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权力清单.xls
附件3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其他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 2 3 4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企业 公路建设工程 1400-Z-00100-140427 交工验收备案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 第3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 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 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 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 输局公 路工程 股 无 公路建设工程 1400-Z-00200-140427 监理招标文件 决标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 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 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 交通运 企业和 输局公 面报告。 公民 路工程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 股 通部令第5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 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无 交通运输行政 执法评议考核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0年交通运 机关、 输部令第2号) 交通运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和指导全国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地方 事业单 输局法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和组织本辖区 位和公 制股 民 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无 1400-Z-00300-140427 收费公路建设 项目法人和项 1400-Z-00400-140427 目建设管理单 位进入公路建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11号) 第 116 页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 交通运 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企业和 输局公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 公民 路工程 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 股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其他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4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收费公路建设 项目法人和项 1400-Z-00400-140427 目建设管理单 位进入公路建 设市场的备案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11号)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 交通运 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企业和 输局公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 公民 路工程 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 股 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备案。 无 无 无 5 1400-Z-00500-140427 农村公路建设 项目的验收 【部门规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3号 ) 交通运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 企业和 输局公 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 公民 路工程 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股 。 6 专用公路规划 1400-Z-00600-140427 的审核 交通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专用公路规 企业或 输局公 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 单位 路工程 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股 第 117 页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其他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7 8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公路永久性停 1400-Z-00700-140427 止使用或报废 的核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机关、 交通运 事业单 输局公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位、企 路工程 第十二条第一款 省道、县道和乡道报废的,分别由省、设区 业或社 股 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 会组织 告;村道报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村民公告。 无 有关交通运输 1400-Z-00800-140427 事项的行政复 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 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交通运 企业和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 输局法 公民 订行政复议决定; 制股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无 第 118 页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其他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9 对道路客货运 输、道路运输 站(场)、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 、机动车维修 1400-Z-00900-140427 、综合性能检 测、汽车租赁 和物流服务的 经营者实行质 量信誉考核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站( 道路运 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和物流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服务的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 产等方面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无 10 道路运输企业 新建或变更卫 1400-Z-01000-140427 星定位监控平 台备案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 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企业或 输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 公民 所 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无 11 道路运输企业 1400-Z-01100-140427 设立分公司备 案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 第8号)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 道路运 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理机构报备。 所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 号)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 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 119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其他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省际包车客运 备案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 输部令第17号) 第六十二条 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 道路运 企业或 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输管理 公民 第六十三条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 所 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 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无 道路运输车辆 二级维护备案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令第 4号)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 道路运 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负责监督管理。 所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应实现车辆技术管 理及信息传递的自动化。 无 机动车维修工 14 1400-Z-01400-140427 时单价标准备 案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部令第20号) 道路运 企业或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 输管理 公民 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所 无 驾驶员培训机 15 1400-Z-01500-140427 构学时收费标 准备案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 道路运 2号) 企业或 输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 公民 所 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 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无 12 1400-Z-01200-140427 13 1400-Z-01300-140427 第 120 页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其他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外地经营性道 路客货运输驾 1400-Z-0600-140427 驶员、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从 业人员备案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 9号) 道路运 企业或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输管理 公民 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 所 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无 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机构《结 17 1400-Z-01700-140427 业证书》、《 培训记录》备 案及审查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 2号)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 道路运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 企业或 输管理 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公民 所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 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无 危险货物运输 18 1400-Z-01800-140427 企业异地经营 备案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 令第42号) 道路运 企业或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 输管理 公民 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 所 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无 16 第 121 页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其他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车辆道路运输 证配发(含道 19 1400-Z-01900-140427 路运输证换发 、补发、转籍 、过户)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 输部令第17号)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 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 企业或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 输管理 公民 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 所 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 无 机动车维修质 量调解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7号)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 道路运 企业或 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 输管理 公民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 所 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无 20 1400-Z-02000-140427 第 122 页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其他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公路、公路 附属设施是否 达到规定的技 术标准以及施 21 1400-Z-02100-140427 工是否符合保 障公路、公路 附属设施质量 和安全的要求 进行验收 对出租汽车驾 22 1400-Z-02200-140427 驶员从业资格 的年检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 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交通运 企业、 输局公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 社会组 路工程 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 织或公 股和质 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 量监督 民 通管理部门验收。 站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 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令2016年第63号)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 理工作。 企业、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 社会组 城市 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织或公 客运办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 民 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管理。 第 123 页 无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检查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 编码 1400-J-00100140427 权力名称 对公路工程质 量的监督检查 负责人: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 4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 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 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 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 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 交通运 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输局质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 企业 量监督 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 站 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 ,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 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 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 ,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 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 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 104 页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检查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2 3 编码 1400-J-00200140427 1400-J-00300140427 权力名称 负责人: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对公路建设的 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 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 交通运 企业 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 输局公 和公 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 路工程 民 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股 第六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 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无 对公路建设市 场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 令第11号) 企业 输局公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 和公 路工程 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民 股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无 第 105 页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检查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4 编码 1400-J-00400140427 权力名称 对公路建设资 金的监督检查 负责人: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 6号)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 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 交通运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 输局公 检查。 和公 路工程 民 股 【部门规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 3号)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 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 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 设资金。 第 106 页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检查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5 编码 1400-J-00500140427 权力名称 对道路运输及 相关业务经营 场所、客货集 散地、公路路 口、高速公路 服务区和道路 货物运输源头 单位进行监督 检查 负责人: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2016年第666号)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 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 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 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 的道路运输车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企业 道路运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进驻、 或公 输管理 巡查等方式,对政府公示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源 民 所 头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 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当 及时查处。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 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 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 畅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 当统一着装,佩带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道路 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配备专用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 107 页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检查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6 编码 权力名称 1400-J-00600140427 对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企业或 单位进行现场 检查 7 1400-J-00700140427 对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和货运 站经营活动的 监督检查 8 1400-J-00800140427 对道路客运和 客运站经营活 动的监督检查 负责人: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 输部令第42号) 企业 道路运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 或公 输管理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民 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 运输部令第17号)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 企业 道路运 或公 输管理 进行监督检查。 所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 民 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 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 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 运输部令第17号) 第七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 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 企业 道路运 或公 输管理 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所 第八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 民 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 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 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 行检查。 第 108 页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无 无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检查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权力名称 9 1400-J-00900140427 对监理企业及 监理现场工作 的监督检查 10 1400-J-01000140427 对机动车维修 经营活动的监 督检查 11 1400-J-01100140427 对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经营活 动的监督检查 12 1400-J-01200140427 对各种侵占、 损坏公路、公 路用地、公路 附属设施及其 他违反本法规 定的行为进行 监督检查 负责人: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交通运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输局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 企业 量监督 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 站 当配合。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7 企业 道路运 号)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 或公 输管理 所 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 民 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 得乱收费、乱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 令第2号) 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 企业 道路运 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 或公 输管理 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民 所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 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 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 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 企业 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 、社 交通运 、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会组 输局路 织或 政大队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 公民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 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 109 页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无 无 无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检查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3 14 编码 1400-J-01300140427 1400-J-01400140427 权力名称 对公路、建筑 控制区、车辆 停放场所、车 辆所属单位等 进行监督检查 对出租汽车经 营行为的监督 检查 15 1400-J-01500140427 对出租汽车经 营者履行经营 协议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16 1400-J-01600140427 对有关单位和 个人进行监督 检查 负责人: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 企业 、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 、社 交通运 和个人不得阻挠。 