严重违法名单,责 《国土资源部 令整改。整改不到位 随机抽查事项 的,不得批准其申请 清单》的规定, 新的采矿许可证或 加强对经部审 者申请采矿许可证 查的矿山地质 延续、变更、注销, 环境保护与土 不得批准其申请新 地复垦方案执 的建设用地。《国土 行情况的监督 资源部关于土地复 检查。(三)地 垦“双随机一公开” 方各级国土资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源主管部门要 的公告》(2017 年 加强对方案编 第 23 号)第十二条 制审查工作的 检查中发现矿山企 组织领导和对 业有不符合土地复 方案实施情况 垦法律法规及相关 的监督管理,按 规定行为的,纳入矿 照“双随机一公 业权人异常名录;已 开”要求,督促 纳入绿色矿山名录 矿山企业切实 的,予以除名。 履行地质环境 保护与土地复 垦义务。矿山企 业不复垦或者 复垦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依法 缴纳土地复垦 费。对未按规定 履行地质环境 治理与土地复 垦义务的矿山 企业,列入矿业 权人异常名录 或严重违法名 单,责令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 不得批准其申 请新的采矿许 可证或者申请 采矿许可证延 续、变更、注销, 不得批准其申 请新的建设用 地。《国土资源 部关于土地复垦 “双随机一公 开”监督检查实 施细则的公告》 (2017 年第 23 号)第十二条检 查中发现矿山 企业有不符合 土地复垦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 定行为的,纳入 矿业权人异常 名录;已纳入绿 色矿山名录的, 予以除名。 行 对探 《生态文明体制改 1.检查责任:《生态文明体 45 政 矿权 革总体方案》“完善 根据法律法 制改革总体方 检 人、采 重要矿产资源开采 规对相关工 案》“完善重要 查 矿权 回采率、选矿回收率、 作开展检查。矿产资源开采 人的 综合利用率等国家 回采率、选矿回 行政 标准。健全鼓励提高 2.处置 收率、综合利用 检查 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责任:根据 率等国家标准。 的经济政策。建立矿 有关规定作 健全鼓励提高 山企业高效和综合 出相应处置 矿产资源利用 利用信息公示制度, 措施。 建立矿业权人“黑名 单”制度。” 水平的经济政 3.事后 策。建立矿山企 管理责任: 业高效和综合 对检查情况 利用信息公示 进行汇总、 制度,建立矿业 分类、归档 权人“黑名单” 备查,并跟 制度。” 踪监测。 4.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任。 行 对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1.检查责任:《中华人民共 46 政 乡、村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根据法律法 和国城乡规划 检 庄规 一条:在乡、村庄规 规对相关工 法》第四十一条: 查 划区 划区内进行乡镇企 作开展检查。在乡、村庄规划 内进 业、乡村公共设施和 区内进行乡镇 行乡 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2.处置 企业、乡村公共 镇企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 责任:根据 设施和公益事 业、乡 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有关规定作 业建设的,建设 村公 提出申请,由乡、镇 出相应处置 单位或者个人 共设 人民政府报城市、县 施和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措施。 应当向乡、镇人 3.事后 民政府提出申 公益 主管部门核发乡村 管理责任: 请,由乡、镇人 事业 建设规划许可证。在 对检查情况 民政府报城市、 建设 乡、村庄规划区内使 进行汇总、 县人民政府城 以及 用原有宅基地进行 分类、归档 乡规划主管部 农村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备查,并跟 门核发乡村建 村民 的规划管理办法,由 踪监测。 设规划许可证。 住宅 省、自治区、直辖市 4.其他:在乡、村庄规划 建设 制定。在乡、村庄规 法律法规规 区内使用原有 的行 划区内进行乡镇企 章文件规定 宅基地进行农 政检 业、乡村公共设施和 应履行的责 村村民住宅建 查 公益事业建设以及 任。 设的规划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办法,由省、自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 治区、直辖市制 需占用农用地的,应 定。在乡、村庄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规划区内进行 和国土地管理法》有 乡镇企业、乡村 关规定办理农用地 公共设施和公 转用审批手续后,由 益事业建设以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及农村村民住 乡规划主管部门核 宅建设,不得占 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用农用地;确需 可证。建设单位或者 占用农用地的, 个人在取得乡村建 应当依照《中华 设规划许可证后,方 人民共和国土 可办理用地审批手 地管理法》有关 续。 规定办理农用 地转用审批手 续后,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 门核发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在取得乡 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后,方可办 理用地审批手 续。 1.检查责任: 根据法律法 规对相关工 作开展检查。 对城 《城乡规划法》 乡规 (2015 年修正)第 行 47 政 检 查 划编 五十一条 县级以 制、审 上人民政府及其城 批、实 乡规划主管部门应 施、修 当加强对城乡规划 2.处置 责任:根据 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 措施。 3.事后 《城乡规划法》 (2015 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城 管理责任: 改的 编制、审批、实施、 乡规划编制、审 对检查情况 监督 修改的监督检查。 批、实施、修改 进行汇总、 检查 的监督检查。 分类、归档 备查,并跟 踪监测。 4.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任。 《城乡规划法》 1.检查责任:《城乡规划法》 (2015 年修正)第 根据法律法 (2015 年修正) 五十三条 县级以 规对相关工 第五十三条 上人民政府城乡规 作开展检查。县级以上人民 划主管部门对城乡 政府城乡规划 规划的实施情况进 2.处置 主管部门对城 对城 行监督检查,有权采 责任:根据 乡规划的实施 乡规 取以下措施:(一)有关规定作 情况进行监督 行 划的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 出相应处置 检查,有权采取 48 政 实施 员提供与监督事项 检 情况 有关的文件、资料, 措施。 以下措施:(一) 3.事后 要求有关单位 查 进行 并进行复制;(二)管理责任: 和人员提供与 监督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 对检查情况 监督事项有关 检查 员就监督事项涉及 进行汇总、 的文件、资料, 的问题作出解释和 分类、归档 并进行复制; 说明,并根据需要进 备查,并跟 (二)要求有关 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 踪监测。 单位和人员就 4.其他:监督事项涉及 和人员停止违反有 法律法规规 的问题作出解 关城乡规划的法律、章文件规定 释和说明,并根 法规的行为。城乡规 应履行的责 据需要进入现 划主管部门的工作 任。 场进行勘测; 人员履行前款规定 (三)责令有关 的监督检查职责,应 单位和人员停 当出示执法证件。被 止违反有关城 监督检查的单位和 乡规划的法律、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法规的行为。城 不得妨碍和阻挠依 乡规划主管部 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门的工作人员 活动。 履行前款规定 的监督检查职 责,应当出示执 法证件。被监督 检查的单位和 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妨碍 和阻挠依法进 行的监督检查 活动。 行 对不 《地质灾害危险性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49 政 按时 评估单位资质管理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处 进行 办法》(中华人民共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地质 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灾害 第 29 号)第三十条: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危险 “资质单位违反本 案。 的行为,依法应 性评 办法第二十七条的 当给予行政处 估资 规定,不按时进行资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质和 质和项目备案的,由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备案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的行 改正;逾期不改的,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政处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 织调查取证, 罚 的罚款”。 处罚。 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不 《地质灾害危险性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及时 评估单位资质管理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行 办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50 政 地质 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处 灾害 第 29 号)第二十九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罚 危险 条“资质单位违反本 案。 的行为,依法应 性评 办法第二十二条的 当给予行政处 估资 规定,不及时办理资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质证 质证书变更、注销手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书变 续的,由县级以上国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更、注 土资源管理部门责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销手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续的 改的,可以处 5000 织调查取证, 行政 处罚 元以下罚款”。 处罚。 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位/个 测绘法》(2017 年 4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人未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经审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行 51 政 处 罚 批拆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迁永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案。 的行为,依法应 久性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 当给予行政处 测量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标志 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或者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使永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久性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测量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织调查取证, 处罚。 标志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与当事人有 失去 处分;造成损失的,直接利害关 使用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系的应当回 效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避。执法人 的行 究刑事责任:(一)员不得少于 为的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 两人,调查 行政 性测量标志或者正 时应出示执 处罚 在使用中的临时性 法证件,允 测量标志;(二)侵 许当事人辩 占永久性测量标志 解陈述。执 用地;(三)在永久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性测量标志安全控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制范围内从事危害 测量标志安全和使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用效能的活动;(四)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擅自拆迁永久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地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质灾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害治 理工 程监 理资 质单 行 位不 52 政 按照 处 规定 罚 及时 办理 资质 证书 《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监理单位资质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令第 31 号)第二十 六条:“资质单位不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和第二 十条的规定及时办 理资质证书变更、注 销手续的,由县级以 上国土资源管理部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案。 当给予行政处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变更、 直接利害关 期不改的,可以处 注销 系的应当回 5000 元以下罚款”。 手续 避。执法人 的行 的行为,依法应 员不得少于 处罚。 政处 两人,调查 罚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53 行 对地 《地质灾害治理工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政 质灾 程监理单位资质管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处 害治 理办法》(中华人民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理工 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程监 令第 31 号)第二十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理资 七条:“资质单位不 案。 的行为,依法应 质单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 当给予行政处 位不 五条的规定进行备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按照 案的,由县级以上国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规定 土资源管理部门责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进行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备案 改的,可以处 1 万元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的行 以下罚款”。 织调查取证, 政处 与当事人有 罚 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处罚。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地 《地质灾害治理工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行 质灾 程勘查设计施工单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54 政 害治 位资质管理办法》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处 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罚 程勘 国土资源部令第 30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查、设 号)第二十八条: 案。 的行为,依法应 计、施 “资质单位不按照 当给予行政处 工资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质单 的规定及时办理资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位不 质证书变更、注销手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按照 续的,由县级以上国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规定 土资源管理部门责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及时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织调查取证, 处罚。 