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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山县委宣传部权力和责任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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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山县委宣传部权力和责任清单 事 项事 序 项 号 名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类称 型 对 【规范性文件】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 【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 举 《对举报制黄贩 行 1 政 奖 励 理。 报 黄侵权盗版和其 “ 他非法出版活动 制 有功人员奖励办 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安部、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财政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新出联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 〔2000〕1 号) 料进行审 黄 法》(公安部、 核。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 ” 新闻出版署、国 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 家版权局、财政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 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 贩 部、全国“扫黄” 行公示。 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 黄 工作小组新出联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 ”、〔2000〕1 号) 侵 权 依法送 达。 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二条举报 盗 有功人员是指以 版 书面、电话或其 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 和 他形式向全国 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 其 “扫黄”工作小 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 他 组办公室、公安 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 非 部治安管理局, 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 法 地方各级“扫黄” 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 出 工作小组办公室 其他内容; 版 和公安机关举报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 活 各类非法出版活 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动 动,举报内容经 的行为; 有 查证属实,并由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 功 此破获有关案件 出版物; 人 的人员。对举报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 员 有功人员,由政 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的 府有关部门按照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 奖 本办法的规定酌 励 情给予奖励。第 三条举报下列非 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 进口出版物; 法行为属于本办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法奖励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一)出版、 制作、印刷、复 制、发行、传播 淫秽出版物的行 为; (二)出版、 制作、印刷、复 制、发行、传播 含有下列内容的 违禁出版物的行 为反对宪法确定 的基本原则,危 害国家的统一、 主权和领土完 整,危害国家的 安全、荣誉和利 益,煽动民族分 裂、侵害少数民 族风俗习惯、破 坏民族团结,宣 扬迷信或者渲染 暴力,危害社会 公德和民族优秀 文化传统,以及 法律、法规禁止 含有的其他内 容; (三)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而 复制、发行其文 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 像作品、计算机 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行为; (四)盗印、 盗制或者出版他 人享有专有出版 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 批准,擅自设立 出版单位或者擅 自从事出版物的 出版、印刷或者 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 假冒出版单位或 者报纸、期刊名 称出版物; (七)擅自 印刷或者复制、 发行境外出版 物,非法进口出 版物; (八)买卖 书号、刊号、版 号构成犯罪的行 为; (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 非法出版行为。 企 【行政法规】 《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业 刷业管理条例》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从 (中华人民共和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数量、程序、期限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行 事 国国务院令 第 2 政包 说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315 号) 许装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 可装 第九条 设 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由勘验中 潢 立从事出版物、 心协同主管单位开展现场勘查,提 印 包装装潢印刷品 刷 和其他印刷品印 出审查意见。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 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品 刷经营活动的企 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 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和 业,应当向所在 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 其 地省、自治区、 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他 直辖市人民政府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 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 印 出版行政部门提 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公开有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 刷 出申请;其中, 品 设立专门从事名 关信息。 5.信息共享责任:通过审管衔 检测、 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 印 片印刷的企业, 接互动系统将审批信息推送至主管 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刷 应当向所在地县 经 级人民政府出版 营 行政部门提出申 活 请。申请人经审 动 核批准的,取得 的 印刷经营许可 审 证;并按照国家 批 有关规定持印刷 部门。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经营许可证向公 安部门提出申 请,经核准,取 得特种行业许可 证后,持印刷经 营许可证、特种 行业许可证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登记注册, 取得营业执 照。 第十条 出 版行政部门受理 设立从事印刷经 营活动的企业申 请,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 60 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申请 的,应当发给印 刷经营许可证; 不批准设立申请 的,应当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 由。 印刷经营许 可证应当注明印 刷企业所从事的 印刷经营活动的 种类。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 请兼营或者变更 从事出版物、包 装装潢印刷品或 者其他印刷品印 刷经营活动,或 者兼并其他印刷 业经营者,或者 因合并、分立而 设立新的印刷业 经营者,应当依 照本条例第九条 的规定办理手 续。印刷业经营 者变更名称、法 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住所或者 经营场所等主要 登记事项,或者 终止印刷经营活 动,应当报原批 准设立的出版行 政部门备案。 企 【法律】《中华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业 人民共和国电影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其 3 他 权 力 、 产业促进 个 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数量、程序、期限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说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 从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事 电 第二十六 影 条 企业、个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流 人从事电影流动 动 放映活动,应当 放 将企业名称或者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 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信息共享责任:通过审管衔 映 经营者姓名、地 接互动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主管 活 址、联系方式、 动 放映设备等向经 的 营所在地县级人 部门。 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 行的其他责任。 检测、 检疫印章。” 备 民政府电影主管 案 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 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 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放映设备等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 备案。 其 出 【部门规章】 《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4 他 版 版物市场管理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权 物 定》(2016 年新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数量、程序、期限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力 零 闻出版广电总局 说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售 商务部令第 10 单 号) 位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个 单位、个人通过 体 互联网等信息网 工 络从事出版物发 商 行业务的,应当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书面决定。 从 条至第十条的规 事 定取得出版物经 络 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 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信息共享责任:通过审管衔 户 依照本规定第七 接互动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主管 网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 部门。 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 行的其他责任。 检测、 检疫印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年新闻出版广电总 发 版物经营许可证 行 的单位、个人在 局商务部令第 10 号)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 业 批准的经营范围 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 务 内通过互联网等 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备 信息网络从事出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 案 版物发行业务 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 的,应自开展网 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 15 日内到原批准的出 络发行业务后 15 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日内到原批准的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出版行政主管部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 门备案。 本复印件; 备案材料包 括下列书面材 料: (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 网络的情况。 ( 一)出版物经营 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正副本复印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 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件; ( 二)单位或者个 人基本情况; ( 三)从事出版物 网络发行所依托 的信息网络的情 况。 相 关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应在 10 个工 作日内向备案单 位、个人出具备 案回执。 5 行 对 《出版管理条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 政 新 例》第九条报纸、 工作开展检查。 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第五十条出版行 检 增 期刊、图书、音 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 查 报 像制品和电子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 纸 版物等应当由出 出 版单位出版。第 出相应处置措施。 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版 五十条出版行政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 资 主管部门履行下 源 列职责:(一) 的 对出版物的出 踪监测。 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 定应履行的责任。 量实施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行 版、印刷、复制、 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 政 发行、进口单位 评估。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和进口经营 检 进行行业监管, 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 查 实施准入和退出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 管理;(二)对 出版活动进行监 管,对违反本条 销行政许可。 例的行为进行查 处;(三)对出 版物内容和质量 进行监管;(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对出版从业人 员进行管理。第 五十一条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 有关规定和标 准,对出版物的 内容、编校、印 刷或者复制、装 帧设计等方面质 量实施监督检 查。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出 版单位综合评估 办法,对出版单 位分类实施综合 评估。出版物的 出版、印刷或者 复制、发行和进 口经营单位不再 具备行政许可的 法定条件的,由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仍未改 正的,由原发证 机关撤销行政许 可。 《出版管理条 对 报 纸 出 行版 6 政活 检动 查的 行 政 检 查 例》第五十条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 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 的出版、印刷、 复制、发行、进 口单位进行行业 监管,实施准入 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 动进行监管,对 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工作开展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 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 出相应处置措施。 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出版行 踪监测。 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容和质量进行 监管;(四)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 对出版从业人员 进行管理。第五 十一条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有 关规定和标准, 对出版物的内 容、编校、印刷 或者复制、装帧 设计等方面质量 实施监督检查。 行 对 《订户订购进口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7 政 订 出版物管理办 检 户 法》(新闻出版 工作开展检查。 51 号)第四条: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 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 查 订 总署令第 51 号) 购 第四条:订户订 境 购进口出版物由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 出相应处置措施。 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经 外 出版物进口经营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营活动。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 出 单位经营。其中, 版 订户订购限定发 物 行范围的进口报 的 纸、期刊、图书、 行 电子出版物的业 政 务,须由新闻出 检 版总署指定的出 查 版物进口经营单 位经营。未经新 闻出版总署批 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从事订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 版总署同意。 户订购进口出版 物的经营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 单位委托非出版 物进口经营单位 代理征订或者代 理配送进口出版 物,须事先报新 闻出版总署同 意。 对 1.《广播电视安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及专业实施细则》第三 行 广 全播出管理条例 8 工作开展检查。 政 播 及专业实施细 检 电 则》第三条 国务 查 视 院广播电视行政 行 部门负责全国广 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 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 出相应处置措施。 工作。第二十三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网络安全保护 业 播电视安全播出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责任,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 网 监督管理工作。 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 安 民政府广播电视 踪监测。 保护工作。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本行政区域内 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 全 行政部门负责本 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2.《新闻出版 的 行政区域内的广 广播影视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各级行政部门每 行 播电视安全播出 年至少对辖区内运行机构的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政 监督管理工作。 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抽测 检 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 查 条 安全播出 责任单位应当遵 守有关信息安全 的法律、法规和 技术标准,落实 网络安全保护责 任,对涉及安全 播出的信息系统 开展风险评估和 等级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 履行下列广播电 视安全播出监督 管理职责:(二) 对本行政区域内 安全播出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安全播 出事故隐患,督 促安全播出责任 单位予以消除; 2.《新闻出版广 播影视网络安全 管理办法》第七 条 各级行政部 门每年至少对辖 区内运行机构的 网络安全责任制 落实情况进行一 次检查,根据需 要,不定期进行 专项检查、抽测 抽查,对存在问 题的单位,下发 整改通知书,督 促整改。 9 行 对 《电影产业促进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政 电 法》第二十四 工作开展检查。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 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 检影 条 企业具有 查 发 与所从事的电影 行 发行活动相适应 活 的人员、资金条 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动 件的,经国务院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的 电影主管部门或 行 者所在地省、自 政 治区、直辖市人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检 民政府电影主管 查 部门批准,可以 从事电影发行活 动。 行 对 《印刷业管理条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 1 政 印 例》:第二十一 0 检 刷 条印刷企业接受 查 企 委托印刷境外的 工作开展检查。 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 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 业 出版物的,必须 接 持有关著作权的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受 合法证明文件,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委 经省、自治区、 托 直辖市人民政府 印 出版行政部门批 刷 准;印刷的境外 境 出版物必须全部 外 运输出境,不得 出 在境内发行、散 版 物 的 行 政 检 发。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散发。 查 对 《出版管理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 为 例》第六条:国 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出 务院出版行政主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 版 管部门负责全国 物 的出版活动的监 行 1政 1检 查 发 督管理工作。国 行 务院其他有关部 业 门按照国务院规 务 定的职责分工, 提 负责有关的出版 供 活动的监督管理 服 工作。县级以上 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 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 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 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 的 府负责出版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 网 的行政部门(以 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 络 下简称出版行政 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 交 主管部门)负责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 易 本行政区域内出 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 平 版活动的监督管 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 台 理工作。县级以 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 的 上地方各级人民 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 行 政府其他有关部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 政 门在各自的职责 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检 范围内,负责有 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 查 关的出版活动的 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 监督管理工作。 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 第四十九条:出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 版行政主管部门 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 应当加强对本行 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二十六条为出版物 政区域内出版单 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 位出版活动的日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 常监督管理;出 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 版单位的主办单 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基 位及其主管机关 本情况;(三)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省、自治区、 对所属出版单位 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 出版活动负有直 向备案的网络交易平台出具备案回执。提供出版物发行 接管理责任,并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 应当配合出版行 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 政主管部门督促 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 所属出版单位执 照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 行各项管理规 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 定。出版单位和 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交易风险防控机 出版物进口经营 制,保留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营主体的交易记 单位应当按照国 录两年以备查验。对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出 务院出版行政主 版物发行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 管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将从事出版活动 和出版物进口活 动的情况向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报告。第 五十条: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履行 下列职责:(一) 对出版物的出 版、印刷、复制、 发行、进口单位 进行行业监管, 实施准入和退出 管理;(二)对出 版活动进行监 管,对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进行查 处;(三)对出版 物内容和质量进 行监管;(四)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 对出版从业人员 进行管理。《出 版物市场管理规 定》第四条: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 出版物发行活动 的监督管理,负 责制定全国出版 物发行业发展规 划。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出版物发行业发 展规划。省级以 下各级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出版物 发行业发展规划 须经科学论证, 遵循合法公正、 符合实际、促进 发展的原则。第 二十六条为出版 物发行业务提供 服务的网络交易 平台应向注册地 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接受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的 指导与监督管 理。备案材料包 括下列书面材 料:(一)营业 执照正副本复印 件;(二)单位 基本情况;(三) 网络交易平台的 基本情况。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 备案的网络交易 平台出具备案回 执。提供出版物 发行网络交易平 台服务的经营 者,应当对申请 通过网络交易平 台从事出版物发 行业务的经营主 体身份进行审 查,核实经营主 体的营业执照、 出版物经营许可 证,并留存证照 复印件或电子文 档备查。不得向 无证无照、证照 不齐的经营者提 供网络交易平台 服务。为出版物 发行业务提供服 务的网络交易平 台经营者应建立 交易风险防控机 制,保留平台内 从事出版物发行 业务经营主体的 交易记录两年以 备查验。对在网 络交易平台内从 事各类违法出版 物发行活动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予以制止,并 及时向所在地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1 行 对 《印刷业管理条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 2 政 擅 例》第八条国家 工作开展检查。 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 检 自 实行印刷经营许 查 设 可制度。未依照 立 本条例规定取得 从 印刷经营许可证 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事 的,任何单位和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出 个人不得从事印 版 刷经营活动。 物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企 业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或 擅 自 从 事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的 行 政 检 查 对 境 外 出 版 机 行构 1政 在 3检 境 查内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国务院对确需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工作开展检查。 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 412 号) 附件第 331 项: 境外新闻出版机 构在境内设立办 事机构审批。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331 项:境外新闻 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的 行 政 检 查 对 《出版管理条 出 例》第六条:国 版 务院出版行政主 行 1政 4检 查 物 管部门负责全国 发 的出版活动的监 行 督管理工作。国 业 务院其他有关部 务 门按照国务院规 的 定的职责分工, 行 负责有关的出版 政 活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 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 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 检 工作。县级以上 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 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 许可证》。第四十九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府负责出版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 的行政部门(以 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 下简称出版行政 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 主管部门)负责 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 本行政区域内出 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版活动的监督管 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 理工作。县级以 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 上地方各级人民 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 政府其他有关部 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 门在各自的职责 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 范围内,负责有 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 关的出版活动的 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出版物市场 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 第三十五条单位 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 从事出版物批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 业务的,须经省、 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 人民政府出版行 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 政主管部门审核 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 许可,取得《出 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 版物经营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 证》。单位和个 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 体工商户从事出 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版物零售业务 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 的,须经县级人 原则。 民政府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许 可,取得《出版 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本行 政区域内出版单 位出版活动的日 常监督管理;出 版单位的主办单 位及其主管机关 对所属出版单位 出版活动负有直 接管理责任,并 应当配合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督促 所属出版单位执 行各项管理规 定。出版单位和 出版物进口经营 单位应当按照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 将从事出版活动 和出版物进口活 动的情况向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报告。第 五十条: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履行 下列职责:(一) 对出版物的出 版、印刷、复制、 发行、进口单位 进行行业监管, 实施准入和退出 管理;(二)对出 版活动进行监 管,对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进行查 处;(三)对出版 物内容和质量进 行监管;(四)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 对出版从业人员 进行管理。《出 版物市场管理规 定》第三条:国 家对出版物批 发、零售依法实 行许可制度。从 事出版物批发、 零售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凭出版物 经营许可证开展 出版物批发、零 售活动;未经许 可,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从事出 版物批发、零售 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出版物发行活 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制定全国出 版物发行业发展 规划。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出版物 发行活动的监督 管理,制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出版物发行业发 展规划。省级以 下各级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出版物 发行业发展规划 须经科学论证, 遵循合法公正、 符合实际、促进 发展的原则。 对 《国务院办公厅 在 关于保留部分非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境 行政许可审批项 工作开展检查。 外 目的通知》(国 行 展 办发〔2004〕62 1 政 示 号);《国务院 5 检 、 关于取消和下放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查 展 一批行政审批项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销 目等事项的决 国 定》(国发 内 [2013]19 号), 出 “在境外展示、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 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 号),“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等行政审 批项目已由国务院决定取消。 版 展销国内出版物 物 审批”等行政审 的 批项目已由国务 行 院决定取消。 政 检 查 对 《出版管理条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 出 例》第六条:国 行 1政 6检 查 工作开展检查。 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版 务院出版行政主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 物 管部门负责全国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 批 的出版活动的监 发 督管理工作。国 出相应处置措施。 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 务院其他有关部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零 门按照国务院规 售 定的职责分工, 踪监测。 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出版行政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 单 负责有关的出版 定应履行的责任。 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 位 活动的监督管理 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 设 工作。县级以上 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立 地方各级人民政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 不 府负责出版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 具 的行政部门(以 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 备 下简称出版行政 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 法 主管部门)负责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 人 本行政区域内出 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 资 版活动的监督管 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 格 理工作。县级以 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 的 上地方各级人民 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 发 政府其他有关部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 行 门在各自的职责 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分 范围内,负责有 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 支 关的出版活动的 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 机 监督管理工作。 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 构 第四十九条:出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 , 版行政主管部门 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 或 应当加强对本行 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 者 政区域内出版单 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 出 位出版活动的日 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 版 常监督管理;出 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 单 版单位的主办单 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 位 位及其主管机关 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到原发证机 设 对所属出版单位 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 立 出版活动负有直 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 发 接管理责任,并 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行 应当配合出版行 (二)单位基本情况;(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 政主管部门督促 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相关出 版 所属出版单位执 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 出 行各项管理规 出具备案回执。 版 定。出版单位和 物 出版物进口经营 的 单位应当按照国 不 务院出版行政主 具 管部门的规定, 备 将从事出版活动 法 和出版物进口活 人 动的情况向出版 资 行政主管部门提 格 出书面报告。第 的 五十条:出版行 发 政主管部门履行 行 下列职责:(一) 分 对出版物的出 支 版、印刷、复制、 机 发行、进口单位 构 进行行业监管, 的 实施准入和退出 行 管理;(二)对出 政 版活动进行监 检 管,对违反本条 查 例的行为进行查 处;(三)对出版 物内容和质量进 行监管;(四)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 对出版从业人员 进行管理。《出 版物市场管理规 定》第四条: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 出版物发行活动 的监督管理,负 责制定全国出版 物发行业发展规 划。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出版物发行业发 展规划。省级以 下各级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出版物 发行业发展规划 须经科学论证, 遵循合法公正、 符合实际、促进 发展的原则。第 十八条出版物批 发单位可以从事 出版物零售业 务。出版物批发、 零售单位设立不 具备法人资格的 发行分支机构, 或者出版单位设 立发行本版出版 物的不具备法人 资格的发行分支 机构,不需单独 办理出版物经营 许可证,但应依 法办理分支机构 工商登记,并于 领取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到原发证 机关和分支机构 所在地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 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 营许可证或者出 版单位的出版许 可证及分支机构 营业执照正副本 复印件;(二) 单位基本情况; (三)单位设立 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发行分支机构 的经营场所、经 营范围等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应在 10 个 工作日内向备案 单位、个人出具 备案回执。 对 新闻出版总署 性 2004 年 6 月 15 日 知 新出法规(2004)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识 731 号《关于公布 新闻出版总署 2004 年 6 月 15 日新出法规(2004)731 工作开展检查。 、 取消和下放的新 号《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 行 1政 7检 查 性 闻出版总署行政 科 审批项目后续监 学 管措施的通知》 图 附件 1:国务院公 书 布取消的新闻出 出 版总署行政审批 版 项目(28 项)后 情 续监管措施:序 况 号 12 性知识、性 的 科学图书的出版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附件 1: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新闻 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28 项)后续监管措施:序号 12 性知识、性科学图书的出版审批出版此类图书应坚持 从正面普及性科学知识。出版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此类图 书出版的审读监管工作,对以传播性知识、性科学名义 进行淫秽、色情出版物出版的,按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 行 审批出版此类图 政 书应坚持从正面 检 普及性科学知 查 识。出版行政部 门应加强对此类 图书出版的审读 监管工作,对以 传播性知识、性 科学名义进行淫 秽、色情出版物 出版的,按出版 管理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 1 8 行 对 1. 《电影产业促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1.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 政 电 进法》第十三 检影 条 拟摄制电 工作开展检查。 拟摄制电影的法 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 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查 摄 影的法人、其他 制 组织应当将电影 活 剧本梗概向国务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 出相应处置措施。 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报送审查。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 动 院电影主管部门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 的 或省、自治区、 行 直辖市人民政府 政 电影主管部门备 踪监测。 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 定应履行的责任。 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 检 案;其中,涉及 定”。2.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四条 法人、其 查 重大题材或者国 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 家安全、外交、 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 民族、宗教、军 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 事等方面题材 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 的,应当按照国 制。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 家有关规定将电 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影剧本报送审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 查。电影剧本梗 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概或者电影剧本 符合本法第十六 条规定的,由国 务院电影主管部 门将拟摄制电影 的基本情况予以 公告,并由国务 院电影主管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电影主管部门出 具备案证明文件 或者颁发批准文 件。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 部门制定”。2. 《电影产业促进 法》第十四 条 法人、其 他组织经国务院 电影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与境外 组织合作摄制电 影;但是,不得 与从事损害我国 国家尊严、荣誉 和利益,危害社 会稳定,伤害民 族感情等活动的 境外组织合作, 也不得聘用有上 述行为的个人参 加电影摄制。合 作摄制电影符合 创作、出资、收 益分配等方面比 例要求的,该电 影视同境内法 人、其他组织摄 制的电影。境外 组织不得在境内 独立从事电影摄 制活动;境外个 人不得在境内从 事电影摄制活 动。 1 行 对 《音像制品管理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出版、制作、复制、进 9 政 复 条例》第三条: 工作开展检查。 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 检 制 出版、制作、复 查 单 制、进口、批发、 位 零售、出租音像 守 制品,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 出相应处置措施。 术和文化知识。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法 宪法和有关法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经 律、法规,坚持 营 为人民服务和为 情 社会主义服务的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况 方向,传播有益 的 于经济发展和社 行 会进步的思想、 政 道德、科学技术 检 和文化知识。 查 2 行 对 《出版管理条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一条: 0 政 进 例》(国务院令 工作开展检查。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 检 口 第 666 号)第四 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查 电 十一条:出版物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二十七 子 进口业务,由依 出 照本条例设立的 出相应处置措施。 条: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任何单 版 出版物进口经营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第二十八 物 单位经营;其他 成 单位和个人不得 品 从事出版物进口 踪监测。 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 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三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 的 业务。《音像制 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 行 品管理条例》 (国 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除本条 政 务院令第 666 号) 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 检 第二十七条:音 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查 像制品成品进口 业务由国务院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的音像制品 成品进口经营单 位;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经营音像 制品成品进口业 务。第二十八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 音像制品,以及 进口用于批发、 零售、出租等的 音像制品成品, 应当报国务院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内容审查。 第三十条:进口 供研究、教学参 考的音像制品, 应当委托音像制 品成品进口经营 单位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办理。第四十 八条:除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外, 电子出版物的出 版、制作、复制、 进口、批发、零 售等活动适用本 条例。 2 1 行 对 《印刷业管理条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 政 印 例》第三十二条: 检 刷 印刷企业接受委 工作开展检查。 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查 宗 托印刷宗教用品 教 的,必须验证省、 用 自治区、直辖市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 品 人民政府宗教事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验 务管理部门的批 证 准文件和省、自 有 治区、直辖市人 关 民政府出版行政 批 部门核发的准印 准 证;省、自治区、 文 直辖市人民政府 件 出版行政部门应 情 当自收到印刷宗 况 教用品的申请之 的 日起 10 日内作出 行 是否核发准印证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政 的决定,并通知 检 申请人;逾期不 查 作出决定的,视 为同意印刷。 对 新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闻 《国务院对确需 工作开展检查。 出 保留的行政审批 行 版 项目设定行政许 2 政 中 可的决定》(国 2 检 外 务院令第 412 号)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查 合 附件第 315 项: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作 新闻出版中外合 项 作项目审批。 目 的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315 项:新闻出版 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行 政 检 查 对 《出版管理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 全 例》第六条:国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 工作开展检查。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 性 管部门负责全国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 行 、 的出版活动的监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2 政 地 督管理工作。国 3 检 方 务院其他有关部 出相应处置措施。 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查 性 门按照国务院规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出版行政主 出 定的职责分工, 版 负责有关的出版 物 活动的监督管理 订 工作。县级以上 踪监测。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 定应履行的责任。 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货 地方各级人民政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 、 府负责出版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 展 的行政部门(以 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 销 下简称出版行政 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 活 主管部门)负责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 动 本行政区域内出 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 的 版活动的监督管 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 行 理工作。