会组 输局路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 织或 政大队 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民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企业 部令2016年第64号) 、社 城市客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会组 运办 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 织或 纠正、制止非法巡游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 公民 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2016年第64号) 企业 、社 城市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会组 运办 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织或 ,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 公民 誉考核。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三十六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 企业 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监督 、社 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 会组 城市客 运办 关资料或者情况。 织或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佩带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 公民 行政执法证件。城市客运管理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 专用标识标志。 第 110 页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无 无 无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检查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7 18 19 负责人: 子 项 施 依 据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权力名称 1400-J-01700140427 对使用变造、 伪造、套用车 辆号牌的监督 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企业 第三十七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 、社 城市客 发现使用变造、伪造、套用车辆号牌,使用检测不合格、报废 会组 运办 或者拼装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交 织或 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民 无 1400-J-01800140427 对城市公共汽 电车客运进行 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 企业 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社 城市客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 会组 运办 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 织或 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公民 无 对城市公共汽 电车客运有关 单位和个人进 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 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五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 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 企业 、社 、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城市客 会组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运办 织或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 公民 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 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无 1400-J-01900140427 实 实施 对象 编码 第 111 页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检查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20 21 编码 权力名称 负责人: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1400-J-02000140427 对企业服务质 量进行监督检 查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 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 企业 量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 、社 城市客 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 会组 运办 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 织或 对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线路,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 公民 当责令相关运营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 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 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1400-J-02100140427 对城市公共交 通服务投诉进 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 企业 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社 城市客 第五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 会组 运办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 织或 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公民 第 112 页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无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检查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22 23 编码 1400-J-02200140427 1400-J-02300140427 权力名称 负责人: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对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平台信 息共享进行监 督检查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 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 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 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企业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 、社 城市客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会组 运办 。 织或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 公民 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 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 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 数据信息。 无 对网约车经营 行为实施进行 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 企业 、社 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 城市客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会组 运办 、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 织或 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 公民 法处理。 无 第 113 页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检查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24 25 编码 1400-J-02400140427 1400-J-02500140427 权力名称 负责人: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对出租汽车企 业报送材料进 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 2018〕58号) 企业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 、社 城市客 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 会组 运办 业进行说明。 织或 出租汽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 公民 质量信誉 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 为B级。 无 对出租汽车企 业申诉和举报 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 2018〕58号)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 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 企业 、社 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城市客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 会组 运办 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 织或 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公民 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 报送交通运输部。 无 第 114 页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检查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26 27 28 负责人: 子 项 施 依 据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权力名称 1400-J-02600140427 对出租汽车企 业服务质量信 誉档案的监督 检查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 企业 2018〕58号) 、社 城市客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 会组 运办 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 织或 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公民 无 1400-J-02700140427 对出租汽车驾 驶员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的监 督检查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 企业 2018〕58号) 、社 城市客 第二十七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 会组 运办 的,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经调查 织或 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 公民 以更正。 无 对出租汽车市 场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 2018〕58号) 企业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 、社 ,充分利用12328、12345等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建立出租汽 城市客 会组 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运办 织或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企业 公民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 制。 无 1400-J-02800140427 实 实施 对象 编码 第 115 页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裁决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客运站发车方式 1400-F-00100-140427 和发车时间争议裁 决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 运输部令第17号)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 道路运 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企业或 输管理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 公民 所 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 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 103 页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奖励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 第6号)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 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 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机关、 事业单 交通运 位、企 输局 业或公 民 无 2 对交通运输行政执 1400-H-00200-140427 法评议考核工作的 表彰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0年 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为优 秀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 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机关、 事业单 交通运 位和公 输局 民 无 3 对完成政府指令性 运输任务成绩突出 ,经营管理、品牌 建设、文明服务成 1400-H-00300-140427 绩显著,有拾金不 昧、救死扶伤、见 义勇为的表彰和奖 励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 第64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 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 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 奖励。 企业、 社会组 织或公 民 无 1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 1400-H-00100-140427 量举报属实的表彰 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 101 页 客运 办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奖励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4 1400-H-00400-140427 对先进事迹的运营 企业和相关从业人 员的表彰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五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 运输任务成绩突出,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救死扶伤、见义 勇为等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表彰。 企业、 社会组 织或公 民 客运 办 无 5 1400-H-00500-140427 对完成政府指令性 运输任务成绩突出 ,经营管理、品牌 建设、文明服务成 绩显著,有拾金不 昧、救死扶伤、见 义勇为的表彰和奖 励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 企业、 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 社会组 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 织或公 民 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 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客运 办 无 对服务质量信誉考 核等级为AAA级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进 行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 〔2018〕58号)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巡游车服务监督 卡上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通过车 载智能终端或电子监督卡等形式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等级。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网约 企业、 社会组 车平台公司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注。 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以及相关社 织或公 民 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 行表彰奖励。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出租汽车企业优先聘用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鼓励将出租汽 车驾驶员信誉考核等级与其薪资待遇、晋升、培训、辞退挂 钩。 客运 办 无 6 1400-H-00600-140427 第 102 页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给付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权力 名称 子项 负责人: 实施 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前置 条件 行使 情况 部门意见 及理由 备注 注:1.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2.“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具体见 《工作指南》。3.“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4.“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 其他组织等。5.“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6.“前置条件”是指权力 事项存在的前置审批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若有,具体说明前置事项。7.“行使情况”栏填写“常用”或“非常用”,具体界定标准见《 工作指南》。8.“部门意见”填写为取消、调整、转移、整合、挂起、保留等,若整合,说明与哪一项整合。9.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121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征收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 编码 1400-D-001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征收损坏公路路产 赔(补)偿费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山西省物价 局 山西省 财政厅关于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 公路路产赔(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 企业、 社会组 路政大 补)偿费收费 ,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队 标准及有关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 织或公 事项的通知 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 民 晋价费字 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 【2012】404 相应的补偿。 号 第 100 页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责令从危险 区域内撤出 作业人员, 1400-C-00100-140427 责令暂时停 产停业或者 停止使用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 交通运 企业和 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 输局安 公民 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 全股 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 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 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 91 页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2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查封或者扣 押不符合保 障安全生产 1400-C-00200-140427 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 准的设施、 设备、器材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安 全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 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 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 92 页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 )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 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3 暂扣运输车 辆、维修机 1400-C-00300-140427 具设备或者 驾驶培训教 学车辆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17号)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 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 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 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2 号)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 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 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17号) 第八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 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 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 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93 页 道路运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所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4 1400-C-00400-140427 对超载车辆 强制卸货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 年第666号)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 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 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5 暂扣车辆营 运证、营运 1400-C-00500-140427 标志牌或者 从业资格证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不 能当场处理的违法行为,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 业资格证,并责令其在十日内接受处理。暂扣车辆营运证的,应当 签发待理证,并通知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6 对未依法取 得批准,擅 1400-C-00600-140427 自从事有关 活动的查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 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 94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道路运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所 无 道路运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所 无 道路运 输管理 企业或 所 公民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7 8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强制拖离车 1400-C-00700-140427 辆或扣留车 辆、工具 强制拆除非 1400-C-00800-140427 公路标志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强制脱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 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 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 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 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 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有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 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 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 95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企业、 交通运 社会组 输局路 织或公 政大队 民 无 企业、 交通运 社会组 输局路 织或公 政大队 民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 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着承担。 