办理 改的,可以处 5000 与当事人有 资质 元以下罚款”。 直接利害关 证书 系的应当回 变更、 避。执法人 注销 员不得少于 手续 两人,调查 的行 时应出示执 政处 法证件,允 罚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地 《地质灾害治理工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质灾 程勘查设计施工单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害治 位资质管理办法》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行 55 政 处 罚 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程勘 国土资源部令第 30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查、设 号)第二十九条: 案。 的行为,依法应 计、施 “资质单位不按照 当给予行政处 工资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质单 的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位不 由县级以上国土资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进行 源管理部门责令限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备案 期改正;逾期仍不改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的行 正的,可以处 1 万元 织调查取证, 政处 罚 以下罚款”。 处罚。 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对拒 义务的,由县级以上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不履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案。 行 行土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56 政 地复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的行为,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处 垦义 责令缴纳复垦费,专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罚 务的 项用于土地复垦,可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行政 以处以罚款。《中华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处罚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理法实施条例》(国 织调查取证, 务院令第 256 号)第 与当事人有 四十一条依照《土地 直接利害关 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系的应当回 处罚。 的规定处以罚款的,避。执法人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 员不得少于 费的 2 倍以下。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土地复垦条例》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国务院令第 592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号)第三十七条:本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对矿 山地 质环 境保 行 护与 57 政 土地 处 复垦 罚 违法 行为 的行 政处 罚 理建设用地手续或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者领取采矿许可证, 案。 的行为,依法应 本条例施行后继续 当给予行政处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造成土地损毁的土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地复垦义务人未按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照规定补充编制土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地复垦方案的,由县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织调查取证, 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与当事人有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直接利害关 期不改正的,处 10 系的应当回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避。执法人 下的罚款。第三十八 员不得少于 条土地复垦义务人 两人,调查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 时应出示执 复垦费用列入生产 法证件,允 处罚。 成本或者建设项目 许当事人辩 总投资的,由县级以 解陈述。执 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土资源主管部门责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关秘密。 改正的,处 10 万元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罚款。第三十九条土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地复垦义务人未按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照规定对拟损毁的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耕地、林地、牧草地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进行表土剥离,由县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期不改正的,按照应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当进行表土剥离的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土地面积处每公顷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1 万元的罚款。第四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十二条土地复垦义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务人依照本条例规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定应当缴纳土地复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垦费而不缴纳的,由 式补充调 立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2《行政 政府国土资源主管 查)。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逾期不缴纳的,处应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缴纳土地复垦费 1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款,土地复垦义务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人为矿山企业的,由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机关吊销采矿许可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证。第四十三条土地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复垦义务人拒绝、阻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碍国土资源主管部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虚作假的,由国土资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源主管部门责令改 查或者检查。当 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书》。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关责任人员构成违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以治安管理处罚;有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关责任人员构成犯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者听证情况 笔录。 责任。破坏土地复垦 等内容。 3-1《行政 工程、设施和设备,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依法予以治安管理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处罚;构成犯罪的,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矿山地质环境保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护规定》(国土资源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部令第 44 号)第二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十七条:县级以上国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门在履行矿山地质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环境保护的监督检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查职责时,有权对矿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治理恢复方案确立 的治理恢复措施落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实情况和矿山地质 予行政处罚; 环境监测情况进行 (三)违法事实 现场检查,对违反本 不能成立的,不 规定的行为有权制 予行政处罚; 止并依法查处。第二 (四)违法行为 十九条违反本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 送司法机关。 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复方案而未编制的, 或者扩大开采规模、 变更矿区范围或者 开采方式,未重新编 对情节 制矿山地质环境保 复杂或者重大 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违法行为给予 并经原审批机关批 行政处罚,行政 准的,由县级以上国 机关负责人应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当集体讨论决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定。 期不改正的,处 3 万 4-1《行政 元以下的罚款,颁发 处罚法》第四十 采矿许可证的国土 四条 行政机关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在作出行政处 不得通过其采矿许 罚决定之前,应 可证年检。第三十条 当告知当事人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 拟作出的行政 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处罚内容及事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 实、理由、依据,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并告知当事人 理恢复方案治理的, 依法享有的陈 或者在矿山被批准 述、申辩、要求 关闭、闭坑前未完成 听证等权利。 治理恢复的,由县级 4-2《行政 以上国土资源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二条 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关及其执法人 的,处 3 万元以下的 员在作出行政 罚款,5 年内不受理 处罚决定之前, 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未依照本法第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 四十四条、第四 规定,扰乱、阻碍矿 十五条的规定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向当事人告知 治理恢复工作, 侵占、 拟作出的行政 损坏、损毁矿山地质 处罚内容及事 环境监测设施或者 实、理由、依据, 行政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或者拒绝听取 与治理恢复设施的, 当事人的陈述、 由县级以上国土资 申辩,不得作出 源行政主管部门责 行政处罚决定;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当事人明确放 期恢复原状或者采 弃陈述或者申 取补救措施,并处 3 辩权利的除外。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5-1《行政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处罚法》第五十 刑事责任。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扰 《矿山地质环境保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58 政 乱、阻 护规定》(国土资源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处 碍矿 部令第 44 号)第三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山地 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质环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境保 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案。 护与 复工作,侵占、损坏、 治理 损毁矿山地质环境 的行为,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恢复 监测设施或者矿山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工作,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侵占、理恢复设施的,由县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损坏、 级以上国土资源行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损毁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织调查取证, 处罚。 矿山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与当事人有 地质 复原状或者采取补 直接利害关 环境 救措施,并处 3 万元 系的应当回 监测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避。执法人 设施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员不得少于 或者 责任。 两人,调查 矿山 时应出示执 地质 法证件,允 环境 许当事人辩 保护 解陈述。执 与治 法人员廉洁 理恢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复设 关秘密。 2-1《行政 四条 除本法 施的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行政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处罚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探 《矿山地质环境保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矿权 护规定》(国土资源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行 59 政 处 罚 人未 部令第 44 号)第三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采取 十二条违反本规定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治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探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恢复 矿权人未采取治理 案。 的行为,依法应 措施 恢复措施的,由县级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 以上国土资源行政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政处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罚 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的,处 3 万元以下的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罚款,5 年内不受理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其新的探矿权、采矿 织调查取证, 权申请。 