县级以 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 政 上地方各级人民 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 检 政府其他有关部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 查 门在各自的职责 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范围内,负责有 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 关的出版活动的 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 监督管理工作。 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 第四十九条:出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 版行政主管部门 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 应当加强对本行 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出版物市场管理规 政区域内出版单 定》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 位出版活动的日 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 常监督管理;出 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 版单位的主办单 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 位及其主管机关 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 对所属出版单位 15 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 出版活动负有直 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接管理责任,并 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三) 应当配合出版行 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相关出 政主管部门督促 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 所属出版单位执 出具备案回执。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 行各项管理规 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 定。出版单位和 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 主办单位应提前 2 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单位应当按照国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 务院出版行政主 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 2 个月 管部门的规定, 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 将从事出版活动 面材料:(一)展销活动主办单位;(二)展销活动时 和出版物进口活 间、地点;(三)展销活动的场地、参展单位、展销出 动的情况向出版 版物品种、活动筹备等情况。 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报告。第 五十条: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履行 下列职责:(一) 对出版物的出 版、印刷、复制、 发行、进口单位 进行行业监管, 实施准入和退出 管理;(二)对出 版活动进行监 管,对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进行查 处;(三)对出版 物内容和质量进 行监管;(四)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 对出版从业人员 进行管理。《出 版物市场管理规 定》第四条: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 出版物发行活动 的监督管理,负 责制定全国出版 物发行业发展规 划。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出版物发行业发 展规划。省级以 下各级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出版物 发行业发展规划 须经科学论证, 遵循合法公正、 符合实际、促进 发展的原则。 《出 版物市场管理规 定》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 互联网等信息网 络从事出版物发 行业务的,应当 依照本规定第七 条至第十条的规 定取得出版物经 营许可证。已经 取得出版物经营 许可证的单位、 个人在批准的经 营范围内通过互 联网等信息网络 从事出版物发行 业务的,应自开 展网络发行业务 后 15 日内到原批 准的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备 案材料包括下列 书面材料:(一) 出版物经营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正 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 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 物网络发行所依 托的信息网络的 情况。相关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应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备案单位、个 人出具备案回 执。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 辖市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和全国性 出版、发行行业 协会,可以主办 全国性的出版物 展销活动和跨省 专业性出版物展 销活动。主办单 位应提前 2 个月 报国家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备案。 市、县级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和省 级出版、发行协 会可以主办地方 性的出版物展销 活动。主办单位 应提前 2 个月报 上一级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 列书面材料: (一)展销活动 主办单位;(二) 展销活动时间、 地点;(三)展 销活动的场地、 参展单位、展销 出版物品种、活 动筹备等情况。 对 《出版管理条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 行 单 例》第六条:国 工作开展检查。 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2 政 位 务院出版行政主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 4 检 、 管部门负责全国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 查 个 的出版活动的监 人 督管理工作。国 出相应处置措施。 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从 务院其他有关部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事 门按照国务院规 出 定的职责分工, 版 负责有关的出版 踪监测。 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出版行政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 定应履行的责任。 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 物 活动的监督管理 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 出 工作。县级以上 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租 地方各级人民政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 业 府负责出版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 务 的行政部门(以 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 的 下简称出版行政 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 行 主管部门)负责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 政 本行政区域内出 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 检 版活动的监督管 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 查 理工作。县级以 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 上地方各级人民 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 政府其他有关部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 门在各自的职责 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范围内,负责有 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 关的出版活动的 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 监督管理工作。 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 第四十九条:出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 版行政主管部门 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 应当加强对本行 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十三条单位、个人 政区域内出版单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 位出版活动的日 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常监督管理;出 版单位的主办单 位及其主管机关 对所属出版单位 出版活动负有直 接管理责任,并 应当配合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督促 所属出版单位执 行各项管理规 定。出版单位和 出版物进口经营 单位应当按照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 将从事出版活动 和出版物进口活 动的情况向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报告。第 五十条: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履行 下列职责:(一) 对出版物的出 版、印刷、复制、 发行、进口单位 进行行业监管, 实施准入和退出 管理;(二)对出 版活动进行监 管,对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进行查 处;(三)对出版 物内容和质量进 行监管;(四)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 对出版从业人员 进行管理。《出 版物市场管理规 定》第四条: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 出版物发行活动 的监督管理,负 责制定全国出版 物发行业发展规 划。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出版物发行业发 展规划。省级以 下各级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出版物 发行业发展规划 须经科学论证, 遵循合法公正、 符合实际、促进 发展的原则。第 十三条单位、个 人从事出版物出 租业务,应当于 取得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到当地县 级人民政府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对 《出版管理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 单 例》第六条:国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位 务院出版行政主 工作开展检查。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 、 管部门负责全国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 行 个 的出版活动的监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2 政 人 督管理工作。国 5 检 通 务院其他有关部 出相应处置措施。 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查 过 门按照国务院规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出版行政主 互 定的职责分工, 联 负责有关的出版 网 活动的监督管理 等 工作。县级以上 踪监测。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 定应履行的责任。 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信 地方各级人民政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 息 府负责出版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 网 的行政部门(以 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 络 下简称出版行政 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 从 主管部门)负责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 事 本行政区域内出 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 出 版活动的监督管 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 版 理工作。县级以 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 物 上地方各级人民 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 发 政府其他有关部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 行 门在各自的职责 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业 范围内,负责有 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 务 关的出版活动的 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 的 监督管理工作。 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 行 第四十九条:出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 政 版行政主管部门 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 检 应当加强对本行 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十三条单位、个人 查 政区域内出版单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 位出版活动的日 常监督管理;出 版单位的主办单 位及其主管机关 对所属出版单位 出版活动负有直 接管理责任,并 应当配合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督促 所属出版单位执 行各项管理规 定。出版单位和 出版物进口经营 单位应当按照国 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务院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 将从事出版活动 和出版物进口活 动的情况向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报告。第 五十条: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履行 下列职责:(一) 对出版物的出 版、印刷、复制、 发行、进口单位 进行行业监管, 实施准入和退出 管理;(二)对出 版活动进行监 管,对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进行查 处;(三)对出版 物内容和质量进 行监管;(四)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 对出版从业人员 进行管理。《出 版物市场管理规 定》第四条: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 出版物发行活动 的监督管理,负 责制定全国出版 物发行业发展规 划。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出版物发行业发 展规划。省级以 下各级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出版物 发行业发展规划 须经科学论证, 遵循合法公正、 符合实际、促进 发展的原则。第 十三条单位、个 人从事出版物出 租业务,应当于 取得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到当地县 级人民政府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2 行 对 1.《出版管理条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七十二条: 6 政 接 例》(国务院令 工作开展检查。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 检 受 第 666 号)第七 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 查 境 十二条:接受境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 外 外机构或者个人 机 赠送出版物的管 出相应处置措施。 定。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 构 理办法、订户订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号)第一条:境内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 或 购境外出版物的 个 管理办法、网络 人 出版审批和管理 踪监测。 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 定应履行的责任。 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库等)用于收藏和阅读参 赠 办法,由国务院 考,须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由受赠单位 送 出版行政主管部 在受赠前将有关受赠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 出 门根据本条例的 部门审核,由各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 版 原则另行制定。 批。 物 新闻出版总署、 的 教育部《关于接 行 受境外机构或个 政 人赠送境外出版 检 物有关事项的通 查 知》(新出联 〔2010〕13 号) 第一条:境内大 中专院校、科研 院所、公共图书 馆、行业组织、 企事业单位等接 受境外机构或个 人赠送境外出版 物(包括图书、 报纸、期刊、电 子出版物、音像 制品及各类数字 出版物的数据库 等)用于收藏和 阅读参考,须按 照《出版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 由受赠单位在受 赠前将有关受赠 申请材料报所在 地省级新闻出版 部门审核,由各 省级新闻出版部 门报新闻出版总 署审批。 行 2政 7检 查 对 《内部资料性出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 未 版物管理办法》 工作开展检查。 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 经 第三条对内部资 《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 批 料的编印,实行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四条编印内部 准 核发《内部资料 出相应处置措施。 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 擅 性印刷品准印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 自 证》(以下简称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编 《准印证》)管 印 理。未经批准取 内 得《准印证》,任 部 何单位和个人不 资 得从事内部资料 料 的编印活动。第 的 四条编印内部资 行 料,应当向所在 政 地省、自治区、 检 直辖市新闻出版 查 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经审核批准, 领取《准印证》 后,方可从事编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从事编印活动。 印活动。 对 复 制 单 位 行 2政 8检 查 接 受 委 托 复 制 境 外 产 品 《复制管理办 法》第二十四条: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复制单位接受委 工作开展检查。 托复制境外产品 的,应当事先将 该样品及有关证 明文件报经所在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 地省级新闻出版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行政部门审核同 意;复制的产品 除样品外应当全 部出境。 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的 行 政 检 查 对 《复制管理办 擅 法》第八条:国 自 家对复制经营活 行 2政 9检 查 设 动实行许可制 立 度;未经许可, 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 制 不得从事复制经 单 营活动。设立复 位 制单位须由新闻 或 出版行政部门审 擅 批,核发复制经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复制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 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 活动。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 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 行生产。 自 营许可证,并经 从 工商行政部门登 事 记注册后方可进 复 行生产。 制 业 务 的 行 政 检 查 行 对 《印刷业管理条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 3 政 印 例》第三条印刷 工作开展检查。 0 检 刷 业经营者必须遵 查 业 守有关法律、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 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经 规和规章,讲求 营 社会效益。禁止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者 印刷含有反动、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经 淫秽、迷信内容 营 和国家明令禁止 情 印刷的其他内容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况 的出版物、包装 的 装潢印刷品和其 行 他印刷品。 政 检 查 行 对 1.《电影产业促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1.《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 政 电 进法》第二十四 工作开展检查。 企业、 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 1 检 影 条(第二款) 企 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查 放 业、个体工商户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 映 具有与所从事的 活 电影放映活动相 出相应处置措施。 电影放映活动。2.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企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 动 适应的人员、场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 的 所、技术和设备 行 等条件的,经所 政 在地县级人民政 检 府电影主管部门 查 批准,可以从事 电影院等固定放 映场所电影放映 活动。2. 《电影 产业促进法》第 二十六条 企 业、个人从事电 影流动放映活 动,应当将企业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名称或者经营者 姓名、地址、联 系方式、放映设 备等向经营区域 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电影主管部 门备案。 对 《国务院办公厅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出 关于印发新闻出 行 3政 2检 查 工作开展检查。 国 版总署(国家版 参 权局)职能配置 加 内设机构和人员 国 编制规定的通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际 知》(国办发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书 〔2001〕97 号) 展 《国务院关于第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1〕97 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 号)附件第 241 项: “出 国参加国际书展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已由国务院决定 取消。 的 三批取消和调整 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 行政审批项目的 政 决定》(国发 检 [2004]16 号)附 查 件第 241 项: “出 国参加国际书展 审批”等行政审 批项目已由国务 院决定取消。 对 《国务院对确需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行 3政 3检 查 新 保留的行政审批 工作开展检查。 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闻 项目设定行政许 333 项:新闻记者证核发;实施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 单 可的决定》 (2004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 位 年 6 月 29 日国务 、 院令第 412 号) 出相应处置措施。 署令第 44 号,2009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第七条新闻出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 新 附件第 333 项: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 闻 新闻记者证核 记 发;实施机关: 者 国家新闻出版 踪监测。 构的新闻记者证。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 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 的 署。《新闻记者 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 行 证管理办法》 (中 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 政 华人民共和国新 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 检 闻出版总署令第 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第三十二条新闻记 查 44 号,2009 年 10 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 月 15 日施行)第 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 七条新闻出版总 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 署负责全国新闻 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 记者证的核发工 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 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负责审 核本行政区域新 闻机构的新闻记 者证。第二十六 条新闻出版总署 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以及解 放军总政治部宣 传部新闻出版局 负责对新闻记者 证的发放、使用 和年度核验等工 作进行监督管 理。各级新闻出 版行政部门负责 对新闻记者在本 行政区域内的新 闻采编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新闻 出版行政部门根 据调查掌握的违 法事实,建立不 良从业人员档 案,并适时公开。 第三十二条新闻 记者证实行年度 核验制度,由新 闻出版总署和各 省、自治区、直 辖市新闻出版行 政部门以及解放 军总政治部宣传 部新闻出版局分 别负责中央新闻 机构、地方新闻 机构和解放军及 武警部队(不含 边防、消防、警 卫部队)新闻机 构新闻记者证的 年度核验工作。 对 《出版管理条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出 例》第五十一条: 工作开展检查。 行 版 出版行政主管部 3 政 产 门根据有关规定 4 检 品 和标准,对出版 查 印 物的内容、编校、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制 印刷或者复制、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质 装帧设计等方面 踪监测。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 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量 质量实施监督检 的 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 政 检 查 对 新闻出版总署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部 2004 年 6 月 15 日 工作开展检查。 新闻出版总署 2004 年 6 月 15 日新出法规(2004)731 分 新出法规(2004) 号《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 行 部 731 号《关于公布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附件 1: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新闻 3 政 分 取消和下放的新 5 检 古 闻出版总署行政 出相应处置措施。 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28 项)后续监管措施:序号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11 部分古旧小说出版审批新闻出版署《关于部分古旧小 查 旧 审批项目后续监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说出版的管理规定》(新出图(1993)612 号)中所列 小 管措施的通知》 说 附件 1:国务院公 出 布取消的新闻出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种古旧小说及此类其他古旧小说,按“重大选题”管 理,出版前须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手续。 版 版总署行政审批 情 项目(28 项)后 况 续监管措施:序 的 号 11 部分古旧小 行 说出版审批新闻 政 出版署《关于部 检 分古旧小说出版 查 的管理规定》 (新 出图(1993)612 号)中所列 50 种 古旧小说及此类 其他古旧小说, 按“重大选题” 管理,出版前须 履行重大选题备 案手续。 对 1.《计算机软件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 政 保护条例》第二 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 府 十四条:除《中 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 机 华人民共和国著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关 作权法》、本条 工作开展检查。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 和 例或者其他法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行 企 律、行政法规另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 3 政 业 有规定外,未经 6 检 使 软件著作权人许 出相应处置措施。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 查 用 可,有下列侵权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正 行为的,应当根 版 据情况,承担停 软 止侵害、消除影 踪监测。 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 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 件 响、赔礼道歉、 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 情 赔偿损失等民事 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 况 责任;同时损害 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 的 社会公共利益 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 1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倍以 行 的,由著作权行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 政 政管理部门责令 行为的,可以并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2.《国务院关 检 停止侵权行为, 于同意建立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查 没收违法所得, 的批复》(国函〔2012〕1 号)第五项各成员单位职责: 没收、销毁侵权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组织协调对使用正版软件情 复制品,可以并 况的检查和督导;负责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监 处罚款;情节严 管。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 重的,著作权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 号)第九条:著 政管理部门并可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 以没收主要用于 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 制作侵权复制品 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的材料、工具、 设备等;触犯刑 律的,依照刑法 关于侵犯著作权 罪、销售侵权复 制品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复制 或者部分复制著 作权人的软件 的;(二)向公 众发行、出租、 通过信息网络传 播著作权人的软 件的;(三)故 意避开或者破坏 著作权人为保护 其软件著作权而 采取的技术措施 的;(四)故意 删除或者改变软 件权利管理电子 信息的;(五) 转让或者许可他 人行使著作权人 的软件著作权 的。有前款第一 项或者第二项行 为的,可以并处 每件 100 元或者 货值金额 1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有前款第三 项、第四项或者 第五项行为的, 可以并处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2. 《国务院关于同 意建立推进使用 正版软件工作部 际联席会议制度 的批复》(国函 〔2012〕1 号)第 五项各成员单位 职责:新闻出版 总署(版权局): 组织协调对使用 正版软件情况的 检查和督导;负 责对企业使用正 版软件情况的监 管。3.《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机关使用正 版软件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办 发〔2013〕88 号) 第九条: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会 同推进使用正版 软件工作机制各 成员单位负责政 府机关使用正版 软件情况日常监 管、督促检查及 培训工作。 3 行 对 1.《著作权法》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1.《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 7 政 著 第四十八条:有 工作开展检查。 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 检 作 下列侵权行为 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 查 权 的,应当根据情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使 况,承担停止侵 用 害、消除影响、 出相应处置措施。 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 情 赔礼道歉、赔偿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况 损失等民事责 的 任;同时损害公 行 共利益的,可以 踪监测。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 定应履行的责任。 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 政 由著作权行政管 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 检 理部门责令停止 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查 侵权行为,没收 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 违法所得,没收、 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 销毁侵权复制 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 品,并可处以罚 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款;情节严重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著作权行政管理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 部门还可以没收 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主要用于制作侵 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 权复制品的材 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 料、工具、设备 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 等;构成犯罪的,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 依法追究刑事责 署名的作品的。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 任:(一)未经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 著作权人许可, 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 复制、发行、表 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 演、放映、广播、 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 5 汇编、通过信息 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网络向公众传播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下的,根据情 其作品的,本法 节轻重,可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 另有规定的除 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 外;(二)出版 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他人享有专有出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 版权的图书的; 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 (三)未经表演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 者许可,复制、 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 发行录有其表演 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 的录音录像制 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品,或者通过信 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 息网络向公众传 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 播其表演的,本 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 法另有规定的除 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 外;(四)未经 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 录音录像制作者 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 许可,复制、发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 行、通过信息网 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 络向公众传播其 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 制作的录音录像 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 制品的,本法另 损害的。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 (五)未经许可, 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 播放或者复制广 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 播、电视的,本 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 5 法另有规定的除 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外;(六)未经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下的,根据情 著作权人或者与 节轻重,可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著作权有关的权 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 利人许可,故意 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 避开或者破坏权 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 利人为其作品、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录音录像制品等 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 采取的保护著作 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 权或者与著作权 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 有关的权利的技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4.《信 术措施的,法律、 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 行政法规另有规 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 定的除外;(七) 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 未经著作权人或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 者与著作权有关 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删除或者改 变作品、录音录 像制品等的权利 管理电子信息 的,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八)制 作、出售假冒他 人署名的作品 的。2.《信息网 络传播权保护条 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侵权 行为之一的,根 据情况承担停止 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等民事责 任;同时损害公 共利益的,可以 由著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 侵权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非法 经营额 5 万元以 上的,可处非法 经营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 或者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下的,根 据情节轻重,可 处 2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 的,著作权行政 管理部门可以没 收主要用于提供 网络服务的计算 机等设备;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 网络擅自向公众 提供他人的作 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 或者破坏技术措 施的;(三)故 意删除或者改变 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提供的作 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的权利 管理电子信息, 或者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提供明 知或者应知未经 权利人许可而被 删除或者改变权 利管理电子信息 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 的;(四)为扶 助贫困通过信息 网络向农村地区 提供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超 过规定范围,或 者未按照公告的 标准支付报酬, 或者在权利人不 同意提供其作 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后未立 即删除的;(五) 通过信息网络提 供他人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未指明作 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的名称 或者作者、表演 者、录音录像制 作者的姓名(名 称),或者未支 付报酬,或者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 采取技术措施防 止服务对象以外 的其他人获得他 人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 或者未防止服务 对象的复制行为 对权利人利益造 成实质性损害 的。 3.《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 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著作 权行政管理部门 予以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 主要用于避开、 破坏技术措施的 装置或者部件; 情节严重的,可 以没收主要用于 提供网络服务的 计算机等设备; 非法经营额 5 万 元以上的,可处 非法经营额 1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非法 经营额或者非法 经营额 5 万元以 下的,根据情节 轻重,可处 2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故意 制造、进口或者 向他人提供主要 用于避开、破坏 技术措施的装置 或者部件,或者 故意为他人避开 或者破坏技术措 施提供技术服务 的;(二)通过 信息网络提供他 人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 获得经济利益 的;(三)为扶 助贫困通过信息 网络向农村地区 提供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 未在提供前公告 作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的名 称和作者、表演 者、录音录像制 作者的姓名(名 称)以及报酬标 准的。4.《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 条例》第二十五 条: 网络服务提 供者无正当理由 拒绝提供或者拖 延提供涉嫌侵权 的服务对象的姓 名(名称)、联 系方式、网络地 址等资料的,由 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没 收主要用于提供 网络服务的计算 机等设备。 3 行 对 1.《网络出版服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 8 政 网 务管理规定》第 工作开展检查。 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检 络 三十六条网络出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 查 出 版服务的监督管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网络出 版 理实行属地管理 服 原则。各地出版 出相应处置措施。 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务 行政主管部门应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 单 当加强对本行政 位 区域内的网络出 及 版服务单位及其 踪监测。 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三)对网络出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 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对网 其 出版活动的日常 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 出 监督管理,履行 考核;(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 版 下列职责:(一) 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活 对网络出版服务 动 单位进行行业监 的 管,对网络出版 日 服务单位违反本 常 规定的情况进行 行 查处并报告上级 政 出版行政主管部 检 门;(二)对网络 查 出版服务进行监 管,对违反本规 定的行为进行查 处并报告上级出 版行政主管部 门;(三)对网络 出版物内容和质 量进行监管,定 期组织内容审读 和质量检查,并 将结果向上级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四)对网 络出版从业人员 进行管理,定期 组织岗位、业务 培训和考核; (五)配合上级出 版行政主管部 门、协调相关部 门、指导下级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 开展工作。 对 1.《网络出版服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网络出版物不 行 网 务管理规定》第 工作开展检查。 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3 政 络 二十四条网络出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2.《网络出 9 检 出 版物不得含有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 查 版 下内容:(一)反 物 对宪法确定的基 出相应处置措施。 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 内 本原则的;(二)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定》第三十条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 容 危害国家统一、 质 主权和领土完整 量 的……2.《网络 的 出版服务管理规 行 定》第二十五条 政 为保护未成年人 检 合法权益,网络 查 出版物不得含有 诱发未成年人模 仿违反社会公德 和违法犯罪行为 的内容……3. 《网络出版服务 管理规定》第三 十条网络出版物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必须符合国家的 有关规定和标准 要求,保证出版 物质量。网络出 版物使用语言文 字,必须符合国 家法律规定和有 关标准规范。 对 《出版管理条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一条: 进 例》(国务院令 工作开展检查。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 行 口 第 666 号)第四 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4 政 音 十一条:出版物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二十七 0 检 像 进口业务,由依 查 制 照本条例设立的 出相应处置措施。 条: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任何单 品 出版物进口经营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第二十八 成 单位经营;其他 踪监测。 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 品 单位和个人不得 的 从事出版物进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 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三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 行 业务。《音像制 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 政 品管理条例》 (国 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检 务院令第 666 号) 查 第二十七条:音 像制品成品进口 业务由国务院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的音像制品 成品进口经营单 位;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经营音像 制品成品进口业 务。第二十八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 音像制品,以及 进口用于批发、 零售、出租等的 音像制品成品, 应当报国务院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内容审查。 第三十条:进口 供研究、教学参 考的音像制品, 应当委托音像制 品成品进口经营 单位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办理。 对 《出版管理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 从 例》第六条:国 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事 务院出版行政主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 出 管部门负责全国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 版 的出版活动的监 工作开展检查。 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物 督管理工作。国 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行 发 务院其他有关部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4 政 行 门按照国务院规 1 检 业 定的职责分工, 出相应处置措施。 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出版行政主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 查 务 负责有关的出版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 的 活动的监督管理 单 工作。县级以上 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 踪监测。 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 、 府负责出版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 个 的行政部门(以 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 人 下简称出版行政 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 在 主管部门)负责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 原 本行政区域内出 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 发 版活动的监督管 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 证 理工作。县级以 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 机 上地方各级人民 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 关 政府其他有关部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 所 门在各自的职责 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辖 范围内,负责有 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 行 关的出版活动的 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 政 监督管理工作。 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 区 第四十九条:出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 域 版行政主管部门 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 一 应当加强对本行 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 定 政区域内出版单 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 地 位出版活动的日 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 点 常监督管理;出 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 10 日,应提前 设 版单位的主办单 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 立 位及其主管机关 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备 临 对所属出版单位 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 时 出版活动负有直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零 接管理责任,并 (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售 应当配合出版行 (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点 政主管部门督促 开 所属出版单位执 展 行各项管理规 其 定。