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x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1 2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对违反《建 筑施工企业 本溪 本溪 主要负责人 2.对“安管人员” 市明 市明 、项目负责 涂改、倒卖、出租 山区 山区 人和专职安 、出借或者以其他 行政 住房 住房 全生产管理 形式非法转让证书 处罚 和城 和城 人员安全生 乡建 乡建 行为的处罚 产管理规定 设局 设局 》行为的处 罚 对违反《建 筑施工企业 本溪 本溪 主要负责人 3.对未按规定对“ 市明 市明 、项目负责 安管人员”开展安 山区 山区 人和专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考 行政 住房 住房 全生产管理 核或未如实记录考 处罚 和城 和城 人员安全生 核情况行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产管理规定 设局 设局 》行为的处 罚 1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第二十八 条 个人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 第二十九 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3 4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对违反《建 筑施工企业 本溪 本溪 主要负责人 市明 市明 、项目负责 4.对建筑施工企业 山区 山区 人和专职安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 行政 住房 住房 全生产管理 生产管理机构等行 处罚 和城 和城 为的处罚 人员安全生 乡建 乡建 产管理规定 设局 设局 》行为的处 罚 对违反《建 筑施工企业 本溪 本溪 主要负责人 市明 市明 、项目负责 5.对“安管人员” 山区 山区 人和专职安 未按规定办理证书 行政 住房 住房 全生产管理 变更行为的处罚 处罚 和城 和城 人员安全生 乡建 乡建 产管理规定 设局 设局 》行为的处 罚 2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 第三十一 条 个人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5 对违反《建 筑施工企业 本溪 本溪 主要负责人 市明 市明 、项目负责 7.对专职安全生产 山区 山区 人和专职安 管理人员未按规定 行政 住房 住房 全生产管理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处罚 和城 和城 职责的处罚 人员安全生 乡建 乡建 产管理规定 设局 设局 》行为的处 罚 6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 第三十三 条 本溪 本溪 《建设工 1.对未取得施工许 市明 市明 对违反《中 《中华人民 程质量管 山区 山区 可证或者为规避办 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建筑 理条例》 行政 理施工许可证将工 住房 住房 国建筑法》 法》 第六 第五十七 处罚 和城 和城 程项目分解后擅自 行为的处罚 十四条 条、第七 施工行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十三条 设局 设局 《辽宁 省建筑 市场管 理条例 》第三 十五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个人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 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第三 十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管理规 定》第三十一条 3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7 本溪 本溪 《建设工 2.对建设单位将建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对违反《中 程质量管 山区 山区 共和国建筑 设工程发包给不具 华人民共和 理条例》 行政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住房 住房 法》第六十 国建筑法》 第五十四 处罚 和城 和城 五条第一款 施工、监理单位行 行为的处罚 条、第五 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十五条 设局 设局 8 本溪 本溪 3.对施工单位和个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对违反《中 《建设工 山区 山区 共和国建筑 人超资质等级承揽 华人民共和 程质量管 行政 工程、挂靠及未取 住房 住房 法》第六十 处罚 国建筑法》 理条例》 和城 和城 五条第二款 得资质证书承揽工 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程行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第三款 设局 设局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序 号 法律 行政法规 4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辽宁 省建设 《建筑业企业资 工程质 质管理规定》 第 量管理 二十三条、 第三 条例》 十七条 第四十 条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9 本溪 本溪 4.对施工单位转让 《建设工 市明 市明 对违反《中 《中华人民 山区 山区 、出借资质证书或 程质量管 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建筑 行政 者以其他方式允许 理条例》 住房 住房 处罚 国建筑法》 法》第六十 和城 和城 他人以本单位的名 第六十一 行为的处罚 六条 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条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序 号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 本溪 本溪 共和国建筑 《建设工 市明 市明 法》第六十 程质量管 对违反《中 5.对承包单位有转 山区 山区 理条例》 七条 行政 华人民共和 10 包、违法分包违法 住房 住房 《中华人民 第六十二 处罚 国建筑法》 行为的处罚 和城 和城 共和国招标 条第一款 行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投标法》第 设局 设局 五十八条 5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辽宁 省建设 《建筑业企业资 工程质 质管理规定》 第 量管理 二十三条、 第三 条例》 十七条 第四十 条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建设工 本溪 本溪 程质量管 6.对工程监理单位 理条例》 市明 市明 对违反《中 涂改、伪造、出借 《中华人民 山区 山区 第六十条 华人民共和 、转让资质证书或 行政 共和国建筑 11 第一款、 住房 住房 国建筑法》 转让、超资质等级 处罚 法》第六十 和城 和城 第六十一 行为的处罚 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九条 条 、第 乡建 乡建 的处罚 设局 设局 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本溪 本溪 《中华人民 市明 市明 对违反《中 共和国安全 1.对承担安全评价 山区 山区 华人民共和 生产法》第 、认证、检测、检 行政 12 国安全生产 住房 住房 九条第二款 验工作的机构出具 处罚 和城 和城 法》行为的 、第八十九 虚假证明的处罚 乡建 乡建 处罚 条 设局 设局 6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监理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第十 六条 、第二十九 条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收费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2.对生产经营单位 本溪 本溪 的决策机构、主要 《中华人民 市明 市明 对违反《中 负责人、个人经营 共和国安全 山区 山区 华人民共和 的投资人不依照规 生产法》第 行政 13 国安全生产 定保证安全生产所 住房 住房 九条第二款 处罚 和城 和城 法》行为的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 、 第九十 乡建 乡建 处罚 使生产经营单位不 条 设局 设局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处罚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中华人民 市明 市明 对违反《中 共和国安全 山区 山区 华人民共和 3.对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 生产法》第 14 国安全生产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 住房 住房 处罚 九条第二款 和城 和城 故隐患的处罚 法》行为的 、 第九十 乡建 乡建 处罚 九条 设局 设局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法律 行政法规 7 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4.对生产经营单位 将生产经营项目、 本溪 本溪 场所、设备发包或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对违反《中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 山区 山区 共和国安全 华人民共和 行政 全生产条件或者相 住房 住房 生产法》第 15 国安全生产 处罚 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和城 和城 九条第二款 法》行为的 个人和未与承包单 乡建 乡建 、第一百条 处罚 位、承租单位签订 设局 设局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未在承 5.对两个以上生产 包合同、租赁合同 经营单位在同一作 中明确各自的安全 本溪 本溪 业区域内进行可能 生产管理职责,或 对违反《中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危及对方安全生产 者未对承包单位、 山区 山区 华人民共和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行政 住房 住房 共和国安全 16 国安全生产 的生产经营活动, 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 和城 和城 生产法》第 法》行为的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 一百零一条 理协议或者未指定 行为的处罚 处罚 乡建 乡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设局 设局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的行为的处 罚 8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收费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中华人民 本溪 本溪 共和国安全 对违反《中 市明 市明 生产法》第 山区 山区 九条第二款 华人民共和 6.对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 住房 住房 、第九十四 17 国安全生产 未履行安全生产保 处罚 和城 和城 条、第九十 法》行为的 障责任的处罚 处罚 乡建 乡建 六条、第九 设局 设局 十八条、第 一百零二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7.对生产经营单位 本溪 本溪 对违反《中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山区 山区 共和国安全 华人民共和 议,免除或者减轻 行政 住房 住房 生产法》 18 国安全生产 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处罚 和城 和城 第一百零三 法》行为的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处罚 条 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乡建 乡建 罚 设局 设局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法律 行政法规 9 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本溪 本溪 《中华人民 市明 市明 对违反《中 8.对生产经营单位 共和国安全 山区 山区 华人民共和 拒绝、阻碍负有安 生产法》 行政 住房 住房 19 国安全生产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第九条第二 处罚 和城 和城 法》行为的 责的部门依法实施 款 、第一 乡建 乡建 处罚 监督检查的处罚 百零五条 设局 设局 对施工单位 未采取未采 取有效防尘 降尘措施, 20 未及时清运 土方、渣土 、建筑垃圾 或未采用密 闭式防尘网 遮盖行为的 处罚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山区 山区 共和国大气 行政 住房 住房 污染防治法 处罚 和城 和城 》 第一百 乡建 乡建 一十五条 设局 设局 10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1.