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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锡水规【202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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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 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 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蓄引水、滩涂治理、蓝藻治理、水土 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为实现工程基本功 能所必需的信息化等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 1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 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单 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第五条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 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第六条 实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不同投资主 体全部进入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系 统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参加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 位应到水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并主动接受在 投标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因失信行为列入市场准入 “黑名单”的从业单位,不得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 - 2 - 动。 第八条 市、市(县)、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 室是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行政监督 机构,工作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派员监督招标文件技术咨询、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 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对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 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以及对 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五)接受和处理投标人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投诉。 第九条 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 第十条 招 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 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 源或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二)应急度汛、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水环境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等特殊项目; - 3 -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 大。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当填写邀请招标申请表 (附件3),并向3个以上(含)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 标邀请书。 符合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 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督机构申请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机构批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 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 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 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的,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 4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二)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等其它咨询服务类招标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监理等其他咨询服务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 的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三)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 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 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已确定; - 5 - (三)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 后审两种方式。邀请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其程序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我市公开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方式,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拟招标项目信息计划。招标人通过主管部门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一定时期内的拟招标项目信息计划,供潜 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内容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投 资计划、预计招标时间等,拟招标项目信息计划至少于项目首次 招标公告发布前30日公布,也可以季度、月度计划形式发布; (二)招标人提出招标报告,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利招标投 标行政监督机构备案。招标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 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计划 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 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无锡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 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主要条款 特别是特殊条款的设置等,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招标人 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根据情况召开标前会、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 6 - (六)招标人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 的文件,并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电子 招投标系统内澄清内容与网上公告内容须保持一致,所有潜在投 标人必须通过书面或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内复函确认; (七)按规定成立评标委员会,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八)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文件; (九)组织召开开标会和评标会; (十)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公告中标结果或将中标结果书 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招标人向水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 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三)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 招标事宜。各市(县)、区水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配合市水 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 履约行为等进行季度考核和年度等级评定,作为招标人优选招标 代理机构的依据。招标人可根据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履约 信用管理情况,自主选取或随机抽取1家信用良好的招标代理机 构,并做好记录(附件4)。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所 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人不得存在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 - 7 - 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省 水利厅发布的示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 确,以醒目方式表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 确、易于判断。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 定无效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技术标(暗标)页 数上限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 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一标段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的,须 允许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报名类似业绩条件应当与 项目的工程规模、技术特点和复杂程度相适应,且表述清晰、明 确: (一)中小型项目。