出版单位和 业 出版物进口经营 务 单位应当按照国 范 务院出版行政主 围 管部门的规定, 内 将从事出版活动 的 和出版物进口活 出 动的情况向出版 版 行政主管部门提 物 出书面报告。第 销 五十条:出版行 售 政主管部门履行 活 下列职责:(一) 动 对出版物的出 的 版、印刷、复制、 行 发行、进口单位 政 进行行业监管, 检 实施准入和退出 查 管理;(二)对出 版活动进行监 管,对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进行查 处;(三)对出版 物内容和质量进 行监管;(四)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 对出版从业人员 进行管理。《出 版物市场管理规 定》第四条: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 出版物发行活动 的监督管理,负 责制定全国出版 物发行业发展规 划。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出版物发行业发 展规划。省级以 下各级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出版物 发行业发展规划 须经科学论证, 遵循合法公正、 符合实际、促进 发展的原则。第 十七条从事出版 物发行业务的单 位、个人可在原 发证机关所辖行 政区域一定地点 设立临时零售点 开展其业务范围 内的出版物销售 活动。设立临时 零售点时间不得 超过 10 日,应提 前到设点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并取得备案 回执,并应遵守 所在地其他有关 管理规定。备案 材料包括下列书 面材料:(一) 出版物经营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正 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个 人基本情况; (三)设立临时 零售点的地点、 时间、销售出版 物品种;(四) 其他相关部门批 准设立临时零售 点的材料。 对 《出版管理条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二条: 设 例》(国务院令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立 第 666 号)第四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 出 十二条:设立出 工作开展检查。 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版 版物进口经营单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 行 物 位,应当具备下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审查能力;(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4 政 进 列条件:(一) 2 检 口 有出版物进口经 出相应处置措施。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 查 经 营单位的名称、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 营 章程;(二)有 单 符合国务院出版 位 行政主管部门认 的 定的主办单位及 行 其主管机关; 踪监测。 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 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 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政 (三)有确定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三 检 业务范围;(四) 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 查 具有进口出版物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 内容审查能力; 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 (五)有与出版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 物进口业务相适 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应的资金;(六) 相应手续。第四十四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 有固定的经营场 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 所;(七)法律、 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法规和国家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 规定的其他条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件。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 经营单位,应当 向国务院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审查批 准,取得国务院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的出版物 进口经营许可证 后,持证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领取营业执 照。设立出版物 进口经营单位, 还应当依照对外 贸易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应手续。 《出版管理 条例》(国务院 令第 666 号)第 四十三条:设立 出版物进口经营 单位,应当向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 请,经审查批准, 取得国务院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的出版物进口 经营许可证后, 持证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领 取营业执照。设 立出版物进口经 营单位,还应当 依照对外贸易法 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相应手 续。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 单位变更名称、 业务范围、资本 结构、主办单位 或者其主管机 关,合并或者分 立,设立分支机 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四十二 条、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并持批准 文件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相 应的登记手续。 对 《出版管理条 进 例》(国务院令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口 第 666 号)第四 工作开展检查。 出 十一条:出版物 行 版 进口业务,由依 4 政 物 照本条例设立的 3 检 目 出版物进口经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查 录 单位经营;其他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备 单位和个人不得 案 从事出版物进口 的 业务。第四十六 行 条:出版物进口 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 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第四十六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 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 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 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 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 海关不得放行。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政 经营单位应当在 检 进口出版物前将 查 拟进口的出版物 目录报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备 案;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发现有 禁止进口的或者 暂缓进口的出版 物的,应当及时 通知出版物进口 经营单位并通报 海关。对通报禁 止进口或者暂缓 进口的出版物, 出版物进口经营 单位不得进口, 海关不得放行。 出版物进口备案 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 对 《出版管理条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举 例》(国务院令 工作开展检查。 行 办 第 666 号)第四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八条: 4 政 境 十八条:出版物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的展览,必 4 检 外 进口经营单位在 查 出 境内举办境外出 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版 版物的展览,必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物 须报经国务院出 踪监测。 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展 版行政主管部门 览 批准。未经批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 行 不得举办境外出 政 版物展览。 检 查 对 《出版管理条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 中 例》第六条:国 行 4政 5检 查 工作开展检查。 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小 务院出版行政主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 学 管部门负责全国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 教 的出版活动的监 科 督管理工作。国 出相应处置措施。 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书 务院其他有关部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发 门按照国务院规 行 定的职责分工, 踪监测。 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出版行政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 活 负责有关的出版 定应履行的责任。 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 动 活动的监督管理 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 的 工作。县级以上 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 政 府负责出版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 检 的行政部门(以 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三十条 查 下简称出版行政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 主管部门)负责 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 本行政区域内出 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 版活动的监督管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 理工作。县级以 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 上地方各级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 政府其他有关部 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第 门在各自的职责 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 范围内,负责有 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 关的出版活动的 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 监督管理工作。 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 第四十九条:出 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 版行政主管部门 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 应当加强对本行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 政区域内出版单 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位出版活动的日 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 常监督管理;出 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 版单位的主办单 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 位及其主管机关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 对所属出版单位 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 出版活动负有直 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十一条单位从事中 接管理责任,并 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 应当配合出版行 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 政主管部门督促 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 所属出版单位执 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 行各项管理规 业务的公司制法人。(二)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 定。出版单位和 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三)有能够保证中小 出版物进口经营 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单位应当按照国 的储运能力,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 务院出版行政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 5000 管部门的规定, 平方米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 将从事出版活动 流配送体系。(四)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 和出版物进口活 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 动的情况向出版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 行政主管部门提 行网点覆盖不少于当地 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 出书面报告。第 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备、调 三十条中学小学 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服务能力。(五)具备符合行业 教科书由国务院 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 教育行政主管部 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七)从事出版物批 门审定;其出版、 发业务 5 年以上。最近 3 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发行单位应当具 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审批中小学教科 有适应教科书出 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 版、发行业务需 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 要的资金、组织 划。第十二条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 机构和人员等条 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件,并取得国务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 院出版行政主管 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书面 部门批准的教科 批复并颁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不予批准的,应 书出版、发行资 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 质。纳入政府采 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 购范围的中学小 企业章程;(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 学教科书,其发 照正副本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 行单位按照《中 份证明,有关发行人员的资质证明;(五)最近 3 年的 华人民共和国政 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 府采购法》的有 料;(六)经营场所、发行网点和储运场所的情况及使 关规定确定。其 用权证明;(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他任何单位或者 (八)企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服务和 个人不得从事中 相关保障措施;(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 学小学教科书的 经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承诺书;(十)拟申请从 出版、发行业务。 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第五十条:出版 单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基本信息、经 行政主管部门履 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的核实意见;(十一) 行下列职责: 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一)对出版物的 出版、印刷、复 制、发行、进口 单位进行行业监 管,实施准入和 退出管理;(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 监管,对违反本 条例的行为进行 查处;(三)对出 版物内容和质量 进行监管;(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对出版从业人 员进行管理。 《出 版物市场管理规 定》第四条: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 出版物发行活动 的监督管理,负 责制定全国出版 物发行业发展规 划。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出版物发行业发 展规划。省级以 下各级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定出版物 发行业发展规划 须经科学论证, 遵循合法公正、 符合实际、促进 发展的原则。第 十一条单位从事 中小学教科书发 行业务,应取得 国家新闻出版广 电总局批准的中 小学教科书发行 资质,并在批准 的区域范围内开 展中小学教科书 发行活动。单位 从事中小学教科 书发行业务,应 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以出 版物发行为主营 业务的公司制法 人。(二)有与 中小学教科书发 行业务相适应的 组织机构和发行 人员。(三)有 能够保证中小学 教科书储存质量 要求的、与其经 营品种和规模相 适应的储运能 力,在拟申请从 事中小学教科书 发行业务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仓 储场所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 上,并有与中小 学教科书发行相 适应的自有物流 配送体系。(四) 有与中小学教科 书发行业务相适 应的发行网络。 在拟申请从事中 小学教科书发行 业务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的企业 所属出版物发行 网点覆盖不少于 当地 70%的县 (市、区),且 以出版物零售为 主营业务,具备 相应的中小学教 科书储备、调剂、 添货、零售及售 后服务能力。 (五)具备符合 行业标准的信息 管理系统。(六) 具有健全的管理 制度及风险防控 机制和突发事件 处置能力。(七) 从事出版物批发 业务 5 年以上。 最近 3 年内未受 到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行政处罚, 无其他严重违法 违规记录。审批 中小学教科书发 行资质,除依照 前款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 国家关于中小学 教科书发行单位 的结构、布局宏 观调控和规划。 第十二条单位申 请从事中小学教 科书发行业务, 须报国家新闻出 版广电总局审 批。国家新闻出 版广电总局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予批 准的决定。批准 的,由国家新闻 出版广电总局作 出书面批复并颁 发中小学教科书 发行资质证。不 予批准的,应当 向申请单位书面 说明理由。申请 材料包括下列书 面材料:(一) 申请书,载明单 位基本情况及申 请事项;(二) 企业章程;(三) 出版物经营许可 证和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正副本复 印件;(四)法 定代表人及主要 负责人的身份证 明,有关发行人 员的资质证明; (五)最近 3 年 的企业法人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及 证明企业信誉的 有关材料;(六) 经营场所、发行 网点和储运场所 的情况及使用权 证明;(七)企 业信息管理系统 情况的证明材 料;(八)企业 发行中小学教科 书过程中能够提 供的服务和相关 保障措施;(九)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企业依法 经营中小学教科 书发行业务的承 诺书;(十)拟 申请从事中小学 教科书发行业务 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 对企业基本信 息、经营状况、 储运能力、发行 网点等的核实意 见;(十一)其 他需要的证明材 料。 对 报 纸 出 版 行违 4政 法 6处 活 罚动 的 行 政 处 罚 《出版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例》第五十条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版行政主管部门 履行下列职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一)对出版物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的出版、印刷、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复制、发行、进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口单位进行行业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监管,实施准入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动进行监管,对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违反本条例的行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为进行查处;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三)对出版物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内容和质量进行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监管;(四)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对出版从业人员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进行管理。第五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十一条出版行政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主管部门根据有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关规定和标准, 对出版物的内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容、编校、印刷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或者复制、装帧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设计等方面质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实施监督检查。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出版管理 条例》第六十二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条有下列行为之 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一,触犯刑律的,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依照刑法有关规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定,依法追究刑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事责任;尚不够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刑事处罚的,由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出版行政主管部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门责令限期停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整顿,没收出版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物、违法所得,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违法经营额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10000 元以上的,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并处违法经营额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5 倍以上 10 倍以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下的罚款;违法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经营额不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10000 元的,可以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处 5 万元以下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罚款;情节严重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的,由原发证机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关吊销许可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证:(一)出版、进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口含有本条例第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二十五条、第二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十六条禁止内容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出版物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的;(二)明知或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者应知出版物含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有本条例第二十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五条、第二十六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条禁止内容而印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刷或者复制、发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行的;(三)明知 缓或者分期缴纳 或者应知他人出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版含有本条例第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二十五条、第二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十六条禁止内容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的出版物而向其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出售或者以其他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形式转让本出版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单位的名称、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号、刊号、版号、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版面,或者出租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本单位的名称、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刊号的。第六十 六条出版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没收违 法经营的出版 物、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 10000 以上的,并 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经 营额不足 1 万元 的,可以处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 令限期停业整顿 或者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 证:(一)出售或 者以其他形式转 让本出版单位的 名称、书号、刊 号、版号、版面, 或者出租本单位 的名称、刊号 的;(二)利用出 版活动谋取其他 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责令限 期停业整顿或者 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许可证:(一) 出版单位变更名 称、主办单位或 者其主管机关、 业务范围,合并 或者分立,出版 新的报纸、期刊, 或者报纸、期刊 改变名称,以及 出版单位变更其 他事项,未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到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审批、变 更登记手续 的;(二)出版单 位未将其年度出 版计划和涉及国 家安全、社会安 定等方面的重大 选题备案 的;(六)出版单 位擅自中止出版 活动超过 180 日 的;(七)出版物 发行单位、出版 物进口经营单位 未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办理变更审 批手续的;(八) 出版物质量不符 合有关规定和标 准的。 《报纸出版 管理规定》第五 十八条报纸出版 单位违反本规定 的,新闻出版行 政部门视其情节 轻重,可采取下 列性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 通知书;(二) 通报批评;(三) 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 印刷、发行报纸; (六)责令收回 报纸;(七)责 成主办单位、主 管单位监督报纸 出版单位整改。 对 《出版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订 例》(国务院令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 户 第 666 号)第六 4 政 擅 十一条:未经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7 处 自 准,擅自设立出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罚 订 版物的出版、印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购 刷或者复制、进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境 口单位,或者擅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外 自从事出版物的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出 出版、印刷或者 版 复制、进口、发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物 行业务,假冒出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的 版单位名称或者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行 伪造、假冒报纸、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政 期刊名称出版物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处 的,由出版行政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罚 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照法定职权予以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取缔;依照刑法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关于非法经营罪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的规定,依法追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的,没收出版物、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违法所得和从事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活动的专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工具、设备,违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法经营额 1 万元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以上的,并处违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法经营额 5 倍以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上 10 倍以下的罚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款,违法经营额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不足 1 万元的,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可以处 5 万元以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下的罚款;侵犯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他人合法权益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的,依法承担民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事责任。《订户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订购进口出版物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管理办法》(新 闻出版总署令第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51 号)第十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未经批准,擅自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从事进口出版物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的订户订购业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务,按照《出版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管理条例》第六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一条处罚。违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反本办法其他规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定的,由新闻出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版行政部门责令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情节严重的,并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处 3 万元以下的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款。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电影产业促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电 进法 》第四十 影 七条 违反本法 发 规定擅自从事电 行 4政 8处 罚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行 影摄制、发行、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活 放映活动的,由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违 府电影主管部门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法 予以取缔,没收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行 电影片和违法所 为 得以及从事违法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的 活动的专用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行 具、设备;违法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政 所得五万元以上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处 的,并处违法所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罚 得五倍以上十倍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违法所得不足五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万元的,可以并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处二十五万元以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下的罚款。2.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电影产业促进 法》第四十九条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有下列情形之一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的,由原发证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关吊销许可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府电影主管部门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没收电影片和违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法所得;违法所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得五万元以上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的,并处违法所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得十倍以上二十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倍以下的罚款;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没有违法所得或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者违法所得不足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五万元的,可以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并处五十万元以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下的罚款:(一)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发行、放映未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得电影公映许可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证的电影的;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二)取得电影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映许可证后变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更电影内容,未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依照规定重新取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得电影公映许可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证擅自发行、放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映、送展的;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4 行 对 《印刷业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9 政 未 例》第四十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 经 从事出版物印刷 罚 批 经营活动的企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接 的,由县级以上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受 地方人民政府出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委 版行政部门给予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托 警告,没收违法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印 所得,违法经营 刷 额 1 万元以上的,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境 并处违法经营额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外 5 倍以上 10 倍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出 下的罚款;违法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版 经营额不足 1 万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物 元的,并处 1 万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 元以上 5 万元以 或 下的罚款;情节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未 严重的,责令停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将 业整顿或者由原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印 发证机关吊销许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刷 可证;构成犯罪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的 的,依法追究刑 境 事责任:(一)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外 接受他人委托印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出 刷出版物,未依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版 照本条例的规定 物 验证印刷委托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全 书、有关证明或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部 者准印证,或者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运 未将印刷委托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输 报出版行政部门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出 备案的;(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境 假冒或者盗用他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等 人名义,印刷出 行 版物的;(三)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为 盗印他人出版物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的 的;(四)非法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行 加印或者销售受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政 委托印刷的出版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处 物的;(五)征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罚 订、销售出版物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的;(六)擅自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将出版单位委托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印刷的出版物纸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型及印刷底片等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出售、出租、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借或者以其他形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式转让的;(七)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未经批准,接受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委托印刷境外出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版物的,或者未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将印刷的境外出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版物全部运输出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境的。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第三十七条违反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 5政 0处 罚 为 本规定,有下列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出 行为之一的,由 版 出版行政主管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物 门责令停止违法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发 行为,予以警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行 并处 3 万元以下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业 罚款:(一)未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务 能提供近 2 年的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提 出版物发行进销 供 货清单等有关非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服 财务票据或者清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务 单、票据未按规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的 定载明有关内容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网 的;(二)超出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络 出版行政主管部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交 门核准的经营范 易 围经营的;(三)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平 张贴、散发、登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台 载有法律、法规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未 禁止内容的或者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备 有欺诈性文字、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案 与事实不符的征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的 订单、广告和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行 传画的;(四)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政 擅自更改出版物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处 版权页的;(五)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罚 出版物经营许可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证未在经营场所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明显处张挂或者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未在网页醒目位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置公开出版物经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营许可证和营业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执照登载的有关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信息或者链接标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识的;(六)出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售、出借、出租、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转让或者擅自涂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改、变造出版物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经营许可证的;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七)公开宣传、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陈列、展示、征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订、销售或者面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向社会公众发送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规定应由内部发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行的出版物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八)委托无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版物批发、零售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资质的单位或者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个人销售出版物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或者代理出版物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销售业务的;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九)未从依法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取得出版物批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发、零售资质的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出版发行单位进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货的;(十)提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供出版物网络交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易平台服务的经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营者未按本规定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履行有关审查及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管理责任的; (十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一)应按本规定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进行备案而未备 缓或者分期缴纳 案的;(十二)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不按规定接受年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度核验的。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印刷业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擅 例》第三十六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自 违反本条例规 设 定,擅自设立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行 立 事出版物印刷经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5 政 从 营活动的企业或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1 处 事 者擅自从事印刷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罚 出 经营活动的,由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版 出版行政部门、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 印 门依据法定职权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刷 予以吊销许可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经 证,没收印刷品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营 和违法所得以及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活 进行违法活动的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动 专用工具、设备,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企 违法经营额 1 万 业 元以上的,并处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或 违法经营额 5 倍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擅 以上 10 倍以下的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自 罚款;违法经营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从 额不足 1 万元的,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事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印 万元以下的罚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刷 款;构成犯罪的,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经 依法追究刑事责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营 任。