对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的施 本溪 本溪 工单位在施工前未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对违反《中 书面告知负责特种 山区 山区 共和国特种 华人民共和 行政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住房 住房 设备安全法 21 国特种设备 处罚 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和城 和城 》第七十八 安全法》行 ,或者在验收后三 乡建 乡建 为的处罚 条 十日内未将相关技 设局 设局 术资料和文件移交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的处罚 本溪 本溪 对违反《中 2.对特种设备的制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山区 山区 共和国特种 华人民共和 造、安装、改造、 行政 住房 住房 设备安全法 22 国特种设备 重大修理以及锅炉 处罚 和城 和城 》 第七十 安全法》行 清洗过程,未经监 为的处罚 督检验的处罚 九条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11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收费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中华人民 本溪 本溪 共和国特种 对违反《中 4.对特种设备生产 市明 市明 设备安全法 山区 山区 华人民共和 、经营、使用单位 》第八十三 行政 住房 住房 23 国特种设备 违反特种设备使用 处罚 条 、第八 和城 和城 安全法》行 管理规定行为的处 十四条、第 为的处罚 罚 乡建 乡建 八十六条 设局 设局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对违反《中 6.对特种设备安全 山区 山区 共和国特种 华人民共和 管理人员、检测人 行政 住房 住房 设备安全法 24 国特种设备 员、作业人员不履 处罚 和城 和城 》第九十二 安全法》行 行岗位职责行为的 乡建 乡建 为的处罚 处罚 条 设局 设局 个人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法律 行政法规 12 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收费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中 1.对必须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 山区 山区 华人民共和 的项目而不招标或 行政 共和国招标 住房 住房 25 国招标投标 违法规避招标的处 处罚 投标法》第 和城 和城 法》行为的 罚 四十九条 乡建 乡建 处罚 设局 设局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对违反《中 山区 山区 共和国招标 华人民共和 2.对招标代理机构 行政 住房 住房 投标法》第 26 国招标投标 违反招标管理规定 处罚 和城 和城 五十条、第 的处罚 法》行为的 乡建 乡建 六十五条 处罚 设局 设局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法律 行政法规 13 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收费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3.对招标人以不合 本溪 本溪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对违反《中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山区 山区 共和国招标 华人民共和 ,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政 住房 住房 投标法》 27 国招标投标 行歧视待遇的,强 处罚 和城 和城 第五十一条 法》行为的 制要求投标人组成 乡建 乡建 处罚 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设局 设局 ,或者限制投标人 之间竞争的处罚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4.对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 本溪 本溪 人向他人透露已获 对违反《中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山区 山区 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招标 行政 住房 住房 28 国招标投标 投标人的名称、数 投标法》第 处罚 和城 和城 法》行为的 量或者可能影响公 五十二条 平竞争的有关招标 处罚 乡建 乡建 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设局 设局 ,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法律 行政法规 14 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5.对投标人相互串 本溪 本溪 对违反《中 通投标或者与招标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 人串通投标的或投 山区 山区 共和国招标 行政 29 国招标投标 标人以向招标人或 住房 住房 投标法》 处罚 法》行为的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和城 和城 第五十三条 处罚 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乡建 乡建 标的处罚 设局 设局 个人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对违反《中 市明 市明 6.对投标人以他人 《中华人民 山区 山区 华人民共和 名义投标或者以其 行政 共和国招标 30 国招标投标 住房 住房 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处罚 投标法》 和城 和城 法》行为的 取中标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个人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15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本溪 本溪 7.对依法必须进行 对违反《中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 华人民共和 山区 山区 共和国招标 违反规定与投标人 行政 31 国招标投标 住房 住房 投标法》第 就投标价格、投标 处罚 法》行为的 和城 和城 五十五条 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处罚 乡建 乡建 进行谈判的处罚 设局 设局 8.对评标委员会成 员收受投标人的财 本溪 本溪 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对违反《中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或评标委员会成员 山区 山区 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招标 行政 32 国招标投标 或者参加评标的有 住房 住房 投标法》第 处罚 和城 和城 法》行为的 关工作人员向他人 五十六条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处罚 乡建 乡建 评审和比较、中标 设局 设局 候选人的推荐以及 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处罚 16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个人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个人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10.对招标人与中 本溪 本溪 标人不按照招标文 对违反《中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华人民共和 山区 山区 共和国招标 文件订立合同的或 行政 33 国招标投标 住房 住房 投标法》第 者招标人、中标人 处罚 法》行为的 和城 和城 五十九条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处罚 乡建 乡建 性内容的协议的处 设局 设局 罚 个人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对违反《中 山区 山区 共和国招标 华人民共和 11.对中标人不履 行政 34 国招标投标 行与招标人订立的 住房 住房 投标法》第 处罚 合同的处罚 和城 和城 六十条第二 法》行为的 乡建 乡建 处罚 款 设局 设局 个人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17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建 1.对建设单位将建 山区 山区 设工程质量 设工程发包给不具 行政 35 住房 住房 管理条例》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罚 施工单位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建设工 程质量管 理条例》 第四条、 第五十四 条、 《辽宁 省建设 工程质 量管理 条例》 第三十 八条 《建设工 程质量管 本溪 本溪 2.对建设单位要求 理条例》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建 建筑设计单位或者 《中华人民 第五十六 山区 山区 设工程质量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 行政 共和国建筑 36 条第一款 住房 住房 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安 处罚 法》第七十 (三)、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罚 全标准,降低工程 二条 (六)、 乡建 乡建 质量等行为的处罚 (七)、 设局 设局 (八)项 18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建 3.对建设单位未组 山区 山区 设工程质量 织竣工验收擅自交 行政 37 住房 住房 管理条例》 付使用等行为的处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罚 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建设工 程质量管 理条例》 第五十八 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4.对施工单位在施 本溪 本溪 工中偷工减料的,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建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山区 山区 设工程质量 材料、建筑构配件 行政 38 住房 住房 管理条例》 和设备的或者有不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罚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乡建 乡建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 设局 设局 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 程质量管 理条例》 第六十四 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19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5.对施工单位未对 本溪 本溪 建筑材料、建筑构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建 配件、设备和商品 山区 山区 设工程质量 混凝土进行检验或 行政 39 住房 住房 管理条例》 者未对涉及结构安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罚 全的试块、试件以 乡建 乡建 及有关材料取样检 设局 设局 测的处罚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建设工 程质量管 理条例》 第六十五 条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建设工 对违反《建 6.对施工单位不履 《中华人民 山区 山区 程质量管 设工程质量 行保修义务或者拖 行政 共和国建筑 40 住房 住房 理条例》 管理条例》 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 法》 第七 和城 和城 第六十六 行为的处罚 处罚 十五条 乡建 乡建 条 设局 设局 20 《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九条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本溪 本溪 7.