设置的报名类似业绩规模不超过招标项 目规模。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相对不复杂的项目,业绩合同金 额不超过招标项目概算的50%;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有一定难 度的项目,业绩合同金额可适当上调,但不应超过招标项目概算。 (二)大中型项目。设置的投标报名类似业绩规模和合同金 额,应当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概算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设置的项目组主要成员要求应当与项 - 8 - 目的工程规模、技术特点和复杂程度相适应,且表述清晰、明确: (一)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应具有水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二)施工、监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 已退休但未满65周岁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参 与投标;勘察、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年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招标人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降低年龄的,应有充足的理由, 并提交水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行贿犯罪记 录、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无在建工程等承诺书。 投标人提供虚假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照一般失信行为进 行信用惩戒。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 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 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 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 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通过补充公告的方式对已发出的 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 条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 - 9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招标人 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充公告、 澄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 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 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售价一般按以下标准控制 : (一)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下,售价不超过300元; (二)合同估算价500~1000万元,售价不超过500元; (三)合同估算价1000~2000万元,售价不超过800元; (四)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以上的,售价不超过1000元。 以上合同估算价范围均包含下限,不包含上限。 第二十八条 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均采用最高 投标限价法,最高投标限价是对投标价格的最高限制值,最高投 标限价应合理设置,不应过低,并附具编制说明,若与相应概算 有较大出入的应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备案。招标 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九条 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与招标公 告同时发布,编制人员必须是招标人或者有资质的咨询、监理、 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持证造价专业人员。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最高投标限价须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颁发的技术规范 - 10 - 标准、水利预算定额和编制办法编制,招标项目、工程数量应与 招标文件一致; (二)最高投标限价不能简单地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 算的方法编制; (三)最高投标限价中有关材料、设备的价格应力求与市场 实际情况相吻合,施工工艺和程序须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最高投标限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 计划利润; (五)最高投标限价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如有突破, 招标人应当在落实超出资金来源,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超出资金来源不能落实的,应当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六)最高投标限价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审核。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 后,所有有意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是指获 得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和信 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 - 11 -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或加密送达招标人。投 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答疑澄清,招标 人的答疑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投标文件 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撤回 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或通过电子招标 投标系统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 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 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加密 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 送达时间和密封、加密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投标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最高投标限价的2%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 元人民币,其中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施工、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最多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优先选用银行保函、 专业担保公司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形式,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 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由同一专业 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资质(资格)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 合体资质(资格)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各单位 - 12 - 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资格)类别及等级范围的工程。联合体应当 签订协议书,并确定责任方(牵头人),由其代表联合体参加投 标,履行合同。招标人不得强制特定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 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有在建工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 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 标,相关证明材料及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书须作为投标资格审 查文件一并提交。 (一)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二)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三)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四)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 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五)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中小型自动化、信息化工程项目,设备采购、材料供应、质 量检测和勘察设计等咨询服务类项目,对项目主要负责人投标不 - 13 - 作在建工程要求。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 标。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 (二)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降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三)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四)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五)直接或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情况的; (六)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招标人有以上行为的,由水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报同级 纪委、监委部门进行处理;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行为的,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进行失信行为认定、处理。