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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局权责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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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序 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责任 事项 数 主项共 3 项 (子项 4 项)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一 行政许可 审查 共 31 项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主项共 1 项 (子项 0 项) 二 行政确认 共6项 1.火灾事故调查 主项共 46 项 (子项 14 项) 1.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 三 行政处罚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共 368 项 原行 使主 体 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序 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罚 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审 查同意的、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8.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9.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的处罚 10.对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1.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3.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 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与协调的处罚 14.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处罚 15.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罚 责任 事项 数 原行 使主 体 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序 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16.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 查的处罚 17.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险、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18.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9.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20.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 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21.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六种行为的处罚 22.对供应、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2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 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处罚 2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业等行为的处罚 25.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 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未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进行维护、 责任 事项 数 原行 使主 体 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序 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保养行为的处罚 26.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7.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受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8.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 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29.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 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 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30.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工作的处罚 31.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32.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处罚 3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 中介机构的处罚 34.对事故发生单位有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责任 事项 数 原行 使主 体 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序 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35.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 36.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处罚 37.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的处罚 38.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项行为的处罚 39.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 行为的处罚 40.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 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1.对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 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 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 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违法 行为的处罚 责任 事项 数 原行 使主 体 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序 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责任 事项 数 43.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 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44.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45.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 46.对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主项共 5 项 (子项 0 项) 1.查封或者扣押 2.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四 行政强制 共 30 项 3.对有火灾隐患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临时查封 4.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的强制执行 5.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主项共 22 项 (子项 0 项) 五 行政检查 1.对重点行业、领域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的监管 2.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共 101 项 原行 使主 体 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序 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3.对有关单位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管 4.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监管 5.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 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监管 6.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监管 7.对相关单位的专职消防队的监管 8.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的监管 9.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监管 10.对冶金工贸企业的监管 11.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12.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监管 13.对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14.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15.对煤层气抽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里(含一级加压站)安全生产的监管 责任 事项 数 原行 使主 体 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序 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责任 事项 数 16.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监管 17.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18.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19.对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监管 20.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管 21.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管 22.对烟花爆竹经营的监管 六 七 行政征收征 用 行政给付 主项共 0 项 (子项 0 项) 共0项 主项共 1 项 (子项 0 项) 共4项 1.自然灾害救助及救灾救济款物的给付 主项共 2 项 (子项 0 项) 八 行政奖励 1.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及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2.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共 10 项 原行 使主 体 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序 号 类 九 行政裁决 十 1 别 其他行 政职权 年检类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责任 事项 数 主项共 0 项 (子项 0 项) 共0项 主项共 3 项 (子项 0 项) 共 15 项 主项共 0 项 (子项 0 项) 共0项 主项共 1 项 (子项 0 项) 2 备案类 共5项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3 其他审批类 主项共 0 项 (子项 0 项) 共0项 4 审核转报类 主项共 0 项 (子项 0 项) 共0项 5 行政调解类 主项共 0 项 (子项 0 项) 共0项 主项共 2 项 (子项 0 项) 6 其他类 共 10 项 1.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2.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接待登记举报查处 原行 使主 体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矿山、 其 金属 他 冶炼 金 建设 属 项目 冶 和用 炼 于生 建 产、储 设 存危 项 3200 行 -A-0 政 1 0201 许 险物 目 -140 可 品的 安 建设 全 项目 设 的安 施 全设 设 施设 计 计审 审 查 查 430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职 权 权 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金属冶炼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 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负责。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告知理由)。 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 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同时”监督管 《建设项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 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理办法》 目安全设 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包括建设单位提交的建 (2010 年国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 施"三同 企 常 县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 家安全监管总 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 行审查。 局令第 36 号, 管理暂行 设计文件负责。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 2015 年修订) 办法》第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 准的决定 第六条、第十 十二条 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 条、第十二条、 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 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监控;(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批发企业、金属冶炼建设 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九)工 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检 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 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 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 规定开展“三同时”。 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时"监督 业 用 级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本 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 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 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 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 审查权的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 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 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设 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 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依据 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职 权 权 限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职 权 权 限 家安全生产监 企 常 县 督管理总局令 业 用 级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 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 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 险 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化 设施设计负责。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3200 学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A-0 品 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告知理由)。 0202 生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 -140 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 1 月 30 日国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 430 储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 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包 存 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 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 计专篇,组织专家进行审 设 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 查,必要时现场核查。 项 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 《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2012 年国 第 45 号)第十 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 三十二条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依据 目 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者不同意的审查意见,法 安 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 定告知(不能出具审查意 全 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 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设 设单位。 由)。 施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 设 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 计 场核查。 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 审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 的规定开展“三同时”工 查 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职 权 权 限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生 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告知理由)。 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 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同时”监督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 第 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理办法》 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 包括建设单位提交的建 (2010 年国 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 家安全监管总 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 行审查。 局令第 36 号,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 2015 年修订)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准的决定 第六条、第十 20 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 条、第十二条、 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 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批发企业、金属冶炼建设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 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检 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 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 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定开展“三同时”。 花 爆 竹 建 第九条 设 项 目 430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职 权 权 限 企 常 县 业 用 级 依据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烟 -140 责任事项依据 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 存 0203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 储 -A-0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 产、 3200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依据 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职 权 权 限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其 他 非 煤 矿 山 建 3200 设 -A-0 项 0204 目 -140 安 430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职 权 权 限 企 常 县 业 用 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 13 号,中华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 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6 月 29 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8 月 31 日第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 2014 年 12 告知理由)。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矿山建设、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三同时”监 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国家主席令〔1992〕第 65 号,1992 年 包括建设单位提交的建 (2010 年国 11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 家安全监管总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 行审查。 局令第 36 号, 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 2015 年修订) 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 准的决定 第六条、第十 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 条、第十二条、 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 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批发企业、金属冶炼建设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 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5 号,2010 年 11 月 1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0 年 12 月 3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1 规定开展“三同时”。 日起施行,2015 年 5 月 26 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自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 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 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36 号,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 月 2 日根据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章: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 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 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 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 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 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 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 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依据 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职 权 权 限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要求;(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安 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 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 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 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 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 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 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 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职 权 权 限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设计内容不符合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 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 门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职 权 权 限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 权 依 据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危险 化学 品生 3200 行 产、储 -A-0 政 2 存建 0300 许 设项 -140 可 目安 430 全条 件审 查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职 权 权 限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 2011 年修订)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 告知理由)。 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 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品建设项目安 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 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全监督管理办 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 包括建设单位提交的建 法》(2012 年 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 国家安监总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行审查。 令第 45 号)第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 1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 十七条、第十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 准的决定 八条、第三十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第十二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 二条 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 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 批发企业、金属冶炼建设 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检 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 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 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规定开展“三同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根据 2015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危险化学 《危险化 学品建设 企 常 项目安全 县 业 用 监督管理 级 办法 》第 十条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 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 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依据 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职 权 权 限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法》第三十条 规定》(公安部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行政机关应 120 号令)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当将法律、法 第八条 公 理由)。 规、规章规定 众聚集场所在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主席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 的有关行政许 入使用、营业前, 令第二十九号)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 设计防火规范》、《消防 可的事项、依 建设单位或者使 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 监督检查规定》等国家工 据、条件、数 用单位应但向场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 量、程序、期 所所在地的县级 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定的要求,对申报单位 限以及需要提 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 (场所)进行资料审查及 交的全部材料 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 现场检查,作出是否同意 的目录和申请 申请消防安全检 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书示范文本等 查,并应提交以下 业。 营业的决定, 告知申请人、 在办公场所公 资料: 使用、 0400 许 营业 -140 可 前消 430 防安 全检 查 职 权 权 限 依据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投入 政 3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消防监督检查 场所 -A-0 责任事项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1.《行政许可 聚集 行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 公众 3200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企 常 业 用 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 示。申请人要 (一)消防安 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 求行政机关对 全检查申报表; 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 公示内容予以 (二)营业执 行听证。 