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Feast aw 离愁16 页 4.183 MB下载文档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当前文档共16页 2.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⒛” )003— 区政办 003 榆区规 〔 榆 区政办发 (⒛ 22〕 28号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 阳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与 运行管理办 法 的通知 各 乡镇人 民政府 ,各 有关街道办事处 ,区 政府各有关工作部 门、 直属机 构 : 现将 《榆阳 区农村供水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 们 ,请 认 真贯彻执行 。 办 公 办公 室 : 日 榆阳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贝刂 第一条 为加强全 区农村供水 工程运行管理 ,规 范村镇供 水用水行为 ,提 高工程建设质量 ,保 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 ,促 进农村供水 工程可持续发展 ,确 保农村供水 工程发挥长久效益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 强农村 饮水安全 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工作 的通知》《陕西省城 乡供水 用水条例 》等法律 法规 ,结 合我 区农村供水用水及供水工程等 实 际情况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阳区境 内所有农村供水 工程的建 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所称农村供水 工程包括为解决村 、镇居 民 生活供水安全 问题 而兴建的各类供 水 工程 。 第 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宗 旨是提供优质服务 、 改善 农村供水质量 、保 证农村供水安全 ,确 保农村供水安全持续 、 稳定 、健康发展 。 第 四条 加强对农村供水安全 工作的领导 ,建 立健全体 制 机制 ,提 高运行管理效率 ,保 障农村供 水安全 。区政府负责农 村供水 工程的全面指导工作 ;区 水利局 负责行 业管理和监督 ; 各 乡镇人 民政府 、 各街道办事处和村 委会 负责本行政 区域或本 辖 区农村供 水 工程管理 ,区 水利局 所属 区农村供水安全 中心 -2- (以 下统称 区农村供水 中心 )全 面负责全 区农村供水 工程的监 督管理 、技术指 导服务 ,建 立健全分级管理体系和办法。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 一项 以中、省 、市 、区投资为 主、 群众 自筹及社会投资为辅的公 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工程建 设需纳入全 区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 立专项资金 ,保 障 农村供水 工程建设 、运行管理 、维修及人 员培训等相关工作的 顺利推进 。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六条 农村供水 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 区农村供水 工程建 设总体规划和镇 、村发展建设规划 。项 目建设 由拟建 工程所在 村委会或 乡镇人 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 出申请 。区水利局接 到 申请后编报实施计划经审查后 向 区发 改和科技局 、市水利局上 报 。项 目开工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各级政府批复投资计划文件执 行 ,任 何单位或个人未经 批准 ,不 得私 自建设 。 第七条 项 目建设前 ,区 水利局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 术规范和标准 ,认 真做好农村供水 工程摸底 、计划编报工作 。 为切实提 高工程质 量 ,工 程勘察设计必须 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 位编制 。工程设计方案应涵盖水源工程选择 、水源水量水质论 证、供水规模 、水质净化 、工 艺流程等 内容 。 第八条 农村供水 工程项 目建设严格按国家建设项 目管理 办法执行 。对于投资 、建设规模达到 区政府规定招标要求的供 -3- 水工程 ,按 招标程序通过确定项 目各参建单位 。工程建成后经 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后移交项 目使用单位 。项 目实施严格执行项 “ 目法人 责任制 、招投标制、合 同管理 制 、工程监理制 四项制 ” 度 。对规模较小的工程 ,在 确保 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采 取村 民自建 、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 ,区 水利局在项 目实施过程 中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 第九条 项 目变更应按程序报批和报备 。对重大设计或 投 资变更的,由 项 目建设单位 组织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 现场 审核确定 工程变更相关事宜后 报 区发 改和科技局审批 ,具 体程 序按 照 区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 目建设 方案审查及 工程变更审 批流程执行 ;对 一般变更由工程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 ,确 定 变更方案报项 目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项 目建设完成后 ,根 据项 目规模及权限划分 ,由 区水利局牵头 ,邀 请 区发改和科技局 、区财政局等相关部 门及 工程所在地 乡镇人 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村 委会共同组织竣 工 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 ,工 程资料交 由项 目运行管理和建设管 理单位存档各查 ,财 政部门兑付工程资金 。工程验收不合格或 未 经验 收,按 合同约定限期整 改,不 得投入使用 。 第十 一条 工程建设前后 ,根 据项 目投资规模 ,按 照 区级 项 目审计管 理办法接受 区审计部 门审计 。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 工程竣工运行前 ,按 规范要求必须对 4- 管 网、蓄水池等主要设施进行 清洗、消毒处理 。