单位内部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活 立的印刷厂(所)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动 未依照本条例第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等 二章的规定办理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行 手续,从事印刷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为 经营活动的,依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的 照前款的规定处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行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政 处 罚 罚。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5 行 对 《印刷业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2 政 擅 例》第三十七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处 自 印刷业经营者违 罚 兼 反本条例规定,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营 有下列行为之一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 的,由县级以上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擅 地方人民政府出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自 版行政部门责令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兼 停止违法行为,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并 责令停业整顿, 其 没收印刷品和违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他 法所得,违法经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印 营额 1 万元以上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刷 的,并处违法经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业 营额 5 倍以上 10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经 倍以下的罚款;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营 违法经营额不足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者 1 万元的,并处 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 万元以上 5 万元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设 以下的罚款;情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立 节严重的,由原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新 发证机关吊销许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的 可证;构成犯罪 印 的,依法追究刑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刷 事责任:(一)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业 未取得出版行政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经 部门的许可,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营 自兼营或者变更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者 从事出版物、包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未 装装潢印刷品或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按 者其他印刷品印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规 刷经营活动,或 定 者擅自兼并其他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办 印刷业经营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理 的;(二)因合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手 并、分立而设立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续 新的印刷业经营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 者,未依照本条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转 例的规定办理手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让 续的;(三)出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许 售、出租、出借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可 或者以其他形式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证 转让印刷经营许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等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可证的。 行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为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的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行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政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处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罚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出版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 未 例》第六十一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 政 经 未经批准,擅自 3 处 批 设立出版物的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罚 准 版、印刷或者复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擅 制、进口单位,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自 或者擅自从事出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从 版物的出版、印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事 刷或者复制、进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出 口、发行业务, 版 假冒出版单位名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物 称或者伪造、假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发 冒报纸、期刊名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行 称出版物的,由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业 出版行政主管部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务 门、工商行政管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的 理部门依照法定 单 职权予以取缔;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位 依照刑法关于非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和 法经营罪的规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个 定,依法追究刑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人 事责任;尚不够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的 刑事处罚的,没 行 收出版物、违法 书》。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政 所得和从事违法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处 活动的专用工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罚 具、设备,违法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经营额 1 万元以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上的,并处违法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经营额 5 倍以上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10 倍以下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款,违法经营额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不足 1 万元的,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可以处 5 万元以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下的罚款;侵犯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他人合法权益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的,依法承担民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事责任。《出版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物市场管理规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定》第三十一条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未经批准,擅自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从事出版物发行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业务的,依照《出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版管理条例》第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六十一条处罚。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征 订 行 5政 4处 罚 、 储 存 、 运 输 、 邮 《出版物市场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理规定》第三十 九条征订、储存、 运输、邮寄、投 递、散发、附送 本规定第二十条 所列出版物的, 按照本规定第三 十二条进行处 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寄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投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递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散 查)。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附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送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不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得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发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行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的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版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物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的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政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处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罚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发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 《出版物市场管 侵 理规定》第三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犯 三条违反本规定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他 发行侵犯他人著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行 人 作权或者专有出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5 政 著 版权的出版物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5 处 作 的,依照《中华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罚 权 人民共和国著作 或 权法》和《中华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专 人民共和国著作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有 权法实施条例》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出 的规定处罚。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版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权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的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版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物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的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行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政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罚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 5政 6处 罚 对 《出版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发 例》第六十二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 有下列行为之 违 一,触犯刑律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禁 依照刑法有关规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出 定,依法追究刑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版 事责任;尚不够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物 刑事处罚的,由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的 出版行政主管部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行 门责令限期停业 政 整顿,没收出版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处 物、违法所得,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罚 违法经营额 1 万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元以上的,并处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违法经营额 5 倍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以上 10 倍以下的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罚款;违法经营 额不足 1 万元的,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可以处 5 万元以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下的罚款;情节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严重的,由原发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证机关吊销许可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证:(一)出版、 进口含有本条例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第二十五条、第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二十六条禁止内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容的出版物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二)明知或者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应知出版物含有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本条例第二十五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条、第二十六条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禁止内容而印刷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或者复制、发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的;(三)明知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或者应知他人出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版含有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十六条禁止内容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的出版物而向其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出售或者以其他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形式转让本出版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单位的名称、书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号、刊号、版号、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版面,或者出租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本单位的名称、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刊号的。第六十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三条有下列行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之一的,由出版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主管部门责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令停止违法行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为,没收出版物、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违法所得,违法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经营额 1 万元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上的,并处违法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经营额 5 倍以上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10 倍以下的罚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款;违法经营额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不足 1 万元的,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可以处 5 万元以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下的罚款;情节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 严重的,责令限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期停业整顿或者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由原发证机关吊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销许可证:(一) 缓或者分期缴纳 进口、印刷或者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复制、发行国务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院出版行政主管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部门禁止进口的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出版物的;(二)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印刷或者复制走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私的境外出版物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的;(三)发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进口出版物未从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本条例规定的出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版物进口经营单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位进货的。第六 十五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出版物、违 法所得,违法经 营额 1 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经 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 顿或者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许可 证:(一)出版 单位委托未取得 出版物印刷或者 复制许可的单位 印刷或者复制出 版物的;(二) 印刷或者复制单 位未取得印刷或 者复制许可而印 刷或者复制出版 物的;(三)印 刷或者复制单位 接受非出版单位 和个人的委托印 刷或者复制出版 物的;(四)印 刷或者复制单位 未履行法定手续 印刷或者复制境 外出版物的,印 刷或者复制的境 外出版物没有全 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 复制单位、发行 单位或者个体工 商户印刷或者复 制、发行未署出 版单位名称的出 版物的;(六) 印刷或者复制单 位、发行单位或 者个体工商户印 刷或者复制、发 行伪造、假冒出 版单位名称或者 报纸、期刊名称 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 刷、发行单位出 版、印刷、发行 未经依法审定的 中学小学教科 书,或者非依照 本条例规定确定 的单位从事中学 小学教科书的出 版、发行业务的 《出版物市场管 理规定》第三十 二条发行违禁出 版物的,依照《出 版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 版广电总局禁止 进口的出版物, 或者发行未从依 法批准的出版物 进口经营单位进 货的进口出版 物,依照《出版 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处罚。发 行其他非法出版 物和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明令禁止 出版、印刷或者 复制、发行的出 版物的,依照《出 版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 或者非法出版物 的,当事人对其 来源作出说明、 指认,经查证属 实的,没收出版 物和非法所得, 可以减轻或免除 其他行政处罚。 对 《出版物市场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未 理规定》第三十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 能 七条违反本规 5 政 提 定,有下列行为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7 处 供 之一的,由出版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罚 近 行政主管部门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令停止违法行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年 为,予以警告,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的 并处 3 万元以下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出 罚款:(一)未 版 能提供近 2 年的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物 出版物发行进销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发 货清单等有关非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行 财务票据或者清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进 单、票据未按规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销 定载明有关内容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货 的;(二)超出 清 出版行政主管部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单 门核准的经营范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等 围经营的;(三)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有 张贴、散发、登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关 载有法律、法规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非 禁止内容的或者 财 有欺诈性文字、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务 与事实不符的征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票 订单、广告和宣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据 传画的;(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或 擅自更改出版物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者 版权页的;(五)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清 出版物经营许可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单 证未在经营场所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 明显处张挂或者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票 未在网页醒目位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据 置公开出版物经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未 营许可证和营业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按 执照登载的有关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规 信息或者链接标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定 识的;(六)出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载 售、出借、出租、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明 转让或者擅自涂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有 改、变造出版物 关 经营许可证的;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内 (七)公开宣传、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容 陈列、展示、征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的 订、销售或者面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 向社会公众发送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超 规定应由内部发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出 行的出版物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出 (八)委托无出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版 版物批发、零售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 资质的单位或者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政 个人销售出版物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主 或者代理出版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管 销售业务的;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部 (九)未从依法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门 取得出版物批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核 发、零售资质的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准 出版发行单位进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 货的;(十)提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经 供出版物网络交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营 易平台服务的经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范 营者未按本规定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围 履行有关审查及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经 管理责任的; (十 缓或者分期缴纳 营 一)应按本规定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的 进行备案而未备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 案的;(十二)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张 不按规定接受年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贴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度核验的 、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散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登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载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有 法 律 、 法 规 禁 止 内 容 的 或 者 有 欺 诈 性 文 字 、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征 订 单 、 广 告 和 宣 传 画 的 ; 擅 自 更 改 出 版 物 版 权 页 的 ;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未 在 经 营 场 所 明 显 处 张 挂 或 者 未 在 网 页 醒 目 位 置 公 开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和 营 业 执 照 登 载 的 有 关 信 息 或 者 链 接 标 识 的 ; 出 售 、 出 借 、 出 租 、 转 让 或 者 擅 自 涂 改 、 变 造 出 版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 公 开 宣 传 、 陈 列 、 展 示 、 征 订 、 销 售 或 者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送 规 定 应 由 内 部 发 行 的 出 版 物 的 ; 委 托 无 出 版 物 批 发 、 零 售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出 版 物 或 者 代 理 出 版 物 销 售 业 务 的 ; 未 从 依 法 取 得 出 版 物 批 发 、 零 售 资 质 的 出 版 发 行 单 位 进 货 的 ; 提 供 出 版 物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未 按 本 规 定 履 行 有 关 审 查 及 管 理 责 任 的 ; 应 按 本 规 定 进 行 备 案 而 未 备 案 的 ; 不 按 规 定 接 受 年 度 核 验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出版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出 例》第六十七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 版 有下列行为之一 5 政 物 的,由出版行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8 处 发 主管部门责令改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罚 行 正,给予警告;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单 情节严重的,责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位 令限期停业整顿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未 或者由原发证机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依 关吊销许可证: 照 (一)出版单位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规 变更名称、主办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定 单位或者其主管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办 机关、业务范围,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理 合并或者分立,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变 出版新的报纸、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更 期刊,或者报纸、 审 期刊改变名称,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批 以及出版单位变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手 更其他事项,未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续 依照本条例的规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的 定到出版行政主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 管部门办理审 政 批、变更登记手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处 续的;(二)出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罚 版单位未将其年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度出版计划和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及国家安全、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会安定等方面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重大选题备案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的;(三)出版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单位未依照本条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例的规定送交出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版物的样本的;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四)印刷或者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复制单位未依照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本条例的规定留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存备查的材料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的;(五)出版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进口经营单位未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将其进口的出版 物目录报送备案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的;(六)出版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单位擅自中止出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版活动超过 180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日的;(七)出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版物发行单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出版物进口经营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单位未依照本条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例的规定办理变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更审批手续的;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八)出版物质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量不符合有关规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定和标准的《出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版物市场管理规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定》第三十五条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出版物发行单位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未依照规定办理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变更审批手续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的,依照《出版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管理条例》第六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十七条处罚。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出版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违 例》第六十五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反 有下列行为之一 规 的,由出版行政 行 5政 9处 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定 主管部门没收出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发 版物、违法所得,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行 违法经营额 1 万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中 元以上的,并处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小 违法经营额 5 倍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学 以上 10 倍以下的 教 罚款;违法经营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科 额不足 1 万元的,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书 可以处 5 万元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的 下的罚款;情节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行 严重的,责令限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政 期停业整顿或者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处 由原发证机关吊 罚 销许可证:(一)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出版单位委托未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取得出版物印刷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或者复制许可的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单位印刷或者复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复制单位未取得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印刷或者复制许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可而印刷或者复 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复制单位接受非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出版单位和个人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的委托印刷或者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复制出版物的;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四)印刷或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复制单位未履行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法定手续印刷或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者复制境外出版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物的,印刷或者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复制的境外出版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物没有全部运输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出境的;(五)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印刷或者复制单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位、发行单位或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者个体工商户印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刷或者复制、发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行未署出版单位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名称的出版物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的;(六)印刷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或者复制单位、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发行单位或者个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体工商户印刷或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者复制、发行伪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造、假冒出版单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位名称或者报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纸、期刊名称的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出版物的;(七)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出版、印刷、发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行单位出版、印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刷、发行未经依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审定的中学小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学教科书,或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非依照本条例规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定确定的单位从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事中学小学教科 缓或者分期缴纳 书的出版、发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业务的《出版物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市场管理规定》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中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小学教科书发行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过程中违反本规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定,有下列行为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之一的,依照《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版管理条例》第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六十五条处罚: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一)发行未经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依法审定的中小 学教科书的; (二)不具备中 小学教科书发行 资质的单位从事 中小学教科书发 行活动的;(三) 未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有关规定 确定的单位从事 纳入政府采购范 围的中小学教科 书发行活动的。 行 对 《出版物市场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6 政 中 理规定》第三十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0 处 小 八条在中小学教 罚 学 科书发行过程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教 违反本规定,有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科 下列行为之一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书 的,由出版行政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发 主管部门责令停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行 止违法行为,予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过 以警告,并处 3 程 万元以下罚款: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中 (一)擅自调换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违 已选定的中小学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规 教科书的;(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行 擅自征订、搭售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为 教学用书目录以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的 外的出版物的; 行 (三)擅自将中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政 小学教科书发行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处 任务向他人转让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罚 和分包的;(四)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涂改、倒卖、出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租、出借中小学 教科书发行资质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证书的;(五)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未在规定时间内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完成中小学教科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书发行任务的;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六)违反国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有关规定收取中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小学教科书发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费用的;(七)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未按规定做好中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小学教科书的调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剂、添货、零售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和售后服务的;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八)未按规定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报告中小学教科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书发行情况的;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九)出版单位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向不具备中小学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教科书发行资质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的单位供应中小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学教科书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十)出版单位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未在规定时间内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向依法确定的中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小学教科书发行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企业足量供货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的;(十一)在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中小学教科书发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行过程中出现重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大失误,或者存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在其他干扰中小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学教科书发行活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动行为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第三十七条违反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出 本规定,有下列 行 6政 1处 罚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版 行为之一的,由 物 出版行政主管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批 门责令停止违法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发 行为,予以警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 并处 3 万元以下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零 罚款:(一)未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售 能提供近 2 年的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单 出版物发行进销 位 货清单等有关非 关秘密。