说明、解释的, 照复印件或者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 行政机关应当 商行政管理机关 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说明、解释, 出具的企业名称 县 级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依据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提供准确、可 预先核准通知书; 当书面告知理由)。 靠的信息。” (三)依法取 4.送达责任:公众聚集场 2.《消防监督 得的建设工程消 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 检查规定》 防验收或者进行 安全检查合格的,制发送 (公安部第 竣工验收消防备 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 120 号令)第 案的法律文件复 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对 印件; 合格证》, 检查不合格的, 公众聚集场所 (四)消防安 制发送达《不同意投入使 投入使用、营 全制度、灭火和应 用、营业决定书》,按规 业前的消防安 急疏散预案、场所 定信息公开。 全检查,公安 平面布置图;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 机关消防机构 (五)员工岗 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应当自受理申 前消防安全教育 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请之日起十个 培训记录和自动 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 工作日内进行 消防系统操作人 关处置措施。 检查,自检查 员取得的消防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之日起三个工 业特有工种职业 定应履行的责任。 作日内作出同 资格证书复印件; 意或者不同意 (六)法律、 投入使用或者 行政法规规定的 职 权 权 限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依据 营业的决定, 并送达申请 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 人。” 程消防监督管理 3-1.《行政许 规定》不需要进行 可法》第四十 竣工验收消防备 四条“行政机 案的公众聚集场 关作出准予行 所申请消防安全 政许可的决定, 检查的,还应当提 应当自作出决 交场所室内装修 定之日起十日 消防设计施工图、 内向申请人颁 消防产品质量合 发、送达行政 格证明文件,以及 许可证件,或 装修材料防火性 者加贴标签、 能符合消防技术 加盖检验、检 标准的证明文件、 测、检疫印 出厂合格证。 章。” 公安机关消 3-2.《行政许 防机构对消防安 可法》第四十 全检查的申请,应 条“行政机关 当按照行政许可 职 权 权 限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依据 作出的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 阅。” 有关规定受理。 职 权 权 限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子 主项 项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前置条件 情 况 职 权 权 限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注:注意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市区之间不重复行使,要充分考虑综合行政执法因素,原由市级行使现需由市辖区行使的应在“备注”栏中逐一说明。 部门间权责 边界 共同 行使 主体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事项 职权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编码 主 项 职权依据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承 办 行 使 前置 职 权 对 象 机 构 情 条件 况 权 限 依 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火 (2019 年 4 月 23 日主席令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不予受理县级煤炭行政主 二十九号)第五十一条 消防 (2019 年 4 月 23 日主席令第二十 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 九号)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 火灾现场, 负责调查火灾原因, 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 【规范性文件】 统计火灾损失。 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 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 《火灾事故调查 失。 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 规定》任务是调 3200 行 灾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 事 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 求的,给予达标确认;不 查火灾原因,统 企 常 故 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 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 符合要求的,明确告知理 计火灾损失,依 业 用 调 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 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 由; 法对火灾事故作 查 有关的情况。 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 出处理,总结火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 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灾教训。 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 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 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 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 下发等级文件。 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 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5、事后监管责任:对评价 -F-0 政 1 0100 确 -140 认 430 故的证据。 通过的单位要进行日常监 督检查,并根据情况做出 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评 级决定。 委托 其他 机构 行使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情况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受 合 委 执 托 法 机 机 构 构 委 托 权 限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注 权 责 划 分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事项 职权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编码 主 项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依 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承 办 行 使 前置 职 权 对 象 机 构 情 条件 况 权 限 委托 其他 机构 行使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情况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受 合 委 执 托 法 机 机 构 构 委 托 权 限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注 权 责 划 分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承担 安全评 价、认证、 检测、检 验工作 的机构 3200 行 及其直 -B-0 政 1 接负责 0100 处 的主管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人员和 430 其他直 接责任 人员出 具虚假 证明的 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第八十九条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5 号)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条~第四十二条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第五十七条~第六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十六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期限等内容。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 期限送达当事人。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生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经营单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位的决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策机构、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主要负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责人、个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人经营 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的投资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人不依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0200 法保证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安全生 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产所必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需的资 作实施监督管理。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金投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5 号) 致使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产经营 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不 第九十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具备安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全生产 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内容。 条件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2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 期限送达当事人。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对生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经营单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位的主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要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人未依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3200 -B-0 政 3 0300 处 法履行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40 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 综合 执法 情况 安全生 第九十一条 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职责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430 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6 号)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县 无 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常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经营单 位的主 要负责 人未履 3200 行 行本法 -B-0 政 4 规定的 0400 处 安全生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产管理 430 职责导 致发生 生产安 全事故 的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第九十二条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7 号) 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分之三十的罚款;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内容。 分之四十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期限送达当事人。 分之六十的罚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经营单 位的安 全生产 3200 行 管理人 -B-0 政 5 员未履 2500 处 行本法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规定的 430 安全生 产管理 职责的 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8 号)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第九十三条 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限送达当事人。 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第九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对生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经营单 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位未依 第九十四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法履行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0600 安全生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产监督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管理职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责的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9 号)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内容。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6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 期限送达当事人。 业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主项 子项 生产经 未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主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营单位 规定 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未按照 对矿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规定进 山、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行安全 金属 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评价的、 冶炼 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未按照 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规定报 项目 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经有关 或者 第九十五条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0700 部门进 用于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行设计 生产、 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审查同 储存、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意的、 装卸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未按照 危险 责任: 权利。 监总局令第 20 号) 批准的 物品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安全设 的建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条~第四十二条 施设计 设项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第五十七条~第六 施工的、 目进 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十六条 安全设 行安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期限等内容。 施未经 全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7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主项 子项 验收合 价的 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期限送达当事人。 格的处 处罚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罚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对生产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经营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0800 位违法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行为的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处罚 第九十六条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5 号) 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内容。 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8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期限送达当事人。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标志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 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 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 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 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的。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经 依法批 准,擅自 生产、经 3200 行 营、运输、 -B-0 政 9 储存、使 0900 处 用危险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物品或 430 者处置 废弃危 险物品 的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第九十七条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6 号) 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2013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45 号) 内容。 (国务院令第 591 号)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第七十五条 期限送达当事人。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 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违反 3200 行 危险物 -B-0 政 10 品安全 1000 处 管理规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定的处 430 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第九十八条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7 号)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 期限送达当事人。 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200 对未采 行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B-0 取措施 政 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1100 消除事 -140 故隐患 430 的处罚 处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罚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8 号)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县 无 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常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对生产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经营单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位违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1200 发包、出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租等违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法行为 第一百条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9 号) 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内容。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12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期限送达当事人。 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带赔偿责任。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 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两个 以上生 产经营 单位在 同一作 业区域 内进行 3200 行 -B-0 政 13 可能危 及对方 1300 安全生 -140 产的生 430 产经营 处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活动,未 签订安 全生产 管理协 议或者 未指定 专职安 全生产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 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 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权利。 监总局令第 20 号)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县 无 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常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管理人 期限送达当事人。 员进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安全检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查与协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的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罚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经营场 3200 行 所和员 -B-0 政 14 工宿舍 1400 处 不符合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有关安 430 全要求 的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5 号)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第一百零二条 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期限送达当事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 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 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 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出口的。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经营单 位与从 业人员 订立协 议,免除 3200 行 或者减 -B-0 政 15 轻其对 1500 处 从业人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员因生 430 产安全 事故伤 亡依法 应承担 责任的 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第一百零三条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6 号)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罚办法》(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内容。 总局令第 77 号)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第四十六条 期限送达当事人。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 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2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 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对生产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经营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位拒绝、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阻碍负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有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生产监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1600 督管理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职责的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部门依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法实施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监督检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7 号) 查的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第一百零五条 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16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 期限送达当事人。 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经营单 位主要 3200 行 负责人 -B-0 政 17 不立即 1700 处 组织抢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险、擅离 430 职守或 者逃匿 的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8 号)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 期限送达当事人。 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 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生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经营单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位不具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备本法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和其他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有关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律、行政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法规和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国家标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1800 准或者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行业标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准规定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的安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生产条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9 号) 件,经停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产停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整顿仍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不具备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安全生 第一百零八条 内容。 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18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的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期限送达当事人。 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3200 行 对事故 -B-0 政 19 责任单 1900 处 位的处 -140 罚 罚 430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第一百零九条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权利。 监总局令第 20 号) 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规定处以罚款: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 内容。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 期限送达当事人。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对未经 许可生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产、经营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 (国 烟花爆 务院令第 455 号) 竹制品, 第四条 或者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 未取得 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 烟花爆 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 竹安全 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3200 行 -B-0 政 20 2000 处 生产许 第三十六条 -140 罚 可的单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 位或者 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个人销 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售黑火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 药、烟火 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药、引火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 线的处 违法所得。 430 罚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5 号)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县 无 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常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烟花爆 3200 行 竹的企 -B-0 政 21 业违反 2100 处 本法规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定的六 430 种行为 的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6 号) 种类进行生产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 内容。 工序作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 期限送达当事人。 