9 强制拆除公 路建筑控制 区内修建的 建筑物、地 1400-C-00900-140427 面构筑物或 者擅自埋设 的管线、电 缆等设施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企业、 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交通运 社会组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 输局路 织或公 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政大队 民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 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 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 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 96 页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强制清除掉 落、遗洒、 10 1400-C-01000-140427 飘散在公路 上的障碍物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 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 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 、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 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 出处理。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企业、 交通运 社会组 输局路 织或公 政大队 民 无 企业、 交通运 社会组 输局路 织或公 政大队 民 无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 ,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公路管理 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 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 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责令当事人 11 1400-C-01100-140427 卸载、分载 货物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经检测发现非法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以下程 序处理: (一)出具公路超限检测站及其检测人员盖章、签字的检测文书; (二)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 ,消除违法状态; (三)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当 事人到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管理机构经检测发现非法超限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应 当通知当地公安、安监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 第 97 页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没收超限车 12 1400-C-01200-140427 辆通行证 13 1400-C-01300-140427 责令车辆停 驶 代为补种绿 14 1400-C-01400-140427 化物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地方性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 ,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 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企业、 交通运 社会组 输局路 织或公 政大队 民 无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 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 企业、 交通运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 社会组 输局路 《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 织或公 政大队 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 民 使用人承担。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 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 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无 第 98 页 企业、 交通运 社会组 输局公 织或公 路股 民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15 1400-C-015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代履行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 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 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 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 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 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 99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道路运 输管理 企业或 所、路 公民 政大队 、城市 客运办 收费(征收) 备注 依据和标准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 编码 1400-B-001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 人未在国家指定的媒 介发布招标公告、应 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 招标的、不具备招标 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 文件出售时限、潜在 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的时限、投 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 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在规定时限外接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 投标文件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 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 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 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 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 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 15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民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 编码 1400-B-001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 人未在国家指定的媒 介发布招标公告、应 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 招标的、不具备招标 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 文件出售时限、潜在 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的时限、投 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 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在规定时限外接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 投标文件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 令第5号)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 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 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第 16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民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民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 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 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 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 1400-B-002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评标 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 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违 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7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2 编码 1400-B-002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公路建设工程评标 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 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违 反规定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 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 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 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 令第5号)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 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 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 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8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民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民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 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1400-B-003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 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而不招标的,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 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 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 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 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 令第5号)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 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 19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4 编码 1400-B-004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 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人、投 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 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 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 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交通运 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 企业或 输局质 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公民 量监督 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站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 令第5号)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 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 20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民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5 1400-B-005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 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的,对潜在投标人 实行歧视待遇的,强 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 合体共同投标的,或 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 争的处罚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 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 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 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 令第5号)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 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 21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6 编码 1400-B-006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 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的名称、数量或者 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 情况的,或者泄露标 底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民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 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 结果的,中标无效。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 令第5号)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 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 22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民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 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 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1400-B-007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投标 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 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的处罚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 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 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 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 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 23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7 编码 1400-B-007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公路建设工程投标 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 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 令第5号)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 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 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24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民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 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 1400-B-008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投标 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 交通运 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企业或 输局质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公民 量监督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 站 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 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 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 25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8 编码 1400-B-008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公路建设工程投标 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 令第5号)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 交通运 企业或 输局质 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公民 量监督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站 ) 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 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 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 26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民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 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 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 1400-B-009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 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 处罚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 令第5号)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 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 27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民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0 1400-B-010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 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 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 令第5号)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 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 28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民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 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1 1400-B-011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中标 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 立的合同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 令第5号)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 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 29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 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2 1400-B-012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监理 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 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 第四十六条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 的处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 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 30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3 14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1400-B-013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建设 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 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 合格的工程,按照合 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 的处罚 1400-B-014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 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31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无 企业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5 编码 1400-B-016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质监机构不按照本 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 量监督职责、承担质 量监督责任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 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 事业单 交通运 输局法 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位 制股 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第三十八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 警告。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 号)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 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6 1400-B-016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 法人对不具备交工验 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 织交工验收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 令第5号)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 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 32 页 公民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民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无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 交通运 号) 企业或 输局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 公民 量监督 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 站 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无 实 施 依 据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 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 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17 18 1400-B-017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 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 收、交工验收不合格 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 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 罚 1400-B-018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 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 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 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 罚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 令第5号)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 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 33 页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 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 为依法予以纠正。 