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投 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14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 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六)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 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 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 印、复印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 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 15 - (十)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 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 行为。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 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 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六)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七)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八)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九)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 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投标人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 的,取消其中标资格,记入失信行为记录,同时按照《无锡市水 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 16 - 第四章 第四十三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应 指派监督人员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主持,邀请 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公开举行。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评标专家不 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六条 开标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人数 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施工招标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勘察(测)、设 计、监理招标预算金额在15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 预算金额在600万以上的;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第四十八条 评标工作推荐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其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时,必须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 17 -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省政府组建的省综合评标(评 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外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应当多于 本市(含江阴、宜兴)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根据工程特殊专业 技术需要,经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其数量应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评标的 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项目评审的专业能力,确定过程遵循公平、 公正和保密原则,并接受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单位管理招标投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进 行评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 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社会 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开始前必须严格 保密,在到达评标开始时间后方可解密。如存在评委迟到的情形, 自约定评标开始时间起15分钟,解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解密 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查询或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五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通知的时间准时到达评标现 场,约定评标时间后15分钟仍未到达评标现场的,取消其参与本 次评标的资格,并随机抽取1名应急评委参与评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纪律,确定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一般不应由招标人代表担任; - 18 - (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 业组和工作小组; (三)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 准和方法; (四)经评委会商定,提出应由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 形式送达投标人; (五)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 委员会; (六)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七)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 下,通过评标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 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八)若评委对评标报告有不同意见,应有记载材料和本人 签字,并作为评标报告附件报送招标人。 第五十四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 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五十五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技术部分:包括勘察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技术的合 理性、创新性,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工程造价及分析等; 2. 商务部分:包括投标人业绩、资信和信用等级、财务状 - 19 - 况,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项目人员设备及服务方式,主要 技术负责人业绩和资历,投标服务费报价等。 (二)监理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技术部分:包括监理规划或大纲、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答 辩等; 2. 商务部分:包括投标报价、投标人业绩、资信和信用等 级、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等。 (三)施工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技术部分:包括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工期、主要 施工设备、质量标准、组织机构设置、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防 汛度汛应急措施、项目经理答辩等; 2. 商务部分:包括投标价格、投标人业绩、施工项目经理 及技术负责人的资历、类似工程经历、信用等级、安全生产标准 化达标等级、工程获奖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财务状况等。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技术部分:包括质量标准、质量管理措施、组织供应计 划、售后服务等; 2. 商务部分:包括投标人业绩、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 投标报价、财务状况等。 信用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评分标准参照《无锡市水 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 20 - 评标方法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采用综合评 估法、两阶段评标综合积分法、两阶段评标商务积分法(附件1), 涉及的技术标、答辩等内容应采用暗标方式。重要设备、材料等 货物的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采用综合评估 法,施工招标采用两阶段评标综合积分法和两阶段评标商务积分 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 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两阶段评标综合积分法:即评标分为两个阶段,首先 进行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完成后进行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 分评审,得分累加后选出评分或评价最高的前几名投标人,然后 进行投标报价评审,最后以投标人综合积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 (三)两阶段评标商务积分法:即评标分为两个阶段,首先 进行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完成后进行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 分评审,得分累加后选出评分或评价最高的前几名投标人,然后 进行投标报价评审,最后以投标人商务积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评标的具体评审一般包括: (一)初步评审,对所有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包 括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完整性审查及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审查,无显著差异或重大保留; - 21 - (二)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 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三)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部 内容独立评审,不得互相抄袭或存在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单独评分 的行为。