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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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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 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2021〕4 号) 、 《中共洛阳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 自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农领办〔2021〕5 号)等文件精神,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 就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部门工作职能转换、乡镇政府管理职能承接 按照机构改革后职能职责划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要求及上级文件精神,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 步理顺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各司其事、协调配合,依法做 好农村宅基地用地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纠纷的调处等 全程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建立健全 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 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编制年度宅基地 -1- 用地计划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 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 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 相关手续;对居民建房的建筑高度、层高、正负零控制点、建筑 进深及消防通道预留等进行具体指导;加强村民自建房风貌规划; 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行 业管理职能,指导镇政府对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负责根据每个村庄的山水格局和自然脉络,顺应村庄地形地貌、 河湖水系等自然环境,确定能够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 局的农村住房建筑风貌定位,通过专业设计或引导村民使用住建 部门推荐的 20 套建房设计图集进行建设,确保新建住宅建筑风 格、色彩、选材能够突出地方文化特色;负责建筑工匠培训和管 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房建设管 理,承担村民自建房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宅基地申请、审 批、使用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 -2- 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负责对辖区宅基 地用地的执法监管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 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 规占地现象;做好涉宅基地纠纷的调处和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村级组织:村级组织要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 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要求对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 查。负责对涉及宅基地的意见或投诉举报进行调处,并出具书面 意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巡查、监管,建立村级宅基地协 管员和动态巡查制度,对未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建设合法审批手 续,或者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并报乡镇相关部门处理。 二、加强村庄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用途管控 (一)严格实施村庄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规 划即法”意识,宅基地的选址及规模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 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批准实施之 前,在与生态保护红线及现行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冲突的 情况下,宅基地规划管理可参考现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乡镇主 体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规划,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确保与即将 编制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好衔接。 (二)强化土地用途管控。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美丽乡村 建设、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 -3- 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 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 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须由县人民政府纳入 耕地占补平衡后方可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前 5 个工作日 内将本辖区上季度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和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 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建设。县自然资源局要制定 宅基地年度计划用地指标,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大村庄规划管 控力度,严禁在村庄规划红线外进行建设。县城及镇规划区内的 农村宅基地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需报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方 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加强建筑风貌管控。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 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 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乡镇政府 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 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三、明确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的申请、审批、管理 (一)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4- 1、无宅基地的; 2、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 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军 事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而无宅基地的; 5、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 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 有一处宅基地。根据我县村庄人均耕地面积和省相关要求,我县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67 平方米。新审批宅基地面积不得超 过规定的标准,新建住宅不超过三层。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 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 土地论处。 (三)申请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条件的村民, 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填写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 提供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拟用地建 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2.村、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村民小组 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 交村级组织审查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 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提 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可采取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形 式进行讨论,对讨论通过的,将申请人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 面积、建房标准及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个工 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 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宅基地和自建房管理窗口,未通过的,由 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未通过原因。 3、部门联审。乡镇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 村民自建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收到村级申请后,应当组织国土 规划建设所、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 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 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 等。国土规划建设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 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管理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征 -6- 求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 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 位置图。 4、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 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由县农业农村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要建立 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 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报材料 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表》 ;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五)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将原有住房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3、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7- 4、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解决分户需 要的; 5、宅基地选址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建房需求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六)严格落实“三到场”要求 一到场。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农户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 后,要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所、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联合进行实地 审查,并分别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审批表》(附件 4) 上签署部门意见。 二到场。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开工前国土 规划建设所、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工查验,实 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并填写《宅基地放线卡》(附 件 7)。 三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由国土规划建设所、农业服务中 心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 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审批内容建设住房,并进行权 籍调查,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验收意见表》和《不动 产权籍调查表》。