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 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 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 志的。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对供应、 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销售非 第三十八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法生产、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2200 经营的 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烟花爆 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竹的处 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罚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7 号) 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内容。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22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期限送达当事人。 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生产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经营单 罚办法》(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位的决 总局令第 77 号)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策机构、 第二条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主要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责人、个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人经营 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的投资人 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包括 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2300 实际控 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制人)未 第六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依法保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证安全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生产所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8 号) 必需的 第四十三条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资金投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入,致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生产经 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营单位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 内容。 不具备 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23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安全生 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期限送达当事人。 产条件 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的处罚 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 千元以上 1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 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经营单 位及其 主要负 责人或 3200 行 者其他 -B-0 政 24 人违反 2400 处 操作规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程或者 430 安全管 理规定 作业等 行为的 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罚办法》(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总局令第 77 号)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第二条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第六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9 号) 第四十五条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内容。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期限送达当事人。 业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 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 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 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 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 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 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危险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物品的 罚办法》(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生产、经 总局令第 77 号)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营、储存 第二条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单位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及矿山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企业、建 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筑施工 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单位未 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2500 建立应 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急救援 第六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组织或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者未按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规定签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权利。 监总局令第 20 号) 订救护 第四十六条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协议、未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条~第四十二条 配备必 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第五十七条~第六 要应急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十六条 救援器 下的罚款: 期限等内容。 材设备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25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及进行 签订救护协议的; 期限送达当事人。 维护、保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养行为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的处罚 的。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生产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经营单 罚办法》(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位不具 总局令第 77 号)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备法律、 第二条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行政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规和国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家标准、 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行业标 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准规定 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2600 的安全 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生产条 第六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件,经责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令停产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停业整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5 号) 顿仍不 第四十八条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具备安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全生产 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条件的 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处罚 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 内容。 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26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 期限送达当事人。 有关许可证。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罚办法》(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总局令第 77 号)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第二条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对生产 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经营单 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位转让、 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2700 受让安 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全生产 第六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许可证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的处罚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6 号) 第四十九条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 内容。 安全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27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的罚款; 期限送达当事人。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 30 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知道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或者应 罚办法》(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当知道 总局令第 77 号)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生产经 第二条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营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安全生 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产许可 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证或者 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2800 其他批 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准文件 第六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擅自从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事生产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经营活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7 号) 动,仍为 第五十条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其提供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 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营场所、 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运输、保 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 内容。 管、仓储 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28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等条件 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期限送达当事人。 的处罚 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所得的,并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款。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生产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经营单 罚办法》(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位及其 总局令第 77 号)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有关人 第二条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员弄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作假,骗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取或者 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勾结、串 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通行政 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2900 审批工 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作人员 第六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取得安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全生产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许可证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8 号) 书及其 第五十一条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他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文件、生 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产经营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单位及 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 内容。 有关人 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29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员未依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期限送达当事人。 法办理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安全生 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产许可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证书变 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更手续 (二)对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 的处罚 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有关人员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 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 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 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罚办法》(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总局令第 77 号)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对未取 第二条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得相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资格、资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质证书 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的机构 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及其有 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3000 关人员 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从事安 第六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全评价、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认证、检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测、检验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9 号) 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定处以罚款: 内容。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30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期限送达当事人。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的,并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二)有关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处理条例》(2007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493 号)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3200 对事故 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发生单 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3100 位主要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的处罚 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 权利。 监总局令第 20 号) 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人员进行处理。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究刑事责任。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内容。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31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第一百零六条 期限送达当事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 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 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 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事故 3200 行 发生单 -B-0 政 32 位及其 3200 处 有关人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员的处 430 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处理条例》(2007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493 号)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第三十二条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 ; 特别重大事故, 30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日。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5 号)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人员进行处理。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究刑事责任。 内容。 第三十六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期限送达当事人。 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 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 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事故 发生负 有责任 的单位 及主要 3200 行 负责人 -B-0 政 33 和为发 3300 处 生事故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的单位 430 提供虚 假证明 的中介 机构的 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处理条例》(2007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493 号)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第三十二条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 ; 特别重大事故, 30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日。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6 号)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人员进行处理。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究刑事责任。 内容。 第四十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 期限送达当事人。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 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 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 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试行)》(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77 号) 第二条 对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 发生单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 位有违反 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条例》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 3200 行 -B-0 政 34 3400 处 第三十 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 -140 罚 六条规 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定的处 第十二条 430 罚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 号)等规 定给予罚款。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7 号)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县 无 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常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试行)》(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77 号)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 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3200 行 对事故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 发生单 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 -B-0 政 35 3500 处 位的处 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140 罚 罚 第十四条 430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 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 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 处 50 万元的罚款。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8 号)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县 无 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常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3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45 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第一项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对未经 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安全条 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件审查,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新建、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建、扩建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3600 生产、储 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存危险 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化学品 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的建设 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项目的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9 号) 处罚 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第七十六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 内容。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36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期限送达当事人。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罚。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未依 法取得 危险化 3200 行 学品许 -B-0 政 37 可证从 3700 处 事危险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化学品 430 生产、使 用、经营 的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3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45 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第一项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权利。 监总局令第 20 号) 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第七十七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 内容。 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 期限送达当事人。 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 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储存危 险化学 品的单 位未对 其铺设 的危险 化学品 3200 行 管道设 -B-0 政 38 置明显 3800 处 的标志,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或者未 430 对危险 化学品 管道定 期检查、 检测的 等十二 项行为 的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3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45 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第一项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5 号) 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第七十八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容。 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期限送达当事人。 (一)至(十二)项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对生产、 储存、使 用危险 化学品 3200 行 的单位 -B-0 政 39 重复使 3900 处 用的危 -140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险化学 430 品包装 物、容器 等行为 的处罚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2013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45 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第一项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6 号) 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学品登记工作。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第八十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内容。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期限送达当事人。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至(七)项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生产、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储存、使 (2013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45 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用危险 第六条第一项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化学品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的单位 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转产、停 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产、停业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或者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散,未采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4000 取有效 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措施及 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时、妥善 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处置其 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危险化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7 号) 学品生 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产装置、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储存设 第八十二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施以及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库存的 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 内容。 