对工程监理单位 市明 市明 《中华人民 《建设工 对违反《建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 山区 山区 共和国建筑 程质量管 设工程质量 行政 工单位串通,弄虚 41 住房 住房 法》 第六 理条例》 处罚 管理条例》 作假、降低工程质 和城 和城 十九条第一 第六十七 行为的处罚 量等行为的处罚 款 条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建 8.对擅自改变建筑 山区 山区 设工程质量 行政 主体或承重结构行 42 住房 住房 管理条例》 处罚 为的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建设工 程质量管 理条例》 第六十九 条 21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9.对注册建筑师、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建 注册结构工程师、 山区 山区 设工程质量 行政 监理工程师等注册 43 住房 住房 处罚 管理条例》 执业人员因过错造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罚 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建设工 程质量管 理条例》 第七十二 条 个人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建 10.对违法单位直 山区 山区 设工程质量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政 44 住房 住房 管理条例》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罚 员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建设工 程质量管 理条例》 第七十三 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22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1.对建设单位未提 供建设工程安全生 本溪 本溪 对违反《建 产作业环境及安全 市明 市明 设工程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山区 山区 行政 45 生产管理条 、未将保证安全施 住房 住房 处罚 例》行为的 工的措施或者拆除 和城 和城 处罚 工程的有关资料报 乡建 乡建 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设局 设局 处罚 《建设工 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 例》第五 十四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建 2.对建设单位违反 山区 山区 设工程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行政 46 生产管理条 住房 住房 管理规定行为的处 处罚 和城 和城 例》行为的 罚 乡建 乡建 处罚 设局 设局 《建设工 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 例》第五 十五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23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对违反《建 市明 市明 4.对工程监理单位 设工程安全 山区 山区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 行政 47 生产管理条 住房 住房 生产管理规定的处 处罚 例》行为的 和城 和城 罚 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建设工 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 例》第五 十七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6.对为建设工程提 本溪 本溪 对违反《建 供机械设备和配件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设工程安全 的单位未按照安全 行政 48 生产管理条 施工的要求配备齐 住房 住房 处罚 和城 和城 例》行为的 全有效的保险、限 处罚 位等安全设施和装 乡建 乡建 置的处罚 设局 设局 《建设工 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 例》第五 十九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24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7.对出租单位出租 对违反《建 市明 市明 未经安全性能检测 设工程安全 山区 山区 或者经检测不合格 行政 49 生产管理条 住房 住房 的机械设备和施工 处罚 例》行为的 和城 和城 机具及配件行为的 处罚 乡建 乡建 处罚 设局 设局 《建设工 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 例》第六 十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8.对施工起重机械 本溪 本溪 对违反《建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设工程安全 、模板等自升式架 行政 50 生产管理条 设设施安装、拆卸 住房 住房 处罚 和城 和城 例》行为的 单位违反安全生产 处罚 管理规定行为的处 乡建 乡建 罚 设局 设局 《建设工 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 例》第六 十一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25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对违反《建 市明 市明 设工程安全 9.对施工单位违反 山区 山区 行政 51 生产管理条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住房 住房 处罚 行为的处罚 例》行为的 和城 和城 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建设工 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 例》第六 十二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对违反《建 10.对施工单位挪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设工程安全 用列入建设工程概 行政 52 生产管理条 算的安全生产作业 住房 住房 处罚 和城 和城 例》行为的 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处罚 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建设工 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 例》第六 十三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26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对违反《建 市明 市明 11.对施工单位违 设工程安全 山区 山区 反建设工程安全生 行政 53 生产管理条 住房 住房 产管理规定行为的 处罚 例》行为的 和城 和城 处罚 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建设工 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 例》第六 十四条、 第六十五 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12.对施工单位主 要负责人、项目负 本溪 本溪 责人未履行安全生 对违反《建 市明 市明 产管理职责的作业 山区 山区 设工程安全 行政 人员不服管理、违 54 生产管理条 住房 住房 处罚 反规章制度和操作 和城 和城 例》行为的 规程冒险作业造成 处罚 乡建 乡建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设局 设局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罚 《建设工 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 例》 第 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 企业、个 人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27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对违反《中 市明 市明 华人民共和 1.对招标人限制或 山区 山区 行政 国招标投标 55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住房 住房 处罚 法实施条例 的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 乡建 乡建 罚 设局 设局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 例》第六 十三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对违反《中 市明 市明 华人民共和 山区 山区 国招标投标 2.对招标人违反招 行政 56 住房 住房 法实施条例 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 乡建 乡建 罚 设局 设局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 例》第六 十四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28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对违反《中 3.对招标人超过比 市明 市明 华人民共和 例收取投标保证金 山区 山区 国招标投标 、履约保证金或者 行政 住房 住房 57 法实施条例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 标保证金及银行同 乡建 乡建 罚 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设局 设局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 例》第六 十六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4.对依法必须进行 本溪 本溪 对违反《中 招标的项目不按照 市明 市明 华人民共和 规定组建评标委员 山区 山区 国招标投标 行政 会或者确定、更换 住房 住房 58 法实施条例 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 反招标管理规定的 乡建 乡建 罚 处罚 设局 设局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 例》第七 十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29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对违反《中 市明 市明 华人民共和 山区 山区 5.对评标委员会成 国招标投标 行政 住房 住房 员违反招标管理规 59 法实施条例 处罚 和城 和城 定的处罚 》行为的处 乡建 乡建 罚 设局 设局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 例》第七 十一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对违反《中 市明 市明 华人民共和 山区 山区 国招标投标 6.对中标人违反招 行政 住房 住房 60 法实施条例 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 乡建 乡建 罚 设局 设局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 例》第七 十四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30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7.对中标人将中标 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本溪 本溪 对违反《中 ,将中标项目肢解 市明 市明 华人民共和 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山区 山区 国招标投标 的,违反招标投标 行政 住房 住房 61 法实施条例 法和本条例规定将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 中标项目的部分主 乡建 乡建 罚 体、关键性工作分 设局 设局 包给他人的,或者 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处罚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物 山区 山区 1.对建设单位违法 业管理条例 行政 住房 住房 62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处罚 》行为的处 和城 和城 的处罚 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执法依据 法律 收费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 例》第七 十六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物业管 理条例》 第五十六 条 物业服务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行政法规 31 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2.