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文件 豫自然资规〔2022〕1 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 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 (室、局): 现将《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实。 2022 年 6 月 19 日 — 1 — 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土地复垦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 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1〕2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 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审批、使 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 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 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 态) 。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 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 输便道、其他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 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的储备 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 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 2 —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 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 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 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 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严格复垦、合 理补偿、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五条 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临时用地管理政策,负责省级 土地复垦专家库管理,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利用信息化平台对临时 用地监管抽查等工作;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耕地和永 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的审批及管理;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济 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 所有临时用地的审批及管理。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 关部门行使。 第二章 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 3 — 第六条 临时用地选址,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应尽量不 占或者少占耕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项目自用的制梁场、拌合站 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 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要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区。 取土场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免占用稳定耕地。 各地要依据国土三调数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取土区,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须在规划取土区内 选址。 第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 不超过四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 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第三章 审批要件及程序 第八条 临时用地由项目业主或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 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临时用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用地选址 — 4 — 临时用地申请人将临时用地选址申请报送所在县(市、区)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临时 用地选址提出意见,经现场踏勘并完成勘测定界,出具临时用地选 址意见。 (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编 制土地复垦方案。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编制土地复 垦方案报告书,不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编制土地复 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编制需 符合土地复垦的相关要求。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 告表编制完成后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 查论证。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专家库,省辖 市及县没有专家库或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审查论证需求时,可 从省级土地复垦专家库中抽取。 (三)临时用地提交材料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选址意见、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中标通知书, 探矿权许可证; 4.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 — 5 — 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5.土地权属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1:1000 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 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影像资料及矢量数据等; 6.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 7.其他相关资料。 (四)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在省临时用地审批系统进行。县(市、区)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要件齐全并符合条 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申请人补正、 完善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属于省辖市审批权限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 批,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补正、 完善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用地是否符合条件; 2.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和符合要求; 3.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否准确, 选址是否合理; 4.临时用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支付凭证及相关材料是否齐 — 6 — 全并符合要求; 5.土地复垦保证措施是否到位。 第十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前与所在地县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按 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同时与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 议》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探索实行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民生 重点工程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 第十一条 批准临时用地前,申请人应完成临时用地补偿费用 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由县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临时使 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由其分配并支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临时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水土流失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临时用地申请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 (四)申请的临时用地范围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不 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 7 — 第四章 土地恢复与移交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 (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 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 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土地复垦验收按照“谁 审批,谁验收”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期满前 30 日内,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临时用地申请人下达临时用地使用到期通 知,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内完成土地复 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使用临时 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到期,申请人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复垦和验收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 文件和复垦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按土地复垦 方案、相关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土地清场或土地复垦工作,验收合 格后将临时用地移交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移交确认 书》 ,同时解除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 — 8 —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在 1 年复垦期内,未将土地复垦 合格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预存临时用地复垦费用组织开展 土地复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临时用 地批准手续,将土地交还原使用权人。 (一)临时用地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擅自改变临时用地 用途、面积、位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擅自出租、转让、 抵押、交换临时用地的; (二)因工程项目停建或改建等原因,临时用地停止使用的; (三)自批准使用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使用的; (四)其他需要收回临时用地行为的情形。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临时用地醒目位置设置“临 时用地公示牌”,并标明以下内容:临时用地申请人和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临时用地范围、占地面积、使用地类、批准用途、使 用期限、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名称和编号、监督单位及电话等内 容,方便群众监督投诉。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 强组织领导,充实监管力量,制订监管方案,强化临时用地事前、 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临时用地监管水平。 — 9 — 第二十三条 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县(市、区)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 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 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按本办法相关要 求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依托自然资源部及河南省临时用 地管理信息系统,运用遥感影像和信息化手段建立检查预警机制, 对即将期满或需开展复垦、收回等节点进行提前预警,对复垦情况 进行核查,及时做好各类临时用地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未按临时用地使用合同、土地复垦协议或临时用 地审批文件等约定使用临时用地或人为破坏导致无法复垦或恢复 原貌的,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 责令交还土地,并将临时用地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5 年内不得再 申请临时用地。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适时核查和定期通报制度, 省自然资源厅定 期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 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六条 年度内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 应复垦规模 20%以上的县(市、区) ,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并 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报省自然资源厅复核后恢复审批。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 土 地复垦验收和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予以问 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10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11 —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 12 — 2022 年 6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