危险化 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40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学品,或 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 期限送达当事人。 者丢弃 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危险化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学品的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 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 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向不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具有本 (2013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45 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条例第 第六条第一项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三十八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条第一 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款、第二 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款规定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的相关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许可证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4100 件或者 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证明文 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件的单 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位销售 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剧毒化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8 号) 学品、易 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制爆危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险化学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品的;不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按照剧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内容。 毒化学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41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品购买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 期限送达当事人。 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载明的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品种、数 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量销售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剧毒化 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学品的; 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 向个人 品的; 销售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 毒化学品 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属于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 剧毒化 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学品的 的。 农药除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外)、易 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 制爆危 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 险化学 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 品的处 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 罚 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 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 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综合 执法 情况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生产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营单位 (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未按照 第九条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规定设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置安全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生产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理机构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3200 或者配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B-0 备安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4200 生产管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140 理人员,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430 未按照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规定对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从业人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9 号) 员、被派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遣劳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者、实习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学生进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行安全 第九十四条 内容。 生产教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行 政 42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实 施 对 象 企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育和培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期限送达当事人。 训等违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法行为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的处罚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 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 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的。” 综合 执法 情况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生产经 营单位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未制定 理办法》(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 应急预 第 2 号) 案或者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 应急预 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案采取 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200 行 -B-0 政 43 4300 处 预防措 第三十六条 -140 罚 施,导致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 事故救 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 援不力 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 或者造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成严重 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 后果的 给予行政处罚。 430 处罚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行政处罚法》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十二条 第三十六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2.《山西省行政执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权利。 监总局令第 20 号)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条~第四十二条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第五十七条~第六 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十六条 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 对生产 经营单 3200 -B-0 44 处 罚 罚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条~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第五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 法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款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 3.《安全生产违法 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 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以下的罚款。 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007 年国家安 权利。 监总局令第 15 号)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第十八 或者瞒 报的处 十二条 第三十六 2.《山西省行政执 报、谎报 430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迟报、漏 -140 第三十一条 第三 处置办法》(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 险事故 4400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十一条 较大涉 政 1.《行政处罚法》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 位存在 行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企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 罚款的 第五十七条~第六 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六条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 县 无 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第四十二条 常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 催缴通知, 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1-1.《消防监督检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查规定》第十九条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在消防监督检查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中,公安机关消防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损 第六十条 坏、 3200 行 对违反 政 挪用 消防管 消防 为,应当当场制作、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通知书,并依法予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理的处 设施、 -140 罚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万元以下罚款: 4501 处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 -B-0 45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以处罚;对依法应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述、申辩等权利。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通知书,并依法予 当事人。 以处罚。对违法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工并处罚款。 完毕,依法可以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予行政处罚的,可 消防设施、器材的; 罚 器材 430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的处 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 罚 下罚款。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 1-1.《消防监督检 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查规定》第十九条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在消防监督检查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中,公安机关消防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对擅 自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为,应当当场制作、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通知书,并依法予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3200 除、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 -B-0 停用 万元以下罚款: 4502 消防 -140 设施、 消防设施、器材的; 430 器材 行 政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处 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以处罚;对依法应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述、申辩等权利。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通知书,并依法予 当事人。 以处罚。对违法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工并处罚款。 完毕,依法可以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予行政处罚的,可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的处 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 罚 下罚款。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用、 封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疏散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 通道、 政 处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以处罚;对依法应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下罚款。 述、申辩等权利。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通知书,并依法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以处罚。对违法行 当事人。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完毕,依法可以不 工并处罚款。 予行政处罚的,可 碍安 处罚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他妨 为的 “在消防监督检查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散行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有其 全疏 查规定》第十九条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30 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违法行为,予以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 罚 1-1.《消防监督检 为,应当当场制作、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 -140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出口 4503 依 据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 安全 -B-0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中,公安机关消防 堵塞、 3200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对占 行 综合 执法 情况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对埋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3200 压、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 -B-0 圈占、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504 遮挡 -140 消火 430 栓的 行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政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 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用防火间距的; 罚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述、申辩等权利。 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下罚款。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3200 对占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 -B-0 用防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505 火间 -140 距的 430 处罚 行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政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 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用防火间距的; 罚 责任事项依据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述、申辩等权利。 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下罚款。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占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 用、 3200 行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 堵塞、 -B-0 政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封闭 4506 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消防 -140 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车通 430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道的 述、申辩等权利。 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 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下罚款。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对门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窗设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置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00 响逃 -B-0 生、 4507 灭火 -140 救援 430 的障 行 第六十条 政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 处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罚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 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责任事项依据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 碍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的处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对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00 及时 -B-0 消除 4508 火灾 -140 隐患 430 的处 行 第六十条 政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 处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罚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任事项依据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 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接合器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对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3200 圈占、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 -B-0 遮挡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 4509 消防 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 -140 水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清除, 430 接合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行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政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 器的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接合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器的。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堵塞、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封闭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消防 政 处 罚 “在消防监督检查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通知书,并依法予 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清除,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以处罚;对依法应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述、申辩等权利。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通知书,并依法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以处罚。对违法行 当事人。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完毕,依法可以不 工并处罚款。 予行政处罚的,可 共消 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 处罚 定是否立案。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 施的 查规定》第十九条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等公 防设 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 水鹤 430 1-1.《消防监督检 为,应当当场制作、 消防 -140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码头、 4510 依 据 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五 取水 -B-0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中,公安机关消防 用、 3200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对占 行 综合 执法 情况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产、 储存、 易燃 易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 -B-0 政 场所 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 4511 处 与居 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 住场 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 所设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0 罚 430 置在 同一 建筑 物内 的处 罚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1-1.《消防监督检 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法行为, 查规定》第二十七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条“当事人不执行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作出的停产停业、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停止使用、停止施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工决定的,作出决 3200 品的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经营 危险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对生 行 综合 执法 情况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定的公安机关消防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机构应当自履行期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工作日内催告当事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人履行义务。当事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人收到催告书后有 述、申辩等权利。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人的意见,记录、 当事人。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事实、理由和证据。 工并处罚款。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义务且 无正当理由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人应当组织集体 研究强制执行方案, 确定执行的方式和 时间。强制执行决 定书应当自决定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制作、送达当事 人。” 1-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产、 经营 易燃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 -B-0 政 品场 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 4512 处 所未 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 与居 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 住场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0 罚 430 所保 持安 全距 离的 处罚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1-1.《消防监督检 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规定》第二十七 查,决定是否立案。 条“当事人不执行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作出的停产停业、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停止使用、停止施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工决定的,作出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00 危险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储存、 易爆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对生 行 综合 执法 情况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定的公安机关消防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机构应当自履行期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工作日内催告当事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人履行义务。当事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人收到催告书后有 述、申辩等权利。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人的意见,记录、 当事人。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事实、理由和证据。 工并处罚款。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义务且 无正当理由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人应当组织集体 研究强制执行方案, 确定执行的方式和 时间。强制执行决 定书应当自决定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制作、送达当事 人。” 1-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 1-1.《消防监督检 产、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 查规定》第二十七 储存、 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条“当事人不执行 经营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其他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作出的停产停业、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停止使用、停止施 物品 的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所与 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定的公安机关消防 -B-0 居住 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机构应当自履行期 4513 场所 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140 设置 万元以下罚款。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工作日内催告当事 430 在同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人履行义务。