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8).doc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环罚字[2021]028 号 签发人: 文水县绿农养殖有限公司-年养殖商品肉鸡 120 万羽建设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6922219035 地址:文水县刘胡兰镇大象村西 法定代表人:魏俊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1 年 7 月 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 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公司年养殖商品肉鸡 120 万羽建设项 目,未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文环罚告字[2021]028 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权利。截止到 2021 年 7 月 11 日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法定听 证期限,视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 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大写)肆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开 银 户 行 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行 号:30817303913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 态环境局或者向文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文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 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 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岳宁 电话:0358-3012255 地 邮政编码: 032100 址:文水县狄青大街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202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