处罚。 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土地复垦条例》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对土 (国务院令第 592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地复 号)第四十二条土地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垦义 复垦义务人依照本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务人 条例规定应当缴纳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行 不依 土地复垦费而不缴 60 案。 的行为,依法应 政 法缴 纳的,由县级以上地 当给予行政处 处 纳土 方人民政府国土资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罚 地复 源主管部门责令限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垦费 期缴纳;逾期不缴纳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的行 的,处应缴纳土地复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政处 垦费 1 倍以上 2 倍以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罚 下的罚款,土地复垦 织调查取证, 义务人为矿山企业 与当事人有 处罚。 的,由颁发采矿许可 直接利害关 证的机关吊销采矿 系的应当回 许可证。 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土 地复 垦义 务人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2 号)第四十三条土地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复垦义务人拒绝、阻 拒绝、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碍国土资源主管部 阻碍 案。 的行为,依法应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 国土 当给予行政处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资源 行 虚作假的,由国土资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主管 政 源主管部门责令改 61 部门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处 正,处 2 万元以上 5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监督 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检查 关责任人员构成违 织调查取证, 处罚。 或者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与当事人有 在接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受监 直接利害关 以治安管理处罚;有 督检 系的应当回 关责任人员构成犯 查时 避。执法人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弄虚 员不得少于 责任。 作假 两人,调查 的行 时应出示执 政处 法证件,允 罚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62 行 对土 《土地复垦条例》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政 地复 (国务院令第 592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处 垦义 号)第四十一条土地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务人 复垦义务人未按照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未按 规定报告土地损毁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照规 情况、土地复垦费用 案。 的行为,依法应 定报 使用情况或者土地 当给予行政处 告土 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地损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毁情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况、土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地复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垦费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 织调查取证, 用使 以下的罚款。 处罚。 与当事人有 用情 直接利害关 况或 系的应当回 者土 避。执法人 地复 员不得少于 垦工 两人,调查 程实 时应出示执 施情 法证件,允 况的 许当事人辩 行政 解陈述。执 处罚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土 《土地复垦条例》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行 63 政 处 罚 地复 (国务院令第 592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垦义 号)第三十七条本条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务人 例施行前已经办理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未按 建设用地手续或者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照规 领取采矿许可证,本 定补 条例施行后继续从 案。 的行为,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 充编 事生产建设活动造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制土 成土地损毁的土地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地复 复垦义务人未按照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垦方 规定补充编制土地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案的 复垦方案的,由县级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行政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织调查取证, 处罚。 处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与当事人有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直接利害关 不改正的,处 10 万 系的应当回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避。执法人 的罚款。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土 《土地复垦条例》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地复 (国务院令第 592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垦义 号)第三十九条土地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务人 复垦义务人未按照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行 未按 规定对拟损毁的耕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64 政 照规 地、林地、牧草地进 案。 的行为,依法应 处 定对 行表土剥离,由县级 当给予行政处 罚 拟损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毁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耕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林地、不改正的,按照应当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牧草 进行表土剥离的土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地进 地面积处每公顷 1 织调查取证, 行表 万元的罚款。 处罚。 与当事人有 土剥 直接利害关 离的 系的应当回 行政 避。执法人 处罚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土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地复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垦义 《土地复垦条例》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务人 (国务院令第 592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未按 号)第三十八条土地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照规 复垦义务人未按照 行 65 政 处 罚 案。 的行为,依法应 定将 规定将土地复垦费 当给予行政处 土地 用列入生产成本或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复垦 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费用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列入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生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织调查取证, 成本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或者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 与当事人有 建设 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利害关 项目 系的应当回 总投 避。执法人 处罚。 资的 员不得少于 行政 两人,调查 处罚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伪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造、变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造、买 卖地 质灾 害危 险性 评估 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违反本条例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案。 的行为,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资质证书、地质灾害 行 证书、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政 地质 66 施工和监理资质证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处 灾害 书的,由省级以上人 罚 治理 织调查取证, 处罚。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与当事人有 工程 管部门收缴或者吊 勘查、 直接利害关 销其资质证书,没收 设计、 系的应当回 违法所得,并处 5 万 施工 避。执法人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和监 员不得少于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理资 两人,调查 依法追究刑事责 质证 时应出示执 任”。 书的 法证件,允 行政 许当事人辩 处罚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67 政 处 罚 对未 《矿山地质环境保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按期 护规定》(国土资源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缴存 部令第 44 号)第三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矿山 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地质 第十七条规定,未按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环境 期缴存矿山地质环 案。 的行为,依法应 治理 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当给予行政处 恢复 的,由县级以上国土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保证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金的 责令限期缴存;逾期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行政 不缴存的,处 3 万元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处罚 以下的罚款。颁发采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矿许可证的国土资 织调查取证, 处罚。 源行政主管部门不 与当事人有 得通过其采矿活动 直接利害关 年度报告,不受理其 系的应当回 采矿权延续变更申 避。执法人 请。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未 《矿山地质环境保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按照 护规定》(国土资源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批准 部令第 44 号)第三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行 的矿 十条违反本规定第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68 政 山地 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处 质环 规定,未按照批准的 案。 的行为,依法应 罚 境保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当给予行政处 护与 与治理恢复方案治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治理 理的,或者在矿山被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恢复 批准关闭、闭坑前未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方案 完成治理恢复的,由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治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的,或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织调查取证, 处罚。 者在 限期改正;逾期拒不 与当事人有 矿山 改正的,处 3 万元以 直接利害关 被批 下的罚款,5 年内不 系的应当回 准关 受理其新的采矿权 避。执法人 闭、闭 申请。 员不得少于 坑前 两人,调查 未完 时应出示执 成治 法证件,允 理恢 许当事人辩 复的 解陈述。执 行政 法人员廉洁 处罚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2-1《行政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无 《地质灾害防治条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资质 例》(中华人民共和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证书 国国务院令第 394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或者 号)第四十四条: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超越 “违反本条例规定,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行 69 政 处 罚 其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案。 的行为,依法应 质等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当给予行政处 级许 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可的 门或者其他部门依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范围 据职责责令停止违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承揽 法行为,对地质灾害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地质 危险性评估单位、地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灾害 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织调查取证, 危险 查、设计或者监理单 与当事人有 性评 位处合同约定的评 直接利害关 处罚。 估、地 估费、勘查费、设计 系的应当回 质灾 费或者监理酬金 1 避。