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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即办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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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即办事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 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群众办事便捷度,根据天津市“一 制三化”改革相关要求,结合“马上办”事项实际办理情况,区政务 服务办制定了《区政务服务中心即办事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2019 年 12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区政务服务中心即办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 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群众办事便捷度,根 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相关要求,结合“马上办”事项实际办理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即办事项,是指申报材料相对单一,办 理流程比较简单,不需具备特殊专业的审批知识,通常能在两小 时内办结,易于在窗口进行程序化审批的事项。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原则梳理的 “即办事项清单” (见附件 1)内事项的办理适用于本办法。“即办事项清单”在区政务服务中 心大厅显著位置张贴并在叫号系统中单独设置。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办审批事务服务中心(下文简称“审批 事务服务中心” )受审批业务部门的委托,开辟即办窗口专门负责 即办事项的受理、审查、批准、办结和归档,并向区政务服务办 制证中心(下文简称“制证中心” )发送制证指令。 第五条 制证中心负责即办事项审批结果的制发工作。 第六条 相关审批业务部门负责即办事项审批标准化操作规 程的制定、即办窗口和制证中心人员相关事项办理的业务培训、 即办事项纸质档案的管理以及后续工作的监督管理。 - 2 -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对即办事项提出申请,可在区政务服务中心 现场申请,也可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第八条 对于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审批事务服 务中心工作人员先预审,预审合格后进行接件、受理、审查、批 准;对于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的,审批事务服务中心工作 人员先接件,要件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审查、批准,要件不 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的材料及要求。 第九条 制证中心按照审批事务服务中心批准通过后发出的 制证指令打印审批结果并用章,根据申请人的需求,现场发放审 批结果或免费邮寄到家。 第十条 审批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批准通过后进行办结和 归档,按要求上传相关文件,最后将纸质材料全部转交相关审批 室存档。 第十一条 即办事项在审批事务服务中心办理过程中,各审 批业务部门、区政务服务办运保室、制证中心应做好配合及衔接 工作。办理流程可参考 “即办事项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2) 。 第三章 监督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各相关审批业务部门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办 法,定期对即办事项的办理及审批结果制发情况进行检查和自查, - 3 - 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相关 审批业务部门会同审批事务服务中心进行答复和应诉。 第十三条 即办事项的办理及打证过程违反本办法的,应按 照本办法或相关规定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事项的补充和调整 第十四条 相关审批业务部门认为其他事项符合即办条件的, 可先与区政务服务办政务服务室及审批事务服务中心沟通,确认 无误后报区政务服务办办务会研究,通过后可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因事项办理流程、材料有所调整,或即办事项实 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各相关审批业务部门或受理中心 认为新的规定出台导致既有事项不适宜继续作为即办事项办理的, 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务服务办办务会研究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滨海新区区域内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可以参照本 办法制定适合本级即办事项办理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即办事项清单 2.即办事项办理流程图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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