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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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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77团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形式主体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1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形式层 服务 牵头单 配合单 级 对象 位 位 法律依据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各连队(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 )、学校、医 自然人 康复条例》 务中心 院、幼儿园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各连队(社 自然人 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 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务中心 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 2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发放 社会事务服 各连队(社 自然人 务中心 区) 3 临时遇困流动救助登记政策咨询 团场 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 团级 社保所 原退休单位 自然人 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团级 社保所 定点医药机 自然人 构 6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团级 社保所 医疗机构 7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 病病种待遇认定 团级 社保所 自然人 自然人 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规范性文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 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3.《国务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1835号) 国发〔2014〕8号)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 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4.《部分 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 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 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 实 累计计算。 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 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 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 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 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 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 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按 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 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 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 一定比 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 老保险关系处理。 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 伤保险费。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 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条:用人单 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 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位应当持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 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 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 约定的其他方式……。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 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 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 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 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 ……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7. 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 办。 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三条:参保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 备注 8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团场 社保所 9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团级 社保所 10 个人明细查询 团级 社保所 11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管 团级 文体广电服 务中心 12 旅游投诉服务 团级 文体广电服 务中心 13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团级 党建办 社事办 14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团级 党建办 事业单位 15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团级 党建办 事业单位 16 残疾人就业咨询与职业介绍服务 团级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自然人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 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 自然人 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 ,按月 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关于印发工 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 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 ,按月 自然人 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 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 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 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 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 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老保险 自然人 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 、食宿费用。 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 法人 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 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 人单位提 保险登记手续。 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自然人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旅游法 (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 法人 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 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 ,一般应 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 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 干部党员 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 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关批 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 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 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 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 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 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 事业单位 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 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 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 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 参加职 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 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 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 :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 施前参 事业单位 号)(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 会核准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 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 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 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 至满十五年。 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 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 (人社厅函〔2013〕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自然人 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十一、中、初 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评审 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 人员延长 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人事部 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备案。 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籍地; 人职发〔1994〕14号)第六条:……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 委会由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批准组建;副高级评委 继续缴 会由人事部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 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 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 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 申请在 特殊性专业中、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 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 部门组建。 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17 残疾人托养服务 团级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18 残疾人法律救助 团级 各连队(社 社会事务服 区)、团司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务中心 法所 19 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团级 社会事务服 各连队(社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务中心 区) 20 残疾人康复服务 团级 社会事务服 各连队(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 自然人 康复条例》 务中心 区) 21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团级 社会事务服 各连队(社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务中心 区) 团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 各连队(社 社会事务办 区)、团社 自然人 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 公室 保所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自然人 22 工伤认定申请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3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24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自然人 25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自然人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 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 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 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享受伤残待遇…… 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 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 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 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 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 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 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 部门等部门制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 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 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鉴定。 2012〕11号)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 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 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 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 务协议。 26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医疗机构 公室 27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自然人 28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自然人 29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 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自然人 30 职业介绍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自然人 31 职业指导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自然人 32 创业开业指导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自然人 33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自然人 34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自然人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自然人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11号)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 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 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11号)第四十八条: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 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 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 要暂停工 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 2013〕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 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 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 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 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 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 《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 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 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 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 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 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 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 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 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 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 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 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 和职业介绍。 导。 、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 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 》(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 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 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 和职业介绍。 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 导。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 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 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三)加大创业担保贷 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 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 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 和职业介绍。 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 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 贷款。 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 2.《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 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 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 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3.《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85号)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 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5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36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 务成果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37 职业培训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各连队(社 自然人 公室 区) 38 劳动用工备案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各用人单位 自然人 公室 39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团级 社会事务办 用人单位、 自然人 公室 政法单位 4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团级 社会事务办 用人单位、 自然人 公室 政法单位 41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团级 社会事务办 用人单位、 自然人 公室 政法单位 自然人 自然人 42 信访事项提出 团级 各连队(社 社会事务办 区)、团社 自然人 公室 综办 43 信访 团级 各连队(社 社会事务办 区)、团社 自然人 公室 综办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务,不得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 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六、大力促 》(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进就业公平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 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 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 业创业服务成果。 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 意见》(国发〔2017〕28号)(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 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七、进 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 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 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 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 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 2.《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 通高等 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 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全文。 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3.《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 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 〔2017〕164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 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5号)全文。 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 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 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 4.《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 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 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 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全文。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 ,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 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 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 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 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 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4.《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 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厅发〔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 ,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 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 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 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 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 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 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 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 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 当工作单位没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 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的动态管理。 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 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 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 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 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 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 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 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 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 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 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 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 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 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 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 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 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 ,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 。 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 ﹝2006﹞46号)全文。 44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团级 45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团级 46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政策咨询 团场 47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团场 48 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 团场 49 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 团场 50 退役军人安置 团场 51 优待抚恤 团场 52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团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 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 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 )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社会事务办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 自然人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 公室 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 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 农业发展服 自然人 第711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 2.