执法人 害治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员不得少于 理工 罚款,对地质灾害治 两人,调查 程勘 理工程施工单位处 时应出示执 查、设 工程价款 2%以上 4% 法证件,允 计、施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许当事人辩 工及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解陈述。执 监理 资质等级;有违法所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业务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的行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关秘密。 政处 资质证书;构成犯罪 罚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任;给他人造成损失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任”。(三)无资质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书或者超越其资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承揽地质灾害危险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性评估、地质灾害治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理工程勘查、设计、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以 《地质灾害防治条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其他 例》(中华人民共和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单位 国国务院令第 394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的名 号)第四十四条: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义或 “违反本条例规定,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者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案。 的行为,依法应 许其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当给予行政处 他单 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行 位以 门或者其他部门依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70 政 本单 据职责责令停止违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处 位的 法行为,对地质灾害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罚 名义 危险性评估单位、地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承揽 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织调查取证, 地质 查、设计或者监理单 与当事人有 灾害 位处合同约定的评 直接利害关 危险 估费、勘查费、设计 系的应当回 性评 费或者监理酬金 1 避。执法人 估、地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员不得少于 质灾 罚款,对地质灾害治 两人,调查 害治 理工程施工单位处 时应出示执 处罚。 理工 工程价款 2%以上 4% 法证件,允 程勘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许当事人辩 查、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解陈述。执 计、施 资质等级;有违法所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工和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监理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关秘密。 业务 资质证书;构成犯罪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的行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政处 任;给他人造成损失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罚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任”。(四)以其他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单位的名义或者允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许其他单位以本单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位的名义承揽地质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灾害危险性评估、地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查、设计、施工和监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理业务的。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应 《矿山地质环境保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71 政 当编 护规定》(国土资源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处 制矿 部令第 44 号)第二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山地 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质环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境保 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案。 的行为,依法应 护与 复方案而未编制的, 当给予行政处 治理 或者扩大开采规模、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恢复 变更矿区范围或者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方案 开采方式,未重新编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而未 制矿山地质环境保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编制 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的,或 并经原审批机关批 织调查取证, 处罚。 者扩 准的,由县级以上国 与当事人有 大开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直接利害关 采规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系的应当回 模、变 期不改正的,处 3 万 避。执法人 更矿 元以下的罚款,颁发 员不得少于 区范 采矿许可证的国土 两人,调查 围或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时应出示执 者开 不得通过其采矿许 法证件,允 采方 可证年检。 许当事人辩 式,未 解陈述。执 重新 法人员廉洁 编制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2-1《行政 矿山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地质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环境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保护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与治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理恢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复方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案并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经原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审批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机关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批准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的行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政处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罚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在 《地质灾害防治条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地质 例》(中华人民共和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行 灾害 国国务院令第 394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72 政 危险 号)第四十四条: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处 性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罚 估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案。 的行为,依法应 弄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当给予行政处 作假 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或者 门或者其他部门依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故意 据职责责令停止违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隐瞒 法行为,对地质灾害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地质 危险性评估单位、地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灾害 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织调查取证, 处罚。 真实 查、设计或者监理单 与当事人有 情况 位处合同约定的评 直接利害关 的行 估费、勘查费、设计 系的应当回 政处 费或者监理酬金 1 避。执法人 罚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员不得少于 罚款,对地质灾害治 两人,调查 理工程施工单位处 时应出示执 工程价款 2%以上 4% 法证件,允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许当事人辩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解陈述。执 资质等级;有违法所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关秘密。 资质证书;构成犯罪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任;给他人造成损失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任”。(一)在地质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灾害危险性评估中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弄虚作假或者故意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隐瞒地质灾害真实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情况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在 《地质灾害防治条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地质 例》(中华人民共和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灾害 国国务院令第 394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治理 号)第四十四条: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行 73 政 处 罚 工程 “违反本条例规定,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勘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案。 的行为,依法应 设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当给予行政处 施工 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以及 门或者其他部门依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监理 据职责责令停止违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活动 法行为,对地质灾害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中弄 危险性评估单位、地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虚作 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织调查取证, 处罚。 假、降 查、设计或者监理单 与当事人有 低工 位处合同约定的评 直接利害关 程质 估费、勘查费、设计 系的应当回 量的 费或者监理酬金 1 避。执法人 行政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员不得少于 处罚 罚款,对地质灾害治 两人,调查 理工程施工单位处 时应出示执 工程价款 2%以上 4% 法证件,允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许当事人辩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解陈述。执 资质等级;有违法所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关秘密。 资质证书;构成犯罪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任;给他人造成损失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任”。(二)在地质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设计、施工以及监理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活动中弄虚作假、降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政法规】《矿产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对未 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取得 管理办法》(国务院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勘查 令第 653 号) 第二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许可 十六条 违反本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证擅 办法规定,未取得勘 74 案。 的行为,依法应 自勘 查许可证擅自进行 当给予行政处 行 查或 勘查工作的,超越批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政 者超 准的勘查区块范围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处 越批 进行勘查工作的,由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罚 准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勘查 负责地质矿产管理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区块 工作的部门按照国 织调查取证, 范围 务院地质矿产主管 与当事人有 勘查 部门规定的权限,责 直接利害关 的处 令停止违法行为,予 系的应当回 罚 以警告,可以并处 避。执法人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员不得少于 处罚。 两人,调查 【地方性法规】时应出示执 《山西省矿产资源 法证件,允 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许当事人辩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解陈述。