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未 财务票据或者清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备 单、票据未按规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案 定载明有关内容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设 的;(二)超出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立 出版行政主管部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不 门核准的经营范 具 围经营的;(三)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备 张贴、散发、登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法 载有法律、法规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人 禁止内容的或者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资 有欺诈性文字、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格 与事实不符的征 的 订单、广告和宣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发 传画的;(四)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行 擅自更改出版物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分 版权页的;(五)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支 出版物经营许可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机 证未在经营场所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构 明显处张挂或者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未在网页醒目位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或 置公开出版物经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者 营许可证和营业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出 执照登载的有关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版 信息或者链接标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单 识的;(六)出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位 售、出借、出租、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设 转让或者擅自涂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立 改、变造出版物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发 经营许可证的;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行 (七)公开宣传、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本 陈列、展示、征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版 订、销售或者面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出 向社会公众发送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版 规定应由内部发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物 行的出版物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的 (八)委托无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不 版物批发、零售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具 资质的单位或者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备 个人销售出版物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法 或者代理出版物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人 销售业务的;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资 (九)未从依法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格 取得出版物批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的 发、零售资质的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发 出版发行单位进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 货的;(十)提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 供出版物网络交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支 易平台服务的经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机 营者未按本规定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构 履行有关审查及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的 管理责任的; (十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行 一)应按本规定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政 进行备案而未备 缓或者分期缴纳 处 案的;(十二)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罚 不按规定接受年 度核验的。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出版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期 例》第六十七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刊 有下列行为之一 质 的,由出版行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量 主管部门责令改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行 不 正,给予警告;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6 政 符 情节严重的,责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2 处 合 令限期停业整顿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罚 有 或者由原发证机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关 关吊销许可证: 规 (八)出版物质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定 量不符合有关规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和 定和标准的。 《期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标 刊出版管理规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准 定》第四十七条: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的 新闻出版总署制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行 定期刊出版质量 政 综合评估标准体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处 系,对期刊出版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罚 质量进行全面评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估。经期刊出版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质量综合评估,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期刊出版质量未 达到规定标准或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者不能维持正常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出版活动的,由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新闻出版总署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销《期刊出版许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可证》,所在地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省、自治区、直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辖市新闻出版行 政部门注销登 记。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6 3 行 对 1. 《电影产业促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政 擅 进法》第四十七 处 自 条 违反本法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罚 从 定擅自从事电影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事 摄制、发行、放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电 映活动的,由县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影 级以上人民政府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摄 电影主管部门予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制 以取缔,没收电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活 影片和违法所得 动 以及从事违法活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的 动的专用工具、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行 设备;违法所得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政 五万元以上的,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处 并处违法所得五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罚 倍以上十倍以下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所得不足五万元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的,可以并处二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十五万元以下的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罚款。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复制管理办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未 法》第四十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 按 有下列行为之一 6 政 规 的,由新闻出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4 处 定 行政部门责令停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罚 验 止违法行为,给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证 予警告,没收违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复 法经营的产品和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制 违法所得;违法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委 经营额 1 万元以 托 上的,并处违法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书 经营额 5 倍以上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及 10 倍以下的罚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其 款;违法经营额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他 不足 1 万元的,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法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定 万元以下罚款; 文 情节严重的,并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书 责令停业整顿或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 者由新闻出版总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擅 署吊销其复制经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自 营许可证:(一)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复 复制单位未依照 制 本办法的规定验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他 证复制委托书及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人 其他法定文书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只 的;(二)复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读 单位擅自复制他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类 人的只读类光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光 和磁带磁盘的;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盘 (三)复制单位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和 接受非音像出版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磁 单位、电子出版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带 物单位或者个人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磁 委托复制经营性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盘 的音像制品、电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 子出版物或者自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接 行复制音像制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受 品、电子出版物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非 的;(四)复制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音 单位未履行法定 像 手续复制境外产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电 品的,或者复制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子 的境外产品没有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出 全部运输出境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版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的。 物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单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位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或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个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人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委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托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复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制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营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性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音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像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电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子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出 缓或者分期缴纳 版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物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或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自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行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复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制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像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电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子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出 版 物 等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6 行 对 《复制管理办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5 政 复 法》第三十九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 制 复制明知或者应 罚 禁 知含有本办法第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止 三条所列内容产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内 品或其他非法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容 版物的,依照刑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产 法有关规定,依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品 法追究刑事责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或 任;尚不够刑事 其 处罚的,由新闻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他 出版行政部门责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非 令限期停业整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法 顿,没收违法所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出 得,违法经营额 1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版 万元以上的,并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物 处违法经营额 5 等 倍以上 10 倍以下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行 的罚款;违法经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为 营额不足 1 万元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的 的,可以并处 5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 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政 情节严重的,由 处 批准设立的新闻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罚 出版行政部门吊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销其复制经营许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可证。如果当事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人对所复制产品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的来源作出说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明、指认,经查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证属实的,没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出版物、违法所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得,可以减轻或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者免除其他行政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罚。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复制管理办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 6政 6处 罚 复 法》第四十一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制 有下列行为之一 单 的,由新闻出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位 行政部门责令改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变 正,给予警告;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更 情节严重的,并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许 责令停业整顿或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可 者由新闻出版总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证 署吊销其复制经 主 营许可证:(一)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要 复制单位变更名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信 称、地址、法定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息 代表人或者主要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未 负责人、业务范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按 围等,未依照本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规 办法规定办理审 定 批、备案手续的;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办 (二)复制单位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理 未依照本办法的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审 规定留存备查的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批 材料的;(三)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 光盘复制单位使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备 用未蚀刻或者未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案 按本办法规定蚀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手 刻 SID 码的注塑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续 模具复制只读类 , 光盘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未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留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存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备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查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材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料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未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按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规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定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蚀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刻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SI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D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码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等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为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行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政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处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罚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复制管理办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未 法》第四十二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按 有下列行为之一 规 的,由新闻出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行 定 行政部门责令停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6 政 报 止违法行为,给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7 处 送 予警告,并处 3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罚 样 万元以下的罚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盘 款:(一)光盘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 复制单位违反本 复 办法第十五条的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制 规定,未经审批,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生 擅自增加、进口、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产 购买、变更光盘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设 复制生产设备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备 的;(二)国产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或 光盘复制生产设 产 备的生产商未按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品 本办法第十九条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不 的要求报送备案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符 的;(三)光盘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合 复制单位未按本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有 办法第二十条规 关 定报送样盘的;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标 (四)复制生产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准 设备或复制产品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不符合国家或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复 业标准的;(五)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制 复制单位的有关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单 人员未按本办法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位 第三十一条参加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人 岗位培训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员 (六)违反本办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未 法的其他行为。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按 规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定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参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加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培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训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和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违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反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复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制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管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理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办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法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其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他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有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关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规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定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 政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处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罚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6 行 对 《音像制品管理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8 政 进 条例》(国务院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处 口 令第 666 号)第 罚 电 四十二条:有下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子 列行为之一的,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出 由出版行政主管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版 部门责令停止违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物 法行为,给予警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成 告,没收违法经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品 营的音像制品和 违 违法所得;违法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法 经营额 1 万元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行 上的,并处违法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为 经营额 5 倍以上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的 10 倍以下的罚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行 款;违法经营额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政 不足 1 万元的,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处 可以处 5 万元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罚 下的罚款;情节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严重的,并责令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停业整顿或者由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原发证机关吊销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许可证:...(三) 音像出版单位出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版未经国务院出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版行政主管部门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批准擅自进口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音像制品的;...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印刷业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 印 例》第四十二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 政 刷 从事其他印刷品 9 处 宗 印刷经营活动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罚 教 企业和个人有下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用 列行为之一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品 由县级以上地方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未 人民政府出版行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验 政部门给予警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证 告,没收印刷品 有 和违法所得,违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关 法经营额 1 万元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批 以上的,并处违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准 法经营额 5 倍以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文 上 10 倍以下的罚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件 款;违法经营额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的 不足 1 万元的, 行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政 万元以下的罚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处 款;情节严重的,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罚 责令停业整顿或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者由原发证机关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吊销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 书》。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追究刑事责任: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一)接受委托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印刷其他印刷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品,未依照本条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例的规定验证有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关证明的;(二)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擅自将接受委托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印刷的其他印刷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品再委托他人印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刷的;(三)将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委托印刷的其他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印刷品的纸型及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印刷底片出售、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出租、出借或者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以其他形式转让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的;(四)伪造、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变造学位证书、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学历证书等国家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机关公文、证件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或者企业事业单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位、人民团体公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文、证件的,或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者盗印他人的其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他印刷品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非法加印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或者销售委托印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刷的其他印刷品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的;(六)接受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委托印刷境外其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他印刷品未依照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本条例的规定向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出版行政部门备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案的,或者未将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印刷的境外其他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印刷品全部运输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出境的;(七)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 从事其他印刷品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印刷经营活动的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个人超范围经营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的。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第三十七条违反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未 本规定,有下列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备 行为之一的,由 行 7政 0处 罚 案 出版行政主管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举 门责令停止违法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办 行为,予以警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全 并处 3 万元以下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国 罚款:(一)未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性 能提供近 2 年的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 出版物发行进销 地 货清单等有关非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方 财务票据或者清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性 单、票据未按规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出 定载明有关内容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版 的;(二)超出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物 出版行政主管部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订 门核准的经营范 货 围经营的;(三)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 张贴、散发、登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展 载有法律、法规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销 禁止内容的或者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活 有欺诈性文字、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动 与事实不符的征 的 订单、广告和宣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行 传画的;(四)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政 擅自更改出版物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处 版权页的;(五)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罚 出版物经营许可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证未在经营场所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明显处张挂或者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未在网页醒目位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置公开出版物经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营许可证和营业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执照登载的有关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信息或者链接标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识的;(六)出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售、出借、出租、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转让或者擅自涂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改、变造出版物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经营许可证的;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七)公开宣传、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陈列、展示、征 订、销售或者面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向社会公众发送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规定应由内部发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行的出版物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八)委托无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版物批发、零售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资质的单位或者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个人销售出版物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或者代理出版物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销售业务的;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九)未从依法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取得出版物批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发、零售资质的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出版发行单位进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货的;(十)提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供出版物网络交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易平台服务的经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者未按本规定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履行有关审查及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管理责任的; (十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一)应按本规定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进行备案而未备 缓或者分期缴纳 案的;(十二)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不按规定接受年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度核验的。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第三十七条违反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未 本规定,有下列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备 行为之一的,由 案 出版行政主管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从 门责令停止违法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事 行为,予以警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行 出 并处 3 万元以下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7 政 版 罚款:(一)未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1 处 物 能提供近 2 年的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罚 出 出版物发行进销 租 货清单等有关非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业 财务票据或者清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务 单、票据未按规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的 定载明有关内容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行 的;(二)超出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政 出版行政主管部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处 门核准的经营范 罚 围经营的;(三)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张贴、散发、登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载有法律、法规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禁止内容的或者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有欺诈性文字、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与事实不符的征 订单、广告和宣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传画的;(四)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擅自更改出版物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版权页的;(五)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出版物经营许可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证未在经营场所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明显处张挂或者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未在网页醒目位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置公开出版物经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营许可证和营业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执照登载的有关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信息或者链接标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识的;(六)出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售、出借、出租、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转让或者擅自涂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改、变造出版物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经营许可证的;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七)公开宣传、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陈列、展示、征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订、销售或者面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向社会公众发送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规定应由内部发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行的出版物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八)委托无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版物批发、零售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资质的单位或者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个人销售出版物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或者代理出版物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销售业务的;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九)未从依法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取得出版物批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发、零售资质的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出版发行单位进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货的;(十)提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供出版物网络交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易平台服务的经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营者未按本规定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 履行有关审查及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管理责任的; (十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一)应按本规定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进行备案而未备 缓或者分期缴纳 案的;(十二)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不按规定接受年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度核验的。