当事 一建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人收到催告书后有 筑物 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述、申辩等权利。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内不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符合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消防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人的意见,记录、 技术 当事人。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标准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事实、理由和证据。 的处 工并处罚款。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政 处 罚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工决定的,作出决 3200 行 实 施 对 象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罚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义务且 无正当理由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人应当组织集体 研究强制执行方案, 确定执行的方式和 时间。强制执行决 定书应当自决定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制作、送达当事 人。” 1-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七 条“当事人不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作出的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停止施 工决定的,作出决 定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当自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当事 人收到催告书后有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人的意见,记录、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义务且 无正当理由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人应当组织集体 研究强制执行方案, 确定执行的方式和 时间。强制执行决 定书应当自决定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制作、送达当事 人。” 1-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人 1.立案责任:发现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 1-1.《消防监督检 员密 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的违法 查规定》第十九条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在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集场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 所使 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用不 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合格 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 的消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通知书,并依法予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以处罚;对依法应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述、申辩等权利。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通知书,并依法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以处罚。对违法行 正的 当事人。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处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完毕,依法可以不 工并处罚款。 予行政处罚的,可 -B-0 品或 4514 者国 -140 家明 430 令淘 行 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 政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 第六十五条 罚 第三款 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 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 汰的 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消防 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 产品 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 逾期 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 未改 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防产 承 办 机 构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中,公安机关消防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3200 实 施 对 象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第二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七条“当事人不执 行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作出的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停止施 工决定的,作出决 定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当自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当事 人收到催告书后有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人的意见,记录、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应当采纳。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义务且 无正当理由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人应当组织集体 研究强制执行方案, 确定执行的方式和 时间。强制执行决 定书应当自决定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制作、送达当事 人。” 1-4. 《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 本规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第六 十五条第二款、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六十六条、第六十 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5.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对电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器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3200 品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 -B-0 安装、 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 4515 使用 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 -140 不符 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430 合规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定的 元以下罚款。 行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政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依据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处罚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第二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七条“当事人不执 行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作出的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停止施 工决定的,作出决 定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当自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当事 人收到催告书后有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人的意见,记录、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应当采纳。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义务且 无正当理由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人应当组织集体 研究强制执行方案, 确定执行的方式和 时间。强制执行决 定书应当自决定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制作、送达当事 人。” 1-4. 《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 本规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第六 十五条第二款、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六十六条、第六十 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5.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对燃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气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3200 具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 -B-0 安装、 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 4516 使用 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 -140 不符 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430 合规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定的 元以下罚款。 行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政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依据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处罚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第二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七条“当事人不执 行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作出的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停止施 工决定的,作出决 定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当自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当事 人收到催告书后有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人的意见,记录、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应当采纳。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义务且 无正当理由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人应当组织集体 研究强制执行方案, 确定执行的方式和 时间。强制执行决 定书应当自决定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制作、送达当事 人。” 1-4. 《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 本规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第六 十五条第二款、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六十六条、第六十 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5.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立案责任:发现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修保养、 1-1.《消防监督检 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查规定》第十九条 案。 “在消防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中,公安机关消防 对电 器线 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设计、 3200 行 -B-0 处 罚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通知书,并依法予 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以处罚;对依法应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元以下罚款。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述、申辩等权利。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通知书,并依法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以处罚。对违法行 当事人。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完毕,依法可以不 工并处罚款。 予行政处罚的,可 不符 合规 定的 处罚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检测 430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 保养、 -140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为,应当当场制作、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 维修 4517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六十六条 敷设、 政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第二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七条“当事人不执 行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作出的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停止施 工决定的,作出决 定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当自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当事 人收到催告书后有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人的意见,记录、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应当采纳。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义务且 无正当理由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人应当组织集体 研究强制执行方案, 确定执行的方式和 时间。强制执行决 定书应当自决定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制作、送达当事 人。” 1-4. 《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 本规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第六 十五条第二款、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六十六条、第六十 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5.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立案责任:发现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修保养、 1-1.《消防监督检 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查规定》第十九条 案。 “在消防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中,公安机关消防 对燃 气管 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设计、 3200 行 -B-0 处 罚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通知书,并依法予 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以处罚;对依法应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元以下罚款。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述、申辩等权利。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通知书,并依法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以处罚。对违法行 当事人。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完毕,依法可以不 工并处罚款。 予行政处罚的,可 不符 合规 定的 处罚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 检测 430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为,应当当场制作、 保养、 -140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维修 4518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 第六十六条 敷设、 政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第二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七条“当事人不执 行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作出的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停止施 工决定的,作出决 定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当自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当事 人收到催告书后有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人的意见,记录、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应当采纳。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义务且 无正当理由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人应当组织集体 研究强制执行方案, 确定执行的方式和 时间。强制执行决 定书应当自决定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制作、送达当事 人。” 1-4. 《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 本规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第六 十五条第二款、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六十六条、第六十 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5.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第二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七条“当事人不执 行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作出的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停止施 工决定的,作出决 定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当自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当事 人收到催告书后有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人的意见,记录、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应当采纳。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义务且 无正当理由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人应当组织集体 研究强制执行方案, 确定执行的方式和 时间。强制执行决 定书应当自决定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制作、送达当事 人。” 1-4. 《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 本规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第六 十五条第二款、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六十六条、第六十 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5.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对不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履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3200 消防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 -B-0 安全 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519 职责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 -140 逾期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 430 未改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正的 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行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政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依据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处罚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对不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履行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组织、 3200 行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引导 -B-0 政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 在场 4520 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 人员 -140 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 疏散 430 责任事项依据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义务 述、申辩等权利。 的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罚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对消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消防产品质量认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防技 3200 术服 -B-0 务机 4521 构出 -140 具虚 430 假文 行 政 处 罚 责任事项依据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述、申辩等权利。 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件的 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第三十八条“违反 本规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第六 十五条第二款、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 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4.《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对消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防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00 术服 -B-0 务机 4522 构出 -140 具失 430 实文 行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机构 政 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处 罚 责任事项依据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质、资格。 述、申辩等权利。 件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处罚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第三十八条“违反 本规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第六 十五条第二款、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 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4.《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 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对违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反有 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生产、经营、储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关文 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3200 行 物保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举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护单 办焰火晚会和燃放烟花爆竹。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B-0 政 4523 处 位消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内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防安 火;其他建筑内确需用火的,应当有专人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全管 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140 罚 430 理的 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于旅游接待的居民住宅不配备必 要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对用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于旅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游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待的 3200 行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二条 用于旅游接待的居民住宅, 居民 -B-0 政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符合相应的消 住宅 4524 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防安全要求。 不配 -140 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备必 430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要消 责任事项依据 述、申辩等权利。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旅游接待。 防器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材的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依 据 1.立案责任:发现流动加油(气)车在危及公共安全 的场所营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对流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动加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油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气)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车在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3200 行 第二十六条 禁止流动加油(气)车在 -B-0 政 危及 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营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525 处 公共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安全 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的场 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述、申辩等权利。 -140 罚 责任事项依据 430 所营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业的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1-1.《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 中,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发现的依法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当场制作、 送达责令立即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依法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并依法予 以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 完毕,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可 企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 明。” 1-2.《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的,应当根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难 易程度合理确定改 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届满或者收 到当事人的复查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查。对 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予以处罚。” 1-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四十 七条 “公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 违法嫌疑人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移 送的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制作受案 登记表,并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一)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的,应当在受理后 的二十四小时内移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 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书面 告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扭送 人、投案人向其他 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受案 回执单一式二份, 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 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在日常执法执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勤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 2-1.《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十四 条“公安机关负责 人、办案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申请,案件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近 亲属的;(二)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2-2.