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口市林业局 海口市财政局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口市林业局 海口市财政局 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海市监规〔2021〕4 号 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援 助力度,优化海口市营商环境,推动海口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促 进和规范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林业局、海 口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口市林业局 海口市财政局 2021 年 12 月 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和维权援助力度,优化海口市营商环境,推动海口市经济高质量 发展,促进和规范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根据知识产权 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海口市知识产 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海口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有知识 产权维权援助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资金等支持的 活动。 第三条 维权援助内容包括: (一)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等咨 询。 (二)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仲裁建议等咨询。 (三)针对促进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提供建议。 (四)针对重大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电子商务平台 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查询、侵权判 定意见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五)针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 (六)其他需要提供维权援助的事项。 — 2 — 第四条 具体提供援助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一)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可以为其推荐专家、知识产权代 理或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分析论证, 出具维权援助意见。 (二)针对申请人知识产权涉诉案件确认存在侵权事实,且 判决或者裁决等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仲裁费、 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它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所支出 的必要费用 50%给予支持,前述费用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 外,每件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同一涉诉案件只能进行一次申请;同一申请人年度受援助案 件数不超过 5 件。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一)申请人可通过拨打海口市政府服务热线(0898)12345 申请一般性咨询服务,即时咨询、即时解答。 (二)申请人申请资金援助的,应携带材料到海口市知识产 权行政主管部门当面提交申请。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 交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与原件核对);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 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等材料。 — 3 — (三)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交权利的有效证明(复 印件,与原件核对)。 (四)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维权费用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海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 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给予维权援助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错误的,应及 时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 7 个工作日内不 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八条 海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申请人拨付 援助资金。 第九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经费包括工作经费和资助经费,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维权援助条件的,海口市知识产权行政 主管部门应在作出不予维权援助的决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维权援助的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以欺诈或者隐瞒重 要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维权援助服务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 维权援助服务,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维权援助申请。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人员办理维权援助案件应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规范的服务,依 法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 — 4 — 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办理维权援助案件中收敛财物的。 (二)泄露在维权援助过程中获悉的技术或者商业等相关秘 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