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 7政 2处 罚 对 第三十七条违反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单 本规定,有下列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位 行为之一的,由 、 出版行政主管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个 门责令停止违法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人 行为,予以警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未 并处 3 万元以下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备 罚款:(一)未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案 能提供近 2 年的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通 出版物发行进销 过 货清单等有关非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互 财务票据或者清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联 单、票据未按规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网 定载明有关内容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等 的;(二)超出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信 出版行政主管部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息 门核准的经营范 网 围经营的;(三)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络 张贴、散发、登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从 载有法律、法规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事 禁止内容的或者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出 有欺诈性文字、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版 与事实不符的征 物 订单、广告和宣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发 传画的;(四)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行 擅自更改出版物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业 版权页的;(五)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务 出版物经营许可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的 证未在经营场所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行 明显处张挂或者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政 未在网页醒目位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处 置公开出版物经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罚 营许可证和营业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执照登载的有关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信息或者链接标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识的;(六)出 售、出借、出租、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转让或者擅自涂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改、变造出版物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经营许可证的;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七)公开宣传、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陈列、展示、征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订、销售或者面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向社会公众发送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规定应由内部发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行的出版物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八)委托无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版物批发、零售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资质的单位或者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个人销售出版物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或者代理出版物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销售业务的;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九)未从依法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取得出版物批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发、零售资质的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出版发行单位进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货的;(十)提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供出版物网络交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易平台服务的经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营者未按本规定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 履行有关审查及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管理责任的; (十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一)应按本规定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进行备案而未备 缓或者分期缴纳 案的;(十二)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不按规定接受年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度核验的。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新闻出版总署、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擅 教育部《关于接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自 受境外机构或个 行 接 人赠送境外出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7 政 受 物有关事项的通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3 处 境 知》(新出联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罚 外 〔2010〕13 号)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机 第七条:总署将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构 联合教育部门加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或 大检查、处罚力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个 度,对违反《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人 版管理条例》相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赠 关规定的违规进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送 口行为进行严厉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出 版 物 查处。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行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政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处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罚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内部资料性出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未 版物管理办法》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经 第二十二条:有 批 下列行为之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准 的,由县级以上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行 7政 4处 罚 擅 地方人民政府新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自 闻出版行政部门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编 责令改正、停止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印 违法行为,根据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内 情节轻重,给予 部 警告,处 1 千元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资 以下的罚款;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料 营利为目的从事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的 下列行为的,处 3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行 万元以下罚款: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政 (一)未经批准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处 擅自编印内部资 罚 料的;(二)编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印本办法第十三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条规定禁止内容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的内部资料的;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违反本办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法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编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印、发送内部资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料的;(四)委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托非出版物印刷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企业印刷内部资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料或者未按照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准印证》核准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的项目印制的;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未按照本 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办法第十八条送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交样本的;(六)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违反本办法其他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规定的。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 复 《复制管理办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 政 制 法》第四十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 处 单 有下列行为之一 罚 位 的,由新闻出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未 行政部门责令停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履 止违法行为,给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行 予警告,没收违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法 法经营的产品和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定 违法所得;违法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手 经营额 1 万元以 续 上的,并处违法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复 经营额 5 倍以上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制 10 倍以下的罚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境 款;违法经营额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外 不足 1 万元的,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产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品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并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或 责令停业整顿或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复 者由新闻出版总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制 署吊销其复制经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的 营许可证:(一)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境 复制单位未依照 外 本办法的规定验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产 证复制委托书及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品 其他法定文书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未 的;(二)复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全 单位擅自复制他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部 人的只读类光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运 和磁带磁盘的;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输 (三)复制单位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出 接受非音像出版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境 单位、电子出版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等 物单位或者个人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行 委托复制经营性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为 的音像制品、电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的 子出版物或者自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行 行复制音像制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政 品、电子出版物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处 的;(四)复制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罚 单位未履行法定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手续复制境外产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品的,或者复制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的境外产品没有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全部运输出境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复制管理办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未 法》第三十八条: 行 7政 6处 罚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经 未经批准,擅自 批 设立复制单位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准 擅自从事复制业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 务的,由新闻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擅 版行政部门、工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自 商行政部门依照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设 法定职权予以吊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立 销许可证;触犯 复 刑律的,依照刑 关秘密。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制 法有关规定,依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单 法追究刑事责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位 任;尚不够刑事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或 处罚的,没收违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擅 法经营的复制产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自 品和违法所得以 从 及进行违法活动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事 的专用工具、设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复 备;违法经营额 1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制 万元以上的,并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业 处违法经营额 5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务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等 的罚款;违法经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行 营额不足 1 万元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为 的,并处 5 万元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的 以下的罚款。 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政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处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印刷业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包 例》第四十一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装 从事包装装潢印 装 刷品印刷经营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潢 动的企业有下列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行 印 行为之一的,由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7 政 刷 县级以上地方人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7 处 企 民政府出版行政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罚 业 部门给予警告,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有 没收违法所得, 关 违法经营额 1 万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 元以上的,并处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法 违法经营额 5 倍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违 以上 10 倍以下的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规 罚款;违法经营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行 额不足 1 万元的,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为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的 万元以下的罚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行 款;情节严重的,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政 责令停业整顿或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处 者由原发证机关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罚 吊销许可证;构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一)接受委托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印刷注册商标标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识,未依照本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例的规定验证、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核查工商行政管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理部门签章的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商标注册证》 复印件、注册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标图样或者注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商标使用许可合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同复印件的;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二)接受委托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印刷广告宣传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品、作为产品包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装装潢的印刷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品,未依照本条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例的规定验证委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托印刷单位的营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业执照或者个人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的居民身份证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的,或者接受广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告经营者的委托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印刷广告宣传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品,未验证广告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经营资格证明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的;(三)盗印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他人包装装潢印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刷品的;(四)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接受委托印刷境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外包装装潢印刷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品未依照本条例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的规定向出版行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政部门备案的,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或者未将印刷的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境外包装装潢印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刷品全部运输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 境的。印刷企业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接受委托印刷注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册商标标识、广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告宣传品,违反 缓或者分期缴纳 国家有关注册商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标、广告印刷管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理规定的,由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商行政管理部门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给予警告,没收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印刷品和违法所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得,违法经营额 1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万元以上的,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处违法经营额 5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倍以上 10 倍以下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的罚款;违法经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营额不足 1 万元 的,并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 《印刷业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没 例》第三十九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有 印刷业经营者有 建 下列行为之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立 的,由县级以上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行 7政 8处 罚 “ 地方人民政府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五 版行政部门、公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项 安部门依据法定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制 职权责令改正,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度 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发 业整顿或者由原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现 发证机关吊销许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印 可证:(一)没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刷 有建立承印验证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经 制度、承印登记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营 制度、印刷品保 违 管制度、印刷品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法 交付制度、印刷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行 活动残次品销毁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为 制度等的;(二)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未 在印刷经营活动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主 中发现违法犯罪 动 行为没有及时向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报 公安部门或者出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告 版行政部门报告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 的;(三)变更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变 名称、法定代表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更 人或者负责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许 住所或者经营场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可 所等主要登记事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证 项,或者终止印 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主 刷经营活动,不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要 向原批准设立的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登 出版行政部门备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记 案的;(四)未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事 依照本条例的规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项 定留存备查的材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未 料的。单位内部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备 设立印刷厂(所)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案 违反本条例的规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定,没有向所在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单 地县级以上地方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位 人民政府出版行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内 政部门、保密工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部 作部门办理登记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印 手续的,由县级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刷 以上地方人民政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厂 府出版行政部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未 门、保密工作部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按 门依据法定职权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规 责令改正,给予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定 警告;情节严重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办 的,责令停业整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理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顿。 登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手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续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行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为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的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行 缓或者分期缴纳 政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处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罚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 对 《印刷业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 政 其 例》第四十二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9 处 他 从事其他印刷品 罚 印 印刷经营活动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刷 企业和个人有下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品 列行为之一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印 由县级以上地方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刷 人民政府出版行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企 政部门给予警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业 告,没收印刷品 、 和违法所得,违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个 法经营额 1 万元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人 以上的,并处违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有 法经营额 5 倍以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关 上 10 倍以下的罚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违 款;违法经营额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法 不足 1 万元的, 违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规 万元以下的罚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行 款;情节严重的,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为 责令停业整顿或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的 者由原发证机关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 吊销许可证;构 政 成犯罪的,依法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处 追究刑事责任: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罚 (一)接受委托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印刷其他印刷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品,未依照本条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例的规定验证有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关证明的;(二)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擅自将接受委托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印刷的其他印刷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品再委托他人印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刷的;(三)将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委托印刷的其他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印刷品的纸型及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印刷底片出售、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出租、出借或者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以其他形式转让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的;(四)伪造、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变造学位证书、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学历证书等国家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机关公文、证件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或者企业事业单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位、人民团体公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文、证件的,或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者盗印他人的其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他印刷品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非法加印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或者销售委托印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刷的其他印刷品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的;(六)接受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委托印刷境外其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他印刷品未依照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本条例的规定向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出版行政部门备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案的,或者未将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印刷的境外其他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印刷品全部运输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出境的;(七)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 从事其他印刷品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印刷经营活动的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个人超范围经营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的。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印刷业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印 例》第四十四条: 行 8政 0处 罚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刷 印刷业经营者违 企 反本条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擅 的,由县级以上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自 地方人民政府出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留 版行政部门责令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存 改正,给予警告;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包 情节严重的,责 装 令停业整顿或者 关秘密。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装 由原发证机关吊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潢 销许可证:(一)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印 从事包装装潢印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刷 刷品印刷经营活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品 动的企业擅自留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成 存委托印刷的包 品 装装潢印刷品的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 成品、半成品、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半 废品和印板、纸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成 型、印刷底片、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品 原稿等的;(二)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 从事其他印刷品 废 印刷经营活动的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品 企业和个人擅自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 保留其他印刷品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纸 的样本、样张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板 或者在所保留的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 样本、样张上未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纸 加盖“样本”、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型 “样张”戳记的。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印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刷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底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片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原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稿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擅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自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保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留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其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他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刷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品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样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本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样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张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或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未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在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样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样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张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上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加 缓或者分期缴纳 盖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戳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记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等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行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为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的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政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处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罚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印刷业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印 例》第三十八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制 印刷业经营者印 禁 刷明知或者应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止 含有本条例第三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行 印 条规定禁止印刷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8 政 刷 内容的出版物、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1 处 内 包装装潢印刷品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罚 容 或者其他印刷品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出 的,或者印刷国 版 家明令禁止出版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物 的出版物或者非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或 出版单位出版的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非 出版物的,由县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出 级以上地方人民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版 政府出版行政部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单 门、公安部门依 位 据法定职权责令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出 停业整顿,没收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版 印刷品和违法所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的 得,违法经营额 1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出 万元以上的,并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版 处违法经营额 5 物 倍以上 10 倍以下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等 的罚款;违法经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行 营额不足 1 万元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为 的,并处 1 万元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的 以上 5 万元以下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行 的罚款;情节严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政 重的,由原发证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处 机关吊销许可 罚 证;构成犯罪的,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依法追究刑事责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任。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 2 行 对 《印刷业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政 出 例》第四十条: 处 版 从事出版物印刷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罚 物 经营活动的企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印 有下列行为之一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刷 的,由县级以上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企 地方人民政府出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业 版行政部门给予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有 警告,没收违法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关 所得,违法经营 违 额 1 万元以上的,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法 并处违法经营额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违 5 倍以上 10 倍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规 下的罚款;违法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行 经营额不足 1 万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为 元的,并处 1 万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的 元以上 5 万元以 行 下的罚款;情节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政 严重的,责令停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处 业整顿或者由原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罚 发证机关吊销许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可证;构成犯罪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接受他人委托印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刷出版物,未依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照本条例的规定 验证印刷委托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书、有关证明或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者准印证,或者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未将印刷委托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报出版行政部门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备案的;(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假冒或者盗用他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人名义,印刷出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版物的;(三)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盗印他人出版物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的;(四)非法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加印或者销售受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委托印刷的出版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物的;(五)征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订、销售出版物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的;(六)擅自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将出版单位委托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印刷的出版物纸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型及印刷底片等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出售、出租、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借或者以其他形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式转让的;(七)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未经批准,接受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委托印刷境外出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版物的,或者未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将印刷的境外出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版物全部运输出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境的。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出版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期 例》第六十六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 刊 出版单位有下列 8 政 出 行为之一的,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3 处 版 出版行政主管部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罚 单 门责令停止违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位 行为,给予警告,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转 没收违法经营的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让 出版物、违法所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出 得,违法经营额 1 版 万元以上的,并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权 处违法经营额 5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的 倍以上 10 倍以下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行 的罚款;违法经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政 营额不足 1 万元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处 的,可以处 5 万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罚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令限期停业整顿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或者由原发证机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关吊销许可证: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一)出售或者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以其他形式转让 本出版单位的名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称、书号、刊号、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版号、版面,或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者出租本单位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名称、刊号的;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二)利用出版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活动谋取其他不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正当利益的。 《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刊出版管理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定》:期刊出版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单位违反本规定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第三十六条的,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依照《出版管理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条例》第六十条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处罚。