对建设单位擅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物 山区 山区 处分属于业主的物 业管理条例 行政 业共用部位、共用 住房 住房 63 》行为的处 处罚 和城 和城 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罚 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物业管 理条例》 第五十七 条 物业服务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物 山区 山区 3.对物业服务企业 业管理条例 行政 住房 住房 不按规定移交有关 64 处罚 》行为的处 和城 和城 资料的处罚 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物业管 理条例》 第五十八 条 物业服务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32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4.对物业服务企业 市明 市明 对违反《物 山区 山区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 业管理条例 行政 域内的全部物业管 住房 住房 65 》行为的处 处罚 和城 和城 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罚 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物业管 理条例》 第五十九 条 物业服务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物 山区 山区 5.对物业服务企业 业管理条例 行政 住房 住房 违反规定挪用专项 66 处罚 》行为的处 和城 和城 维修资金的处罚 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物业管 理条例》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33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6.对建设单位在物 市明 市明 对违反《物 山区 山区 业管理区域内不按 业管理条例 行政 照规定配置必要的 住房 住房 67 处罚 》行为的处 和城 和城 物业管理用房的处 罚 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物业管 理条例》 第六十一 条 物业服务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物 7.对未经业主大会 山区 山区 业管理条例 同意物业服务企业 行政 住房 住房 68 》行为的处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 处罚 和城 和城 罚 用房用途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物业管 理条例》 第六十二 条 物业服务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34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本溪 本溪 8.对擅自改变、占 市明 市明 对违反《物 山区 山区 用、挖掘、利用物 业管理条例 行政 业管理区域内物业 住房 住房 69 处罚 》行为的处 和城 和城 共用部位、共用设 罚 施设备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物业管 理条例》 第六十三 条 1.对建设单位强行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为施工单位提供不 山区 山区 宁省建设工 合格建筑材料构配 行政 住房 住房 70 程质量条例 件、未申请工程质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 量等级验核或者验 核不合格而擅自使 乡建 乡建 罚 用的处罚 设局 设局 《辽宁 省建设 工程质 量条例 》第三 十八条 35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2.对施工单位工程 山区 山区 宁省建设工 竣工未达到国家规 行政 住房 住房 71 程质量条例 定的竣工条件和质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 量标准的处罚 乡建 乡建 罚 设局 设局 《辽宁 省建设 工程质 量条例 》第四 十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山区 山区 宁省建设工 3.对监理失误出现 行政 住房 住房 72 程质量条例 质量问题的处罚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 乡建 乡建 罚 设局 设局 《辽宁 省建设 工程质 量条例 》第四 十一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36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对违反《辽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宁省建设工 4.对建设工程质量 行政 住房 住房 73 程质量条例 检测单位出具虚假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 数据的处罚 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辽宁 省建设 工程质 量条例 》第四 十二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对违反《辽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宁省建设工 5.对擅自改变工期 行政 住房 住房 74 程质量条例 出现质量问题的处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 罚 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辽宁 省建设 工程质 量条例 》第四 十四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37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1.对生产经营单位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 山区 山区 宁省安全生 从业人员违章、冒 行政 住房 住房 75 产条例》行 险作业或者对已发 处罚 和城 和城 为的处罚 现的事故隐患不及 乡建 乡建 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设局 设局 《辽宁 省安全 生产条 例》第 四十三 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2.对生产经营单位 山区 山区 宁省安全生 违反安全生产人员 行政 住房 住房 76 产条例》行 管理规定行为的处 处罚 和城 和城 为的处罚 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辽宁 省安全 生产条 例》第 四十四 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38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3.对生产经营单位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山区 山区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宁省安全生 行政 进行爆破、大型设 住房 住房 77 产条例》行 处罚 和城 和城 备(构件)吊装等 为的处罚 违法行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辽宁 省安全 生产条 例》第 四十五 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4.对生产经营单位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山区 山区 未为从业人员无偿 宁省安全生 行政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住房 住房 78 处罚 产条例》行 和城 和城 劳动防护用品等违 为的处罚 反安全行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辽宁 省安全 生产条 例》第 四十六 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39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1.对企业隐瞒有关 本溪 本溪 对违反《建 真实情况或者提供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筑业企业资 虚假材料申请建筑 行政 住房 住房 79 质管理规定 业企业资质或以欺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 骗、贿赂等不正当 罚 手段取得建筑业企 乡建 乡建 业资质的处罚 设局 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第三 十六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2.对企业申请建筑 本溪 本溪 对违反《建 业企业资质升级、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筑业企业资 资质增项在申请之 行政 住房 住房 80 质管理规定 日起前一年至资质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 许可决定作出前有 罚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 乡建 乡建 罚 设局 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第三 十七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40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建 山区 山区 筑业企业资 5.对企业未按要求 行政 住房 住房 81 质管理规定 提供企业信用档案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 信息的处罚 乡建 乡建 罚 设局 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 第 四十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行政 住房 住房 处罚 和城 和城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 十九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对未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 82 质承接分包 工程的处罚 41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对违反《建 市明 市明 5.对监理单位在建 山区 山区 筑起重机械 筑起重机械安全监 行政 住房 住房 83 安全监督管 管中未履行安全职 处罚 和城 和城 理规定》行 责行为的处罚 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第二十二条 、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对违反《建 市明 市明 6.对建设单位违反 山区 山区 筑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行政 住房 住房 84 安全监督管 监督管理规定行为 处罚 和城 和城 理规定》行 的处罚 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42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对违反工程 建设强制性 85 标准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行政 住房 住房 处罚 和城 和城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实施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监督 规定》 第四条第 三款、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 第十九 条 本溪 本溪 对违反《辽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宁省建设工 2.对施工单位违反 行政 住房 住房 86 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处罚 和城 和城 管理规定》 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辽宁省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 43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对违反《辽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宁省建设工 4.