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 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 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四、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8- 对因农户是否具备用地条件,用地申请是否进行村组公示等 引发的信访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妥善 处理;对因以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办理不动产登记 过程中引发的信访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乡镇人民政 府配合进行处理;对因宅基地审批、用地批放及执法监管过程中 引发的信访问题,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进行处理;对因建房不符 合建筑风貌,或因农户与施工队建设质量和安全引发的信访问题, 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进行处理。本文 件出台前形成的宅基地纠纷,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县自然资源 局配合处理。 五、建立分级责任机制、严肃工作纪律 (一)建立上下联动分级责任机制。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 重心在基层,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 管理和村民自建房管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 行职责,要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管责任,坚决遏制新增违占和违 建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 主动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 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及时公开审批 结果。村级组织要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完善 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 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 -9- 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审批,同时核 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版面、 标语、网络、电视、广播和微信等宣传媒介向群众宣传加强农村 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形成全方位、多 角度、持续性的宣传报道态势,提高农村村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 的意识。要分级分批对宅基地管理队伍、规划队伍、建房管理队 伍、执法队伍开展轮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一线工作人员的培 训,使他们能正确理解政策,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各项工作落地 见效。 (三)严格执法监察。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乡镇综合行政 执法改革要求建立完善综合执法队伍,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 巡查,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农 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乡镇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并向社 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根据职能 权限依规做好涉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工作。村级组织要设立宅基地 协管员,指定 1 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和自建房协管员, 负责开展宅基地和自建房日常监管。 (四)严肃工作纪律。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 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 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各乡镇要提 - 10 - 高政治站位,把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 层”“断档” 。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2.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表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审批表 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 宅基地放线卡 8.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验收意见表 9、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2022 年 1 月 6 日 - 11 - 附件 1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 ↓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 5 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把农户户口簿原件 及复印件、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表》 、拟建地相邻权利人 签署意见书、小组讨论记录等资料收齐后交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7 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 上报乡(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 一到场 国土规划建设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 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 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 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 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不符合规划的退 符合规划的,签署 符合规定的,签 不符合规定的 回。 意见。 署意见。 退回。 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公告,下发审批文件。 镇国土规划建设所负 责下发《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 。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下发《农村宅 基地批准书》。 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建设所在农户开工前,到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填写《宅 基地放线卡》(二到场) 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建设所在农户建房完工后,到现场验收,检查面积、四至等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 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验收意见表》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三到场) 农户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 产登记。 - 12 - 附件 2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表 申请户 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 员信息 现宅基 地及农 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建筑面积 ㎡ 1.保留( 宅基地面积 权属证书号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房基占地面积 ㎡ ㎡ 地址 拟申请 宅基地 及建房 (规划 许可) 情况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四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 建筑层数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申请 理由 村民小 组意见 村集体 经济组 织或村 民委员 会意见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建筑高度 m 2.否 申请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13 - 附件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扩、翻建住房 道)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村 3.原址改、 乡(镇、街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 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 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 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 14 - 月 日 附件 4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审批表 申请户 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宅基地面积 拟批准 宅基地 及建房 情况 ㎡ 东至: 四至 地类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房基占地面积 ㎡ 地址 南至: 西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北至: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理由 ㎡ 建筑层数 国土规划 建设所 意见 ) 建筑高度 m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其他部门 意见 农业服务 中心审查 意见 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 见 - 15 -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制图人: 备注 - 16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 5 建设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字第 建设位置 号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 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 求,颁发此证。 遵守事项 发证机关 - 17 - 日 附件 6 期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17 附件 6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农宅字 号 户主姓名 户主姓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其中:房基占地 平方米 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 土地所有权人 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土 地 坐 落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 土地所有权人 (详见附图) 地。 东 西 东 南 西 北 四至 南 四 至 北 批准书有效期 批准书有效期 备注 填发机关(章): 年 18 月 日 号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自 年 月至 年 月 附图: 农宅字 号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 16 位,前 6 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 站 www.mca.gov.cn)执行;7-9 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 GB/T10114 的 规定执行;10-13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 的时间。 - 19 - 附件 7 镇 村宅基地放线卡 编号: 户主姓名 宅基地位置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批准时间 实放面积 年 月 批准 面积 日 长 m 宽 m 面积 ㎡ 1.建设用地; 占地 2.未利用地; 类型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 地、其它 ㎡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四至情况 放线时间 原有宅基地 处理意见 参加放线人员 - 20 - 年 月 日 附件 8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米 竣工层数/高度 ㎡ 实际住房建筑面积 批建层数/高度 层/ 批准住房建筑面积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层/ 米 ㎡ 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 简图(标注 长宽及四 经办人: 至) 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国土规划建设所意见: 验收单 (盖章) 位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盖章) 日 经办人: 年 镇政府验 收意见 月 日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 21 - 附件 9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宗地基本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 身份证号 权利类型 共有情况 土地权属来源 证明材料 权利性质 坐落 东 西 南 北 宗地四至 批准宗地面积 ㎡ 实占宗地面积 批准用途 ㎡ 实际用途 房屋基本信息 建筑物总面积 ㎡ 幢号 层数 建筑物总层数 结构 竣工 时间 建筑面积(㎡) 墙体归属 用 途 东 南 房屋状况 产权来源 共有情况 附加说明 调查意见 (签章) 年 - 22 - 月 日 西 北 宗地和建筑物平面图 说明:坐标系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四邻签章。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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