期刊出版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单位允许或者默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认广告经营者参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与期刊采访、编 辑等出版活动 的,按前款处罚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期刊出版管理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期 规定》第六十二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刊 条期刊出版单位 出 有下列行为之一 行 8政 4处 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版 的,由新闻出版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形 总署或者省、自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式 治区、直辖市新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不 闻出版行政部门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规 给予警告,并处 3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范 万元以下罚 的 款: (六)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行 未按照本规定第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政 三十一条刊载期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处 刊版本记录 罚 的;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七)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违反本规定第三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十二条关于期刊 查)。 封面标识的规定 的;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八)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违反本规定第三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十三条,"一号多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刊" 的;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十) 违反本规定第三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十五条制作期刊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合订本的;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 行 对 《出版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5 政 期 例》第十八条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 刊 版单位中止出版 罚 出 活动的,应当向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版 所在地省、自治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单 区、直辖市人民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位 政府出版行政主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擅 管部门备案并说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自 明理由和期限;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中 出版单位中止出 止 版活动不得超过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出 180 日。《出版管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版 理条例》第六十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活 七条有下列行为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动 之一的,由出版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的 行政主管部门责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行 令改正,给予警 政 告;情节严重的,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处 责令限期停业整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罚 顿或者由原发证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机关吊销许可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证:(六)出版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单位擅自中止出 版活动超过 180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日的;《期刊出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版管理规定》第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十条期刊休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刊,期刊出版单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位须向所在地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省、自治区、直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辖市新闻出版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政部门备案并说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明休刊理由和期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限。《期刊出版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管理规定》第六 十二条期刊出版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单位有下列行为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之一的,由新闻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出版总署或者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省、自治区、直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辖市新闻出版行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政部门给予警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告,并处 3 万元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以下罚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二)期刊休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刊未按本规定第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二十条报送备案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期刊出版管理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 8政 6处 罚 期 规定》第六十二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刊 条期刊出版单位 违 有下列行为之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规 的,由新闻出版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采 总署或者省、自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编 治区、直辖市新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 闻出版行政部门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经 给予警告,并处 3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营 万元以下罚 行 款: (三)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为 刊载损害公共利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的 益的虚假或者失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行 实报道,拒不执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政 行新闻出版行政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处 部门更正命令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罚 的;(四)公开 发行的期刊转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载、摘编内部发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行出版物内容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的;(五)期刊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转载、摘编互联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网上的内容,违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反本规定第二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八条第二款的;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十一)刊登有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偿新闻或者违反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本规定第三十八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条其他规定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十二)违反本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规定第四十一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条,以不正当竞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争行为开展经营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活动或者利用权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力摊派发行的。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出版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期 例》第六十七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刊 有下列行为之一 出 的,由出版行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行 版 主管部门责令改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8 政 单 正,给予警告;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7 处 位 情节严重的,责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罚 未 令限期停业整顿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按 或者由原发证机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规 关吊销许可证: 定 (三)出版单位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缴 未依照本条例的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送 规定送交出版物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样 的样本的;《期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本 刊出版管理规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的 定》第六十条: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行 期刊出版单位有 政 下列行为之一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处 的,依照《出版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罚 管理条例》第六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十一条处 罚: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四)期刊出 版单位未依照本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规定缴送样刊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的。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 行 对 1.《电影产业促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8 政 电 进法》第四十七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处 影 条 违反本法规 罚 放 定擅自从事电影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映 摄制、发行、放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活 映活动的,由县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动 级以上人民政府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违 电影主管部门予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法 以取缔,没收电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行 影片和违法所得 为 以及从事违法活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的 动的专用工具、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行 设备;违法所得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政 五万元以上的,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处 并处违法所得五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罚 倍以上十倍以下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的罚款;没有违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法所得或者违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所得不足五万元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的,可以并处二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十五万元以下的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罚款。2. 《电影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产业促进法》第 四十九条 有下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列情形之一的,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由原发证机关吊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销许可证;县级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以上人民政府电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影主管部门没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电影片和违法所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得;违法所得五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十倍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以上二十倍以下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的罚款;没有违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法所得或者违法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所得不足五万元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的,可以并处五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十万元以下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款:(一)发行、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放映未取得电影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公映许可证的电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影的;(二)取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得电影公映许可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证后变更电影内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容,未依照规定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重新取得电影公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映许可证擅自发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放映、送展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的;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新闻记者证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 新 理办法》(中华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 政 闻 人民共和国新闻 9 处 单 出版总署令第 4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罚 位 号,2009 年 10 月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 15 日施行)第三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新 十五条新闻机构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闻 工作人员有以下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记 行为之一的,由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者 新闻出版总署或 的 者省、自治区、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 直辖市新闻出版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法 行政部门给予警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行 告,并处 3 万元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为 以下罚款,情节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行 严重的,吊销其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政 新闻记者证,构 处 成犯罪的,依法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罚 追究刑事责任: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一)违反本办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法第十七条,从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事有关活动的;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二)违反本办 法第十八条,编 书》。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发虚假报道的;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三)违反本办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法第十九条,转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借、涂改新闻记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者证或者利用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务便利从事不当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活动的;(四)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违反本办法第二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十条,未在离岗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前交回新闻记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证的。第三十六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条新闻机构有以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下行为之一的,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由新闻出版总署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或者省、自治区、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直辖市新闻出版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行政部门没收违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法所得,给予警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告,并处 3 万元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以下罚款,可以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暂停核发该新闻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机构新闻记者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证,并建议其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管单位、主办单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位对其负责人给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予处分:(一)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违反本办法第六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条,擅自制作、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仿制、发放、销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售新闻记者证或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者擅自制作、发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放、销售采访证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件的;(二)违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反本办法第八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提交虚假申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报材料的;(三)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 未按照本办法第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九条、第十条,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严格审核采编人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员资格或者擅自 缓或者分期缴纳 扩大发证范围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的;(四)违反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本办法第十六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条,新闻机构内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未持有新闻记者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证的人员从事新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闻采访活动的;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五)违反本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法第二十条,未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及时注销新闻记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者证的;(六)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二条,未及时 办理注销手续 的;(七)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八 条,未履行监管 责任、未及时为 符合条件的采编 人员申领新闻记 者证的或者违规 聘用有关人员 的;(八)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九 条,未公示或公 布有关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 法第三十二条, 未按时参加年度 核验的;(十) 对本新闻机构工 作人员出现第三 十五条所列行为 负有管理责任 的。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 人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由新闻出 版行政部门联合 有关部门共同查 处,没收违法所 得,给予警告, 并处 3 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 擅自制作、仿制、 发放、销售新闻 记者证或者擅自 制作、发放、销 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 机构、假冒新闻 记者从事新闻采 访活动的;(三) 以新闻采访为名 开展各类活动或 者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新闻 记者因违法活动 被吊销新闻记者 证的,5 年内不得 重新申领新闻记 者证,被追究刑 事责任的,终身 不得申领新闻记 者证。 9 0 行 对 1.《出版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政 擅 例》(国务院令 处 自 第 594 号)第十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罚 设 二条:设立出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立 单位,由其主办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出 单位向所在地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版 省、自治区、直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单 辖市人民政府、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位 出版行政主管部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的 门提出申请,省、 行 自治区、直辖市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政 人民政府出版行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处 政主管部门审核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罚 同意后,报国务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院出版行政主管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部门审批。2.《出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版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594 号)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第六十一条:未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经批准,擅自设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立出版物的出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版、印刷或者复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制、进口、发行 单位,或者擅自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从事出版物的出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版、印刷或者复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制、进口、发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业务,假冒出版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单位名称或者伪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造、假冒报纸、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期刊名称出版物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的,由出版行政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主管部门、工商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行政管理部门依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照法定职权予以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取缔;依照刑法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关于非法经营罪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的规定,依法追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究刑事责任;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不够刑事处罚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的,没收出版物、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违法所得和从事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违法活动的专用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工具、设备,违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法经营额 1 万元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以上,并处违法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经营额 5 倍以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10 倍以下的罚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款,违法经营额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不足 1 万元的,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可以处 5 万元以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下的罚款;侵犯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他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的,依法承担民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事责任。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内部资料性出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编 版物管理办法》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 印 第二十二条:有 9 政 禁 下列行为之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1 处 止 的,由县级以上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罚 内 地方人民政府新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容 闻出版行政部门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内 责令改正、停止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部 违法行为,根据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资 情节轻重,给予 料 警告,处 1 千元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 以下的罚款;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未 营利为目的从事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按 下列行为的,处 3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有 万元以下罚款: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关 (一)未经批准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规 擅自编印内部资 定 料的;(二)编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编 印本办法第十三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印 条规定禁止内容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 的内部资料的;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委 (三)违反本办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托 法第十四条、第 非 十五条规定,编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出 印、发送内部资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版 料的;(四)委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物 托非出版物印刷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印 企业印刷内部资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刷 料或者未按照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企 《准印证》核准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业 的项目印制的;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印 (五)未按照本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刷 办法第十八条送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内 交样本的;(六)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部 违反本办法其他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资 规定的。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料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或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未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按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准 印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证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核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准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项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印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制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未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按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规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定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送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交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样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本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违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反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内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部 缓或者分期缴纳 资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料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性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出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版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管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办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法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其 他 规 定 等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9 行 对 《内部资料性出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2 政 印 版物管理办法》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处 刷 第二十四条:出 罚 企 版物印刷企业未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业 按本规定承印内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未 部资料的,由县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按 级以上新闻出版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 行政部门依照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印 《印刷业管理条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刷 例》的有关规定, 业 给予警告,没收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管 违法所得,违法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理 经营额 1 万元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条 上的,并处违法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例 经营额 5 倍以上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 10 倍以下的罚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有 款;违法经营额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关 不足 1 万元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规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定 万元以下的罚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印 款;情节严重的,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刷 责令停业整顿或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内 者由原发证机关 部 吊销许可证。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资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料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行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政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处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内部资料性出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 印 版物管理办法》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9 政 刷 第二十三条:有 3 处 企 下列情形的,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罚 业 县级以上新闻出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印 版行政部门依照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刷 《印刷业管理条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禁 例》的有关规定,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止 责令停业整顿,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内 没收内部资料和 容 违法所得,违法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的 经营额 1 万元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内 上的,并处违法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部 经营额 5 倍以上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资 10 倍以下的罚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料 款;违法经营额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行 不足 1 万元的, 为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的 万元以下的罚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行 款;情节严重的,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政 由原发证机关吊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处 销许可证:(一)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罚 印刷业经营者印 刷明知或者应知 书》。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含有本办法第十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三条规定禁止内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容的内部资料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的;(二)非出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版物印刷企业印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刷内部资料的。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出版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出 例》第六十七条: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版 有下列行为之一 行 9政 4处 罚 产 的,由出版行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品 主管部门责令改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印 正,给予警告;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制 情节严重的,责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批 令限期停业整顿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质 或者由原发证机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量 关吊销许可证: 不 (一)出版单位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合 变更名称、主办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格 单位或者其主管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出 机关、业务范围,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版 合并或者分立,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单 出版新的报纸、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位 期刊,或者报纸、 和 期刊改变名称,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印 以及出版单位变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刷 更其他事项,未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企 依照本条例的规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业 定到出版行政主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的 管部门办理审 行 批、变更登记手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政 续的;(二)出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处 版单位未将其年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罚 度出版计划和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及国家安全、社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会安定等方面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重大选题备案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的;(三)出版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单位未依照本条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例的规定送交出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版物的样本的;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四)印刷或者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复制单位未依照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本条例的规定留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存备查的材料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的;(五)出版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进口经营单位未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将其进口的出版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物目录报送备案 的;(六)出版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单位擅自中止出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版活动超过 180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日的;(七)出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版物发行单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出版物进口经营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单位未依照本条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例的规定办理变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更审批手续的;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八)出版物质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量不符合有关规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定和标准的。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侵 犯 软 件 行 9政 5处 罚 著 作 权 情 况 的 行 政 处 罚 《计算机软件保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护条例》第二十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四条:除《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权法》、本条例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或者其他法律、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行政法规另有规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定外,未经软件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著作权人许可,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有下列侵权行为 的,应当根据情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况,承担停止侵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害、消除影响、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赔礼道歉、赔偿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损失等民事责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任;同时损害社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会公共利益的, 由著作权行政管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理部门责令停止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侵权行为,没收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违法所得,没收、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销毁侵权复制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品,可以并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著作权行政管理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部门并可以没收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主要用于制作侵 权复制品的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料、工具、设备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等;触犯刑律的,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依照刑法关于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犯著作权罪、销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售侵权复制品罪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的规定,依法追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究刑事责任: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一)复制或者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部分复制著作权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人的软件的;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向公众发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行、出租、通过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信息网络传播著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作权人的软件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的;(三)故意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避开或者破坏著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作权人为保护其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软件著作权而采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取的技术措施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的;(四)故意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删除或者改变软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件权利管理电子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信息的;(五)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转让或者许可他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人行使著作权人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的软件著作权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的。