执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擅自勘查或者超越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批准的勘查区块范 围勘查的,由县级以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上地质矿产主管部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为,予以警告;没有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所得的,可以并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处 5 万元以下罚款,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10 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75 行 对未 【行政法规】《矿产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政 经批 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处 准,擅 管理办法》(国务院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自进 令第 653 号)第二十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行滚 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动勘 定,未经批准,擅自 案。 探开 进行滚动勘探开发、 发、边 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的行为,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探边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采或 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者试 管理工作的部门按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采的 照国务院地质矿产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处罚 主管部门规定的权 织调查取证, 限,责令停止违法行 与当事人有 为,予以警告,没收 直接利害关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系的应当回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处罚。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超 【法律】《中华人民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行 越批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76 政 准的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处 矿区 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罚 范围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开采 围内开采、 赔偿损失, 案。 的行为,依法应 的处 没收越界开采的矿 罚 当给予行政处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产品和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罚款;拒不退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回本矿区范围内开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采,造成矿产资源破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坏的,吊销采矿许可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证,依照刑法有关规 织调查取证, 处罚。 定对直接责任人员 与当事人有 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行 法证件,允 政法规】《中华人民 许当事人辩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解陈述。执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条:依照《矿产资源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法》第三十九条、第 关秘密。 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四条规定处以罚款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的,分别按照下列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定执行:(二)超越批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的,处以违法所得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30%以下的罚款;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山西省矿产资源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管理条例》第三十八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条 违反本条例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规定,超越批准的矿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区范围开采的,由县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级以上地质矿产主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管部门责令退回本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矿区范围内开采,没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收越界开采的矿产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品和违法所得,赔偿 式补充调 立案。 损失,可以并处违法 2-2《行政 所得百分之三十以 查)。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下的罚款;拒不退回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买 【法律】《中华人民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卖、出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租或 第四十二条:买卖、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行 77 政 处 罚 者以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其他 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形式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转让 罚款。 案。 的行为,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 矿产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资源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的处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罚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行政法规】《中华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织调查取证, 源法实施细则》 处罚。 与当事人有 (国务院令第152 号) 直接利害关 第四十二条 买卖、 系的应当回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 避。执法人 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员不得少于 买卖、出租采矿权的, 两人,调查 对卖方、出租方、出 时应出示执 让方处以违法所得 法证件,允 一倍以下的罚款。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地方性法规】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山西省矿产资源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管理条例》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 违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反本条例规定,未经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批准擅自出租采矿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权的,由县级以上地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质矿产部门责令改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正,可以并处 10 万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改正的,吊销采矿许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可证。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对未 经批 准,擅 行 自转 让探 【行政法规】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探矿权采矿权转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让管理办法》(国务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院令〔1998〕第 653 案。 的行为,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 号)第十四条 未经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审批管理机关批准, 78 矿权、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处 采矿 罚 矿权的,由登记管理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权的 机关责令改正,没收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处罚 违法所得,处 10 万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政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织调查取证, 严重的,由原发证机 与当事人有 关吊销勘查许可证、直接利害关 采矿许可证。 系的应当回 处罚。 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政法规】《探矿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权采矿权转让管理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办法》(国务院令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1998]第 653 号)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第三条 除按照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对以 下列规定可以转让 行 79 政 处 罚 案。 的行为,依法应 承包 外,探矿权、采矿权 当给予行政处 等方 不得转让:(二)已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式擅 经取得采矿权的矿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自转 山企业,因企业合并、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让采 分立,与他人合资、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矿权 合作经营,或者因企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的处 业资产出售以及有 织调查取证, 罚 其他变更企业资产 与当事人有 产权的情形,需要变 直接利害关 更采矿权主体的,经 系的应当回 依法批准,可以将采 避。执法人 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员不得少于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 两人,调查 法第三条第(二)项 时应出示执 的规定,以承包等方 法证件,允 处罚。 式擅自将采矿权转 许当事人辩 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解陈述。执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府负责地质矿产管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理工作的部门按照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所得,处 10 万元以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销采矿许可证。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未经 【法律】《中华人民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80 政 批准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处 或者 第二条 任何单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罚 采取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欺骗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手段 式非法转让土地。土 案。 的行为,依法应 骗取 地使用权可以依法 当给予行政处 批准, 转让。第七十七条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违法 未经批准或者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占用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土地 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的处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罚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织调查取证, 处罚。 部门责令退还非法 与当事人有 占用的土地,对违反 直接利害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系的应当回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 避。执法人 建设用地的,限期拆 员不得少于 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两人,调查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时应出示执 和其他设施,恢复土 法证件,允 地原状,对符合土地 许当事人辩 利用总体规划的,没 解陈述。执 收在非法占用的土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处罚款;对非法占用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土地单位的直接负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责任。超出批准的数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量占用土地,多占的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土地以非法占用土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地论处。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买 【法律】《中华人民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卖或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行 81 政 处 罚 者以 第二条 任何单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形式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非法 式非法转让土地。土 案。 的行为,依法应 转让 地使用权可以依法 当给予行政处 土地 转让。第七十四条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的处 买卖或者以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罚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土地的,由县级以上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织调查取证, 处罚。 所得;对违反土地利 与当事人有 用总体规划擅自将 直接利害关 农用地改为建设用 系的应当回 地的,限期拆除在非 避。执法人 法转让的土地上新 员不得少于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两人,调查 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时应出示执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 法证件,允 体规划的,没收在非 许当事人辩 法转让的土地上新 解陈述。