19 1400-B-019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存在 质量管理问题和质量 缺陷的处罚 交通运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 企业或 输局质 令第5号) 公民 量监督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站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 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0 1400-B-02000140427 对公路建设工程建设 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 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34 页 企业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21 22 编码 1400-B-02100140427 1400-B-022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 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 监理单位的处罚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 明示或暗示项目参建 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而降低工程 质量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无 企业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无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 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 ,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 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 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 35 页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五条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 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24 1400-B-02300140427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 1400-B-02400140427 对交通工程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 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 交通运 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 企业或 输局质 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公民 量监督 站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 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 ,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 36 页 企业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无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 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 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 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5 26 1400-B-02500140427 对交通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工程监理 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1400-B-02600140427 对交通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工程监理 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 承揽工程的处罚 机关、 交通运 事业单 输局质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 位或企 量监督 业 站 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 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 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 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交通运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企业或 输局质 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公民 量监督 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站 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 37 页 无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27 28 编码 1400-B-02700140427 1400-B-028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交通工程勘察、设 计、监理单位将承包 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 分包的处罚 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 不按照合同规定进行 施工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 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 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 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交通运 企业或 输局质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 公民 量监督 站 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 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 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 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 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 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 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 38 页 企业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29 1400-B-02900140427 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 未对重要材料设备进 行检验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末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 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资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 1400-B-03000140427 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 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 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1 1400-B-03100140427 对交通工程工程监理 单位违规操作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 格签字的。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 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 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 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第 39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无 企业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无 企业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32 33 编码 1400-B-03200140427 1400-B-033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交通工程工程监理 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 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 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 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致使生产 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 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质 量监督 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 交通运 企业或 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输局安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公民 全股 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 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 40 页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 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34 编码 1400-B-034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未进行培训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 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 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第 41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安 全股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35 编码 1400-B-035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 建档,或者未进行评 估、监控,或者未制 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 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 42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安 全股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36 编码 1400-B-036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 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 43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安 全股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37 38 编码 1400-B-03700140427 1400-B-038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 单位作业可能存在相 互影响而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 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 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 业人员订立协议,免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 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 44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安 全股 无 企业 交通运 输局安 全股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39 40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1400-B-03900140427 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 要求不严、压缩施工 工期、拆除工程发包 等的处罚 1400-B-04000140427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 料、新工艺的建设工 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未在 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 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建议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 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 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 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 45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安 全股 无 企业 交通运 输局安 全股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41 42 编码 1400-B-04100140427 1400-B-042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 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的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 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 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 保险、限位等安全设 施和装置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 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 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 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 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 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46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安 全股 无 企业 交通运 输局安 全股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43 编码 1400-B-043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 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或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 场监督或未出具自检 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 假证明或未向施工单 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办理移交手续的处 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 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 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47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安 全股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44 1400-B-04400140427 45 1400-B-045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有 关规定组织安全施工 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 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 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 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 (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48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安 全股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46 编码 1400-B-046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施工单位在采用有 关设备、安全防护用 具时未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 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 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 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 49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交通运 输局安 全股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47 编码 1400-B-047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 未按照有关规定作业 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 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第 50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民 交通运 输局安 全股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48 编码 1400-B-048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客运经营,未取得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班车客 运经营,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 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 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 经营,超越许可事项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 企业或 令第17号) 输管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公民 所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 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 51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49 编码 1400-B-049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客运 站经营,超越许可事 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使用失效、伪造、 变造、被注销等无效 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 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令第17号) 所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 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 52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50 51 编码 1400-B-05000140427 1400-B-051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 经营者、道路运输相 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 让、出租道路运输许 可证件的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 格证件,驾驶道路客 货运输车辆,使用失 效、伪造、变造的从 业资格证件,驾驶道 路客货运输车辆,超 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 范围,驾驶道路客货 运输车辆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 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 第17号令)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 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道路运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无 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 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9号 道路运 企业或 ) 输管理 公民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 所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 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 53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52 53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1400-B-05200140427 对未为旅客投承运人 责任险,未按最低投 保限额投保、投保的 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 ,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1400-B-05300140427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 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 《道路运输证》的车 辆参加客运经营,客 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 带《道路运输证》的 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 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 企业或 输管理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 公民 令第17号)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 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 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令第17号) 所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 《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 罚款。 