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1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 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佛府〔2019〕1 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有关 精神,为加强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 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市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参照国家和 广东省工程中心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市工程中心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 技、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市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 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工程中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 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 科技型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企业技术发展战略 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 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公共服 务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提供共性技术攻关、先进装 备研制、标准制定、检验检测、信息咨询和科技创新人才培训等 1 公共服务。 第四条 企业类市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 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 度。 (二)针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科研成果开展产业化工程技 术研究开发,为规模生产提供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 标准,不断推出有技术含量、有经济效益的新产品,为企业发展 提供科技支撑。 (三)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结合,与高校和科 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技人才培训,建立健 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为科研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五条 公益类市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针对行业或领域 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研 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 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 业的发展。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 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 目,参与技术和重要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科 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为本行业或领域相关对象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 2 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 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四)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 才,为相关行业、领域、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二章 申报与组建 第六条 申建企业类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在佛山市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科技型企业。 (二)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 能力。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 2000 万元(生物医药、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放 宽降低至 1500 万元),可以落实市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和研究开发 经费。 (三)研发投入。依托单位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 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或不少于 200 万元,原则上组建后的研发投入应逐年增长。 (四)人员团队。依托单位应配备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管 理负责人,工程中心主任须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其中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 10 人,拥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 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 70%。 (五)设备设施。依托单位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 基础设施,包括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以及必要的试验 3 仪器、检测工具、工艺装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 , 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生物医药、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 务类企业可放宽降低至 150 万元)。 (六)科研成果。在申报领域依托单位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 特色业务,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软 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 权成果不少于 3 件。 (七)管理机制。依托单位应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健全的研 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运行监管等制度。组建市工 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可行。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 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第七条 申建公益类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在佛山市内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性独立法人单位,包括 科研院所、医院、高等院校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等、以及符 合《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科 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单位。 (二)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 能力,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 (三)研发投入。依托单位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能够落实 市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原则上组建后的研发 投入应逐年增长,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 不少于 600 万元,其他类型的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承担的各级政 府科研项目经费总额不少于 200 万元。 4 (四)人员团队。依托单位应配备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管 理负责人,工程中心主任须具备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同等专 业水平。工程中心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拥有硕士(含) 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含)以上职称不低于专职科研人员 30%。 (五)设施设备。依托单位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 基础设施,包括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以及必要的试验 仪器、检测工具、工艺装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 , 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 (六)科研成果。在申报领域依托单位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 特色业务,并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 产权成果不少于 5 件,并至少有 1 项技术成果获推广应用。 (七)管理机制。依托单位应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健全的研 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运行监管等制度。组建市工 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可行。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 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组建市工程中心,同一 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个市工程中心,同一企业根据主营业务方向 限建立一个市工程中心。市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佛山市+核 心技术领域+企业简称(企业类工程中心须标注)+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 第九条 组建市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佛山扶 持通系统或指定系统填写《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 5 书》,并附《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及相关附件, 通过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后报送市科技局;申请单位为市 属事业单位的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形式审查通过后,按要求提交 纸质材料。 (二)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组建 的市工程中心进行评审,形成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家推荐 名单。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认定,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发文批复市工程中心组建名单。 第十条 经批准组建的市工程中心,鼓励各区科技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支持;依托单位为市属事业单位的,由市科技 局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后补助经费。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为市属事业单位的市工程中心由市科技 局进行日常管理,其余市工程中心由依托单位所属区科技管理部 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主任变更 等重大事项须报市科技局核定。 第十三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工程中心 依托单位认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市工程中心需设立 5 人以上的技 术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权威人士,以及 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 6 第十四条 市工程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市工程中心的规划、发 展和建设,积极听取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每年针对本行业、 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 划。 第十五条 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 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列入组建计划的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 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获得市财政后补助经费的,由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自主支配用于 科研活动支出;获得区、镇街及其他财政经费的,按资助单位经 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六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其监督管理与绩效评 价按照《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及市财政科技创新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 工作需要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考 评为不合格的市工程中心,限期 6 个月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 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市工程中心资格,获财政资金资助的,收回 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一经发现并查实有 关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认定资格、追缴奖补资金、 纳入失信行为记录,三年内取消佛山各类科技项目申报资格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一)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得到认定资格、奖补资金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的。 第十九条 获得财政资金的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 本管理办法以及建设方案等规定内容,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切实 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 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佛山市科学技 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佛科〔2014〕32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批准组建的市工程中心,按本办法 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