执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分;构成犯罪的,依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法追究刑事责任。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未 【法律】《中华人民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经批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准,违 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法转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让以 让土地的,由县级以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行 划拨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82 案。 的行为,依法应 政 方式 源主管部门没收违 当给予行政处 处 取得 法所得;对违反土地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罚 的国 利用总体规划擅自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有土 将农用地改为建设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地使 用地的,限期拆除在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用权 非法转让的土地上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的处 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织调查取证, 罚 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与当事人有 处罚。 状,对符合土地利用 直接利害关 总体规划的,没收在 系的应当回 非法转让的土地上 避。执法人 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员不得少于 他设施;可以并处罚 两人,调查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时应出示执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法证件,允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许当事人辩 处分;构成犯罪的,解陈述。执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法律】《中华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地产管理法》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条 以划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拨方式取得土地使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用权的,转让房地产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时,应当按照国务院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规定,报有批准权的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人民政府审批。有批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准权的人民政府准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予转让的,应当由受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让方办理土地使用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权出让手续,并依照 式补充调 立案。 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2-2《行政 查)。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不 【法律】《中华人民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符合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法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规定 个人不得侵占、买卖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的条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件,违 法转让土地。土地使 行 83 政 处 罚 案。 的行为,依法应 法转 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当给予行政处 让以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出让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方式 转让土地的,由县级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取得 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的国 资源主管部门没收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有土 违法所得;对违反土 织调查取证, 地使 地利用总体规划擅 与当事人有 用权 自将农用地改为建 直接利害关 的处 设用地的,限期拆除 系的应当回 罚 在非法转让的土地 避。执法人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员不得少于 其他设施,恢复土地 两人,调查 处罚。 原状,对符合土地利 时应出示执 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法证件,允 在非法转让的土地 许当事人辩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解陈述。执 其他设施;可以并处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84 行 对将 【法律】《中华人民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政 农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处 集体 第二条 任何单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所有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的土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地的 式非法转让土地。土 案。 的行为,依法应 使用 地使用权可以依法 当给予行政处 权违 转让。第六十三条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法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让、转 城乡规划确定为工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让或 业、商业等经营性用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者出 途,并经依法登记的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租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织调查取证, 处罚。 于非 地,土地所有权人可 与当事人有 农业 以通过出让、出租等 直接利害关 建设 方式交由单位或者 系的应当回 的处 个人使用,并应当签 避。执法人 罚 订书面合同,载明土 员不得少于 地界址、面积、动工 两人,调查 期限、使用期限、土 时应出示执 地用途、规划条件和 法证件,允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许当事人辩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 解陈述。执 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出租等,应当经本集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关秘密。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的同意。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通过出让等方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式取得的集体经营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可以转让、互换、出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资、赠与或者抵押,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有规定或者土地所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有权人、土地使用权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另有约定的除外。集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的出租,集体建设用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地使用权的出让及 式补充调 其最高年限、转让、 查)。 互换、出资、赠与、 立案。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抵押等,参照同类用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途的国有建设用地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执行。具体办法由国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务院制定。第八十二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条 擅自将农民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集体所有的土地通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过出让、转让使用权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或者出租等方式用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于非农业建设,或者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违反本法规定,将集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通过出让、出租等方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式交由单位或者个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人使用的,由县级以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查或者检查。当 源主管部门责令限 书》。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占 【法律】《中华人民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行 85 政 处 罚 用耕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地建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窑、建 建设必须节约使用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坟或 土地,可以利用荒地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者擅 的,不得占用耕地; 自在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 案。 的行为,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 耕地 得占用好地。禁止占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上建 用耕地建窑、建坟或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房、挖 者擅自在耕地上建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砂、采 房、挖砂、采石、采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石、采 矿、取土等。禁止占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矿、取 用永久基本农田发 织调查取证, 处罚。 土等, 展林果业和挖塘养 与当事人有 破坏 鱼。第七十五条 直接利害关 种植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 系的应当回 条件 耕地建窑、建坟或者 避。执法人 的,或 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员不得少于 者因 挖砂、采石、采矿、两人,调查 开发 取土等,破坏种植条 时应出示执 土地 件的,或者因开发土 法证件,允 造成 地造成土地荒漠化、许当事人辩 土地 盐渍化的,由县级以 解陈述。执 荒漠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化、盐 源主管部门、农业农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渍化 村主管部门等按照 的处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罚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或者治理,可以并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罚款;构成犯罪的,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法律】《中华人民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对破 第三十七条 非农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坏基 业建设必须节约使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行 本农 用土地,可以利用荒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86 政 田行 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案。 的行为,依法应 处 为的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 当给予行政处 罚 处罚 得占用好地。禁止占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用耕地建窑、建坟或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者擅自在耕地上建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房、挖砂、采石、采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矿、取土等。禁止占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用永久基本农田发 织调查取证, 处罚。 展林果业和挖塘养 与当事人有 鱼。第七十五条 直接利害关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 系的应当回 耕地建窑、建坟或者 避。执法人 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员不得少于 挖砂、采石、采矿、两人,调查 取土等,破坏种植条 时应出示执 件的,或者因开发土 法证件,允 地造成土地荒漠化、许当事人辩 盐渍化的,由县级以 解陈述。执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源主管部门、农业农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村主管部门等按照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或者治理,可以并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罚款;构成犯罪的,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基本农田保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护条例》第十七条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禁止任何单位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和个人在基本农田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保护区内建窑、 建房、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建坟、挖砂、采石、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物或者进行其他破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建 【行政法规】《中华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设项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目施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工和 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地质 工和地质勘查需要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勘查 临时占用耕地的,土 行 87 政 处 罚 案。 