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招标投标文件有疑义的,应提 请主任委员同意后,由主任委员组织集体讨论。 第五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我市担任评标专家的 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上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省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 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 (六)属于需要回避的情形但故意隐瞒参与评标的。 第六十条 否决投标处理的情形参照现行有效的省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标准电子招标文件,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集 - 22 - 中单列。 第六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 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 容。 第六十二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 其他情况。 第六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第六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 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评标报告应如实记 载下列内容:评标过程基本情况;评标委员成员名单及签名;开 标记录;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打分表;经评审的投标人 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总价、投标文件 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信用等级、文明工地建设、奖项等与评分 标准相关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二)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判定依据; (三)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总得分; - 23 - (四)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 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 (五)拟定中标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公示内容。 第六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 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 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重新确定投标人入 围资格和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招标人重新确定拟中标人的,应 当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六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 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 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 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六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 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 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凡拒绝提交的,视为 - 24 - 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后,不得 收取差额保证金等其他形式的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 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 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 括:招标报告、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 投标人报名和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补充通知、澄清文件、开标记 录、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 主要条款;最高限价及标底编制说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 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水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机构确认后,可视为招标失败: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明显缺乏 竞争的;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 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按规定重新招标。第二次招标仍失败 的,报水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 - 25 - 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为2家的,邀请该2家投 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 (二)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为1家的,邀请该投标 人进行合同谈判; (三)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为0家的,可以邀请2-3 家符合相应资格的承包人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五章 第七十三条 投诉与投诉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 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机构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 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 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机构投诉的, 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 26 - 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 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七十四条 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江苏 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投诉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按1次一般失信 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进行信用惩戒: (一)投诉人1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 乏事实、法律依据或者被驳回投诉(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 每达到2次的; (二)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 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 第六章 第七十六条 附 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失信惩戒。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锡水基〔2020〕1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 27 - 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估法(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 (一)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 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资格审查工作 结束后进入技术标评审工作。 (二)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审。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由 电子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各章节重新组合,形成与原投标文件份 数一致的评审文件并随机编号,确保每个评委的评审文件与原投 标文件及其他评委的评审文件均不相同。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对 技术标各章节独立评审并记名打分,技术标各章节得分为各评委 评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技术标各章节评分 完成后,由电子评标系统汇总得出各投标文件技术标得分。 如招标文件设置项目负责人答辩环节,答辩部分参照技术标 评审方法评审。 (三)商务标评审 1.投标报价得分。开标时同时公布有效投标单位及投标报 价。评标基准价的确定:C=A×Q1+B×Q2。 C:评标基准价; A:投标最高限价; B: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N%(N值在投标报价 - 28 - 开标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范围为1、2、3); Q1:开标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范围为0.3、0.4、0.5; Q2:1减去Q1。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符者投标报价得满分。在此基础 上,投标报价每上升1%扣0.5分,每下降1%扣0.4分,以此类推, 扣完为止。 2.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分得分。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文 件提供的投标人资信和信用等级、业绩、项目主要负责人及技术 负责人的资历、类似工程经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工程 获奖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分。