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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刻制业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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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长海县公安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参考模板) (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编号: 〕第 号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 务企业群众 60 项措施>的通知》(公通字【2019】24 号)中 关于简化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有 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审批事 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国务院 412 号令,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第 37 项:“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公章刻制业改为后置审批。 (三)《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 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 号):“取消审批后,实 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 审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规 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二、审批条件(参考)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 术要求: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 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印章生产需要的接待区、生产区、成品室 (柜)、档案室。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无故意犯罪记录。 (四)配备合格的制章设备。 (五)制定相应的验证登记、印鉴备案、交接作废章丕 销毁等管理制度。 (六)符合各地区对印章刻制企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的要求。 (七)申请单位不是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 业。 (八)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制作样章,样章经公 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准营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参考)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 2 份): (一)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产须出 具房产租赁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营业场所内部结构建筑平面图(需标清接待区、 生产区、档案区等信息); (五)制章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生产厂家、型号; (六)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交接、作废章丕销毁 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七)从业人员自然情况登记表; (八)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 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 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 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 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 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 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15 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 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 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 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 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公章刻制业申请行政审批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申请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 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三)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自 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 内予以提供; (五)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 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年 月 (一式两份) 日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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