的行为,依法应 临时 地使用者应当自临 当给予行政处 占用 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耕地 1年内恢复种植条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的土 件。第四十四条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地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用者 八条的规定,逾期不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自临 恢复种植条件的,由 织调查取证, 时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与当事人有 地期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直接利害关 满之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系的应当回 日起 1 处耕地复垦费2倍 避。执法人 处罚。 年以 以下的罚款。 员不得少于 上未 两人,调查 恢复 时应出示执 种植 法证件,允 条件 许当事人辩 的处 解陈述。执 罚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法律】《中华人民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情形之一的,由有关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对依 主管部门报经原批 案。 的行为,依法应 法收 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当给予行政处 回国 或者有批准权的人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有土 民政府批准,可以收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行 地使 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88 政 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处 当事 进行旧城区改建以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罚 人拒 及其他公共利益需 织调查取证, 不交 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与当事人有 出土 (二)土地出让等有 直接利害关 地的 偿使用合同约定的 系的应当回 处罚 使用期限届满,土地 避。执法人 使用者未申请续期 员不得少于 或者申请续期未获 两人,调查 批准的;(三)因单 时应出示执 位撤销、迁移等原因, 法证件,允 停止使用原划拨的 许当事人辩 处罚。 国有土地的;四)公 解陈述。执 路、铁路、机场、矿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依照前款第(一)项 关秘密。 的规定收回国有土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地使用权的,对土地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使用权人应当给予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适当补偿。第八十一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条 依法收回国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有土地使用权当事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拒不归还的,或者不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按照批准的用途使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用国有土地的,由县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然资源主管部门责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令交还土地,处以罚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款。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89 政 处 罚 对不 【法律】《中华人民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按照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批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的用 位使用国有土地的,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途使 应当按照土地使用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用国 权出让等有偿使用 案。 的行为,依法应 有土 合同的约定或者土 当给予行政处 地的 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处罚 文件的规定使用土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地;确需改变该幅土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地建设用途的,应当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经有关人民政府自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然资源主管部门同 织调查取证, 处罚。 意,报原批准用地的 与当事人有 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 直接利害关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 系的应当回 变土地用途的,在报 避。执法人 批前,应当先经有关 员不得少于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两人,调查 部门同意。第八十一 时应出示执 条 依法收回国 法证件,允 有土地使用权当事 许当事人辩 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解陈述。执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拒不归还的,或者不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按照批准的用途使 用国有土地的,由县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然资源主管部门责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令交还土地,处以罚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款。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华人 城乡规划法》(2019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民共 修正)第六十二条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行 和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90 政 城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处 规划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 案。 的行为,依法应 罚 法》第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当给予行政处 六十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二条 正,处合同约定的规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规定 划编制费一倍以上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行为 二倍以下的罚款;情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的处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罚 整顿,由原发证机关 织调查取证, 处罚。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与当事人有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直接利害关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系的应当回 偿责任:(一)超越 避。执法人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员不得少于 围承揽城乡规划编 两人,调查 制工作的;(二)违 时应出示执 反国家有关标准编 法证件,允 制城乡规划的。未依 许当事人辩 法取得资质证书承 解陈述。执 揽城乡规划编制工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作的,由县级以上地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责令停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止违法行为,依照前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款规定处以罚款;造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赔偿责任。以欺骗手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段取得资质证书承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揽城乡规划编制工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作的,由原发证机关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吊销资质证书,依照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本条第一款规定处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对《中 城乡规划法》(2019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华人 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民共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和国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行 91 政 处 罚 城乡 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案。 的行为,依法应 规划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当给予行政处 法》第 设的,由县级以上地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六十 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四条 划主管部门责令停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规定 止建设;尚可采取改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行为 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的处 实施的影响的,限期 织调查取证, 罚 改正,处建设工程造 与当事人有 价百分之五以上百 直接利害关 处罚。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系的应当回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避。执法人 消除影响的,限期拆 员不得少于 除,不能拆除的,没 两人,调查 收实物或者违法收 时应出示执 入,可以并处建设工 法证件,允 程造价百分之十以 许当事人辩 下的罚款。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法》(2019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对《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行 92 政 处 罚 城乡 规划 法》第 六十 六条 规定 行为 的处 罚 修正)第六十六条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案。 的行为,依法应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 当给予行政处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管部门责令限期拆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除,可以并处临时建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设工程造价一倍以 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下的罚款:(一)未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经批准进行临时建 织调查取证, 设的;(二)未按照 与当事人有 批准内容进行临时 直接利害关 建设的; 系的应当回 (三)临时建筑物、避。执法人 构筑物超过批准期 员不得少于 限不拆除的。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处罚。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1.立案责任:1-1《行政处罚 93 政 华人 城乡规划法》(2019 发现和受理 法》第四十条 处 民共 修正)第六十七条 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和国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 予以审查, 其他组织违反 城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 决定是否立 行政管理秩序 规划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 案。 的行为,依法应 法》第 主管部门报送有关 当给予行政处 六十 竣工验收资料的,由 2.调查 罚的,行政机关 七条 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责任:对立 必须查明事实; 规定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案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清 行为 部门责令限期补报;指定专人负 的、证据不足的, 的处 逾期不补报的,处一 责,及时组 不得给予行政 罚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织调查取证, 下的罚款。 处罚。 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 法人员廉洁 2-1《行政 奉公保守有 处罚法》第五十 关秘密。 四条 除本法 3.审查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审查 定的可以当场 案件调查报 作出的行政处 告,对案件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事实、 发现公民、法人 证据、调查 或者其他组织 取证程序、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适用、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 行为的,必须全 幅度、当事 面、客观、公正 人陈述和申 地调查,收集有 辩理由等方 关证据;必要时, 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 提出处理意 的规定,可以进 见(主要证 行检查。符合立 据不足时, 案标准的,行政 以适当的方 机关应当及时 式补充调 立案。 查)。 2-2《行政 4.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作出 五条 执法人 行政处罚决 员在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进行检查时,应 作《行政处 当向当事人或 罚告知书》 者有关人员出 送达当事人,示证件。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 实及其享有 有权要求执法 的陈述、申 人员出示执法 辩等权利。 证件。执法人员 符合听证规 不出示执法证 定的,制作 件的,当事人过 《行政处罚 着有关人员有 听证告知 权拒绝接受调 书》。 查或者检查。当 5.决定 事人或者有关 责任:制作 人员应当如实 行政处罚决 回答询问,并协 定书,载明 助调查或者检 行政处罚告 查,不得拒绝或 知、当事人 阻挠。询问或者 陈述申辩或 检查应当制作 者听证情况 笔录。 等内容。 3-1《行政 6.送达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任:行政 七条 调查 处罚决定书 终结,行政机关 按法律规定 负责人应当对 的方式送达 调查结果进行 当事人。 审查,根据不同 7.执行 情况,分别作出 责任:依照 如下决定:(一) 生效的行政 确有应受行政 处罚决定, 处罚的违法行 进行处罚。 为的,根据情节 8.其他 轻重及具体情 责任:法律 况,作出行政处 法规规章规 罚决定;(二) 定应履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 责任。 