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图片版.pdf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府办规〔2020〕1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 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市 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开通海口至全球主要客源地的国际和地区航线, 促进海口入境旅游发展,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加快推进海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鼓励民航业发展,对航空公司或包 机公司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开通全球主要客源地的国际和地区航 线、入境境外旅客量、民航海南空管分局保障全年航班放行正常 率、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入境境外旅客吞吐量增长率及海口美兰机 场联检单位夜班执勤人员等实施财政补贴。 第三条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补贴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包含技术经停航线,指开飞前连续 12 个月无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执飞过的航线(原执飞的航空公司 或包机公司重新申请,受连续间隔 24 个月限制) 。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班,每天补贴上限为 1 班。柬埔寨、老 挝、缅甸、文莱等亚洲国家原则只补贴一条新开境外航线。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班,执行期为 1 年以上,平均每周不少 于 1 班,根据不同机型座位、航程时长,给予 3 年培育。从首飞 之日起计算,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的 100%、 75%和 50%计算;使用双通道宽体机型 200 座以上的大型飞机,补 贴标准上浮 50%。 (一)往返航程 3 小时(含)以内的,每班给予 6 万元补贴; (二)往返航程大于 3 小时且小于 6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9 万元补贴; — 2 — (三)往返航程大于 6 小时且小于 9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13 万元补贴; (四)往返航程大于 9 小时且小于 12 小时(含)的,每班给 予 17 万元补贴; (五)往返航程大于 12 小时且小于 15 小时(含)的,每班给 予 21 万元补贴; (六)往返航程大于 15 小时且小于 18 小时(含)的,每班给 予 40 万元补贴; (七)往返航程 18 小时以上的,每班给予 60 万元补贴。 第四条 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运营航班航次满足以下标准 的,可获得全额补贴,未达到的,按本办法第三条标准的 50%给 予补贴。 (一)亚洲航线培育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入境境外 旅客季度客座率应分别平均达到 30%、40%、50%,航班季度客座 率平均达到 60%(含)以上; (二)俄语系国家航线培育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入 境境外旅客季度客座率应分别平均达到 60%、70%、80%,航班季 度客座率平均达到 70%(含)以上; (三)欧美航线(除俄语系国家外)培育期第一年、第二年、 第三年,入境境外旅客季度客座率应分别平均达到 30%、35%、40%, 航班季度客座率平均达到 50%(含)以上。 第五条 新开航线原则上只鼓励一家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 执飞。当航线航班年平均客座率达到 75%,入境境外旅客年平均 客座率达到 50%以上时,支持第二家或以上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 — 3 — 司加密该航线; 第二家或以上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加密该航线, 所运营的航线平均客座率达到 75%,入境境外旅客年均客座率达 到 50%,补贴标准参照该航线首飞航空公司当年度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鼓励基地航空公司开通商务航班 商务航班是指客舱布局有头等舱或商务舱,航空公司自营, 航班时刻优质(在海口落地时间为 07:00—23:00 时) ,每周不少 于 3 班的航班。 基地航空公司新开或加密港、澳、台、新加坡、日本、韩国 商务航班,补贴不受每天 1 班的限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标准 给予补贴。 第七条 新开境外航线飞满 3 年后,亚洲(包含港澳台地区) 航线额外一次性再给予 200 万元补贴,洲际航线额外一次性再给 予 300 万元补贴。 第八条 新开境外不定期直飞航线,连续 3 个月执行航班总 数不少于 5 班(含)次的,按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补贴标准的 50%给予补贴。 第九条 琼港空中快线每班给予 2 万元补贴,航空公司在每 天保持 1 班的基础上,每加密一个航班再增加给予 2 万元。 第十条 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在新开航线三年培育期满后继 续分别给予每班 3 万元、4 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国际航线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所有亚洲(含港、澳、台地区)和洲际直飞航线,分别按照 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给予 400 元和 600 元补贴。对每季度平均入 境境外旅客客座率超过 50%的亚洲航线、每季度平均入境境外旅 — 4 — 客客座率超过 80%的俄语系国家航线和每季度平均入境境外旅客 客座率超过 40%的欧洲航线,补贴标准上浮 50%。 第十二条 鼓励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与境外旅行商合作开 发境外客源市场,入境境外旅游团队须在海口入住且游览景区, 具体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旅游文体局” )与 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须与市旅游文体局签订合作协议,方可 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在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 分别给予以下单位和人员补贴: (一)全年平均航班放行正常率达到 80%的,给予民航海南 空管分局奖励 200 万元,每增加 1%,再奖励 10 万元,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 (二)全年境外航线旅客吞吐量同比上一年增长 10%(含) 以上的,给予美兰国际机场奖励 200 万元,每增加 1%,再奖励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给予美兰机场海关、美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口岸联 检单位机场执勤人员 50 元/人次加班补贴(22:00 至次日 06:00 连续执勤 3 小时以上) 。 