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 三条 区、乡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供水 工 程管 理 负主体责任;区 水利局负行 业监管责任 ;工 程运行管 理 责任具体 由供水单位 (供 水公 司、村委会 、分散供水农户 )承 “ 担 。按照 建成一处工程 、明晰一处产权 、落实一处管 理 、核 定一处水价 、服务-方 群众”的原则 ,区 水利局会 同各 乡镇人 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供水单位 ,健 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系 和用户参与式管理机制。区水利局 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业务 主 管部 门,对 农村供水工程进行业务管理 、监督和指导。 (一 )乡 镇 (街 道 )农 村供水 工程 业务负责人主要职责 : 1.及 时随访处置群众反映和发现的问题 ,并 及 时向业务主 管单位反映 ; 2.协 调 、监管 、督促和指导村委会供水 工程管理工作 ; 3.制 定落实管理制度和责任 ,服 务保障供水用水安全 ; 4.协 助做好水价核算和水费征 收、管理使用 工作 。 (二 )供 水 单位 ,业 务上接受 区、乡镇 (街 道 )农 村供水 工程管 理单位 的监督 、检查 、指导。 主要职责是 : 1.及 时反馈用户意见 ; 2.及 时与用户沟通 ,解 决供水工程运行 中存在的问题 -5- ; 3.协 助做好水源保护及供 水 外围的环境 工作 4,负 责水 费收缴及工程的维修养护 ; ; 5.监 督农村供水工程各项费用使用情况 。 第十 四条 农村供水 工程项 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及 时办理 交接手续 ,明 晰工程产权 ,明 确 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 , 完善管理制度 ,落 实管护责任和经 费,确 保 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 (一 )以 国家财政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主 体 工程所有权归国家 ,由 区水利局行使 国有资产管理权 。原则 上千吨万人 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项 目建设后 ,区 水利局移交国 有供水公 司进行管理;千 吨万人 以下集 中式供水工程 ,由 区水 利局委托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代管 。 (二 )由 国家补助、群众 自筹 、群众投劳兴建的单村集 中 供水 工程 ,所 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 ,由 村 民组建的供水单位 负责工程的 日常管理 与维护及水价制定 ;分 散式供水 工程产 权 “ ” 归用户所有 ,实 行村 民 自建 、 自管 、 自有 的管理模 式。 (三 )以 个体 独资、 企业实体 或联股 兴建的农村供水 工程 , 产权 归各投资者所有。工程运营管理权归投资者所有 ,接 受 区 水利局行 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其 管 理办法 、经 营模式和收费制 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 (四 )由 国家投资和城 区 自来水管 网延伸 的农村供水 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 自来水公 司管理 。 -6- ,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属受益村 自筹投资范畴 , 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用地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 土资发 〔⒛ 12〕 10号 )文 件规定 , 原则 上依 法使用集体土地,不 实行征 收,用 地补偿 由村集体组 织协商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 责任 由产权所有人 负责 ,同 时根据水利部 《关于建 立农村饮水安全管 理责任体系的通知》 (水 农 〔2019〕 2号 )规 定 ,结 合临近县 区维修基金设 立情况 , 区政府每年设 立 70万 元维修 管护基金用于农村供水工程 主体 部分 维修 改造 。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由乡镇人 民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向区水利局提 出申请 ,区 水利局经核查后决定是否 予以维修 改造 。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 需按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 护范围。供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 ,禁 止任何单位和个 人擅 自改动 、破坏和侵 占供水设施 。供水 工程厂区内不得修建 规划外建筑物 、构筑物;所 有管理 、生产或功能性房屋不得 以 任何形 式和理 由向单位和个人 出租或借用 ;院 内不得库存堆放 、 养殖加 工等;爿 0管 理人 员不得随便进入生产 区。必须保持厂 区 环境 卫生 ,防 止发 生安全 事故 。 第十八条 其它建设项 目对农村供水 工程造成影响 ,或 需 改建 、迁建供水设施的,需 经 区水利局同意,其 改、迁建费用 、 -7- 赔偿 或补偿 费用 由该项 目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 工程覆盖 区域 内不得新建 自各水源 工 程和新建供水 工程 ,区 水利局应根据实际情况 ,决 定逐步关 闭 自各水源工程和新建供水 工程 ,以 维护现有供水用水秩序 和 生 产经 营者的合法权 益,最 大限度地发挥其 工程效益,杜 绝重复 投资和 重复建设 。 第二十条 区水利局应加 强供水 工程应急安全管理 ,遵 循 “ ” 以人为本 ,预 防为主 的原则 ,结 合 当地供水特点,建 立健 全 预警和应急机制 ,完 善应急安全 制度和措施 ,明 确责任和义 务 ,增 强应急应对能力 ,保 障供 水 工程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 一条 区水利局应确 立具有代表性的农村供水 工程 为示范样板 工程 ,倾 斜挟持 ,强 化管理 ,从 中探索、总结 、推 广成功 的管 理经验 ,示 范带动 ,样 板 引领 ,提 高供水工程管理 能力和服务水 平 。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 二条 供水 单位实行 独 立核算 、 自主经 营、 自主管 理 ,对 工程安全运行 负直接责任 ,并 服从水行政主管部 门行 业 管理和相关部 门行政监督 。村 民委员会 、农村用水协会应加 强 所负责农村供水 工程的管理 ,确 保供水安全。 