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 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不能成立的,不 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 定。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 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 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 行 94 政 裁 决 土地 权属 争议 行政 裁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 对提出的申 和国土地管理 条土地所有权和使 请材料进行 法》第十六条土 用权争议,由当事人 审查,一次 地所有权和使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性告知补正 用权争议,由当 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材料,对符 事人协商解决;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 合条件的依 协商不成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法受理、立 人民政府处理。 处理;个人之间、个 案;对不符 单位之间的争 人与单位之间的争 合条件的, 议,由县级以上 议,由乡级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并 人民政府处理;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通知申请人,个人之间、个人 政府处理。当事人对 告知其理由。与单位之间的 有关人民政府的处 争议,由乡级人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2.审理 民政府或者县 自接到处理决定通 责任:通知 级以上人民政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人及对 府处理。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起诉。在 方当事人, 对有关人民政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并要求对方 府的处理决定 权争议解决前,任何 当事人在规 不服的,可以自 一方不得改变土地 定的期限内 接到处理决定 利用现状。 提交答辩书 通知之日起三 及有关证据 十日内,向人民 《土地权属争 材料。收到 法院起诉。在土 议调查处理办法》 答辩书后, 地所有权和使 (国土资源部令第 对争议的事 用权争议解决 17 号)第四条县级以 实、证据材 前,任何一方不 上国土资源行政主 料进行审查,得改变土地利 管部门负责土地权 针对疑问情 属争议案件(以下简 况或经当事 用现状。 称争议案件)的调查 人请求,可 《土地权 和调解工作;对需要 以举行听证,属争议调查处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由当事人双 理办法》(国土 的,拟定处理意见,方当面陈述 资源部令第 17 报同级人民政府作 案情,进行 号)第四条县级 出处理决定。县级以 辩论,查明 以上国土资源 上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指定专 案情。 行政主管部门 3.裁决 负责土地权属 门机构或者人员负 责任:根据 争议案件(以下 责办理争议案件有 事实和法律、简称争议案件) 关事宜。第五条个人 法规做出裁 的调查和调解 之间、个人与单位之 决,制作并 工作;对需要依 间、单位与单位之间 向双方当事 法作出处理决 发生的争议案件,由 人送达裁决 定的,拟定处理 争议土地所在地的 书(说明裁 意见,报同级人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 决的理由和 民政府作出处 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依据,并告 理决定。县级以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 知当事人能 上国土资源行 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否向法院起 政主管部门可 发生的争议案件,可 诉的权利及 以指定专门机 以根据当事人的申 行使诉权的 构或者人员负 请,由乡级人民政府 期限)。 责办理争议案 受理和处理。 4.执行 件有关事宜。第 责任:裁决 五条个人之间、 生效后,争 个人与单位之 议当事人应 间、单位与单位 当自觉履行。之间发生的争 5.其他:议案件,由争议 法律法规规 土地所在地的 章规定应履 县级国土资源 行的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 调查处理。前款 规定的个人之 间、个人与单位 之间发生的争 议案件,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申 请,由乡级人民 政府受理和处 理。 行 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 95 政 地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对提出的申 和国土地管理 裁 偿安 决 置争 例》 请材料进行 法实施条例》 审查,一次 议的 第二十五条第 性告知补正 第二十五 裁决 三款市、县人民政府 材料,对符 条第三款市、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合条件的依 人民政府土地 根据经批准的征收 法受理、立 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方案,会同有关 案;对不符 根据经批准的 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合条件的, 征收土地方案, 安置方案,在被征收 不予受理并 会同有关部门 土地所在地的乡 通知申请人,拟订征地补偿、 (镇)、 村予以公告, 告知其理由。安置方案,在被 听取被征收土地的 征收土地所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审理 地的乡(镇)、 和农民的意见。征地 责任:通知 村予以公告,听 补偿、安置方案报市、 申请人及对 取被征收土地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当事人, 的农村集体经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 并要求对方 济组织和农民 地行政主管部门组 当事人在规 的意见。征地补 织实施。对补偿标准 定的期限内 偿、安置方案报 有争议的,由县级以 提交答辩书 市、县人民政府 上地方人民政府协 及有关证据 批准后,由市、 调;协调不成的,由 材料。收到 县人民政府土 批准征收土地的人 答辩书后, 地行政主管部 民政府裁决。征地补 对争议的事 门组织实施。对 偿、安置争议不影响 实、证据材 补偿标准有争 征收土地方案的实 料进行审查,议的,由县级以 施。 针对疑问情 上地方人民政 况或经当事 府协调;协调不 人请求,可 成的,由批准征 以举行听证,收土地的人民 由当事人双 政府裁决。征地 方当面陈述 补偿、安置争议 案情,进行 不影响征收土 辩论,查明 地方案的实施。 案情。 3.裁决 责任:根据 事实和法律、 法规做出裁 决,制作并 向双方当事 人送达裁决 书(说明裁 决的理由和 依据,并告 知当事人能 否向法院起 诉的权利及 行使诉权的 期限)。 4.执行 责任:裁决 生效后,争 议当事人应 当自觉履行。 5.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 采矿 行 权权 96 政 属争 裁 议、纠 决 纷的 调处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 对提出的申 和国矿产资源 则》第三十六条采矿 请材料进行 法实施细则》第 权人之间对矿区范 审查,一次 三十六条采矿 围发生争议时,由当 性告知补正 权人之间对矿 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材料,对符 区范围发生争 不成的,由矿产资源 合条件的依 议时,由当事人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法受理、立 协商解决;协商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 案;对不符 不成的,由矿产 依法核定的矿区范 合条件的, 资源所在地的 围处理;跨省、自治 不予受理并 县级以上地方 区、直辖市的矿区范 通知申请人,人民政府根据 围争议,当事人协商 告知其理由。依法核定的矿 不成的,由有关省、 区范围处理;跨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2.审理 省、自治区、直 政府协商解决;协商 责任:通知 辖市的矿区范 不成的,由国务院地 申请人及对 围争议,当事人 质矿产主管部门提 方当事人, 协商不成的,由 出处理意见,报国务 并要求对方 有关省、 自治区、 院决定。 当事人在规 直辖市人民政 定的期限内 府协商解决;协 提交答辩书 商不成的,由国 及有关证据 务院地质矿产 材料。收到 主管部门提出 答辩书后, 处理意见,报国 对争议的事 实、证据材 料进行审查, 针对疑问情 况或经当事 人请求,可 务院决定。 以举行听证, 由当事人双 方当面陈述 案情,进行 辩论,查明 案情。 3.裁决 责任:根据 事实和法律、 法规做出裁 决,制作并 向双方当事 人送达裁决 书(说明裁 决的理由和 依据,并告 知当事人能 否向法院起 诉的权利及 行使诉权的 期限)。 4.执行 责任:裁决 生效后,争 议当事人应 当自觉履行。 5.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 (国务院令第 592 例》(国务院令 号) 1、受理 第 592 号) 环节责任:公 第二十八条 土 示依法应当 第二十八 其 土地 地复垦义务人按照 提交的材料; 条 土地复垦义 97 他 复垦 土地复垦方案的要 一次性告知 务人按照土地 权 验收 求完成土地复垦任 补正材料;依 复垦方案的要 力 确认 务后,应当按照国务 法受理或不 求完成土地复 院国土资源主管部 予受理(不予 垦任务后,应当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 受理应当告 按照国务院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知理由)。 土资源主管部 政府国土资源主管 2、审查 门的规定向所 部门申请验收,接到 环节责任:对 在地县级以上 申请的国土资源主 申请材料进 地方人民政府 管部门应当会同同 级农业、林业、环境 行审查。 国土资源主管 3、决定 部门申请验收, 保护等有关部门进 环节责任:作 接到申请的国 行验收。 出审核决定 土资源主管部 《土地复垦条 (不予批准 门应当会同同 例实施办法》(2012 的要说明理 级农业、林业、 年国土资源部令第 由并告知享 环境保护等有 56 号) 有依法申请 关部门进行验 第三十三条 土 行政复议或 收。 地复垦义务人完成 者提起行政 《土地复 土地复垦任务后,应 诉讼的权 垦条例实施办 当组织自查,向项目 法》(2012 年国 所在地县级国土资 利)。 4、送达 土资源部令第 源主管部门提出验 环节责任: 56 号) 收书面申请,并提供 根据审核意 第三十三 下列材料: 见,制作送 条 土地复垦义 验收调查报告 达批准决定 务人完成土地 及相关图件 规划设计执行 报告 文件。 复垦任务后,应 5、事后 当组织自查,向 监管责任: 项目所在地县 质量评估报告 开展定期和 级国土资源主 (四)检测等其 不定期检查,管部门提出验 他报告 监督检查申 收书面申请,并 第三十四条 阶 请人是否按 提供下列材料: 段性验收由项目所 照规定使用 验收调查 在地县级国土资源 复垦土地。 报告及相关图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6、其他 总体验收由审查通 法律法规规 过土地复垦方案的 章文件规定 件 规划设计 执行报告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应履行的责 质量评估 负责组织或者委托 报告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组织 任。 (四)检测 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 条 阶段性验收 由项目所在地 县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总体验收 由审查通过土 地复垦方案的 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 或者委托有关 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组织 1、受理 环节责任:公 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 国土资源部、农 其 设施 98 他 农用 权 地备 力 案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补正材料;依 业部《关于进一 《关于进一步支持 法受理或不 步支持设施农 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予受理(不予 业健康发展的 的通知》(国土资发 受理应当告 通知》(国土资 [2014]127 号文 知理由)。 发[2014]127 号 2、审查 环节责任:对 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 3、决定 环节责任:作 出审核决定 文 (不予批准 的要说明理 由并告知享 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 利)。 4、送达 环节责任: 根据审核意 见,制作送 达批准决定 文件。 5、事后 监管责任: 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 监督检查申 请人是否按 照规定使用 土地。 6、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任。 《山西省测绘管理 1.受理责任:《山西省测绘 条例》第十三条 公示法定应 管理条例》第十 当提交的材 三条 省管理测绘工 料;一次性 作的部门会同省土 告知补正材 地籍 其 测绘 99 他 项目 权 设计 力 书审 核 省管理测 地行政主管部门编 料;依法受 绘工作的部门 制全省地籍测绘规 理或不予受 会同省土地行 划,并由省管理测绘 理申请(不 政主管部门编 工作的部门按照地 予受理的说 制全省地籍测 籍测绘规划,组织管 明理由)。 绘规划,并由省 理地籍测绘。 市、县测绘 管理测绘工作 2.审查 的部门按照地 与土地行政主管部 责任:对申 籍测绘规划,组 门编制本行政区域 请人提交的 织管理地籍测 内的地籍测绘规划,申请材料进 分别报上一级测绘、行审查,提 绘。 市、县 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出审查意见。测绘与土地行 后,由市、县测绘行 3.决定 政主管部门编 政主管部门按照地 责任:在规 制本行政区域 籍测绘规划,组织管 定期限内提 内的地籍测绘 理地籍测绘。 出意见,作 规划,分别报上 第十四条 出决定,并 一级测绘、土地 承担地籍测绘 告知测绘单 主管部门备案 任务的单位,应当将 位。 后,由市、县测 地籍测绘项目的设 4.事中 绘行政主管部 计书提交当地测绘 事后责任: 门按照地籍测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立健全事 绘规划,组织管 省管理测 中事后监管 理地籍测绘。 绘工作的部门、省土 措施,加强 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 监管。 县测绘与土地行政 第十 四条 承担 5.法律 地籍测绘任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法规规章文 的单位,应当将 关部门,应当为从事 件规定应履 地籍测绘项目 地籍测绘的单位提 行的其他责 的设计书提交 供有关测绘成果和 任。 当地测绘行政 土地权属资料。 主管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共 省管 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理测绘工作的 第十八条 国务 部门、省土地行 院测绘行政主管部 政主管部门, 市、 门会同国务院土地 县测绘与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行政主管部门 全国地籍测绘规划。 和其他有关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门,应当为从事 政府测绘行政主管 地籍测绘的单 部门会同同级土地 位提供有关测 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绘成果和土地 本行政区域的地籍 权属资料。 测绘规划。 《中华人 县级以上人民 民共和国测绘 政府测绘行政主管 法》第四条。 部门按照地籍测绘 第十八条 规划,组织管理地籍 国务院测绘行 测绘。 政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全国地籍 测绘规划。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编制 本行政区域的 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地籍测绘 规划,组织管理 地籍测绘。 【法律】 《中华人民共 其 100 他 权 力 房产 测绘 成果 审核 备案 和国测绘法》第二十 三条:城乡建设领域 的工程测量活动,与 房屋产权、产籍相关 的房屋面积的测量, 应当执行由国务院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国务院测绘地 理信息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的测量技术 规范。 水利、能源、交 通、通信、资源开发 和其他领域的工程 测量活动,应当执行 国家有关的工程测 量技术规范。 【部门规章】 《房产测绘管 理办法》(2000 年建 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 第 83 号十八条):用 于房屋权属登记等 房产管理的房产测 绘成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对施 测单位的资格、测绘 成果的适用性、界址 点准确性、面积测算 依据与方法等内容 进行审核。审核后的 房产测绘成果纳入 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规范性文件】 《房屋交易与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建办房 [2015] 45 号)第七章 《山西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全 面压缩不动产登记 办理时间的通知》 (晋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