《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 社部规〔2017〕13号)第八条: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 务中心 法人 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 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 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 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 农业发展服 自然人 第713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 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统筹地区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第十条:纳入年度计划 务中心 法人 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 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 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 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 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 党政办公室 法人 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 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 条、第十 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 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社会事务服 各连队(社 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 科研等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 自然人 第五条 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 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 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 务中心 区) 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社会和中小 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 社会事务服 各连队(社 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 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自然人 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 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 务中心 区) 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法 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 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 【军事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 改善其生活条件。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社会事务服 各连队(社 议确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 令第608号)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 自然人 第五条 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 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 务中心 区) 役士兵安置工作。 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社会事务服 各连队(社 自然人法 第六十条 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 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 务中心 区) 人 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 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 【军事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 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令第608号)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 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 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 役士兵安置工作。 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 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 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 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 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 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 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社会事务办 医疗机构 公室 53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团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 社保所、社 社会事务办 会事务服务 自然人 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 公室 中心 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 团场 社会事务 各连队(社区) 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学校、幼儿园 自然人 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 办公室 、政法单位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县级 54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护干预服务 55 儿童福利、儿童收养登记 政策相关 政策咨询服务 团场 56 《生育服务证》办理 团场 57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励扶助对 象确认 团场 58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 (疾病与工 伤关联鉴定) 申请 团场 59 高龄津贴发放 团场 60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团场 61 工伤事故备案 团场 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 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县级 社会事务 各连队(社 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 自然人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 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 办公室 区) 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 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二十七 社会事务 各连队(社 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 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 自然人 条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 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 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办公室 区) 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正 社会事务 各连队(社 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 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 自然人 )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 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享受下列待遇:(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 办公室 区) ,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 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 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 不超过十六周年;(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 社会事务 医疗机构、 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 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 自然人 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 的一次性奖励;(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 受工伤 办公室 社保所 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光荣证》由夫妻 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第三十一条领取保健 保险待遇……。 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领 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社会事务服 各连队(社 取《光荣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 自然人 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 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 定被诊断 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务中心 区)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 度。 社会事务服 各连队(社 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师市民政发 自然人 保险行 [2018]7号)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 务中心 区) 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 前款规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社会事务办 自然人法 〕11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 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 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 公室 人 起1年 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 事故备案表》。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 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 以直接按 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2 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 团场 63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团场 64 档案的转递 团场 65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团场 6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 团场 67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团场 68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团场 69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团场 70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 团场 《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 自然人 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五、证书持有人遗 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 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 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 社会事务办 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 社保所 自然人 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 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 方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 公室 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 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退役军人服 社事办 自然人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 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务站 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 退役军人服 各连队(社 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 自然人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 务站 区) 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 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各连队(社 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 社保所 自然人 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 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 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 区) 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 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 服务应当包括:……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 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 各连队(社 自然人法 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借)阅服务……。 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 社保所 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 区) 人 险关系不转移……。 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 各连队(社 自然人法 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 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社保所 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区) 人 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 〔2015〕1727号)全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 (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 各连队(社 自然人法 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 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 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 社保所 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 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 计算。 区) 人 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 。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城镇管理服 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 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 自然人 (国发(2007) 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 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1 4号)、《国 务中心 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 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 各院关干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 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 (2010) 10 号 险关系相应划转……。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 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 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 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 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 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 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 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 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 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 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 ,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 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 社会事务办 公室 71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2 参保单位注销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3 职工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5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6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7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8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79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 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3.《工伤保险条例》( 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 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 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 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 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 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关于印发 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 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 登记。 》(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 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 作人员。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 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 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 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 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2.《国务院 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 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 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 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 ),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5.《关于印发 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 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 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民养老保险。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 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 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 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 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工伤保险 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 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 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 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 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 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 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 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 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 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申请。 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4.《关 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关于印发 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 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 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 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3.《关于印发城乡 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 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 、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 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 伤残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 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 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 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 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 手续。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 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 记。5.《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 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 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 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八十条:用人单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 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 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 号)四、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 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 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 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 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 求的。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 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 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共享。 258号)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 变更登记业务。 等内容。 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 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 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 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失业保 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 指定银行领取。 80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81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82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83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84 社会保险费缴纳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85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86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87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团场 社会事务 各连队(社 自然人 区) 办公室 8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团场 社保所 各连队(社 自然人 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 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 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申报 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 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 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 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 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可以不申报。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 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 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 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 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 险费。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 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 务。 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 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 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 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 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 工作。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3.《关于印发城 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 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 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 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 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 ,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 :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 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 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5.《 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 的缴费补贴。