第 54 页 无 所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54 55 编码 1400-B-05400140427 1400-B-055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 际道路客运经营者) 、客运站经营站经营 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 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 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或者转让、倒卖、伪 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 证(两证合一)的处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 罚 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 不按规定的线路、班 次行驶,加班车、顶 班车、接驳车无正当 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 线路、站点、班次行 驶,客运包车未持有 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 进行经营的,不按照 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 的事项运行的,线路 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 地的,按班车模式定 点定线运营的,招揽 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 乘车,以欺骗、暴力 等手段招揽旅客,在 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 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 客移交他人运输,未 报告原许可机关,擅 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等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 令第17号) 道路运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 企业或 输管理 、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 公民 所 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 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道路运 ; 企业或 输管理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公民 所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 令第17号)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 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 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 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 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 第 55 页 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56 负责人: 编码 权力名称 1400-B-05600140427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 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 求的有关安全条件, 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 患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 令第17号) 道路运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 企业或 输管理 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 公民 所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 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 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1400-B-05700140427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 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 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 罚 道路运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 企业或 输管理 令第17号) 公民 所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 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 第17号)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 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 56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 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1400-B-05800140427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 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 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 车辆的处罚 道路运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令第17号) 所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 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 第17号)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57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59 编码 1400-B-059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 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 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 结果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 令第17号)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 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 第17号)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 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58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道路运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所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60 编码 1400-B-060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 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 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 超载车辆出站,客运 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 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 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 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 站从事经营活动,客 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 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 功能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 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 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 道路运 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 企业或 输管理 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 所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 令第17号)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 59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61 62 编码 1400-B-06100140427 1400-B-062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公 平、合理地安排发车 时间,客运站经营者 未按月结算票款,机 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 送修车辆,旅游客运 经营者和包车客运经 营者未按规定携带包 车合同,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 写培训记录,道路运 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 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 资料和有关情况的处 罚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许可,擅自从 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使用失效、伪造、 变造、被注销等无效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超越许可的 事项,从事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客运站经营者未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的; 道路运 企业或 (二)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算票款的; 输管理 公民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送修车辆的; 所 (四)旅游客运经营者和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携带包车合同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 (六)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有关情 况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 第17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 60 页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所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63 64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1400-B-06300140427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 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 、出租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件的处罚 1400-B-06400140427 对已取得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 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 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 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 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 第17号)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 、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道路运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无 所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 令第17号) 道路运 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 企业或 输管理 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 公民 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61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65 66 负责人: 编码 权力名称 1400-B-06500140427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者、货运站经营者不 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 安全条件、存在重大 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1400-B-06600140427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者强行招揽货物,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 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货物脱落、扬撒的处 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 第17号) 道路运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 企业或 输管理 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 公民 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 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 经营范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 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道路运 ; 企业或 输管理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公民 所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 第17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 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 62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67 编码 1400-B-067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货运 站经营,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 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 站经营,越许可的事 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第17号) 所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 63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 序 号 编码 权力名称 68 1400-B-06800140427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 限、超载车辆配载, 放行出站的处罚 1400-B-06900140427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 改变道路运输站(场 )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的处罚 69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 道路运 企业或 第666号) 输管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 公民 所 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 道路运 企业或 第35号) 输管理 公民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 所 )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 64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70 71 负责人: 编码 权力名称 1400-B-07000140427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许可,擅自从 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使用失效、伪造、 变造、被注销等无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 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超越许可 事项,从事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非经营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 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经营的处罚 1400-B-07100140427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 让、出租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 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42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 企业或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输管理 公民 的; 所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 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 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42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 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 65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道路运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所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72 73 编码 1400-B-07200140427 1400-B-073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 运人责任险, 投保 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 任险已过期,未继续 投保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维护危货 运输专用车辆,不按 规定检测危险货物运 输专用车辆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 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42号) 所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 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 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 道路运 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企业或 输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 所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2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 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 66 页 无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74 75 编码 1400-B-07400140427 1400-B-075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 规定随车携带《道路 运输证》的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 运人使用驾驶人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 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上岗作业,托运人不 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 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数量、危险特性以 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 急处置措施,或者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 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 上设置相应标志,未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 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 全防护措施,或者未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和应急救援器材,运 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 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 ,托运人未添加或者 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 运人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 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 企业或 道路运 输管理 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 所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42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 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42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业的; 所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 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 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 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 67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76 77 78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1400-B-07600140427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42号) 道路运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 企业或 输管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公民 所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 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00-B-07700140427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 输托运人未依法取得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 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 学品,在托运的普通 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 品,或者将危险化学 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 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42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 道路运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 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 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无 1400-B-07800140427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 《道路运输证》的专 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 辆罐体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道路运 42号) 企业或 输管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 公民 所 《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第 68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79 编码 1400-B-079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从事客、货运输经 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 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 格证件,驾驶道路客 货运输车辆,使用失 效、伪造、变造的从 业资格证件,驾驶道 路客货运输车辆,超 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 范围,驾驶道路客货 运输车辆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 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9号 道路运 企业或 ) 输管理 公民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 所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 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 69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80 负责人: 编码 权力名称 1400-B-08000140427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 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 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 驶营运车辆,班线客 运经营者擅自对道路 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 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 备、未实时监控或者 未与道路运输监控平 台实时连通,道路运 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年 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 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 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 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 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 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 驶营运车辆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经营许可的 ; (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的 ;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 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 道路运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或者将学员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转入其他培训机构牟取利益的; 所 (五)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自有车辆或者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用于租赁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实时监控 或者未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的;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 运输的; (八)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 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九)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型 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 第 70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81 编码 1400-B-081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许可证件,非 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业务,使用无效 、伪造、变造、被注 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许可证件,非法从 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业务,超越许可事项 ,非法从事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16年令第 666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 企业或 道路运 输管理 ) 公民 所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 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 71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82 83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1400-B-08200140427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构非法转让、出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 可证件的处罚 1400-B-08300140427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 记录,机动车维修经 营者使用送修车辆, 旅游客运经营者和包 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 定携带包车合同的处 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 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道路运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 所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 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道路运 (一)客运站经营者未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的; 企业或 输管理 (二)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算票款的; 公民 所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送修车辆的; (四)旅游客运经营者和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携带包车合同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 (六)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有关情 况的。 