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三条“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的 证据包括:(一) 物证;(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 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 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现场笔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录;(七)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2-3.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二十 五条“公安机关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 实提供证据,并告 知其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提供虚 假证词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需要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取证据的,经公安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开具调取 证据通知书。被调 取人应当在通知书 上盖章或者签名, 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 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内容及取证过程。” 3.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三十 八条“需要调查的 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三)违法行为是 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施;(四)实施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 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五)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 定从重、从轻、减 轻以及不予行政处 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 事实。” 4. 《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公安部第 125 号令)第九十 九条“在作出下列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违法嫌疑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罚款,对违反边 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 上罚款。对依据地 方性法规或者地方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政府规章作出的罚 款处罚,适用听证 的罚款数额按照地 方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 项:……”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履行。”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予以审查, 1-1.部门规章《地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决定是否立案。 震行政执法规定》 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中国地震局令第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3 号)第二十七条 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回避,指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部门规章《地震行 对危害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政执法规定》(中 3200 地震监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国地震局令第 3 号) 企 -B-0 测设施 震监测设施的;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三十条,第三十 业 4600 和观测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七条 5-1 部门规章 和 -140 环境行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地震行政执法规 个 430 为的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定》(中国地震局 人 罚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 令第 3 号)第三十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条 6-1 部门规章 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地震行政执法规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八十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中国地震局 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令第 3 号第三十六 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 达当事人 条 7-1 部门规章 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 《地震行政执法规 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罚决定,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定》(中国地震局 行 政 46 综合 执法 情况 处 罚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职 权 权 限 县 无 用 级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09 号)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 拆除、 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 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 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 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 施。、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 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 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令第 3 号)第四十 七条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 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 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 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 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 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 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第 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综合 执法 情况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项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 执法 情况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职权 类 编码 型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注 行政强制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综合 执法 情况 职权依据 编码 主 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 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行 使 前 职 置 权 实 施 情 况 条 权 件 限 对 执 象 法 权 限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 查 3200 行 封 -C-0 政 1 或 0100 强 者 -140 制 扣 430 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 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 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十二条 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法规】《易制毒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 化学品管理条例》(国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务院令第 445 号)第三 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 十二条 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 条 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 有关秘密。 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2 年国 办法》(2008 年国家安 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第十五条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 令第 15 号)第十五条 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 【部门规章】《安全生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 5.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行规定》(2009 年国家 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在 15 天内作出处 常 县 企 级 业 无 用 委托其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部门 间权 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强制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综合 执法 情况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 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 项 依 据 局令第 24 号)第十一 理决定。 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执 象 法 权 限 委托其 部门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间权 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强制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 项 子 项 位 停 3200 -C-0 政 2 0200 强 -140 制 430 止 供 电、 停 止 供 应 民 用 爆 炸 物 依 据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执 象 法 权 限 县 企 级 业 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或者设备的决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 有 单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1.催告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 知 关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通 行 综合 执法 情况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 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规章】《安全生产违 述。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决定责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 (2008 年国家安全生 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 15 号) 第十六条 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 【规章】《安全生产监 应当予以配合。 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 3.执行责任: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对 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 定》(2009 年国家安全 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强制措施。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4.事后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 第 24 号)第十二条 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无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2 年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第十六条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 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常 用 委托其 部门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间权 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强制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 项 品 等 措 施 子 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执 象 法 权 限 委托其 部门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间权 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强制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 项 3200 -C-0 政 3 0300 强 -140 制 430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 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接到举报的,具有火 1-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 国消防法》 灾隐患的危险部位或场所,应予以审查,决定是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 否立案。 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 火 行 综合 执法 情况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 行 使 情 况 灾 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 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 隐 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 患 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 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 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的 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 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 危 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 有关秘密。 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五条:查封、 险 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常 部 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 定是否予以查封。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 位 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 1-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 或 措施。 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 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 者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 场 检查规定》(2012 年 7 月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 所 修订公安部第 120 号令) 5.执行责任:查封具有火灾隐患的危险部位或场 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的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 所。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临 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 时 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 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 查 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 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执 象 法 权 限 企 业 县 无 和 级 个 人 委托其 部门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间权 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强制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 项 封 综合 执法 情况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 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 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 2-1.同 1-1。 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2-2.同 1-2。 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 3-1.同 1-1。 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3-2.同 1-2。 (一)疏散通道、安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 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 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 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条件的;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 (二)建筑消防设施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 灭火功能的; 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 (三)人员密集场所 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音录像。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 (四)公众聚集场所 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 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 用。” 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 5-1.《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 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执 象 法 权 限 委托其 部门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间权 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强制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 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 项 (五)其他可能严重 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 政机关分别保存。”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 5-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 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 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 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 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 封决定书。 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 以临时查封。 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 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 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 解除。”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执 象 法 权 限 委托其 部门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间权 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强制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 项 子 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执 象 法 权 限 委托其 部门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间权 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强制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 项 对 影 响 消 防 3200 安 -C-0 全 行 政 4 0400 综合 执法 情况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的 强 -140 行 430 为 制 的 强 制 执 行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 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 和国消防法》 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第六十条 单位有 下列行为,经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强制执 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 (三)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 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 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 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接到举报的具有影响 消防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 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 定是否予以强制执行。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 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执 象 法 权 限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 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 企 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 业 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 常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用 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同 1。 3.同 1。 4.同 1。 5.《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 消防车通行的; 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 (六)人员密集场 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 县 无 和 级 个 人 委托其 部门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间权 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强制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 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 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 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碍物的。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 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 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 权。” 1-2.《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 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 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当事人。” 2-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 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执 象 法 权 限 委托其 部门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间权 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强制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 项 子 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 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 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 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2.同 1-2。 3.同 1-2。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执 象 法 权 限 委托其 部门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间权 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强制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 项 子 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执 象 法 权 限 委托其 部门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间权 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强制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3200 -C-0 政 5 职权依据 主 项 行 0500 强 -140 制 430 综合 执法 情况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子 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 1-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 逾 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 期 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 不 1.催告责任:对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 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 执 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单位(个人)下达催告通知 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 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 1-2.《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停 和国消防法》 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 产 第七十条 第四款 停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业、 产停业、停止使用、停 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停 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止 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 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 使 机构强制执行。 结执行决定。 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用、 3.执行责任:由消防监督执法部门执行。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 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 止 2-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 施 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 工 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 决 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执 象 法 权 限 企 不 业 县 常 无 和 级 用 个 人 委托其 部门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间权 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强制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 权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主 项 子 项 综合 执法 情况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定 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的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 强 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制 2-2.同 1-2。 执 3.同 1-2。 行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执 象 法 权 限 委托其 部门 他机构 行使情 况 间权 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备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 托 权 限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对重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点行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业、领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域和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32 有关 00 人员 -J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山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六号)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 密集 行 - 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场所 政 00 1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 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 经营 检 10 常 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 单位 查 0- 用 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 应急 14 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 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 救援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 队伍、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第六十六条。 