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朔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办法.doc
附件: 朔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绩效跟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有效增强预算执行 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 项目实现预期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 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3】80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实施项目的绩效跟踪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以下简称绩效跟 踪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通过项目跟踪检查、 数据统计分析、即时绩效评判等,动态了解和掌握财政专项 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合理把控项目目标实现程度、 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程。通过绩效跟踪,增强绩效目 标和绩效评价的效用,构成预算绩效管理的完整体系,为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管理水平和项目绩效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工作由市级财政 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市级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承 办单位各负其责,共同实施。承办单位是指具体负责承担项 目实施任务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制定绩效跟踪管理办法;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市级预算部门(含单位,下同) 开展绩效跟踪管理工作。对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项目, 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实施绩效跟踪管理; (三)根据目标实现程度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审核 和拨付项目资金,并定期反馈绩效跟踪管理综合意见; (四)绩效跟踪管理中发现项目实际运行目标与预期绩 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督促有关预算部 门采取措施予以调整或矫正; (五)对市级预算部门提出的确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 等因素须调整绩效目标的情况进行审核批复; (六) 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跟踪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级预算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跟踪管理制度,明确开展绩效跟 踪管理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建立实施绩效跟踪管理的必 要渠道; (二)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跟踪管理,保证项目规范 有序实施,完成预定绩效目标; (三)负责做好项目实施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 和报送工作; (四)通过绩效跟踪发现项目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或纠正; (五)对于因受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预期绩效目 标须调整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调整事项; (六) 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跟踪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项目绩效监控制度; (二)指定人员,落实责任,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跟踪; (三)按照绩效跟踪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 情况、信息、数据的搜集、统计、核实、报送等工作,配合 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督查核实工作; (四)及时解决和纠正绩效跟踪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按 要求开展有关整改工作;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跟踪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的主要内容为:项 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高度关联的资金到位、资金支出、项目 进程、目标实现等动态情况,主要采取全程跟踪监控、定期 报送信息、适时督促检查、即时落实整改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全程跟踪监控。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 特别是项目实施的重要节点不间断地收集、整理、分析相关 绩效数据信息,并与绩效目标及指标等加以比照,及时调整、 合理把控项目实施进程,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达到预期绩效。 第十条 定期报送信息。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 每个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如实填列并向市级项目主管预算 部门报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跟踪情况表》;市级 预算部门对项目承办单位报送的数据信息进行复核、汇总和 分析,提出绩效跟踪意见并于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市级财 政部门报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综合意见反馈表》 和书面说明材料;对于绩效跟踪中发现的问题,市级财政部 门收到表格和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由 市级预算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 适时督促检查。市级预算部门应根据项目特 点、实施情况和绩效跟踪反馈意见,适时开展督促检查,掌 握实际情况,解决存在矛盾,及时发现和矫正项目实施与绩 效目标的偏差。市级财政部门应结合绩效跟踪情况,选择重 点项目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即时落实整改。项目实施单位针对财政部门、 预算部门绩效跟踪管理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管理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落实整改,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 成。 第十三条 绩效跟踪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拨款、项目完 成后的绩效评价、项目资金结余结转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 核的重要依据。 市级预算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不报送绩效跟踪管理相关 材料、未落实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视 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由市 级财政部门报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跟踪情况表 附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综合意见反馈表 附 3: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跟踪情况表和专项资 金绩效跟踪综合意见反馈表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