第 72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84 1400-B-08400140427 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 经营许可,非法从事 机动车维修经营、使 用无效、伪造、变造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证件,非法从事机动 车维修经营、超越许 可事项,非法从事机 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85 1400-B-0850014042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 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道路运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企业或 输管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 公民 所 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 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 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运 企业或 输管理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公民 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 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 73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86 87 编码 1400-B-08600140427 1400-B-087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 修机动车,承修已报 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 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 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 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 作假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 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 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道路运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 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 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 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道路运 企业或 。 输管理 公民 所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 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 其经营许可; 第 74 页 无 所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88 89 负责人: 编码 权力名称 1400-B-08800140427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搬运装卸、货运代 理、货物配载、仓储 理货和信息服务等道 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 罚 1400-B-0890014042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 合格证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 企业或 输管理 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公民 所 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 666号)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 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关于修 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75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道路运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所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施 依 据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履行义 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 罚款。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无 1400-B-09200140427 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 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为无牌无证、证照不 全、非法改装的车辆 装载、配载,为超限 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 装载证明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给予每辆次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道路运 理机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由工商、质监等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部门暂扣生产工具,责令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所 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由工商、 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封经营场所,由相关部门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法定代 表人依法予以查处。 无 1400-B-09300140427 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 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 定装载、计重、开票 ,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 输驾驶员驾驶超限超 载车辆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2008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道路运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按照每辆次处500元罚款,并对其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所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 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无 1400-B-09000140427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91 1400-B-09100140427 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 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处 罚 93 实 实施 对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道路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 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90 92 子 项 第 76 页 道路运 所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94 95 负责人: 编码 权力名称 1400-B-09400140427 对转让或者出租经营 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营运标志牌的处罚 1400-B-09500140427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 路或使公路改线、未 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 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 求修建桥梁、渡槽或 者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从事危 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 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 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 行驶、车辆超限使用 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 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 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经营许可证、车辆营 企业或 输管理 运证、营运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公民 所 ,收缴有关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 动,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 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 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交通运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 企业或 输局路 公民 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政大队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 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 安全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 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 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77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96 编码 1400-B-096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 、污染或者影响公路 畅通、将公路作为检 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 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 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 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造成公路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企业或 输局路 公民 无 政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八条 违法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97 98 1400-B-09700140427 1400-B-09800140427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 报告的处罚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 其他标志的处罚 交通运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 任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有逃逸或者拒绝接受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情形的,处以五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企业或 输局路 公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 交通运 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 企业或 输局路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有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 公民 政大队 者负担。 第 78 页 无 政大队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 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9 1400-B-09900140427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 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或 擅自改造平面交叉道 口的处罚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交通运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企业或 输局路 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已下 公民 政大队 的罚款。 无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恢复原状,属于县道、乡道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00 1400-B-10000140427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 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在公 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 的建筑物、地面构筑 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 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 全视距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 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企业或 输局路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 公民 政大队 构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 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 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 79 页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01 102 负责人: 编码 权力名称 1400-B-10100140427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 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路桥梁安全、利用公 路桥梁、公路隧道、 涵洞堆放物品、搭建 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 线和输送易燃、易爆 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 体、液体的管道的处 罚 1400-B-10200140427 对损坏、擅自移动、 涂改、遮挡公路附属 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 属设施架设管道、悬 挂物品,可能危及公 路安全、涉路工程设 施影响公路完好、安 全和畅通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 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交通运 企业或 输局路 公民 第 80 页 无 政大队 交通运 企业或 输局路 公民 政大队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 规定的,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03 编码 1400-B-103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 输,未按照指定时间 、路线和速度行驶、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 车辆通行证、超限运 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输 的物品与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 不一致、租借、转让 或使用伪造、变造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处罚 104 1400-B-10400140427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 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 罚 105 1400-B-10500140427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 护路林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 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 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交通运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 企业或 输局路 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便遭到超限 公民 政大队 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 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四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输的物品 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条 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七条 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 交通运 企业或 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输局路 公民 (一)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 政大队 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无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交通运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 企业或 输局路 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 公民 政大队 下的罚款。 无 第 81 页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 序 号 编码 权力名称 106 1400-B-10600140427 对车辆装载物造成路 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1400-B-10700140427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许可,擅自从 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活动,起讫点均不在 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 动,使用未取得道路 运输证的车辆,擅自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 营活动,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 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 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07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交通运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货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 企业或 输局路 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 公民 政大队 款。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64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 企业或 城市客 动的; 公民 运办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 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 82 页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 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 汽车经营,出租或者 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 车车辆经营权,巡游 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 1400-B-10800100108 经营未及时纠正,不 140427 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 术状况良好,不按照 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 车相关设备,不按照 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 举报制度的 109 1400-B-10900140427 对拒载、议价、途中 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 驶,未经乘客同意搭 载其他乘客,不按照 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 备、违规收费的,不 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 费票据的,)不按照 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从业资格证的,不 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 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 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 的,不按照规定使用 文明用语,车容车貌 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64号) 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或 城市客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公民 运办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无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64号)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无 第 83 页 公民 城市客 运办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10 111 负责人: 编码 权力名称 1400-B-11000140427 对在机场、火车站、 汽车客运站、港口、 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 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 自揽客,转让、倒卖 、伪造巡游出租汽车 相关票据的处罚。 1400-B-11100140427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 核定范围,驾驶出租 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使用失效、伪造、变 造的从业资格证,驾 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 活动,转借、出租、 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 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64号)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或 城市客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公民 运办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 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无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 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 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 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无 第 84 页 企业 城市客 运办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12 负责人: 编码 权力名称 1400-B-11200140427 对未办理注册手续驾 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 活动,途中甩客或者 故意绕道行驶,不按 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 证、从业资格证,不 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 车相关设备,不按照 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 其他乘客,不按照规 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 揽客、站点候客,巡 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 载,或者未经约车人 或乘客同意、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 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 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 服务,巡游出租汽车 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 用计程计价设备、违 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 收费,对举报、投诉 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 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 的乘客实施报复的处 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 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 、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 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 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 85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城市客 运办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13 编码 1400-B-113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 注册手续的人员,驾 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 活动,不按照规定组 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 罚。 