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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促进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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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 配偶就业促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尽可能减 少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 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若干意见》(珠字〔2011〕1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 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 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 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 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 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 下同)入学,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实行十二年免费 教育。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市、区教育部门统筹 协调,安排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 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 申请转学到我市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 则,经学校考核后,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 第七条 在我市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 女经市招生办审核,可享受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 高中阶段学校资格。 第三章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 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高层次人才通过我市评定时, 其配偶不在珠海市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根据其配偶原 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 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统筹协助解决。 第十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 健全全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信息库,会同市、区政府所属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推荐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身份的,可根据本人专长,由人力资源 行政部门联系安排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属 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人力资源行政 部门联系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涉及人员编制问题由编制管 理部门统筹解决。 (二)其他情形的,由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 荐就业。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 业问题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可按珠海市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 由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相 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 45 周岁、女性年满 35 周岁及以上的;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学历层次较低或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仍未能就业的。 第十四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自主创 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 训,按现行有关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我市高层 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对接收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按 现行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 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 的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一人给 予 200 元的补贴。 第四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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