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 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行政执法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社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人社部门依法实施的行 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行政执法科室 (事业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 后等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 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公示、“双随 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六条 我局内设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行 政执法公示工作。 —1—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 谁公示”的要求,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 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以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由承办科室(事业单位)负 责公开、公示。 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受委托的单位负责录入行政执法结 果信息。 第八条 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乌鲁木齐县行政 执法“三项制度”平台、政府网站、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乌鲁木 齐县政务服务网、“双公示”系统、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 等实有的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 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九条 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 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 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 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除依法属于 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示以下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主体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 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二)人员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单位、 —2— 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三)职责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享有的行政处 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 事项。 (四)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委托执法协议等。 (五)程序信息:主要包括实施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 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有关信息。 (六)清单信息:主要是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 单、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目录清单等。 (七)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和期限,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八)有关服务信息:主要包括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 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有关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前公开的 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 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应 当自权责清单调整完毕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3—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全程 佩戴行政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 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 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证据、法律依据,出具行 政执法文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回避、救 济渠道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 举报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 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 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 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方 式。 第十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 —4— 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类型(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六条 全文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公民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 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银行账号、动产或 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 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行政执法信息,经权 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应当脱密脱敏处理后公开。 第十九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5—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在行政 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 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 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有关科室(事业单位) 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不准确,申请更正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对 公示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渠道。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 示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公众,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 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二十三条 我局内设法制工作机构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检 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 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错案问责追责办 —6— 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