114 1400-B-11400140427 对未按照核定的线路 、站点、车次和时间 运营,未按照规定对 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 证,拒载乘客、甩站 不停、滞站揽客、站 外上下乘客的处罚。 115 1400-B-11500140427 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 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 处罚。 子 项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 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企业 城市客 运办 无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五 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 (三)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四)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的。 企业 城市客 运办 无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 城市客 运办 无 实 施 依 据 第 86 页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 序 号 编码 权力名称 116 1400-B-11600140427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 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 运营的处罚。 117 1400-B-11700140427 1400-B-11800140427 118 子 项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或者终 止运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 城市客 运办 无 对转让、出租公共汽 (电)车经营权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经营权 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 机关撤销许可。 企业 城市客 运办 无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 格证的人员,驾驶出 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 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企业 城市客 运办 无 实 施 依 据 第 87 页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19 120 负责人: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编码 权力名称 1400-B-11900140427 对未按规定的条件、 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 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 资格证,发现违法行 为未及时查处,索取 、收受他人财物及谋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 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企业 城市客 运办 无 1400-B-12000140428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 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 伪造、变造、失效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运输证》《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16年第60号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 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企业 城市客 运办 无 第 88 页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21 编码 1400-B-12100140429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提供服务车辆未取 得《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运输证》,或者线 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 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 不一致,提供服务驾 驶员未取得《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或者线上提供服 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 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 致的,未按照规定保 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 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 车经营活动,未按照 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 辆、驾驶员相关信息 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 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未按照规定制定服 务质量标准、建立并 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 信息,或者不配合出 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 息,未履行管理责任 ,出现甩客、故意绕 道、违规收费等严重 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 务标准行为处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16年第60号 )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 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 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 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 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 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 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 89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城市客 运办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22 编码 1400-B-12200140430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携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 输证》、《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 绕道行驶,违规收费 ,对举报、投诉其服 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 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 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 罚。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16年第60号 )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 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 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 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 业资格证件。 第 90 页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企业 城市客 运办 收费(征收 ) 依据和标 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 2 3 编码 1400-F-00100-140427 1400-F-00200-140427 1400-F-00300-140427 负责人: 权力名称 子 项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 收) 备注 依据和标 准 对三级及以下客运 站等级核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 输部令第17号)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 道路运 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 企业或 输管理 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 公民 所 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 度。 【部门规章】《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 第八条 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 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 本标准组织验收。 无 对营运客车类型等 级评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 运输部令第17号) 道路运 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企业或 输管理 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公民 所 (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的要求实施。 无 公路路产登记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企业、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 交通运 社会组 、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输局路 织或公 政大队 民 无 第 14 页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1 编码 权力名 子项 称 道路旅客 1400-A-00100运输经营 140427 许可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实施 承办 收费(征收 ) 对象 机构 依据和标 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 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 企业或 ; 输管理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 公民 所 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 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 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 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 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 15 页 无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权力名 子项 称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 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 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1 道路旅客 1400-A-00100运输经营 140427 许可 实施 承办 收费(征收 ) 对象 机构 依据和标 准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 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 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 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道路运 企业或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 输管理 公民 以上。 所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 ,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 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 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 16 页 无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权力名 子项 称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 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 在地社区的实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 道路旅客 1400-A-00100运输经营 140427 许可 实施 承办 收费(征收 ) 对象 机构 依据和标 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 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 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 企业或 道路运 输管理 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公民 所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17号)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且受理之日 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 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 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 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 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统计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 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 17 页 无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权力名 子项 称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实施 承办 收费(征收 ) 对象 机构 依据和标 准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 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 道路旅客 1400-A-00100运输经营 140427 许可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 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 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 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客运经营者和客 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 道路运 企业或 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输管理 公民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 所 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 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 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部门规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申请 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 18 页 无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编码 权力名 子项 称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登记手续猴,向所在地县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 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运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 道路客运 1400-A-00200站经营许 140427 可 实施 承办 收费(征收 ) 对象 机构 依据和标 准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 号) 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 道路运 企业或 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 输管理 公民 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所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 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 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 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 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 19 页 无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2 编码 权力名 子项 称 道路客运 1400-A-00200站经营许 140427 可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实施 承办 收费(征收 ) 对象 机构 依据和标 准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见和 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 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 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 道路运 企业或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输管理 公民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所 》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 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 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 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 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 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 20 页 无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2 编码 权力名 子项 称 道路客运 1400-A-00200站经营许 140427 可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实施 承办 收费(征收 ) 对象 机构 依据和标 准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 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 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 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 、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 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 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 道路运 知班线起讫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所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 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 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 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 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 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 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 21 页 无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3 编码 权力名 子项 称 道路货运 经营许可 1400-A-00300- (不包括 140427 危险货物 运输经营 )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 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 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 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第 22 页 实施 承办 收费(征收 ) 对象 机构 依据和标 准 道路运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所 无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3 编码 权力名 子项 称 道路货运 经营许可 1400-A-00300- (不包括 140427 危险货物 运输经营 )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 ,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 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 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 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 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 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 23 页 实施 承办 收费(征收 ) 对象 机构 依据和标 准 道路运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所 无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3 编码 权力名 子项 称 道路货运 经营许可 1400-A-00300- (不包括 140427 危险货物 运输经营 )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实施 承办 收费(征收 ) 对象 机构 依据和标 准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 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 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 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道路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 企业或 输管理 公民 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 所 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 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 24 页 无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3 编码 权力名 子项 称 道路货运 经营许可 1400-A-00300- (不包括 140427 危险货物 运输经营 )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实施 承办 收费(征收 ) 对象 机构 依据和标 准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 号)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 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 企业或 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输管理 公民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所 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 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 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报备。