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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镇县道路运输管理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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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 :(公章) 行政职权 行政决 序号 类别 定部门 填表时间:2021 年 06 月 职权名称 01 日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类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6 年修订 1 天镇县 版)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 道路货运经 【部门规章】《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法人、自然 行政许可 营许可 (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0 号)第十五条至第 人 输管理 十九条 所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运便〔2014〕181 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6 年修订 版)第三十六条 天镇县 从事道路货 道路运 【部门规章】《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法人、自然 物运输站(场) 行政许可 输管理 人 (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0 号)第十六条至第 经营许可 所 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运便〔2014〕181 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6 年修订 天镇县 版)第四十一条 从事道路旅 【部门规章】《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法人、自然 道路运 客运输站(场) 行政许可 输管理 人 (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0 号)第十六条至第 经营许可 所 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运便〔2014〕181 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6 年修订 天镇县 版)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 道路旅客运 【部门规章】《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法人、自然 行政许可 输管理 输经营许可 (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0 号)第十六条至第 人 所 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运便〔2014〕181 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 年修订版) 天镇县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 【部门规章】《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法人、自然 道路运 员培训经营 行政许可 输管理 人 (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0 号)第十六条至第 许可 所 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运便〔2014〕181 号)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七十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 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 2 天镇县 行政处罚 道路运 输管理 所 擅自改装已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违反本条例的 法人、自然 取得车辆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运证的车辆 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 人 的行政处罚 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五 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 对机动车维修 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 天镇县 企业未按规定 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行政处罚 道路运 备案、从事经 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法人、自然 输管理 营行为不符合 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 人 所 标准的行政处 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 罚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机动车驾驶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七十四 员培训机构未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 天镇县 按规定培训或 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 行政处罚 道路运 者培训结业证 法人、自然 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 书发放时弄虚 人 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 所 作假的行政处 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罚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六 对机动车驾驶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 天镇县 员培训机构非 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 行政处罚 道路运 法转让出租许 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法人、自然 输管理 可证件的行政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 人 所 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处罚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 对机动车驾驶 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天镇县 员培训机构未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行政处罚 道路运 经许可擅自从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法人、自然 输管理 事经营的行政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人 所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七十条 法人、自然 行政处罚 天镇县 对货运经营者 道路运 不按规定维护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 人 输管理 和检测运输车 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 所 辆的行政处罚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 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 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对货运经营经 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营者强行招揽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 天镇县 货物的、没有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 行政处罚 道路运 采取必要措施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 法人、自然 输管理 防止货物脱落、 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 人 所 扬撒等的行政 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 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 处罚 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 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八 对货运经营者 天镇县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 不按照规定携 行政处罚 道路运 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 法人、自然 带车辆营运证 输管理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 人 的行政处罚 所 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六 对货运经营者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 天镇县 非法转让、出 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 行政处罚 道路运 租道路运输许 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法人、自然 输管理 可证件的行政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 人 所 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处罚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不合格人员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四条:不符 天镇县 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 驾驶道路运输 行政处罚 道路运 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法人、自然 经营车辆的的 输管理 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人 行政处罚 所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 对未取得道路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 天镇县 运输经营许可,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 行政处罚 道路运 擅自从事道路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 法人、自然 输管理 运输经营的行 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人 所 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 政处罚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七十一 法人、自然 行政处罚 天镇县 对道路旅客运 道路运 输站(场)经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 人 输管理 营者允许无证 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 所 经营的车辆进 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 站经营、超载 车辆、未经安 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全检查的车辆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 出站或者无正 当理由拒绝道 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 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 路运输车辆进 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 站经营、擅自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 改变站场用途、 正的,处 3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不按规定公布 收违法所得。 站点、线路、 班次、时间票 价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对未经许可擅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天镇县 自从事道路运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行政处罚 道路运 输运输站(场)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 法人、自然 输管理 经营的行政处 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人 所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 罚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七十条: 对客运经营者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 不按照规定维 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 天镇县 护和检测运输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 行政处罚 道路运 车辆、擅自改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 法人、自然 输管理 装已取得营运 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 人 所 证车辆的行政 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处罚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客运经营者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九 不按批准的客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 运站点停靠或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者不按规定的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 天镇县 线路、公布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 行政处罚 道路运 班次行驶,强 法人、自然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 输管理 行招揽客、擅 人 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 所 自变更运输车 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 辆、擅自终止 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 客运经营的行 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 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政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八 对客运经营者 天镇县 不按规定规定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 行政处罚 道路运 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 法人、自然 携带车辆营运 输管理 人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 证的行政处罚 所 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七 对客运经营者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 天镇县 未按规定投保 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行政处罚 道路运 法人、自然 承运人责任险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 输管理 人 的行政处罚 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 所 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六 对客运经营者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 天镇县 非法转让、出 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 道路运 租道路运输许 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法人、自然 行政处罚 输管理 可证件的行政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 人 所 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处罚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四 对不符合条件 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天镇县 的人员驾驶道 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 道路运 法人、自然 行政处罚 路运输车辆的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 输管理 人 的行政处罚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所 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 对未取得道路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 天镇县 旅客运输经营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 道路运 许可,擅自从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 法人、自然 行政处罚 输管理 事道路客运经 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人 所 营的行政处罚 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 对巡游出租汽 车驾驶员在机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出租汽车经营 场、火车站、 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 汽车客运站、 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 港口、公共交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 天镇县 通枢纽等客流 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4 号)第四 道路运 集散地不服从 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 法人、自然 行政处罚 输管理 调度私自揽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人 所 或转让、倒卖、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伪造巡游出租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 汽车相关票据 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 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等行为的行政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 处罚 关票据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 法人、自然 行政处罚 天镇县 对巡游出租汽 道路运 车驾驶员未经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人 输管理 乘客同意搭载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出租汽车经营 所 其他乘客或不 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 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 按照规定使用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4 号)第四 计程计价设备、 违规收费或不 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 按照规定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相应车费票据 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 等行为的行政 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 处罚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 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 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 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 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 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未取得经营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擅自从 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 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 事经营活动或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 起讫点均不在 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4 号)第四 许可的经营区 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天镇县 域从事经营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道路运 动或使用失效、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 法人、自然 行政处罚 输管理 伪造、变造、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 所 被注销等无效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 道路运输证的 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 车辆从事经营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 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 活动的行政处 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罚 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 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 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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