对工程监理单位 行政 住房 住房 87 程安全生产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 处罚 和城 和城 管理规定》 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辽宁省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对违反《辽 市明 市明 5.对单位主要负责 山区 山区 宁省建设工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行政 住房 住房 88 程安全生产 人违反安全生产管 处罚 和城 和城 管理规定》 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辽宁省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第二十一 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44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对污水处理 厂不设立运 行记录和台 帐、未按规 89 定安装符合 国家要求的 中控系统等 行为的处罚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行政 住房 住房 处罚 和城 和城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辽宁省污水处 理厂运行监督管 理规定》第九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对违反《建 市明 市明 1.对建设单位采用 山区 山区 筑工程施工 欺骗、贿赂等不正 行政 住房 住房 90 许可管理办 当手段取得施工许 处罚 和城 和城 法》行为的 可证的处罚 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环卫科 45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2.对建设单位隐瞒 对违反《建 市明 市明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山区 山区 筑工程施工 虚假材料申请施工 行政 住房 住房 91 许可管理办 许可证、伪造或者 处罚 和城 和城 法》行为的 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 乡建 乡建 处罚 设局 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对违反《建 3.对违反施工许可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筑工程施工 管理办法的直接负 行政 住房 住房 92 许可管理办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处罚 和城 和城 法》行为的 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处罚 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46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城 1.对单位和个人未 山区 山区 市生活垃圾 按规定缴纳城市生 行政 住房 住房 93 管理办法》 活垃圾处理费行为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2.对未按照城市生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城 活垃圾治理规划和 山区 山区 市生活垃圾 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行政 住房 住房 94 管理办法》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罚 收集设施行为的处 乡建 乡建 罚 设局 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47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城 3.对城市生活垃圾 山区 山区 市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未经验收 行政 住房 住房 95 管理办法》 或者验收不合格投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罚 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四 十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4.对未经批准擅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城 山区 山区 关闭、闲置或者拆 市生活垃圾 行政 除城市生活垃圾处 住房 住房 96 管理办法》 处罚 和城 和城 置设施、场所行为 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四 十一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48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城 山区 山区 5.对随意倾倒、抛 市生活垃圾 行政 住房 住房 洒、堆放城市生活 97 处罚 管理办法》 和城 和城 垃圾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第四款 、第 四十二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6.对未经批准从事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城 山区 山区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市生活垃圾 行政 性清扫、收集、运 住房 住房 98 管理办法》 处罚 和城 和城 输或者处置活动行 行为的处罚 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49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7.对从事城市生活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城 垃圾经营性清扫、 山区 山区 市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的企业 行政 住房 住房 99 管理办法》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罚 丢弃、遗撒生活垃 乡建 乡建 圾行为的处罚 设局 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四 十四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8.对从事生活垃圾 对违反《城 山区 山区 经营性清扫、收集 市生活垃圾 行政 住房 住房 、运输的企业未按 100 管理办法》 处罚 和城 和城 照规定履行义务行 行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为的处罚 设局 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 第四 十五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50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9.对从事城市生活 市明 市明 对违反《城 垃圾经营性清扫、 山区 山区 市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处置 行政 住房 住房 101 管理办法》 企业,未经批准擅 处罚 和城 和城 行为的处罚 自停业、歇业行为 乡建 乡建 的处罚 设局 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 第四 十六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对违反《房 本溪 本溪 屋建筑和市 1.对建设单位在工 市明 市明 政基础设施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山区 山区 行政 住房 住房 102 工程竣工验 日起15日内未办理 处罚 收备案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和城 和城 的处罚 办法》行为 乡建 乡建 的处罚 设局 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 理办法》第九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51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对违反《房 本溪 本溪 2.建设单位将备案 屋建筑和市 市明 市明 机关决定重新组织 政基础设施 山区 山区 竣工验收的工程, 行政 住房 住房 103 工程竣工验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 处罚 收备案管理 和城 和城 收前,擅自使用的 办法》行为 乡建 乡建 处罚 的处罚 设局 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 理办法》第十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对违反《房 本溪 本溪 屋建筑和市 市明 市明 3.对建设单位采用 政基础设施 山区 山区 虚假证明文件办理 行政 住房 住房 104 工程竣工验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处罚 收备案管理 和城 和城 的处罚 办法》行为 乡建 乡建 的处罚 设局 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 理办法》第十一 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52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行政 住房 住房 处罚 和城 和城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1.对管理责任人不 山区 山区 宁省城市市 履行其责任区内市 行政 住房 住房 106 容和环境卫 容环境卫生责任行 处罚 和城 和城 生管理规定 为的处罚 乡建 乡建 》的处罚 设局 设局 《辽宁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对《房屋建 筑工程质量 105 保修办法》 行为的处罚 建筑工程科 53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2.对在城市建成区 山区 山区 宁省城市市 内违反市容和环境 行政 住房 住房 107 容和环境卫 卫生管理规定行为 处罚 和城 和城 生管理规定 的处罚 乡建 乡建 》的处罚 设局 设局 《城市市 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 条例》第 三十六条 《辽宁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规定》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3.对在在房顶搭栅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设架,堆放杂物 山区 山区 宁省城市市 ;在临街建筑物外 行政 住房 住房 108 容和环境卫 墙吊挂有碍市容观 处罚 和城 和城 生管理规定 瞻的物品行为的处 乡建 乡建 》的处罚 罚 设局 设局 《城市市 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 条例》第 三十七条 《辽宁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规定》第十一 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54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4.对城市建成区内 设置雕塑管理规定 本溪 本溪 、机动车车体不整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洁行为、违反施工 山区 山区 宁省城市市 行政 现场环境环境卫生 住房 住房 109 容和环境卫 处罚 、露天焚烧垃圾、 和城 和城 生管理规定 对在垃圾筒、垃圾 乡建 乡建 》的处罚 收集点内捡拾垃圾 设局 设局 和在污水井内打捞 溲余等违法行为的 处罚 本溪 本溪 5.对单位排放非有 对违反《辽 市明 市明 毒有害垃圾未办理 山区 山区 宁省城市市 排放许可证,或者 行政 住房 住房 110 容和环境卫 未在指定地点排放 处罚 和城 和城 生管理规定 ,或者未缴纳垃圾 》的处罚 乡建 乡建 处理费的处罚 设局 设局 55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辽宁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规定》第十二 条第二款 、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第 三十二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辽宁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三条、 第三十三 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标准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6.