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docx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许 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规定的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的单位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 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 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 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 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 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四、受理机构 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用地窗口 五、决定机构 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之规定; 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项目; 3.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察需要; 4.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交通、市容安全等法律法规;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性内容不符的, 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八、申请材料目录 1.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临时用地协议) 2.项目立项文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临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A-02 窗口 接收时间:秋冬春季(9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30;夏季(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 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 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未告知的,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不予受理。 (三)审核 窗口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经首席代表复核后出具审批结果;核发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书。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许可机关制定相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当日办结。 十、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作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则。在行政 主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时,有权作出陈述并提供补充材料,行政 主体应当予以重新审查。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 不当的,有权提出批评、控告、举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获证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途径 (一)咨询部门: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电话咨询:(0315)8820683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监督电话:(0315)8820566。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临港政务服务中心: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兴业道 1 号 (二)办公时间:秋冬春季(9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上午 8:30~12:00,下 午 13:30~17:30;夏季(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 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