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 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 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 25 页 无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4 编码 权力名 子项 称 机动车驾 1400-A-00400- 驶员培训 教练场许 140427 可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实施 承办 收费(征收 ) 对象 机构 依据和标 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 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 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部令第51号)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 道路运 交以下材料: 企业或 输管理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公民 所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 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 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 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 26 页 无 备 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 号 4 编码 权力名 子项 称 机动车驾 1400-A-00400- 驶员培训 教练场许 140427 可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实施 承办 收费(征收 ) 对象 机构 依据和标 准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部令第51号)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 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 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 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 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 道路运 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 企业或 输管理 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 公民 所 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 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 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 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 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 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 27 页 无 备 注 附件2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 序号 类别或权力名称 数 量 行政审批 共4项 行政确认 共3项 三 行政处罚 共122项 1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人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 限的、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处罚 2 对公路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3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的处罚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一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3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二 1 对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等级核定 2 对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3 公路路产登记 4 5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 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6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 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7 对公路建设工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标的处罚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 序号 类别或权力名称 8 对公路建设工程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9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0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1 对公路建设工程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12 对公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13 对公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 14 对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15 对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处罚 16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过程违规的处罚 17 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违规的处罚 18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19 对公路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管理问题和质量缺陷的处罚 20 对公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21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 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22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项目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23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24 对交通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25 对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数 量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 序号 类别或权力名称 26 对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27 对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28 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的处罚 29 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未对重要材料设备进行检验的处罚 30 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31 对交通工程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操作的处罚 32 对交通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3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3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进行培训的处罚 35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37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可能存在相互影响而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39 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要求不严、压缩施工工期、拆除工程发包等的处罚 40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41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42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数 量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 序号 类别或权力名称 43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或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或未向施工 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44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45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施工的处罚 46 对施工单位在采用有关设备、安全防护用具时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处罚 47 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作业的处罚 48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49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 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50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51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52 对未为旅客投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53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的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两证合一)的处罚 54 55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 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 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 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没有采取 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56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57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数 量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负责人: 类别或权力名称 58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59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60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 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站经营者擅自 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61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算票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送修车辆,旅游客 运经营者和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携带包车合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 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62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63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64 对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65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的处罚 66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67 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 运站经营,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68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69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70 71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数 量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负责人: 类别或权力名称 72 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73 对不按规定维护危货运输专用车辆,不按规定检测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处罚 74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75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使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托运人 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 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76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77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 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78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79 对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使用 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80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班线客运经营者擅自对道 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实时监控或者未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 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 路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处罚 81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82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83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送修车辆,旅游客运经营者和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 规定携带包车合同的处罚 84 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 动车维修经营、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85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数 量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 序号 类别或权力名称 86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87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88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 89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90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91 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92 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 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93 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驾驶超限 超载车辆的处罚 94 对转让或者出租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的处罚 95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 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96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97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98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99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或擅自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00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 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101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 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数 量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负责人: 类别或权力名称 102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涉路工程 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103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 输的物品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租借、转让或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104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105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106 对车辆装载物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107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 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08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 包经营未及时纠正,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 投诉举报制度的 109 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10 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 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111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 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112 113 对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 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 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 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 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处罚。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数 量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 序号 类别或权力名称 114 对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拒载乘客、甩 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的处罚。 115 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处罚。 116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处罚。 117 对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经营权的处罚。 118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19 对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 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120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21 122 数 量 对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提供服务 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 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 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未按照规定 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 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 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四 行政强制 1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3 暂扣运输车辆、维修机具设备或者驾驶培训教学车辆 4 对超载车辆强制卸货 5 暂扣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资格证 共15项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 序号 类别或权力名称 6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查封 7 强制拖离车辆或扣留车辆、工具 8 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9 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10 强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11 责令当事人卸载、分载货物 12 没收超限车辆通行证 13 责令车辆停驶 14 代为补种绿化物 15 代履行 五 数 量 行政征收 共1项 六 行政给付 共0项 七 行政奖励 共6项 1 征收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1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举报属实的表彰或奖励 2 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表彰 3 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的表 彰和奖励 4 对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表彰 5 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的表 彰和奖励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 序号 类别或权力名称 数 量 6 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八 行政裁决 共1项 行政检查 共28项 1 对客运站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争议裁决 九 1 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2 对公路建设的监督检查 3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4 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5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7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8 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9 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 10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1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2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3 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14 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15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 序号 类别或权力名称 16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17 对使用变造、伪造、套用车辆号牌的监督检查 18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 19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20 对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1 对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进行监督检查 22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信息共享进行监督检查 23 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4 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25 对出租汽车企业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 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监督检查 27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监督检查 28 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检查 十 其他权力 1 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备案 2 公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决标备案 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4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备案 5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 数 量 共22项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壶关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 序号 类别或权力名称 6 专用公路规划的审核 7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或报废的核准 8 有关交通运输事项的行政复议 9 对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和物流服务的经营者实行 质量信誉考核 10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备案 11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12 省际包车客运备案 13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备案 14 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备案 15 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备案 16 外地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备案 1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培训记录》备案及审查 18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 19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转籍、过户) 20 机动车维修质量调解 21 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22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年检 数 量 壶关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

交通局权力清单.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