对运输液体、散 山区 山区 宁省城市市 装货物的车辆,未 行政 住房 住房 111 容和环境卫 作密封、包扎、覆 处罚 和城 和城 生管理规定 盖,造成泄露、遗 乡建 乡建 》的处罚 撒行为的处罚 设局 设局 《辽宁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第三十四 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7.对单位和个人未 山区 山区 宁省城市市 完成责任区除雪任 行政 住房 住房 112 容和环境卫 务或者承担清除费 处罚 和城 和城 生管理规定 用的处罚 乡建 乡建 》的处罚 设局 设局 《辽宁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规定》第二十 七条、第三十五 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56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标准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山区 山区 1.对擅自占用绿地 宁省城镇绿 行政 住房 住房 、临时占用绿地不 113 化条例 》 处罚 和城 和城 按期退还行为的罚 的处罚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辽宁 省城镇 绿化条 例 》第 四十一 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4.对在树木上刻划 本溪 本溪 、贴张或者挂悬物 市明 市明 对违反《辽 品,以及剥损树皮 山区 山区 宁省城镇绿 行政 、树干、挖根或者 住房 住房 114 处罚 化条例 》 随意摘采果实、种 和城 和城 的处罚 子、损毁花草等行 乡建 乡建 为的处罚 设局 设局 《辽宁 省城镇 绿化条 例 》第 四十四 条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不收 费 57 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对违反《辽 宁省建筑市 115 场管理条例 》行为的处 罚 子项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本溪 本溪 市明 市明 山区 山区 行政 住房 住房 处罚 和城 和城 乡建 乡建 设局 设局 地方性 法规 《辽宁 省建筑 市场管 理条例 》第三 十五条 58 收费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公民、法 人、企业 或其他组 织 即时办理 标准 不收 费 本溪市明山区 填报单位:本溪市明山区民政局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 1 社会团体成 立、变更、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2 社会团体成 立、变更、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3 社会团体成 立、变更、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4 社会团体成 立、变更、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法律 【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 慈善法》(主 席令第四十三 明山 明山 号,2016年3 行政 区民 区民 月16日发布) 许可 政局 政局 第十条:设立 慈善组织,应 当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三十日 明山 明山 内作出决定。 行政 区民 区民 符合本法规定 许可 政局 政局 条件的,准予 登记并向社会 公告;不符合 本法规定条件 的,不予登记 并书面说明理 由。 本法公 布前已经设立 的基金会、社 明山 明山 会团体、社会 行政 区民 区民 服务机构等非 许可 政局 政局 营利性组织, 可以向其登记 的民政部门申 请认定为慈善 组织,民政部 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二 十日内作出决 明山 明山 定。符合慈善 行政 区民 区民 组织条件的, 许可 政局 政局 予以认定并向 社会公告;不 符合慈善组织 条件的,不予 认定并书面说 明理由。 有 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登记或者 认定期限的, 报经国务院民 政部门批准, 5 社会团体成 立、变更、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许可 政局 政局 6 社会团体成 立、变更、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许可 政局 政局 7 社会团体成 立、变更、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许可 政局 政局 8 社会团体成 立、变更、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许可 政局 政局 9 社会团体修 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 单位成立、 10 变更、注销 登记 民办非企业 单位成立、 11 变更、注销 登记 民办非企业 单位成立、 12 变更、注销 登记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许可 政局 政局 【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 慈善法》(主 席令第四十三 明山 明山 号,2016年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行政 区民 区民 月16日发布) 登记 许可 政局 政局 第十条:设立 慈善组织,应 当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三十日 明山 明山 内作出决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行政 区民 区民 符合本法规定 登记 许可 政局 政局 条件的,准予 登记并向社会 公告;不符合 本法规定条件 的,不予登记 并书面说明理 由。 本法公 布前已经设立 的基金会、社 明山 明山 会团体、社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行政 区民 区民 服务机构等非 登记 许可 政局 政局 营利性组织, 可以向其登记 的民政部门申 请认定为慈善 组织,民政部 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二 十日内作出决 定。符合慈善 组织条件的, 予以认定并向 社会公告;不 符合慈善组织 条件的,不予 认定并书面说 明理由。 有 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登记或者 认定期限的, 民办非企业 单位成立、 13 变更、注销 登记 明山 明山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行政 区民 区民 登记 许可 政局 政局 民办非企业 单位成立、 14 变更、注销 登记 明山 明山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行政 区民 区民 登记 许可 政局 政局 民办非企业 单位成立、 15 变更、注销 登记 明山 明山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行政 区民 区民 登记 许可 政局 政局 民办非企业 单位成立、 16 变更、注销 登记 明山 明山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行政 区民 区民 登记 许可 政局 政局 民办非企业 单位成立、 17 变更、注销 登记 明山 明山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行政 区民 区民 登记 许可 政局 政局 民办非企业 18 单位修改章 程核准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许可 政局 政局 19 公开募捐资 格审核 建设殡仪馆 、火葬场、 殡仪服务站 20 、骨灰堂、 经营性公墓 、农村公益 性墓地审批 无 【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 慈善法》(主 席令第四十三 明山 明山 号,2016年3 行政 区民 区民 月16日发布) 无 许可 政局 政局 第二十二条慈 善组织开展公 开募捐,应当 取得公开募捐 资格。依法登 记满二年的慈 善组织,可以 向其登记的民 明山 明山 政部门申请公 行政 区民 区民 开募捐资格。 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许可 政局 政局 民政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二十日内 作出决定。慈 善组织符合内 部治理结构健 全、运作规范 的条件的,发 给公开募捐资 格证书;不符 合条件的,不 发给公开募捐 资格证书并书 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自登记 之日起可以公 开募捐的基金 会和社会团体 最低生活保 21 障救助资金 的给付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给付 政局 政局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给付 政局 政局 对孤儿基本 23 生活保障金 的给付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给付 政局 政局 城市生活无 着的流浪乞 24 讨人员救助 管理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给付 政局 政局 22 临时救助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给付 政局 政局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给付 政局 政局 困难群众价 格补贴、燃 27 气补贴、困 难群众慰问 金给付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给付 政局 政局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 28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给付 政局 政局 特困人员救 25 助供养 特殊救济对 26 象补助金给 付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 29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给付 政局 政局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给付 政局 政局 内地居民婚 31 姻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确认 政局 政局 内地居民婚 姻登记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确认 政局 政局 困难家庭取 30 暖救助的给 付 32 内地居民婚 33 姻登记 内地居民婚 34 姻登记 中国公民在 内地收养登 35 记、解除收 养关系登记 中国公民在 内地收养登 36 记、解除收 养关系登记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确认 政局 政局 现役军人离婚登记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确认 政局 政局 【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主 席令第10号, 明山 明山 1998年11月4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 行政 区民 区民 日修正) 登记 确认 政局 政局 第十五条:收 养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 【法律】《中 登记之日起成 华人民共和国 立。收养查找 收养法》(主 不到生父母的 席令第10号, 明山 明山 弃婴和儿童的 1998年11月4 解除中国公民在内地 行政 区民 区民 ,办理登记的 日修正) 收养关系登记 确认 政局 政局 民政部门应当 第十五条:收 在登记前予以 养应当向县级 公告。收养关 以上人民政府 系当事人愿意 民政部门登记 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自 的,可以订立 登记之日起成 收养协议。收 立。收养查找 养关系当事人 不到生父母的 各方或者一方 弃婴和儿童的 要求办理收养 ,办理登记的 公证的,应当 民政部门应当 办理收养公证 在登记前予以 。 公告。收养关 第二十八条: 系当事人愿意 当事人协议解 订立收养协议 除收养关系的 的,可以订立 ,应当到民政 收养协议。收 部门办理解除 养关系当事人 收养关系的登 各方或者一方 37 撤销婚姻登 记 无 38 撤销收养登 记 无 39 特困人员认 定 无 40 临时救助对 象认定 无 【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2001年4月28 明山 明山 日第九届全国 行政 区民 区民 人民代表大会 确认 政局 政局 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的 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因 胁迫结婚的, 明山 明山 受胁迫的一方 行政 区民 区民 可以向婚姻登 确认 政局 政局 记机关或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 该婚姻。受胁 迫的一方撤销 婚姻的请求, 应当自结婚登 记之日起一年 内提出。被非 法限制人身自 明山 明山 由的当事人请 行政 区民 区民 求撤销婚姻的 确认 政局 政局 ,应当自恢复 人身自由之日 起一年内提出 。