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防办委托市人防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事项清单.pdf
市人防办委托市人防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事项清单 序号 6 编码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对新建民 用建筑, 违反国家 和省有关 行政 规 定 不 修 CFRF00010000 处罚 建 防 空 地 下室的处 罚(市级 管 理 工 程)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 行)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 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 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 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主 体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 对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 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市人防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办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 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7 对不按照 国家规定 的防护标 准和质量 行政 标 准 修 建 CFRF00020000 处罚 人 民 防 空 工程的处 罚(市级 管 理 工 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 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 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 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赔偿:(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规章】《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8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在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二)未 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的,给 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 对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 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市人防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办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 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 对拆除人 民防空工 程后拒不 行政 CFRF00030000 补建的处 处罚 罚(市级 管理工 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 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 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出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出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 对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 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市人防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办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 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 中违反《 行政 沈阳市民 CFRF00050001 处罚 防管理规 定》行为 的处罚 (市级管 理工程) 1.对未按 民防部门 审批的标 准修建人 民防空工 程的处罚 【规章】《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8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在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应 当修建民防工程而未修建的,或者未按民防部门审批的 标准修建的,给予警告,责令其修建、补建,或者按照 现行造价缴纳民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 对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 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市人防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办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 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 中违反《 行政 沈阳市民 CFRF00050002 处罚 防管理规 定》行为 的处罚 (市级管 理工程) 2.对安装 民防工程 防护设施 、设备、 通风管道 和有关内 部设备, 未使用国 家人防部 门定点厂 生产的标 准产品的 处罚 【规章】《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8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在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三)安 装民防工程防护设施、设备、通风管道和有关内部设 备,未使用国家人防部门定点厂生产的标准产品的,给 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 对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 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市人防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办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 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 中违反《 行政 沈阳市民 CFRF00050003 处罚 防管理规 定》行为 的处罚 (市级管 理工程) 3.对使用 、出租未 经竣工验 收或者竣 工验收不 合格的民 防工程的 处罚 【规章】《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8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在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四)使 用、出租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 程,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处 以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 对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 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市人防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办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 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 中违反《 行政 沈阳市民 CFRF00050004 处罚 防管理规 定》行为 的处罚 (市级管 理工程) 4.对民防 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 后,建设 单位未及 时向民防 部门移交 建设项目 档案的处 罚 【规章】《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8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在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五)民 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及时向民防部门移 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 对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 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市人防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办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 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 中违反《 行政 沈阳市民 CFRF00050005 处罚 防管理规 定》行为 的处罚 (市级管 理工程) 5.对未办 理民防工 程使用登 记手续并 且未领取 民防工程 使用合格 证而使用 民防工程 的处罚 【规章】《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8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在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六)未 办理民防工程使用登记手续并且未领取民防工程使用合 格证而使用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办理登记手 续,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 对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 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市人防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办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 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维护管理 中违反国 行政 CFRF00060001 家和省有 处罚 关法规行 为的处罚 (市级管 理工程) 1.对侵占 人民防空 工程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 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 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 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 对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 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市人防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办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 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维护管理 中违反国 行政 CFRF00060002 家和省有 处罚 关法规行 为的处罚 (市级管 理工程) 2.对违反 国家有关 规定,改 变人民防 空工程主 体结构、 拆除人民 防空工程 设备设施 、覆盖人 民防空工 程测量标 志、擅自 在人民防 空工程周 围施工或 者采用其 他方法危 害人民防 空工程的 安全和使 用效能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 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 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 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赔偿:(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 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 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 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 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 对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 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市人防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办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 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维护管理 中违反国 行政 CFRF00060003 家和省有 处罚 关法规行 为的处罚 (市级管 理工程) 3.对向人 民防空工 程内排入 废水、废 气或者倾 倒废弃物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 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 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赔偿:(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 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 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 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 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 对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 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市人防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办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 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2 对占用人 民防空通 信专用频 率、使用 行政 CFRF00070000 与防空警 处罚 报相同的 音响信号 的行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 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 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 设备设施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 对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 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市人防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办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 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3 ZSRF00010000 人民防空 行政 建设经费 征收 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 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 补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 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 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 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 建筑;(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易地建设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纳入人民防空经费专户管理。 【规章】《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4年 10月18日颁布)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人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以上主管人防工作的行政部 门批准,不得转让、抵押、租赁、改造和拆除。经批准拆除的人防设施,应当按 规定的标准补建或赔偿。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 第211号)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约 定,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缴纳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 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 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 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六、人防 1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5.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 16. 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 工事使用费 (平战结合 收入)、人 1.告知责任:公示收费标准与需要提交的 防工程拆迁 材料。 补建费按照 2.审核责任:核定报送材料,确认收费金 工程管理权 市人防 额,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协议等文书。 属由市或县 办 3.收缴责任:与财政局核对缴纳金额, 征收;防空 地下室易地 出具并送达正规财政发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建设费是省 委托沈阳市 责任。 、新民市、 康平县、法 库县征收。 15 15 对人民防 空工程使 行政 用和维护 JCRF00020001 检查 管理情况 进行执法 检查 对人民防 空工程使 行政 用和维护 JCRF00020002 检查 管理情况 进行执法 检查 1.检查是 否有向人 民防空工 程内排入 废水、废 气或倾倒 废弃物等 行为(市 级管理工 程) 2.检查是 否存在违 反安全生 产等有关 法规的行 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 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 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 倾倒废弃物的。 【规章】《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8号令,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公用民防工程由民防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其它民防工程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负责维护管理,并接 受民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 理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8号令,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公用民防工程由民防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其它民防工程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负责维护管理,并接 受民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实行目标 管理责任制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 确安全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监督使用单位制 定安全措施并定期培训,对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法规和上级指 示,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 况进行日常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 市人防 行现场取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 办 了解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制发整改通知书和停 止使用通知书。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 施检查;组织各区、县(市)人防办和 市人防资产管理中心对利用人防工程进 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规使用人防工程 的使用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 市人防 时限,并要求使用单位按期提交整改报 办 告。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关领导审 核。按时限对违规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 复检,对存在问题较严重或拒不整改的 使用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6 对城市和 重要经济 行政 目标人民 JCRF00030000 检查 防空建设 进行监督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 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 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 施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两人,持有执法 证。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相关问 题,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完善检查记录 市人防 。如涉及行政处罚事宜,按相关规定执 办 行。 3.处置责任:将检查相关资料整理后存 档,并进行工作总结或通报相关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