装备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建设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的监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04 使用、营业。 30 责任 县 无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机构行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对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危 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00 化 -J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 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险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山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学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 品 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生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 政 00 2 委托其他 执法 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 32 行 综合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检 20 企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 或提起行政诉讼。 业 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 的 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第六十六条。 监 营和使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04 30 管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县 无 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 14 前 置 条 件 常 产 查 0- 行 使 情 况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 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 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 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 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 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 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 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 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 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 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 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 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 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 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 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 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 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 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 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 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年 12 月 8 日山西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培训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教育;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安全风险源头防控制度;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15 号第十六条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子 项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子 项 -J 行 政 00 3 检 30 查 014 04 30 机构行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有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关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的 防 震 减 灾 知 识 宣 传 教 育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山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 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 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常 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 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 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 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 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查。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的 责任 县 无 用 工 监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位 00 委托其他 执法 情况 对 单 32 综合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管 子 项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对 专 32 用 00 地 -J 震 行 - 监 政 00 测 4 检 40 子 项 网 14 建 04 设 30 的 监 管 委托其他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法律、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分。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山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台 查 0- 综合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 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前 置 条 件 常 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 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3、《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三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第六十六条。 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作。 责任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县 无 用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 水库建设单位负责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行 使 情 况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单位承担。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32 00 -J 行 政 00 5 检 50 查 014 04 30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侵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占、毁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损、拆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除或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者擅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自移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山 动地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震监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测设 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施,危 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害地 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震观 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已设定行政处罚 或提起行政诉讼。 前 置 条 件 常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 境,破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第六十六条。 坏典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型地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震遗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址、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迹行 责任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县 无 用 测环 为的 行 使 情 况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监管 子 项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32 00 -J 行 政 00 6 检 60 查 014 04 30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危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险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化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学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品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山 生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产、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年 12 月 8 日山西省第十二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经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营 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含 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或提起行政诉讼。 前 置 条 件 常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 存)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第六十六条。 企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业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安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生 责任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县 无 用 储 产 行 使 情 况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标 准 化 的 监 管 子 项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对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相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32 关 00 单 -J 位 行 - 的 政 00 专 职 查 0- 消 14 防 04 队 30 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山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7 检 70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常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用 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第六十六条。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监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管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县 无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32 00 -J 行 政 00 8 检 80 查 014 04 30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对 1、《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相 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关 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行 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业 急救援人员。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生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山 产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经 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营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2 月 17 日国务院令第 708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单 号)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位 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的 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或提起行政诉讼。 应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 急 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第六十六条。 救 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援 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组 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织 (2016 年 12 月 8 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的 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八条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 责任 监 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县 无 用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管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 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也可以与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签订应急救援服 务协议。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对 32 非 00 煤 -J 矿 行 - 山 政 00 建 9 检 90 设 查 0- 项 14 目 04 的 30 监 管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年 12 月 8 日山西省第十二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山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应当由项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以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及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组织验收。专家可以从设区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立的专家库中聘请,组成专家组。 或提起行政诉讼。 专家组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出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 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建设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第六十六条。 单位和验收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负责。验收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建设单位应当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施设计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 责任 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县 无 用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子 项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32 对 00 冶 -J 金 行 - 工 1 政 01 贸 0 检 00 企 查 0- 业 14 的 04 监 30 管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年 12 月 8 日山西省第十二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山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应当由项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以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及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组织验收。专家可以从设区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立的专家库中聘请,组成专家组。 或提起行政诉讼。 专家组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出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 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建设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第六十六条。 单位和验收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负责。验收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建设单位应当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施设计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 责任 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常 县 无 用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32 对 00 注 行 -J 册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 师是否存在未经注册部门准予变更注 1 政 - 消 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 册而继续职业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 1 检 01 防 查 10 工 0- 程 14 师 04 的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个 常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中 1.处理责任:检查发现注册消防工程 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43 号) 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 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 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处。 人 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 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责任。 罚款。 县 无 用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30 监 管 子 项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子 项 对 1、《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相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 关 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 行 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 产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生产安全事故应 经 急条例》(2019 年 2 月 17 日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七条: 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单 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位 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的 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 应 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 急 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 预 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 的 布。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年 12 月 8 日山西 监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管 第四十八条车站、机场、餐饮、住宿、集贸、旅游景点、 行 1 政 01 2 检 20 查 014 04 30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 -J 机构行使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业 00 委托其他 执法 情况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 32 综合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山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安 常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用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六条。 县 无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安全设施、器材,定 期进行检测、检验、维修,并记录存档。设置警示、疏散 等安全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岗位应急救援职责,熟练使用消 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 (五)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行业标准和设计限定 的人数; (六)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悬挂安全警示标 志; (七)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对 洗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 选) 煤 32 00 -J 行 1 政 01 3 检 30 查 014 04 30 厂 及 配 煤 型 煤 加 工 企 业 安 全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年 12 月 8 日山西省第十二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传培训教育;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三)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四)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安全风险源头防控制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度;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 或提起行政诉讼。 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生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产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山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安 常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用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六条。 县 无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监 管 子 项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对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化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32 工、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00 医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J 药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 - 企 1 政 01 业 《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 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 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 4 检 40 安 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查 0- 全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14 生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04 产 或提起行政诉讼。 30 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监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山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安 常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用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六条。 县 无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子 项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层气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年 12 月 8 日山西省第十二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抽采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32 企业 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00 一级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J 加压 传培训教育;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 - 站以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1 政 01 里 (三)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含 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查 0- 一级 (四)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安全风险源头防控制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14 加压 度;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04 站)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 或提起行政诉讼。 30 安全 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生产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的监 责。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管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对煤 5 检 50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山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煤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安 矿 常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用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企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六条。 县 无 业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子 项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对未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按照 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32 要求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00 增建 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J 抗干 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 - 扰设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1 政 01 施或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6 检 60 者新 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查 0- 建地 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14 震监 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04 测设 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 或提起行政诉讼。 30 施行 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为的 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管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山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安 常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用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六条。 