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确认 政局 政局 城乡最低生 41 活保障对象 认定 42 慈善组织认 定 低收入家庭 43 (低保边缘 家庭)认定 对社会福利 机构变更章 程、名称、 服务项目和 44 住所的审批 及更换主要 负责人的备 案 无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确认 政局 政局 【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 慈善法》(主 席令第四十三 明山 明山 号,2016年3 行政 区民 区民 月16日发布) 确认 政局 政局 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 已经设立的基 金会、社会团 体、社会服务 机构等非营利 性组织,可以 向其登记的民 明山 明山 政部门申请认 行政 区民 区民 定为慈善组织 确认 政局 政局 ,民政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 内作出决定。 符合慈善组织 条件的,予以 认定并向社会 公告;不符合 慈善组织条件 明山 明山 的,不予认定 行政 区民 区民 并书面说明理 确认 政局 政局 由。 对在社会救 助工作中作 45 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 人的奖励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奖励 政局 政局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奖励 政局 政局 农村五保供 养工作单位 47 、个人表彰 和奖励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奖励 政局 政局 48 慈善表彰 无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奖励 政局 政局 社会救助先 46 进表彰 无 其他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权力 政局 政局 建筑物门( 50 楼)牌号编 码确认 无 明山 明山 公共 区民 区民 服务 政局 政局 对违反《社 会团体登记 51 管理条例》 行为的处罚 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 登记时弄虚作假,骗 明山 明山 取登记,或者自取得 行政 区民 区民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处罚 政局 政局 证书》之日起1年未 开展活动的处罚 对违反《社 会团体登记 52 管理条例》 行为的处罚 2.对社会团体涂改、 出租、出借《社会团 明山 明山 体法人登记证书》, 行政 区民 区民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 处罚 政局 政局 团体印章等行为的处 罚 慈善信托备 49 案 【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慈善 法》(主席令第 四十三号,2016 年3月16日发布) 第四十五条 受托 人应当在慈善信 托文件签订之日 起七日内,将相 关文件向受托人 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备案 对违反《社 会团体登记 53 管理条例》 行为的处罚 3.对社会团体活动违 反其他法律、法规, 明山 明山 行政 区民 区民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 处罚 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 政局 政局 处罚 对违反《社 会团体登记 54 管理条例》 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开展社会团 体筹备活动、擅自以 明山 明山 社会团体名义或被撤 行政 区民 区民 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 处罚 政局 政局 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 对违反《民 办非企业单 55 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 行为的处罚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明山 明山 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 行政 区民 区民 假,骗取登记或者业 处罚 政局 政局 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 的处罚 对违反《民 办非企业单 56 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 行为的处罚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明山 明山 涂改、出租、出借登 行政 区民 区民 记证书,或者出租、 处罚 政局 政局 出借印章等行为的处 罚 对违反《民 办非企业单 57 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 行为的处罚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 明山 明山 行政 、法规,有关国家机 区民 区民 处罚 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政局 政局 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民 办非企业单 58 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 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以民办非企 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明山 明山 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 行政 区民 区民 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 处罚 政局 政局 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 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对违反《行 政区域界线 59 管理条例》 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移动或损毁 明山 明山 行政 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 区民 区民 处罚 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政局 政局 对违反《行 政区域界线 60 管理条例》 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编制行政区 明山 明山 域界线详图,或改变 行政 区民 区民 行政区域界线画法行 处罚 政局 政局 为的处罚 本溪市明山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 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 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 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 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 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 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 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 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 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 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 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 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 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 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 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 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 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 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 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 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 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 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 务凭证。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 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 、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 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 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 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 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 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 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 务凭证。” 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 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 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 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 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 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 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 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 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 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 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 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 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 第二条:“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 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第7条“对于从1961年 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 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 一般居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 年代精减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 一、解决对象:1、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 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2、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 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 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 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8]85号) 四、运行机制(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转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破 产、转制企业精简职工待遇的落实,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精简职工持精简手续或已享 受待遇的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登记;……7、县(市、区)民政 局、财政局在收到发放名单和拨款通知后,及时列支本级所负担的资金,并通过银行发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算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 的通知》(辽民发[2017]2号) 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 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5%。