第十四条 新开航线的申请程序 (一)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在取得航线航权、时刻或签订包 机合同后向市旅游文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新开航线。待市旅游文体 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对外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间 如果没有其他公司参与竞争,市旅游文体局应与首次申请的公司 — 5 — 签订境外航线合作协议。以合作协议承诺的开通航线首航时间起 算,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在 2 个月期限内未执飞的,合作协议自 动失效。 (二)出现两家以上航空公司同时向市旅游文体局提出开发 同一境外航线申请,市旅游文体局优先选择与承诺入境境外旅客 客座率较高的公司签订境外航线合作协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与基地航空公司合作。 第十五条 补贴结算依据 (一)各类客运航班班次(起、降各 1 次合计为 1 班) 、客 座率、飞机座位数,以美兰机场原始舱单录入民航综合统计平台 数据为准,凭证须经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盖章确认。 (二)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旅客吞吐量 及境外航线旅客吞吐量,以民航局公布数据为准。 (三)境外直飞航线航班入境境外旅客量,不含入境机组人 员,以美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提供数据为准,凭证须经美兰出入 境边防检查站盖章确认。 (四)航程时间以民航海南空管分局提供的航班飞行时间为 准,凭证须经海南空管分局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补贴结算方式 (一)本办法中境外航班补贴、入境境外旅客补贴、口岸联 检单位夜班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其他补贴,每年结算一次。 当季执飞航班量平均少于 12 班,延至下一季度结算。航空 公司或包机公司当季运营情况未达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当季不给 予补贴;如全年完成规定航班班次,最后一季度结算时可补齐其 — 6 — 他季度的财政补贴。 (二)各申请单位应于结算期满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文 体局申报补贴。申报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申请原件、航班往返旅 客数据、航班航程时间、银行账户、团队旅客酒店住宿凭证、景 区点游览凭证、航线执飞满一年的航班汇总数据(含航班航程信 息及往返入境旅客量信息) 。逾期未报送的,不予以受理。市旅游 文体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拨付工 作。 (三)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和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资金的 归属。 包机公司与航空公司签订包机合同,采取整机包用或全座舱 包用方式运营的航班,包机公司全额享受。 航空公司自营的航班,航空公司全额享受。 有专门合同约定的,采取其他方式运营的航班,按合同约定 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材 料。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按照国务院《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规定进行处罚, 取消其当年和第二年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并全额追回当年已拨 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航线执行期少于 1 年,且平 均每周少于 1 班,将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予以不定期直飞航线 补贴,企业前期按定期标准已获得的补贴,须退回多得部分款额。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由运营该航线的航空公司或包机 — 7 — 公司向市旅游文体局提出补贴申请,按“一事一议”报市政府研 究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一)培育期已满 3 年,第三年年平均客座率在 60%以上, 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 50%以上,需继续扶持的境外定期直飞航线 (不含港、澳、台地区) ; (二)实施第五航权至第七航权定期直飞的特殊航线; (三)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及对本地经济具有重要促 进意义的定期直飞航线。 第二十条 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应在航线航班开飞前 10 个 工作日内,向市旅游文体局提供包机合同原件、国家民航局批复 的航班时刻明传电报以及航线相关信息报备。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纳入市旅游文体 局部门预算。市旅游文体局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申请的财政补贴 资金进行审计,符合条件的,由市旅游文体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 拨付至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海口市鼓励民 航业发展财政补贴扶持政策年度预算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文体局和市财 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办法发布前已按相关航空奖励政策签订的 合同协议继续执行。2019 年 3 月 29 日印发的《海口市鼓励民航 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海府办〔2019〕20 号)同时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科 — 8 — 2020 年 4 月 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