县 无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子 项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子 项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个 常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对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 注 00 六号)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 册 -J 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中 消 行 - 1.处理责任:检查发现注册消防工程 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 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43 号) 防 1 政 01 师是否存在违法职业行为,并依法进 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 工 7 检 70 务质量负责。 无 行查处。 《注册消防 程 查 0-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 无 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43 号) 师 14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 04 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 监 30 实施监督管理。 管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责任。 的 县 无 并依法查处。 人 用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子 项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对 (公安部第 136 号令)(2016 年修 32 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 00 防 六号)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 -J 技 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 1.处理责任:检查发现消防技术服务 行 - 术 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社会 机构是否存在违法执业行为或存在取 1 政 01 服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36 号令)(2016 年 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行 订)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 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 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 8 检 80 务 修订)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 常 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 企 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业 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查 0- 机 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14 构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 04 的 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 30 监 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用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 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不 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 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 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县 无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对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金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属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冶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炼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山 企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32 00 -J 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年 12 月 8 日山西省第十二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安 全 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产 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标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准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条。 化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的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监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行 1 政 01 常 企 9 检 90 用 查 014 04 30 责任 县 无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 六号)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32 对 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00 公 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J 众 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 - 聚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2 政 02 集 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0 检 00 场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查 0- 所 集场所进行核查。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14 的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04 监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 或提起行政诉讼。 30 管 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的,应当予以许可。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制定。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山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安 常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用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六条。 县 无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子 项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对 32 安 《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00 全 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J 生 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 - 产 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2 政 02 中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年 12 月 8 日山西省第十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1 检 10 介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九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查 0- 机 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14 构 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04 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 或提起行政诉讼。 30 监 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管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山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安 常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用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六条。 县 无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子 项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子 项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依 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 32 对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 00 烟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J 花 行 - 爆 2 政 02 竹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 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 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 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2 检 20 经 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2、《国务 查 0- 营 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 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 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4 的 04 监 或提起行政诉讼。 30 管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 〔2012〕52 号)。 当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 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山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安 常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企 用 (2007 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业 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六条。 县 无 级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 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 权 编 码 子 项 综合 委托其他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情况 机构行使 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主 项 市地方性法规政 事 项 名 称 责任事项 依 据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承 施 办 对 机 象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综 权 权 执 合 限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情况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间权 责边界 共 委 同 托 行 权 使 限 主 体 备 权 注 责 划 分 行政给付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职权 市地方性法规政 综合 委托其他 部门间 四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机构行使 权责边 级 政职权事项 情况 情况 界 四 实 承 行 前 职 同 施 办 使 置 权 综 对 机 情 条 权 执 合 象 构 况 件 限 法 执 职权依据 号 类 型 编码 责任事项 法 主项 子 律 事项 项 依 名称 据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共 备 委 同 权 注 托 行 责 权 使 划 限 主 分 受 委 托 权 法 机 限 机 构 构 体 行政给付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职权 市地方性法规政 综合 委托其他 部门间 四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机构行使 权责边 级 政职权事项 情况 情况 界 四 实 承 行 前 职 同 施 办 使 置 权 综 对 机 情 条 权 执 合 象 构 况 件 限 法 执 职权依据 号 类 编码 型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 主项 子 律 事项 项 依 名称 依 据 限 机 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自然 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灾害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救助 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说明理由)。 及救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0100 给 付 全保障;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济款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 物的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 依法送达。 给付 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的其他责任。 430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 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 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 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 《自然灾害救助条 公 常 县 无 灾救 -140 托 行 责 权 使 划 限 主 分 构 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 政 权 注 机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 -G-0 委 同 托 构 行 备 委 权 法 据 3200 共 受 例》第十三条 民 用 级 体 行政给付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职权 市地方性法规政 综合 委托其他 部门间 四 府规章规定的行 执法 机构行使 权责边 级 政职权事项 情况 情况 界 四 实 承 行 前 职 同 施 办 使 置 权 综 对 机 情 条 权 执 合 象 构 况 件 限 法 执 职权依据 号 类 型 编码 责任事项 法 主项 子 律 事项 项 依 名称 依 据 责任事项依据 共 备 委 同 权 注 托 行 责 权 使 划 限 主 分 受 委 托 权 法 机 限 机 据 构 构 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 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 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 10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 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 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体 行政奖励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职权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 综合 规章规定的行政职 执法 权事项 情况 四级 实 承 行 前 职 四同 施 办 使 置 权 对 机 情 条 权 执 合 象 构 况 件 限 法 执 职权依据 号 类 编码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 子 型 责任事项 主项 依 依据 事项名称 项 据 委托其他机 部门间权 构行使情况 责边界 综 共 备 委 同 权 注 托 行 责 权 使 划 限 机 限 主 分 构 体 受委 托机 权 法 构 对全市 安全生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乡镇、县直有关部 产目标 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法律】 责任制 行 3200- 政 H-001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 考核兑 1 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 00-14 《中华人民 业 审。 共和国安全生产 和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 法》 第十六条 个 常 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 全生产 励 企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 现及安 奖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0430 县 无 用 级 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先进集 审核,并报局党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人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体先进 4.表彰责任: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实施表彰。 个人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彰奖励 行 3200- 对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政 H-002 重大事 (2014 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县级 2 奖 励 00-14 0430 故隐患 或者举 报安全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 企 业 常 和 用 个 人 县 无 级 生产违 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 法行为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 的有功 政部门制定。 人员,给 予奖励 条例》第十三条 其他权力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 称 四 级 职 职 四 序 权 权 同 规政府规章 综合执法情 委托其他机 部门间权 规定的行政 况 构行使情况 责边界 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号 类 编 型 码 法 主 项 子 项 律 依 据 责任事项 事 项 依 实 承 行 前 职 施 办 使 置 权 对 机 情 条 权 象 构 况 件 限 备 综 责任事项依据 执 合 委 受委 法 执 托 托机 名 据 权 法 限 机 构 责 行使 权 构 称 权 共同 划 主体 限 分 注 其他权力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 称 四 级 职 职 四 序 权 权 同 规政府规章 综合执法情 委托其他机 部门间权 规定的行政 况 构行使情况 责边界 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号 类 编 型 码 法 主 项 子 项 责任事项 项 承 行 前 职 施 办 使 置 权 对 机 情 条 权 象 依 构 况 件 限 备 综 责任事项依据 事 律 实 执 合 委 受委 法 执 托 托机 依 名 据 权 法 称 限 机 构 生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产 (2016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第 经 二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营 年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修订) 320 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 0-Z 位 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 其 -00 生 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 1 他 100 产 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 类 -14 安 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 043 全 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0 事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 故 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应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 急 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 预 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 案 急救援队伍。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 1 、《行政许可法》: 参照 交的备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第三十四条 由)。2.审查责任:按照《生产 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 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决定 预案管理办法》(2009 年 责任: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2、《生产安 常 县 无 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 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案并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 理办法》(2016 年国家安 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 88 号)第二十条~第二十 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 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整改并依 九条 法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 企 业 用 级 责 行使 权 构 据 权 共同 划 主体 限 分 注 其他权力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 称 四 级 职 职 四 序 权 权 同 规政府规章 综合执法情 委托其他机 部门间权 规定的行政 况 构行使情况 责边界 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号 类 编 型 码 法 主 项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 律 项 实 承 行 前 职 施 办 使 置 权 对 机 情 条 权 象 依 构 况 件 限 备 综 责任事项依据 执 合 委 受委 法 执 托 托机 依 名 据 权 法 称 限 机 构 备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 案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 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 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 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 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 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 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 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 行使 权 构 据 权 共同 划 主体 限 分 注 其他权力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 称 四 级 职 职 四 序 权 权 同 规政府规章 综合执法情 委托其他机 部门间权 规定的行政 况 构行使情况 责边界 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号 类 编 型 码 法 主 项 子 项 责任事项 事 律 项 依 实 承 行 前 职 施 办 使 置 权 对 机 情 条 权 象 构 况 件 限 备 综 责任事项依据 执 合 委 受委 法 执 托 托机 依 名 据 权 法 称 限 机 构 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 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 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 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 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 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 行使 权 构 据 权 共同 划 主体 限 分 注 其他权力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 称 四 级 职 职 四 序 权 权 同 规政府规章 综合执法情 委托其他机 部门间权 规定的行政 况 构行使情况 责边界 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号 类 编 型 码 法 主 项 子 项 责任事项 项 承 行 前 职 施 办 使 置 权 对 机 情 条 权 象 依 构 况 件 限 执 合 法 执 名 据 权 限 机 1.调查责任: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 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 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 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 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 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 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 2.审查责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 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 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493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第十九条第 3.决定责任: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 二款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 4.执行责任:将市政府事故批复意见转发给 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进行调查。 的批复,实施行政处罚,有人事处理权的单 织 协 调 一 般 其 -00 生 2 他 200 产 类 -14 安 043 全 0 事 故 调 查 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理,将处罚处理 情况及时归档。 企 十四条 常 县 无 业 用 级 责 行使 权 构 称 权 共同 托 法 构 0-Z 委 受委 托机 依 据 320 备 综 责任事项依据 事 律 实 划 主体 限 分 注 其他权力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 称 四 级 职 职 四 序 权 权 同 规政府规章 综合执法情 委托其他机 部门间权 规定的行政 况 构行使情况 责边界 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号 类 编 型 码 法 主 项 子 项 律 依 据 责任事项 事 项 实 承 行 前 职 施 办 使 置 权 对 机 情 条 权 象 依 构 况 件 限 备 综 责任事项依据 执 合 委 受委 法 执 托 托机 名 据 权 法 限 机 构 5.事后监督责任: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 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定期检查事故处理完成情况,检 查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 行使 权 构 称 权 共同 划 主体 限 分 注 其他权力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 称 四 级 职 职 四 序 权 权 同 规政府规章 综合执法情 委托其他机 部门间权 规定的行政 况 构行使情况 责边界 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号 类 编 型 码 法 主 项 子 项 责任事项 项 承 行 前 职 施 办 使 置 权 对 机 情 条 权 象 依 构 况 件 限 执 合 法 执 名 据 权 限 机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群 众 来 信 其 -00 3 他 300 类 -14 043 0 来 电 来 访 接 待 登 记 举 报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群众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煤炭企业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 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 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 2、调查核实:依法对举报事项 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 进行立案调查。 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 3、调查结果:调查核实后,应 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 当形成书面材料,行政机关负责 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 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 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2、《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 4、行政处罚:对做出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 决定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 【法 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书,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申辩及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 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查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 公 常 县 无 民 用 级 责 行使 权 构 称 权 共同 托 法 构 0-Z 委 受委 托机 依 据 320 备 综 责任事项依据 事 律 实 划 主体 限 分 注 其他权力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 称 四 级 职 职 四 序 权 权 同 规政府规章 综合执法情 委托其他机 部门间权 规定的行政 况 构行使情况 责边界 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号 类 编 型 码 法 主 项 子 项 律 依 据 责任事项 承 行 前 职 施 办 使 置 权 对 机 情 条 权 象 依 构 况 件 限 执 合 委 受委 法 执 名 据 权 托 法 限 机 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 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 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责 行使 权 构 称 权 共同 托机 构 处 备 综 责任事项依据 事 项 实 划 主体 限 分 注 其他权力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应急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 称 四 级 职 职 四 序 权 权 同 规政府规章 综合执法情 委托其他机 部门间权 规定的行政 况 构行使情况 责边界 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号 类 编 型 码 法 主 项 子 项 律 依 据 责任事项 承 行 前 职 施 办 使 置 权 对 机 情 条 权 象 依 构 况 件 限 备 综 责任事项依据 事 项 实 执 合 委 受委 法 执 托 托机 名 据 权 法 限 机 构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利进行 陈述和申辩。《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责 行使 权 构 称 权 共同 划 主体 限 分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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