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 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5元提高到506元;对1945年9月3 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由每人每月378元提高到473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 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51元提高到439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 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 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 办法、保障措施。 324元提高到405元。 【规范性文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 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18〕124) 从2019年起全省建立并实施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60年代精 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与当年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一致,提标时间一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高标准资金发放渠道、运行机制、资 金来源不变,继续按辽政办发〔2008〕85号文件执行。省财政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 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 办法、保障措施。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2月21日 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二十七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取暖困难的家庭给予取暖救助。取暖救助的对象、标准 和方式,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 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 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 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 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48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11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 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 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 、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 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 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 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 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 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 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 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 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 收费 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 规范性 规章 文件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社会组织 6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3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3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30日 不收 费 标准 社会组织 3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3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3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3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6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6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6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6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6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6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60日 不收 费 【地方性 法规】《 辽宁省公 墓管理办 法》(省 政府令第 296号)第 八条:新 建公益性 公墓的, 由县或者 市民政部 门根据公 益性公墓 建设规划 提出方案 ,报本级 人民政府 批准。 社会组织 3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20日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 费 【规 章】 《辽 宁省 社会 救助 实施 办法 》( 2016 年5月 【规 【规范 1日省 章】 性文件 政府 《辽 】国务 令第 宁省 院《关 301号 社会 于全面 ) 救助 建立临 第十 实施 时救助 条 符 办法 制度的 合下 》( 通知》 列条 2016 (国发 件之 年5月 〔2014 一的 1日辽 〕47号 家庭 宁省 ) 或者 人民 二、明 家庭 政府 确建立 成员 令第 临时救 ,可 301号 助制度 以申 ) 的目标 请最 第三 任务和 低生 十一 总体要 活保 条 符 求:临 障: 合下 时救助 【规 (一 列条 制度实 章】 )共 件之 行地方 《城 同生 一的 各级人 市生 活的 家庭 民政府 活无 家庭 或者 负责制 着的 成员 个人 。县级 流浪 人均 ,可 以上地 乞讨 收入 以申 方人民 人员 低于 请临 救助 政府民 当地 时救 政部门 管理 最低 助: 要统筹 办法 生活 (一 做好本 实施 保障 )因 细则 行政区 标准 突发 域内的 》( ,且 重大 临时救 民政 符合 疾病 助工作 部令 当地 、家 ,卫生 第24 最低 庭成 计生、 号) 生活 员就 教育、 第二 保障 学等 住房城 十二 家庭 原因 乡建设 条县 财产 导致 、人力 级以 状况 生活 资源社 上地 规定 必须 会保障 方人 自然人 城市低保自 申请人提供 齐全申请材 料之日起30 不收 日(农村低 费 保40日)内 办结审批手 续 自然人 5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20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即办 不收 费 【规 范性 文件 】《 国务 院关 于进 一步 健全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制度 的意 见》 (国 发〔 2016 〕14 号) 城乡 【规 老年 章】 人、 《城 残疾 乡最 人以 低生 及未 活保 满16 障资 周岁 金管 的未 理办 成年 法》 人, (财 同时 社 具备 [2012 以下 ]171 条件 号) 的, 第四 应当 章第 依法 十三 纳入 条: 特困 城乡 人员 低保 救助 对象 供养 价格 范围 补贴 :无 、节 劳动 日补 能力 贴等 、无 临时 生活 或一 来源 次性 、无 的生 法定 活补 赡养 助资 抚养 金, 扶养 应当 自然人 20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20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20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20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规范 性文件 】《关 于全面 实施城 乡困难 自然人 家庭取 暖救助 的意见 》(辽 民发 [2016] 34号) (三) 救助对 象范围 自然人 :城乡 最低生 活保障 家庭; 分散供 养的特 困人员 家庭。 救助方 式:对 居住在 自然人 通过个 人缴费 由供暖 单位统 一供暖 地区的 困难家 庭实行 集中供 暖救助 ,对居 住在非 统一供 暖地区 的困难 家庭实 行分散 取暖救 助。救 20日 不收 费 供暖期前, 领取并填报 《补贴认证 不收 单》,12月 费 底前发放到 救助对象。 1日 不收 费 1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1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1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30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30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60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20日 不收 费 20日 不收 费 10日 不收 费 【规范 性文件 】《国 务院关 于进一 步健全 自然人 特困人 员救助 供养制 定的意 见》( 国发 [2016] 14号) 二(一 )对象 自然人 范围 特困人 员具体 认定办 法由民 政部负 责制定 。 【规范 性文件 】民政 部关于 印发《 特困人 员认定 办法》 (民发 [2016] 178号 自然人 城市低保自 申请人提供 齐全申请材 料之日起30 不收 日(农村低 费 保40日)内 办结审批手 续 自然人 20日 【规范 性文件 】《辽 宁省政 府办公 40日 厅转发 自然人 省民政 厅等部 门关于 建立农 村低保 边缘户 救助制 度意见 的通知 》(辽 社会福利机 20日 政办发 构 [2008] 72号) 、《辽 宁省人 民政府 办公厅 转发省 民政厅 等部门 关于建 立城市 低保边 缘户救 助制度 意见的 通知》 (辽政 办发 不收 费 不收 费 不收 费 自然人 60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61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62日 不收 费 自然人 63日 不收 费 7日 不收 费 开发建设单 位或者产权 20日 所有人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即办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即办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规章】国家民政 部关于颁布《地名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通知(民行发 [1996]17号,1996 年6月18日发布实 施) 第二十六条 地名 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由当地地名管理 部门负责。其中街 、巷、楼、门牌统 一由地名主管部门 管理,条件尚不成 熟的地方,地名主 管部门应积极取得 有关部门的配合, 共同做好标志的管 理工作,逐步实现 统一管理。专业部 门使用的具有地名 意义的名称标志, 由地名管理部门协 调有关专业部门设 置和管理。 社会组织 即办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即办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即办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即办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即办 不收 费 社会组织 即办 不收 费 即办 不收 费 即办 不收 费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