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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化隆县住建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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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一)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 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行政审批(共8项) 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户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20个工作 日 见附件 2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燃气公司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10个工作 日 见附件 3 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部分建筑工程施 企事业单位 住建局 工许可证审批事项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15个工作 日 见附件 4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7个工作日 见附件 5 房屋产权登记、交易、转让、抵押登记 行政企事业 房改办 单位居民 向社会公开 无 30个工作 日 见附件 无 7个工作日 见附件 企业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企业 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向社会公开 划法(2007.10.28)第40 条 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7个工作日 见附件 8 建设选址意见书核发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7个工作日 见附件 无 10个工作 日 见附件 无 10个工作 日 见附件 9 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 建设单位 住建局 10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 设施的审批 建设单位 住建局 青计收费[2004]151号(一 )占道费:1、基建占道费 ,一般街道每平方米0.20.3元/日;主要街道每平 方米0.4-0.5元/日;2、经 营占道费,一般街道每平 方米0.4-0.5元/日;主要 街道每平方米0.6-0.8元/ 日;3、设置广告占道费, 向社会公开 一般街道每平方米10-20元 /月;主要街道每平方米3040元/月;主要街道每架 1000-2000元/月。 (二)挖掘修复费,由市 城建部门按道路的结构, 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 因素核算,报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定。 (三)城市道路占用挖掘 费的其他规定按建设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 向社会公开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 号颁布 2011.1.8修订) 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1993]410)执行。 第 1 页 其他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二) 行政处罚(共109项) 实施 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 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 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2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3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4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5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 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的处罚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6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 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7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 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8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处罚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9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 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10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11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 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12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 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第 2 页 其他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 对象 承办机 构 13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 工图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 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未 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施工图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 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未 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施工图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 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企业 14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处罚 15 序号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和违反国家 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企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16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17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 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和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18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 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 验收资料的处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19 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 务的处罚 规划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20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 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 证书》以及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处 罚 规划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2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提交规划编制成果 不符合要求的的处罚 规划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22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 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建设单位 公开范围 第 3 页 其他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 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23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 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 招标代理机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构 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无 无 无 见附件 24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代理机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无 无 无 见附件 2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 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26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 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27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2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 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 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29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 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 评标委员会 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成员 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无 无 无 见附件 30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31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 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 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32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 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33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 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第 4 页 其他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 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34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评标委员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 成员 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无 无 无 见附件 35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 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36 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 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无 无 无 见附件 无 无 无 见附件 37 公民、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应当公开 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在不同 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 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 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依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 招标代理机 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 构 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 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 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 38 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 评标委员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成员 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39 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40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 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 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4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 工程招标代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理机构 无 无 无 见附件 42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招标代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的处罚 理机构 无 无 无 见附件 43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 工程招标代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理机构 无 无 无 见附件 4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工程招标代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资格证书的处罚 理机构 无 无 无 见附件 第 5 页 其他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 对象 4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46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47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 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 擅自使用的处罚 48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序号 49 50 51 依法必须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 自行组织设计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 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 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的处罚 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招 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 不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 发布的;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 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未经批准采用邀 请招标方式的;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 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 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自招标文件开 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非因不可抗力 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 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后终止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又以自 招标的处罚 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 投同一个标的处罚 承办机 构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投标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公开范围 52 逾期不补办房屋验收手续的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53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第 6 页 其他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 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 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按照 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 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 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 房地产开发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企业 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 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 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 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 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 房地产开发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 房地产开发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企业 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拆迁人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 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 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擅自延长拆迁 期限的处罚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 业务的处罚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无 无 无 见附件 无 无 无 见附件 无 无 无 见附件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无 无 无 见附件 无 无 无 见附件 无 无 无 见附件 无 无 无 见附件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 公民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 议的处罚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 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 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 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 装修人 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 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 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装修人 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 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 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 装饰装修企 业 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的处罚 第 7 页 其他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没有报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 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为规避 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 施工的处罚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伪造、涂改施 工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 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施工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 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 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的的处罚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将拆除 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 单位的处罚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 