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松山湖“10.16”一般中毒事故调查及处理结果公布 .pdf
东莞市松山湖“10·16”一般中毒 事故调查及处理结果公布 近日,市政府批复松山湖“10·16”一般中毒事故调查 报告,认定松山湖“10·16”一般中毒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2021 年 10 月 16 日 14 时 50 分许,东莞市松山湖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湖路 2 号的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分公司内二期废水处理站发生一起 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 1 人中毒死亡、4 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 决定提级开展事故调查,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及松山湖管委会有关人员 参加的松山湖“10·16”一般中毒事故调查组。市纪委监委 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 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废水处理站因鼓风机温度过 热故障停运 18 天,在未进行危险源识别的情况下,调试人 员贸然曝气调试,导致池口作业员工和施救人员吸入以硫 化氢为主的窒息性混合气体引起中毒。涉事企业深圳市冠 融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广东 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监管不严,广 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长江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 按照松山湖城市建设局下达的责令停工指令停工。也暴露 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分局、松山湖城市建设局、松 山湖卫生监督所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公安机关依法对深圳市冠融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长盈环境保护设施设备项目负责人王健进行立案侦查,并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部门依法对深圳市冠融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 金粤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长江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 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及 4 名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共 8 人予以追 责问责,具体如下: 熊昌武,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分局副局长,给予责 令检查处理。 周沛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分局执法股股长,给 予党内警告处分。 冯国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分局检查员,给予诫 勉处理。 宋树全,松山湖质安监站站长,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王中庆,松山湖质安监站安监组组长,给予责令检查处 理。 郑先明,松山湖质安监站安全监督员,给予诫勉处理。 袁柱强,松山湖卫生监督所副所长,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丁伟鹏,松山湖卫生监督所监督员,给予诫勉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强调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 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吸取事故教训,全面 - 2 - 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发包、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责 任,做好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执法,切实履 行属地、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加大事 故警示教育力度。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