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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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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文件 攀府发〔2017〕16 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 意见》已经第 3 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4 月 7 日 -1- 攀枝花市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 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国发〔2015〕54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川府发〔2016〕13 号)文件精 神,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发展混合所有制,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 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市委、市政府 中心工作,助力我市“四个加快建设”,有效推进重大基础设 施、阳光康养、钒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 建设;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 展,形成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优势互补的总体局面;有利于 市属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做强做优做 大,全面提升市属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率和布局优化。 (一)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种所有 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 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2- (二)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充分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 导向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 地位,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开展混合所有制的具体实施方 案。 (三)坚持稳妥推进原则。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 企施策,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二、主要目标 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的办法,通过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健全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市属国有企业发 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市场化、制度化和常态化,促进市属国 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力争“十三五”期间实现 1~2 家市属国有企业上市。 (二)加大市属国有企业与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以及非公 有制企业的融合,发挥国有资本的放大功能,促进地方优势产 业发展,推进新增和已有市属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造。 (三)进一步优化已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市属国有企业 的法人治理、股权结构,全面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能 力。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范围 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合理设定国有股权比例,优化 -3- 股权结构,分类分层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混改的分类。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 要行业和民生等关键领域的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独资或绝对控 股;对涉及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的企业及战略性新兴 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本可以保持相对控股;对充分 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国有资本有序进退、合理流动,重点 是结合企业实际,有序推进完全市场化竞争领域的市属国有企 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先支持高新技术、转制科研院所等类 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以现金、技 术、知识产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混改的层级。市属国有企业层面可以探索推进混合 所有制改革,并审慎稳妥推进。对市属国有企业子公司及其所 属的企业层面引导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属国有企业新 设立子公司或新投资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必须 保持国有独资外,鼓励引入非国有资本。 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途径 引入中央、省属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参与市属国有企业 改革。鼓励民间投资主体以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出资入 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设立股权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市 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经营机制市 场化。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金 -4- 融服务、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旅游康养、养老服务等领域重 点项目建设,提高市属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进一步深化市属 国有企业与中央、省属国有控股的各类基金的合作,完善我市 产业基金布局,提升资本运作水平。 鼓励国有资本参股非公有制企业。支持国有资本通过证券 市场、产权市场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非公有制企业的项目和 资本运作。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依据自身发展战略,通过投资入 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公有制企业以及中 央、省属国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 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 导向作用,对非公企业不良资产整合,注入发展动力,支持我 市相关重要产业发展。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势,推动具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实 现整体改制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探索完善优先股制度,在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 国有资本时,可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 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 控制力。 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程序 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当开展尽职调查, -5- 做好可行性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要求, 制订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决策程 序。 (一)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及决策程序。市属国有企业混合 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完企业决策程 序后,形成正式书面报告报送市国资监管机构。市国资监管机 构在接到报告之日起,由市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在 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 政府发文批准。对于存在问题的,退回企业补充完善,待完善 后重新上报,批准时限重新计算。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市国资监管机构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 十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于存在问题的,退回企业补充完善,待 完善后重新上报,批准时限重新计算。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市 属国有企业批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抄报市国资监管机构。 批准或抄报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改革方案应包括可行性研究 报告、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 议情况、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清产核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 -6- (二)保障职工权益。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市属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 好评估工作。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 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 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同时报市人社 局。职工安置方案未经审议通过的,市国资监管机构不予受 理。 六、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股权变更 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严格履行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股权变更程序。企业出资人可依托各级 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 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公示并 予以核准或备案,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由批准单位组织有关 专家参与备案评审。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国有资本 出资或产权交易作价的参考依据。根据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和 出资人(股东会)决议,及时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七、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 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 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发布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情 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阳光交易。企业发展 -7- 混合所有制涉及国有股权、产权或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应 在产权、证券市场等场所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 人,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国 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 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企业各类管理人员或员工参与改制或受让国有股权时,应与其 他投资者平等公开竞争。 八、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 按照《公司法》规定,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明晰和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权,形成决 策、执行、监督层权责分明、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机制。对 混合所有制改革完成后的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攀枝花 市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完善决策程序。对混合所有 制改革完成后的市属国有参股企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 重要事项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完善国有资本管理方式,通过企业章程体现出资人的意志 和诉求,强化对出资人代表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混合所有制企 业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选派、考核评价及薪酬等制 度,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管理机制。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 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 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任期制 -8- 和契约化管理,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 九、加强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大履职力度,监督企业发展混合所 有制经济各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推进,避免各类所有制经济 产权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制度规 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宽松和谐的舆论环境,推动企 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加强对市属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股权变更的监督检 查。加强企业职工内部监督,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 社会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实施操作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或影响企业和谐稳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本意见所称“市国资监管机构”是指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市级部门、机构;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 级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金 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省、市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各区(县)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参照本意见 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生效,有效期 5 年。 -9-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0- 2017 年 4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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