有前款第一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项或者第二项行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为的,可以并处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每件 100 元或者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货值金额 1 倍以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上 5 倍以下的罚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 款;有前款第三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项、第四项或者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第五项行为的,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可以并处 20 万元 缓或者分期缴纳 以下的罚款。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 9政 6处 罚 对 1.《著作权法》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著 第四十八条: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作 下列侵权行为 权 的,应当根据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侵 况,承担停止侵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权 害、消除影响、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情 赔礼道歉、赔偿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况 损失等民事责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的 任;同时损害公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行 共利益的,可以 政 由著作权行政管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处 理部门责令停止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罚 侵权行为,没收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违法所得,没收、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销毁侵权复制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品,并可处以罚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款;情节严重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部门还可以没收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主要用于制作侵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权复制品的材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料、工具、设备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等;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任:(一)未经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著作权人许可,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复制、发行、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演、放映、广播、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汇编、通过信息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网络向公众传播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其作品的,本法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另有规定的除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外;(二)出版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他人享有专有出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版权的图书的;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三)未经表演 者许可,复制、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发行录有其表演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的录音录像制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品,或者通过信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息网络向公众传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播其表演的,本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法另有规定的除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外;(四)未经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录音录像制作者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许可,复制、发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通过信息网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络向公众传播其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制作的录音录像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制品的,本法另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有规定的除外;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五)未经许可,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播放或者复制广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播、电视的,本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法另有规定的除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外;(六)未经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著作权有关的权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利人许可,故意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避开或者破坏权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 利人为其作品、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录音录像制品等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采取的保护著作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权或者与著作权 缓或者分期缴纳 有关的权利的技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术措施的,法律、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行政法规另有规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定的除外;(七)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未经著作权人或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者与著作权有关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的权利人许可,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故意删除或者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变作品、录音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像制品等的权利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管理电子信息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的,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八)制 作、出售假冒他 人署名的作品 的。2.《信息网 络传播权保护条 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侵权 行为之一的,根 据情况承担停止 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等民事责 任;同时损害公 共利益的,可以 由著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 侵权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非法 经营额 5 万元以 上的,可处非法 经营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 或者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下的,根 据情节轻重,可 处 2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 的,著作权行政 管理部门可以没 收主要用于提供 网络服务的计算 机等设备;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 网络擅自向公众 提供他人的作 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 或者破坏技术措 施的;(三)故 意删除或者改变 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提供的作 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的权利 管理电子信息, 或者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提供明 知或者应知未经 权利人许可而被 删除或者改变权 利管理电子信息 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 的;(四)为扶 助贫困通过信息 网络向农村地区 提供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超 过规定范围,或 者未按照公告的 标准支付报酬, 或者在权利人不 同意提供其作 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后未立 即删除的;(五) 通过信息网络提 供他人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未指明作 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的名称 或者作者、表演 者、录音录像制 作者的姓名(名 称),或者未支 付报酬,或者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 采取技术措施防 止服务对象以外 的其他人获得他 人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 或者未防止服务 对象的复制行为 对权利人利益造 成实质性损害 的。 3.《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 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著作 权行政管理部门 予以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 主要用于避开、 破坏技术措施的 装置或者部件; 情节严重的,可 以没收主要用于 提供网络服务的 计算机等设备; 非法经营额 5 万 元以上的,可处 非法经营额 1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非法 经营额或者非法 经营额 5 万元以 下的,根据情节 轻重,可处 2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故意 制造、进口或者 向他人提供主要 用于避开、破坏 技术措施的装置 或者部件,或者 故意为他人避开 或者破坏技术措 施提供技术服务 的;(二)通过 信息网络提供他 人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 获得经济利益 的;(三)为扶 助贫困通过信息 网络向农村地区 提供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 未在提供前公告 作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的名 称和作者、表演 者、录音录像制 作者的姓名(名 称)以及报酬标 准的。4.《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 条例》第二十五 条:网络服务提 供者无正当理由 拒绝提供或者拖 延提供涉嫌侵权 的服务对象的姓 名(名称)、联 系方式、网络地 址等资料的,由 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没 收主要用于提供 网络服务的计算 机等设备。 行 9政 7处 罚 对 《网络出版服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以 管理规定》第五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 十七条网络出版 正 服务单位违反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当 规定第二章规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手 定,以欺骗或者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段 贿赂等不正当手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取 段取得许可的,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得 由国家新闻出版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许 广电总局撤销其 可 相应许可。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的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行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政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处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罚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查)。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网络出版服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转 务管理规定》第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借 二十一条网络出 行 、 版服务单位不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9 政 出 转借、出租、出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8 处 租 卖《网络出版服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罚 、 务许可证》或以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出 任何形式转让网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卖 络出版服务许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网 可。网络出版服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络 务单位允许其他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出 网络信息服务提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版 供者以其名义提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服 供网络出版服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务 务,属于前款所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许 称禁止行为。2.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可 《网络出版服务 证 管理规定》第五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的 十三条违反本规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行 定第二十一条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政 的,根据《出版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处 管理条例》第六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罚 十六条的规定, 由出版行政主管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部门责令停止违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法行为,给予警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告,没收违法所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得,违法经营额 1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万元以上的,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处违法经营额 5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倍以上 10 倍以下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的罚款;违法经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营额不足 1 万元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的,可以处 5 万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元以下的罚款;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情节严重的,责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令限期停业整顿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或者由国家新闻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出版广电总局吊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销《网络出版服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务许可证》。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网络出版服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擅 务管理规定》第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自 七条:从事网络 从 出版服务,必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事 依法经过出版行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行 9政 9处 罚 网 政主管部门批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络 准,取得《网络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出 出版服务许可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版 证》。2.第二十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服 七条:网络游戏 务 上网出版前,必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或 须向所在地省、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擅 自治区、直辖市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自 出版行政主管部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上 门提出申请,经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网 审核同意后,报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出 国家新闻出版广 版 电总局审批。3.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网 第三十二条:网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络 络出版服务单位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游 在网络上提供境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戏 外出版物,应当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的 取得著作权合法 行 授权。其中,出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政 版境外著作权人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处 授权的网络游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罚 戏,须按本规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第二十七条办理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审批手续。4.第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五十一条:“未经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批准,擅自从事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网络出版服务, 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或者擅自上网出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版网络游戏(含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境外著作权人授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权的网络游戏),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根据《出版管理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例》第六十一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条、《互联网信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息服务管理办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法》第十九条的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规定,由出版行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政主管部门、工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商行政管理部门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依照法定职权予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以取缔,并由所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在地省级电信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管部门依据有关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部门的通知,按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照《互联网信息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服务管理办法》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第十九条的规定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给予责令关闭网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站等处罚;已经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触犯刑法的,依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法追究刑事责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任;尚不够刑事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处罚的,删除全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部相关网络出版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物,没收违法所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 得和从事违法出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版活动的主要设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备、专用工具,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违法经营额 1 万 缓或者分期缴纳 元以上的,并处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违法经营额 5 倍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以上 10 倍以下的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罚款;违法经营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额不足 1 万元的,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可以处 5 万元以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下的罚款;侵犯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的,依法承担民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事责任”。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1 0 0 行 对 1.《网络出版服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政 登 务管理规定》第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处 载 二十五条为保护 罚 不 未成年人合法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利 益,网络出版物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于 不得含有诱发未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未 成年人模仿违反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成 社会公德和违法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年 犯罪行为的内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人 容,不得含有恐 身 怖、残酷等妨害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心 未成年人身心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健 康的内容,不得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康 含有披露未成年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的 人个人隐私的内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内 容。2.《网络出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容 版服务管理规 行 定》第五十二条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政 出版、传播含有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处 本规定第二十四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罚 条、第二十五条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禁止内容的网络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出版物的,根据 《出版管理条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例》第六十二条、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互联网信息服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务管理办法》第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二十条的规定,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由出版行政主管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部门责令删除相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关内容并限期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正,没收违法所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得,违法经营额 1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万元以上的,并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处违法经营额 5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倍以上 10 倍以下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罚款;违法经营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额不足 1 万元的,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可以处 5 万元以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下罚款;情节严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重的,责令限期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停业整顿或者由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国家新闻出版广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电总局吊销《网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络出版服务许可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证》,由电信主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管部门依据出版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行政主管部门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通知吊销其电信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业务经营许可或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者责令关闭网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站;构成犯罪的,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依法追究刑事责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任。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网络出版服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登 务管理规定》第 1 0 1 行 政 处 罚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载 二十四条网络出 违 版物不得含有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法 下内容:(一)反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违 对宪法确定的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规 本原则的;(二)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网 危害国家统一、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络 主权和领土完整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出 的;(三)泄露国 版 家秘密、危害国 关秘密。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内 家安全或者损害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容 国家荣誉和利益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的 的;(四)煽动民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行 族仇恨、民族歧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政 视,破坏民族团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处 结,或者侵害民 罚 族风俗、习惯的;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五)宣扬邪教、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迷信的;(六)散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布谣言,扰乱社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会秩序,破坏社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会稳定的;(七) 宣扬淫秽、色情、 书》。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赌博、暴力或者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教唆犯罪的;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八)侮辱或者诽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谤他人,侵害他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人合法权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九)危害社会公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德或者民族优秀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文化传统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十)有法律、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政法规和国家规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定禁止的其他内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容的。2.《网络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出版服务管理规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定》第五十二条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出版、传播含有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本规定第二十四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条、第二十五条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禁止内容的网络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出版物的,根据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出版管理条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例》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务管理办法》第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二十条的规定,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出版行政主管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部门责令删除相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关内容并限期改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正,没收违法所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得,违法经营额 1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万元以上的,并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处违法经营额 5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罚款;违法经营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不足 1 万元的,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可以处 5 万元以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下罚款;情节严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重的,责令限期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停业整顿或者由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国家新闻出版广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电总局吊销《网 缓或者分期缴纳 络出版服务许可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证》,由电信主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管部门依据出版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行政主管部门的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通知吊销其电信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业务经营许可或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者责令关闭网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站;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依法追究刑事责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任。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音像制品管理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进 条例》(国务院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口 令第 666 号)第 音 四十二条:有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像 列行为之一的,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1 0 2 行 制 由出版行政主管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政 品 部门责令停止违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处 成 法行为,给予警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罚 品 告,没收违法经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违 营的音像制品和 法 违法所得;违法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行 经营额 1 万元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为 上的,并处违法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的 经营额 5 倍以上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行 10 倍以下的罚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政 款;违法经营额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处 不足 1 万元的, 罚 可以处 5 万元以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下的罚款;情节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严重的,并责令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停业整顿或者由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原发证机关吊销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许可证:...(三) 音像出版单位出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版未经国务院出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版行政主管部门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批准擅自进口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音像制品的;...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1 行 对 第三十七条违反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0 政 从 本规定,有下列 3 处 事 行为之一的,由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罚 出 出版行政主管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版 门责令停止违法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物 行为,予以警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发 并处 3 万元以下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行 罚款:(一)未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业 能提供近 2 年的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务 出版物发行进销 的 货清单等有关非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单 财务票据或者清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位 单、票据未按规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 定载明有关内容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个 的;(二)超出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人 出版行政主管部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未 门核准的经营范 备 围经营的;(三)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案 张贴、散发、登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在 载有法律、法规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原 禁止内容的或者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发 有欺诈性文字、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证 与事实不符的征 机 订单、广告和宣 书》。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关 传画的;(四)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所 擅自更改出版物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辖 版权页的;(五)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行 出版物经营许可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政 证未在经营场所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区 明显处张挂或者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域 未在网页醒目位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一 置公开出版物经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定 营许可证和营业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地 执照登载的有关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点 信息或者链接标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设 识的;(六)出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立 售、出借、出租、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临 转让或者擅自涂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时 改、变造出版物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零 经营许可证的;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售 (七)公开宣传、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点 陈列、展示、征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开 订、销售或者面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展 向社会公众发送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其 规定应由内部发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业 行的出版物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务 (八)委托无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范 版物批发、零售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围 资质的单位或者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内 个人销售出版物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的 或者代理出版物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出 销售业务的;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版 (九)未从依法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物 取得出版物批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销 发、零售资质的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售 出版发行单位进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活 货的;(十)提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动 供出版物网络交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 易平台服务的经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 营者未按本规定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 政 履行有关审查及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处 管理责任的; (十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罚 一)应按本规定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进行备案而未备 缓或者分期缴纳 案的;(十二)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不按规定接受年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度核验的。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出版管理条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1-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出 例》(国务院令 1 0 4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 版 第 666 号)第六 政 进 十七条:有下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处 口 行为之一的,由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罚。 罚 经 出版行政主管部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营 门责令改正,给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单 予警告;情节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位 重的,责令限期 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 未 停业整顿或者由 将 原发证机关吊销 关秘密。 2-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进 许可证:...(五)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口 出版进口经营单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 出 位未将其进口的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版 出版物目录报送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物 目 备案的;... 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查)。 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过着有关人员 报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送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备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案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的 书》。 行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政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处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关。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 罚。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印 刷 企 1 0 其业 他年 《印刷业管理条 例》第七条印刷 企业应当定期向 出版行政部门报 送年度报告。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 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权度 版行政部门应当 5 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3.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 力报 依法及时将年度 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告 报告中的有关内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的 容向社会公示。 行的责任。 监 管 1 其 对 《新闻记者证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 0 他 新 理办法》(中华 署令第 44 号,2009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第三十四条新 6 权 闻 人民共和国新闻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 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力 机 出版总署令第 44 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通报批评; 构 号,2009 年 10 月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 (二)责令公开检讨;(三)责令改正;(四)中止新 及 15 日施行)第三 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明材 闻记者证使用;(五)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 其 十四条新闻机构 工 及其工作人员违 料; 2.决定、告知责任:依法作出 作 反本办法的,新 决定,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 人 闻出版行政部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 员 视其情节轻重, 的 可采取下列行政 行 措施:(一)通 政 报批评;(二) 决 责令公开检讨; 定 (三)责令改正; (四)中止新闻 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 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改。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记者证使用; (五)责成主管 单位、主办单位 监督整改。本条 所列行政措施可 以并用。 出 《出版物市场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版 理规定》第十八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物 条 出版物批 1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其 批 发、零售单位设 他 发 立不具备法人资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 单 出版物的不具备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零售 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 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 权 、 格的发行分支机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 7 3.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 力 零 构,或者出版单 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 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售 位设立发行本版 0 位 法人资格的发行 行的责任。 设 分支机构,不需 立 单独办理出版物 不 经营许可证,但 具 应依法办理分支 备 机构工商登记, 法 并于领取营业执 人 照后 15 日内到原 资 发证机关和分支 格 机构所在地出版 的 行政主管部门备 发 行 分 支 机 构 案。 , 或 者 出 版 单 位 设 立 发 行 本 版 出 版 物 的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的 发 行 分 支 机 构 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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