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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 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提高停车设 施使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 〔2016〕1424 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 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 【2017】116 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实际情况,参照省内友邻地市收费标准,综合考虑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拟对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 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 一、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停车设施区域划分 中心城区划分为核心区域和一般区域。 1.核心区域:千童大道以西、九河路以北、迎宾大道 以东、永济路以南合围区域(含上述道路)。 2.一般区域: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内除核心区域 以外的区域。 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车站配套建设 的停车设施、政府定价的立体停车设施不分地区类别,实 行统一的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 设施按区域分别定价。 (二)停车时段划分 道路泊位和其他停车设施(医疗机构除外)收费时段 划分为昼间和夜间,昼间时段从早 7:00(含)至晚 21:00,夜间时段从晚 21:00(含)至次日早 7:00。 (三)车型划分 类 车 型 及 规 格 别 客 车 货 车 小型车 ≤9 座 ≤1.8 吨 中型车 ≥10 座,≤19 座, >1.8 吨,≤4.5 吨 大型车 ≥20 座 >4.5 吨 (四)收费标准 1、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 ①交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设施用地上的停车泊位 区域 前 30 分钟 30 分钟后 全天收费上限(元/车次) 核心区域 0元 3 元/小时 昼间 10 元,夜间 5 元 一般区域 0元 2 元/小时 昼间 8 元,夜间 3 元 ②车站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前 30 分钟 30 分钟以后 全天收费上限(元/车次) 0元 2 元/小时 昼间 15 元,夜间 10 元 ③实行政府定价的立体停车设施 车场类型 前 30 分钟 30 分钟以后 全天收费上限(元/车次) 立体停车场 0元 4 元 /小时 昼间 15 元,夜间 10 元 ④医疗机构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车场类型 1 小时内 第 1 小时之后 地面(地下)、机械式 4 小时以内收费 2 元,以后每满 2 小时加 0元 立体停车设施 收1元 ⑤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 区域 30 分钟 30 分钟之后 全天收费上限(元/车次) 核心区域 0元 2 元/小时 昼间 10 元,夜间 5 元 一般区域 0元 1.5 元/小时 昼间 8 元,夜间 3 元 2、其他类型机动车收费标准 中型机动车按照小型机动车的 1.5 倍(含收费上限,下 同)收取停车费 大型机动车按照小型机动车的 2 倍收取停车费 (五)计费规则 计时停车设施按小时计费,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收。全天收费上限以 24 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二、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 车、救灾车、行政执法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 费。 (二)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 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移走的车辆形成的停车服务费 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 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 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场停车时间不 足 60 分钟的车辆;进入其他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 30 分钟 的车辆。 (五)为了鼓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新能源汽 车进入停车设施充电的,免费停放时间为 60 分钟,60 分钟 以后按照普通机动车停车费标准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 费的车辆。 上述减免政策适用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和实行 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停车场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以显 著方式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广 泛接受社会监督。 此次价格为试行价格,试行期两年,到期后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正式价格。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