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 投标单位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分项得分总和。 按最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名。确定前3名为第一、第二、第 三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排名靠前; 投标报价得分仍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排名靠前。 二、两阶段综合积分法(施工远程异地评标) (一)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 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资格审查工作 结束后进入技术标评审工作。 (二)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审。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由 - 29 - 电子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各章节重新组合,形成与原投标文件份 数一致的评审文件并随机编号,确保每个评委的评审文件与原投 标文件及其他评委的评审文件均不相同。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对 技术标各章节独立评审并记名打分,技术标各章节得分为各评委 评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技术标各章节评分 完成后,由电子评标系统汇总得出各投标文件技术标得分。 如招标文件设置项目负责人答辩环节,答辩部分参照技术标 评审方法评审。 (三)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分评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技术标评审后,进行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 分评审,主要包括投标人资信和信用等级、业绩、项目主要负责 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资历、类似工程经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 级、工程获奖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各评 委应当全面独立参与评审,并记名打分。评审完成后如出现评分 不一致的情况,应当由全体评委复核,形成一致意见后打分,完 成第一阶段评审工作。 (四)确定参与第二阶段(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第一阶段得分=技术标得分+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 部分得分+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如有)。第一阶段评分完成后, 进行投标报价开标。所有投标文件 (A) 中,没有实质性响应招 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B)及投标报价高于公布的最高限价的商 务标(C)按废标处理不再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其余的标书中技术 - 30 - 标得分不满60%的为技术标不合格标书(D)。 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文件按以下方法进行: 1.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E(E=A-B-C-D;以下同)为9份及 以上时,取第一阶段得分的前7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多 家单位,则顺延增加进入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投标报 价评审; 2.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E为6—8份时,取第一阶段得分 的前5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多家单位,则顺延增加进入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3.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E为3—5份时,取第一阶段得分 的前3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多家单位,则顺延增加投标 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4.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E小于3份(不含3份)时,且评标 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缺乏竞争性时,宣布本次招 标失败,由招标人根据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五)第二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Q1+B×Q2 C:评标基准价; A:投标最高限价; B:(1)参与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为5份及以上时,去 掉有效投标报价(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的 - 31 - 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下浮N%(N值在投 标报价开标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范围为1、2、3); (2)参与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为5份以下时,进入投标 报价评审的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下浮N%(N 值在投标报价开标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范围为1、2、3); Q1:开标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范围为0.1、0.2、0.3; Q2:1减去Q1。 2.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符者投标报价得满分。在此基础 上,投标报价每上升1%扣1.2分,每下降1%扣1分,以此类推, 扣完为止。 (六)确定中标候选人 投标单位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分 得分+投标报价得分+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如有)。 按最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名。确定前3名为第一、第二、第 三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排名靠前; 投标报价得分仍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排名靠前。 三、两阶段商务积分法(施工本地集中评标) (一)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 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资格审查工作 结束后进入技术标评审工作。 - 32 - (二)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审。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由 电子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各章节重新组合,形成与原投标文件份 数一致的评审文件并随机编号,确保每个评委的评审文件与原投 标文件及其他评委的评审文件均不相同。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对 技术标各章节独立评审并记名打分,技术标各章节得分为各评委 评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技术标各章节评分 完成后,由电子评标系统汇总得出各投标文件技术标得分。 如招标文件设置项目负责人答辩环节,答辩部分参照技术标 评审方法评审。 (三)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分评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技术标评审后,进行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 分评审,主要包括投标人资信和信用等级、业绩、项目主要负责 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资历、类似工程经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 级、工程获奖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各评 委应当全面独立参与评审,并记名打分。评审完成后如出现评分 不一致的情况,应当由全体评委复核,形成一致意见后打分,完 成第一阶段评审工作。 (四)确定参与第二阶段(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第一阶段得分=技术标得分+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 部分得分+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如有)。第一阶段评分完成后, 进行投标报价开标。所有投标文件 (A) 中,没有实质性响应招 - 33 - 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B)及投标报价高于公布的最高限价的商 务标(C)按废标处理不再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其余的标书中技术 标得分不满60%的为技术标不合格标书(D)。 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文件按以下方法进行: 1.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E(E=A-B-C-D;以下同)为9份及 以上时,取第一阶段得分的前7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多 家单位,则顺延增加进入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投标报 价评审; 2.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E为6—8份时,取第一阶段得分 的前5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多家单位,则顺延增加进入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3.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E为3—5份时,取第一阶段得分 的前3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数一样的多家单位,则顺延增加投标 报价得分计算的名额)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4.