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4号(海宜环境)-水超标.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0]14 号 珠海市海宜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渗滤液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LW5X0P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街道福溪村青松路西坑尾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南侧比邻 珠海市垃圾发电厂) 负责人:朱子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 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2019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珠环监(水)JD 字[2019]第 19132 号}显示,你单位 废水排放口排放废水中,总氮排放浓度为 57.6mg/L,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 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 2 和广东省地方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为严格的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 2019 年 6 月 10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 年 6 月 10 日 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 〔2019〕2464 号)、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珠环监(水)JD 字[2019]第 19132 号}及监测报告送达回证、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水样 分瓶采集及固定保存方法、企业生产工况废水核查表、关于珠海市西坑尾垃圾卫 生填埋场建设项目渗滤液处理站工艺调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批复(珠环建 〔2011〕15 号) 、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珠环验[2011]15 号)、 关于珠海市西坑尾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二期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意见的函(珠香环验〔2014〕)25 号)、排污许可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9]100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向我局 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 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取样监测期间生产稳定正常,各种监测均达标,此次 监测氨氮与总氮的数值差异大,存在异常。2、我厂自投运以来一直按照环保要 求生产,不断加强管理,保护各项成本投入,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出水达标排放。 3、我厂自 2011 年运行至今,一直保持稳定达标排放。虽然我厂对此次超标提出 了疑义并进行申诉,但也本着“无则加勉,有则改之”的态度进行整改。从 6 月 份开始,市监测站加强了对我厂的水质监测,均未出现超标情况。希望能免除处 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珠环监(水)JD 字[2019]第 19132 号}符合监测规范要求。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 用法律正确,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同时,鉴于 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时已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及整改情况,因此,对你单 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珠海市环 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 1-6 之规定,决 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