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苏府规字〔2021〕3 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 苏州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 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过市政府第 131 次常务会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3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苏州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 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 建(构)筑物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间景观的装饰性照明。 第三条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 筑物产权人(以下统称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和维护 景观照明设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办 法,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建设、集中控制运行、规范维护管 理。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景观照明管理 工作。 市公安、财政、资源规划、住建、园林绿化、水务、商务、 文广旅、城投、供电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景观照明管 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 业主建设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 各级城市照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 — 2 — 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 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编制。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 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运行。 第七条 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负责建设,景观照明设施应当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设备、材料。接入公共照明系统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符合要求的景观照明设施,业主申请纳入城市照 明运行系统的, 经照明业务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 实行统一供电、 集中控制。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平时、法定节假日、重 要节庆活动等不同情况确定市区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 第九条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负责维护并保持 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县 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组织对纳入城市照明统一管 理的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 制定。 第十条 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 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造 成光污染。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观照明设施的 运行方式,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 — 3 — 第十二条 盗窃和损坏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公安等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苏州市区 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6〕33 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纪委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苏州军分区,市各民主 党派,市各人民团体,市工商联,各大专院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4 — 2021 年 3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