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数E小于3份(不含3份)时,且评标 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缺乏竞争性时,宣布本次招 标失败,由招标人根据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五)第二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Q1+B×Q2 C:评标基准价; A:投标最高限价; - 34 - B:(1)参与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为5份及以上时,去 掉有效投标报价(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的 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下浮N%(N值在投 标报价开标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范围为1、2、3); (2)参与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文件为5份以下时,进入投标 报价评审的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下浮N%(N 值在投标报价开标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范围为1、2、3); Q1:开标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范围为0.1、0.2、0.3; Q2:1减去Q1。 2.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符者投标报价得满分。在此基础 上,投标报价每上升1%扣1.2分,每下降1%扣1分,以此类推, 扣完为止。 (六)确定中标候选人 投标单位最终得分=除投标报价外的商务部分得分+投标报 价得分。投标单位最终得分不计入暗标(技术标、项目负责人答 辩)得分。 按最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名。确定前3名为第一、第二、第 三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排名靠前; 投标报价得分仍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排名靠前。 - 35 - 附件2 施工标分值设置标准 评审内容 分值 赋分说明 *技术方案 20~25 由招标人结合工程项目特点, 重点围绕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工期、组织机构设置、质量和安 全管理措施、防汛度汛应急措施、落实海绵城市 建设要求等内容设置。技术标如无明显偏离,至 少应得60% *投标价格 *信用等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65~70 4 1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2 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 ≤1 项目经理资历 ≤1 项目经理答辩 ≤1 工程获奖情况 ≤1 文明工地 ≤1 *页数分 1 按市水利局最新公布信用赋分值执行 一级1分,二级0.9分,三级0.7分 根据工程特点设置近3年或近5年业绩要求,业绩 取得时间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 根据工程特点设置近3年或近5年业绩要求,业绩 取得时间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 项目经理的职称、与工程特点相匹配的国家现行 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设置,并在招标文 件中明确 最高限价超过800万时可设置市级奖项, 且最多设 置2个,省以上奖项赋分标准与市级奖项一致;超 过3000万时可设置省以上奖项,设置省以上奖项 时,市级奖项赋分标准应至少得一半分。奖项自 取得之日起应用期为3年, 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的 不累计,按得分高的计算 最高限价超过800万时可设置市级文明工地,且最 多设置2个, 省级以上文明工地赋分标准与市级奖 项一致;超过3000万时可设置省以上文明工地, 设置省以上奖项时,市级文明工地赋分标准应至 少得一半分。文明工地自取得之日起应用期为3 年,同一项目获多个文明工地的不累计,按得分 高的计算 技术暗标河道类工程不超过150页,建筑物类工程 不超过200页,每超过1页扣0.1分 注:1.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 2.技术方案分值和投标价格分值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但该两项分值之和 必须为 90 分; 3.带“*”的评分项为必须设置内容,其他评分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 - 36 - 勘察、设计标分值设置标准 评审内容 分值 赋分说明 *技术方案 50~60 由招标人结合工程项目特点,重点围绕勘察设计 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技术合理性、创新性、项目 进度安排、工程造价及分析、落实海绵城市建设 要求等内容设置。技术标如无明显偏离,至少应 得60% *投标价格 *信用等级 20~30 4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2 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 绩 项目负责人的资历 ≤5 项目人员配备 ≤3 工程获奖情况 ≤2 财务状况 ≤1 BIM技术应用 2 *页数分 1 ≤5 按市水利局最新公布信用赋分值执行 根据工程规模设置近3年或近5年业绩要求,业绩 取得时间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 根据工程规模设置近3年或近5年业绩要求,业绩 取得时间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 项目负责人职称、国家认定的资质资格 人员专业配置满足项目需要,提供与工程特点相 匹配的国家现行有效的职称、资格证书或毕业证 书 投标人提供近3年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会颁发 的奖项证明,最多设置2个奖项。大中型工程可设 置省奖项,设置省奖项时,市级奖项应至少得一 半分 不超过项目实际需求的财务指标 最高限价超过3000万的建筑物工程必须设置,推 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水利工程中的应 用 技术暗标河道工程不超过80页,建筑物工程不超 过120页,每超过1页扣0.1分 注:1.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 2.技术方案分值和投标价格分值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但该两项分值之和 必须为 80 分; 3.带“*”的评分项为必须设置内容,其他评分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 - 37 - 监理标分值设置标准 评审内容 分值 赋分说明 *技术方案 40 由招标人结合工程项目特点,重点围绕监理规划 或大纲、工程重难点分析、对本工程建议等内容 设置。技术标如无明显偏离,至少应得60% *投标价格 20~30 *信用等级 4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5 总监类似工程业绩 ≤10 总监答辩 ≤5 监理人员配备 ≤10 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监理组成员人数、 年龄结构、 专业配置、执业资格等指标 仪器设备、办公设施、 交通工具配置 ≤2 配备的仪器、设备等须与项目特点相适应 工程获奖情况 ≤2 文明工地 ≤2 财务状况 ≤1 *页数分 1 市水利局每年评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并公布信 用赋分值 根据工程规模设置近3年或近5年业绩要求,业绩 取得时间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 根据工程规模设置近3年或近5年业绩要求,业绩 取得时间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设置,并在招标文 件中明确 近3年企业获奖情况,最多设置2个奖项,同一项 目获多个奖项的不累计,按得分高的计算。奖项 设置与标段规模相一致,不得抬高要求。设置省 级以上奖项时,市级奖项至少应设置一半分值 近3年企业获得文明工地的情况,最多设置2个文 明工地。同一项目获多个文明工地的不累计,按 得分高的计算。文明工地评分设置与标段规模相 一致,不得抬高要求。设置省以上文明工地时, 市文明工地至少应设置一半分值 企业近3年财务状况,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提供上 一年度财务报表 技术暗标河道工程不超过80页,建筑物工程不超 过120页,每超过1页扣0.1分 注:1.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 2.带“*”的评分项为必须设置内容,其他评分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 - 38 -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标分值设置标准 评审内容 分值 *技术部分 40 *设备、材料性能 15 *投标价格 35~40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5 参与工程获奖情况 ≤3 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体 系 ≤1 财务状况 ≤1 *页数分 1 赋分说明 由招标人结合工程项目特点, 重点围绕质量标准、 质量管理措施、组织供应计划、售后服务等内容 设置。技术标如无明显偏离,至少应得60% 结合采购项目特点,选择效率保证值、气蚀性能、 安全稳定运行性能、主要材料质量保证、降噪措 施等指标考察 根据工程规模设置近3年或近5年业绩要求,业绩 取得时间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 近3年企业获奖情况,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的不累 计,按得分高的计算 企业近3年财务状况,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提供上 一年度财务报表 技术暗标不超过80页,每超过1页扣0.1分 注:1.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 2.带“*”的评分项为必须设置内容,其他评分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 - 39 - 附件3 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投资 (万元) 建设工期 (起止时间) 主要建设内容: 邀请招标理由: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邀请单位范围及理由: 申请日期 部门及领导意见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核定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局领导 批准意见 签字 日期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备案,一份由项目法人留存。 - 40 - 附件4 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记录表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选取地点 选取时间 选取方式 选取结果 招标人代表 签字 招投标监管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备案,一份由项目法人留存。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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