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国有土地上房量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暂行).docx
昭苏县国有土地上房量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昭苏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工作,加快旧城区建设,改善各族群众居住生活条件,保障被 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自治区城市房屋征收有关法 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昭苏县规划区范围内用于 城市棚户区(旧城)改造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对被征 收人进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建筑 物及 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 社会大局出发,以各族群众利益为重,保证与国家、自治区房 屋征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相统一,保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有利于积极推进城镇建设,又有 利于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发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公 平、公正、公开征收房屋,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合法、 合理,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贵县域行政区内房 屋征收与补偿,并确定和安排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享有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成不动产登记证等合法权证,自发布房屋征收 范围公告之日前建成且未办理产权手续的房屋,由所在社区 或村队出具证明,经规划部门被准房屋及土地面积后,可给 予房屋征收补偿。 第六条 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改变用途的住宅不予认定为 改变用途的房屋。 第七条 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环保、司法、规划、工 商、税务、供排水、通讯、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 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屋征收程序 第八条 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 房屋超过 30 户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县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 (四)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量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论 证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 于 30 日;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被征收房屋现状调查工作,并公 示; (六)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不同征收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制定该区域的补偿安置协议,并公示;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征收协议; (八)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 搬迁;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 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 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十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 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 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及面 积等资料。 第三章 房屋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纳入规划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及被征 收人在用地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包括地上地下);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办理核准手续 (六)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禁止在征收范围内从事产权交易, 新增开设商业经营、加工业等活动;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 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 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由被征收范围内社区(村队)负责人 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量价格的评估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 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须协商被征收 人选定;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 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做到独 立客观、公正评估,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结束后 10 日内,在房屋 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评估机构做 出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评估 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 调换,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以被征收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 书、土地权属证书或取得的合法用地、建房手续为依据。 (二)房屋价值评估以昭苏县规划区内五年以来平房交易均价 为参考,土地价值以昭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昭苏县城 镇 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告》(昭政发(2015)4 号)为依据。 (三)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在评估机构做出市场估价后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价差多退少 补。具体办法按实际补偿安置协议决定。 第十七条 在县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后,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在规划许可证明中载明建 设规划调整时需要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 (二)已建新房,原旧房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三)征收决定发布后被征收人装修、装饰的部分; (四)在已确定的征收范圃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和 土地用途的; 第十八条 公证与提存,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 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 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公正,再实 施房屋征。 第十九条 其它奖励补助参照《昭苏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奖励补助扶持标准(试行)》 。 第二十条 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并已经以住宅房屋为 住所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可以认定为改变用途的建筑 经核查认定为改变用途的建筑,只计算用做商业经营或生产 用房的面积。被征收人生活用房部分不计在改变用途房屋范 围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贵任。 第二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 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迪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追究直接负贵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依法进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 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 益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需要迁移的市政设施及其它设 施,一律由产权单位按相关规定迁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征收终结或已进入征收程序的, 继续执行原征收办法,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昭苏县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昭政发[20114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