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 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 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 第三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 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 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 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 自然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 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 补助、政府补贴构成。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 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6.《关于印 会保险待遇记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 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 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 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 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 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 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 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 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 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 ,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 会保险待遇记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 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 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 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 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 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 的工资。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 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 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 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 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 险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 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 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式提供查询服务。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 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5.《社会保险费 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 、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 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 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 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 障部令第20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国务院关 :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 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 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 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4.《关于 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二) 〔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 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 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6.《关于印发城乡 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 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 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 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 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 养老保险待遇。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缴纳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7.《关 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 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 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三条:参保单位和 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 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 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 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 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8.《国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4.《关 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 89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团场 社会事 务办公 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各连队(社 自然人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 区) 90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91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92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93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94 遗属待遇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95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 退费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96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97 变更工伤登记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团场 自然人 社保所 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 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 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 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 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 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 的。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 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 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 险字〔1990〕1号)全文。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 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 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 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 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 处理。(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 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 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4.《关于加强提前 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 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 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 2010〕159号)全文。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2.《国务院关 。5.《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 2010〕159号)全文。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 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6.《关 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 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 〕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 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 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 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 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 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 遇不予补发。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 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 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 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 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 保险关系。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员待遇核定。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其养老金。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6.《 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 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 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全文。"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 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 及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 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 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 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 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 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 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 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 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 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 ,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 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 基本养老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 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 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 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 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 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 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5. 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 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 、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关于城镇企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 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 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 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 以追回。 件时为止。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 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 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 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 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 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 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 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 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 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3.《关于贯彻落实国 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 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 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 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 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 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 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 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 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2.《关 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 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 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 、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 号)第五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 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 〕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 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 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 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 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第五 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 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 十七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或职工与用人单 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2.《关于印发 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 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 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 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 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 位为其办理工伤登记。 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工伤保险 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 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 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 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 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4.《关于印发城镇企 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6.《关于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 98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99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00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01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02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0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04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申报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 105 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 理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 106 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 补助金申领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 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 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工伤 2012〕11号)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 ,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 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 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 2012〕11号)第四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 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 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 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 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结论为最终结论。 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 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 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 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2.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用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 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 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 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 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 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 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 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 金。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 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 复发申请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 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 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 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 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三)省、自治区、直 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 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 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 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 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宿费用。 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 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 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 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 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 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 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 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 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4.《 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工伤保 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 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11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11号)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 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 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工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 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 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 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 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 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 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 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 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 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 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 107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08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09 失业保险金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10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11 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112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113 社会保障卡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14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 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15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 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 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因工死亡补助金。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 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 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 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 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 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 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 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 的;(三)拒绝治疗的。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 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 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 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 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 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 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 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 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关于印发工伤保 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 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 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 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 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 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 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二、主要内容(三) 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 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 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联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 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 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 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 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 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失业 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 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 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 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2.《关于完善社会 》(国发〔2015〕23号)(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 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 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 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 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 价格〔2014〕182号)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对 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 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 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 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 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行。 