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改革发展和科技局权责清单.xlsx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权力级别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主体 (省、市 、县) 1 0800-B-00100140400 对以提供虚假材 料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项目核准文 件的处罚 2 0800-B-00200140400 对未经核准擅自 开工建设以及未 按项目核准文件 要求进行建设的 处罚 3 0800-B-00300140400 对依法必须招标 项目发布招标公 告违法行为的处 罚 4 0800-B-00400140400 对不按项目审批 部门核准的招标 事项组织招标的 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壶关县发展改 革和科学技术 局 县级 行政处罚 壶关县发展改 革和科学技术 局 县级 行政处罚 壶关县发展改 革和科学技术 局 县级 行政处罚 壶关县发展改 革和科学技术 局 县级 2021年7月11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 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 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 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处罚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 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 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 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 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 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 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 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 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 式,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 〕18号) 第三条 对于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物资采购招标 中违法行为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法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 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 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 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 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 式,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 〕18号) 第三条 对于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物资采购招标 中违法行为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 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 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晋政办发 法行为的处罚 ﹝2012﹞18号) 第三条 对于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物资采购招标 中违法行为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决定。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晋政办发 ﹝2012﹞18号) 第三条 对于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物资采购招标 中违法行为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决定。 5 6 0800-B-00500140400 对评标活动中评 标专家违法违规 行为的处罚 0800-B-00600140400 对我县重大建设 项目招投标过程 (包括招标、投 标、开标、评标 、中标)中泄密 、串标、歧视排 斥投标等违法活 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壶关县发展改 革和科学技术 局 行政处罚 壶关县发展改 革和科学技术 局 县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 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 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 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 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 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 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 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 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 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 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我县重大建设项目招投 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 、开标、评标、中标)中 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 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 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 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 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 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 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 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 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 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 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 序号 1 2 3 4 5 6 7 一级目录 年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服务名称 服务提供单位 月 服务类型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