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 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公民、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设计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 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或采购使用不符合质 量要求的建材、设备的处罚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 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照国家 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 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 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的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 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第 8 页 其他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73 74 75 76 77 78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 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无 无 无 见附件 无 无 无 见附件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 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 工程监理单 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 位、施工单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 位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处罚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 企业、个人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 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 企业、个人 件的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 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 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 企业、个人 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 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 手续的处罚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 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 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 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 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 施工单位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 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 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 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 、设备、材料的处罚 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 的处罚 第 9 页 其他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79 80 81 82 83 84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 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 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 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 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 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 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 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 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 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 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 产条件的处罚 实施 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施工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施工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施工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施工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无 无 无 见附件 无 无 无 见附件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 房屋测绘单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 位 人,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对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 、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 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未以原设计的房 房屋出租人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对外出租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85 房地产经纪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房 机构、房地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处罚 产经纪人员 无 无 无 见附件 86 房地产评估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 价格机构、 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房地产估价 的处罚 师 无 无 无 见附件 87 国家机关、 对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有 事业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关文件而骗取房屋权利证书,涂改、伪 企业、社会 造房屋权利证书的处罚 组织或公民 无 无 无 见附件 第 10 页 其他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 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88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 房地产开发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企业 无 无 无 见附件 89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企业 无 无 无 见附件 9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 房地产开发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企业 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无 无 无 见附件 91 对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行为的 房地产开发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处罚 企业 无 无 无 见附件 9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 房地产开发 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 物业服务企 修企业有违法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业 对以隐瞒或者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 保障房申请 核同意或者获得住房保障的处罚 人 对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 保障房申请 入和财产状况,取得住房保障的处罚 人 对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的 公共租赁住 处罚 房承租人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97 对建设单位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处 物业建设单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罚 位 无 无 无 见附件 98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物业服务企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行为的处罚 业 无 无 无 见附件 99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企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的处罚 业 无 无 无 见附件 100 对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侵占、损坏物业 业主和物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 使用人 无 无 无 见附件 101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业 无 无 无 见附件 102 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处罚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见附件 103 国家机关、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 事业单位、 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企业、社会 处罚 组织或公民 无 无 无 见附件 10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活动中 房地产开发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违法行为的处罚 企业 无 无 无 见附件 93 94 95 96 业主 第 11 页 其他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 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105 对未取得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 房地产开发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发经营的处罚 企业 无 无 无 见附件 106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房地产开发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企业 无 无 无 见附件 107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 房地产估价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 机构 业务的处罚 无 无 无 见附件 108 对违规承揽、转让房地产估价业务,出 房地产估价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机构 无 无 无 见附件 109 房地产估价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 机构、房地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避未回避的处罚 产估价人员 无 无 无 见附件 无 无 无 按海东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 定追责 (三) 行政征收(共1项) 1 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 企业、行政 住建局 房屋 、事业单位 公开 (四) 行政收费(共2项)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 房屋登记费 《青海省实施<人民防空法 >办法》省政府51号令 第 12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 室,但因地质、施工条件 公民、 15个工作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等原因不能修建的,须经 无 建设单位 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工 程预算总投资的3%缴纳易 地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的 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 申请办理产 发改价格﹙2008﹚924号住 建设费)。” 房屋登记申 房改办 全社会 房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 权登记手续 7个工作日 请人 齐全,并通过 房登记费每件550元 审批 (五) 行政确认,共1项) 1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房地产测绘 住建局 机构 全县 无 (六) 行政检查(共9项) 第 12 页 无 5个工作日 按海东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 定追责 其他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 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1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主管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建设单位 无 无 无 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监督检查 企业、 建设单位 无 无 无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追责情形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55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 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 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22 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 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建筑节能相关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企业、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3号)第28条:本规定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 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 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 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 职权决定。 4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公共 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 企业、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按海东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 定追责 无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76条: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无 依据《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3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 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 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无 依据《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32 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主管部 门、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5 6 7 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 和应用监督检查 企业、 建设单位 企业、 建设单位 企业、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第 13 页 无 无 无 其他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8 9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实施 对象 企业 企业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无 无 前置条件 无 无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无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第42条: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无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第42条: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 其他行政权力(共8项)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企业、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2 建设工程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 工艺的推广 建设单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3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建设单位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79号)第76条:国家机关 15个工作 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日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按海东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 无 无 无 无 无 定追责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按海东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 定追责 4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 物业服务企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案 业 无 无 无 按海东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 定追责 5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开发企业和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承购人 无 无 无 按海东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 定追责 6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物业建设单 位、物业服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务企业 无 无 无 按海东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 定追责 7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企业 无 无 无 按海东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 定追责 8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确认与使用申请核准 房地产开发 住建局 向社会公开 建设单位 无 无 无 按海东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相关规 定追责 第 14 页 其他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 对象 承办机 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其他 附件:一(一)行 政 审 批(1-13) 追责情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2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行政许可法》第7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法》第74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76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7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二(二)行政处罚(1-235) 追责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56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法》第57条: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法》第58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 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法》第59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60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61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 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62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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