基金中列支。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 1835号)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 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 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 标准。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 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一)加大稳岗支持 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 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力度。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 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3.《失业保 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 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 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 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 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 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 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 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 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 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 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 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 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 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 规范。5.《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 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 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 人社部发〔2019〕23号)全文。 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 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 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4.《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 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 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 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全文。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 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 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 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 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 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 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116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17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18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19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 发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20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团场 社会事务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办公室 121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团场 社会事务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办公室 122 创业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办公室 123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团场 社会事务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办公室 124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办公室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 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 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 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 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 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 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 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 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 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 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 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 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 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 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 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 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 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 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 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 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 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 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 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 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 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 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 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2.《人力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 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 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 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 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 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 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 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3.《就业服务 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2.《关于 意见》(国发〔2017〕28号)(九)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 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 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 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 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 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2.《关于印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 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3.《关于进 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 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 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 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 。 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于创业补贴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 。 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 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 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 门另行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关于印发 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号)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 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 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 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 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 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 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 次性创业补贴。 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 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 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 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 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 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 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 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 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 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 对象范围制定。 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125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团场 》(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社会事务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 务中心 办公室 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2.《 126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办公室 127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 领 团场 社会事务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办公室 128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办公室 129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办公室 130 生活费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办公室 131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务中心 办公室 132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133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 档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 〔2017〕164号)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 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 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 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 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 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 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关于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 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 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 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 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 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 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 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 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 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 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2.《关于印发〈 》(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 位补贴时年龄为准)。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 )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 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 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 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 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 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 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 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 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 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 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 、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第四十九条:失业人 就业创业服务成果。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 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 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2.《 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 安置贫困劳动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 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 国发〔2015〕23号)(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 〔2017〕164号)第五条: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 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 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五 定补贴标准。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 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 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贴。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 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 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 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五、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 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 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 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 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 〔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农民 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 贴标准。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 职业技能鉴定。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 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 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六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 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 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二十三条:五类人员申请职业 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 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关于 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 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 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 ,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 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 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 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 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关于 户。 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 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 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 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 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 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134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135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136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关于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 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关于 包括: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 自然人 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 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关于 包括: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 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 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 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关于 包括: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 明。 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 137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团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自然人 138 单位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139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140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141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142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包括: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 政审(考察)服务。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络安全和信 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 知(医保网信办〔2019〕39号) 143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44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145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 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146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 就医备案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147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 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148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49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待遇资格认证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50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 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51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 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 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 会保险待遇记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 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 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 式提供查询服务。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 以信息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 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 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 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 险待遇行为,制定本规程。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 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4.《关于 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以信息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 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 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 第九条以下人员列入本年度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 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 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 险待遇行为,制定本规程。 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 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本年度内主动到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通过互联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 会保险待遇记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网或手机APP的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 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 遇资格的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含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 第九条以下人员列入本年度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 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 本年度内主动到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通过互联 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 网或手机APP的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 式提供查询服务。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 遇资格的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含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 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 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4.《关于 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 152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 证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53 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咨询服务 团场 农业发展 文广中心 服务中心 自然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 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 以信息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 第711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 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 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 险待遇行为,制定本规程。 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 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九条以下人员列入本年度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本年度内主动到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通过互联 网或手机APP的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 遇资格的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含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 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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