第二十 三条 供水单位应按 《陕西省村镇供水 工程运行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 ,建 立健全 工程管理 、设施维修养护 、水质 -8- 检测 、安全生产 等制度 ,保 障供水 工程设施 安全运行 。供水单 位要重视供水 工程建设运营资料的收集 、积累、保存 ,为 供水 工程管理运营提供科学依据 。 第二十 四条 供水单位 、村 民用水 协会应优先保 证供水设 计 范围 内居 民生活用水 需求。在水源条件 、管 网输水 能力允许 的情况下 ,经 区水利局批准 ,可 以适度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 ,可 与用水户签订供 水用水合 同或制定供水用水公 约 ,规 范供水用水行为 。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 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供 水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 的压力和水质标准 ,保 障安 全 正 常供水 ; (二 )依 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 (三 )定 期检查 、维护供水设施 ; (四 )及 时抢修供水设施 ,设 立供水故障抢修 电话并 向社 会公布 ; (五 )供 水设施 的维护与保养 ; (六 )接 受水行政主管部 门及卫生健康 、环境保护 、价格 、 质量技术监督等业务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不得擅 自歇 业、停 业 ,确 需歇 业 、 停 业 的 ,应 当提前 三个月报 区水利局 。由于工程施 工、维修等 原因确需暂停供水 的,供 水 单位应提 前 24小 时通知用 户;因 -9- 发 生 自然灾害或其他 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停 水 ,供 水单位应 在积极抢修 的同时,及 时通知用户 ,并 报告 区水利局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做到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在 正 常供水 情况下 ,供 水水压达 到国家规定标准 ;供 水设施发 生故障 ,供 水 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 。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及村 民用水协会管理为主 的农村集 中式供 水 工程相关责任人必须定期对供水设各设施进行巡查 和养护 ,建 立健全设各设施运行管理和检修 记录档案 ,摸 索掌 握设各运行规律 ,及 时排除安全 隐患 ,保 障设各安全 、经济运 行。 第 三十条 需新装或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户 ,应 提前向供水 单位提 出申请 ,供 水 单位根据情况 向区水利局提 出申请 ,经 批 准后按照 区政府投资项 目发包监督管 理办法组 织实施 。 第 三十 一条 用水户应 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按 时缴纳水费,不 得拖欠或者拒付 ; (二 )不 得擅 自改变用水 性质 ; (三 )不 得盗用或者擅 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转供用水 (四 )不 得在公共供水管道 上直接开 口或装泵抽水 ; ; (五 )变 更或者终止用水 ,应 到供 水 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 第 三十二条 区水利局应定期检查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情况 ,及 时提供管理指导和技术服务 ,提 高业务水平。积极推 -10- 广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 艺,降 低成本 ,提 高效益。 第 三十 三条 区水利局及各级供水 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 工程的保护和饮水卫生、饮水安全 、节约用水 、诚信用水 的宣 传教育 ,提 高用户的水危机意识以及水商品意识 、健康意识和 法律意识。 第五章 水价核收和水费管理 第三十 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 “ 保本微利 、公 平 ” 负担 的原则确定 ,同 时根据供水成本 、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 适时调整 。 第 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 自身实际,充 分考虑 当地用 户承受能力 ,广 泛征 询用户意见 ,与 村委会和 乡镇政府 、街道 办事处沟通 ,共 同协商确定合理水价 。规模较小 、较为分散且 由村 民自已管理,以 及农 民自筹资金建设的供水工程 ,其 水价 由供水 单位与村 民共同协商确定 。 第 三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 实行计量收费制度 。供水单位 及村 民用水协会在收取水 费时必须 向用水户出具收据 。 第 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 任何名 目的费用 。禁止截 留、平调和挪用水 费。 第 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及村 民用水 协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实 行水量 、水价和水费公开制 ,推 行水 费支 出参与制 ,自 觉接受有关部 门、用户和社会 的检查监督 -11- , 以保 障水 费的合理 高效使用 。 第六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是农村供水 工程的关 键 ,区 水利局必须加强辖 区供水水源管理 ,划 定水源保护范围 , 定期做好水质 监测和结果 记录工作 ,确 保农村供水 工程水质安 全。 第 四十条 农村供水 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参照 《饮用水 水源保护 区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划分 技术 规范》等水污染防止的法律 、法规执行 。 一级保 护 区内不得存在与供 水设施 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 设项 目;无 工 业 、生活排污 口;无 养殖 、旅游或其他可能污染 水源的活动;无 新增农 业种植和经济林 。保护 区划定前 已有的 建设项 目应拆除或关闭、迁 出,严 格控制化肥农 药的使用 ,并 Ⅱ 逐步退 出。 二级保护 区内无排放污染物存放 点和相关建设项 目;无 工 业和 生活排污 口;无 规模化养殖场 。保护 区内生活垃圾全部集 保护 区划定前 已有的建 中收集并在保护 区外进行 无害化处理 。 设项 目应拆除或者关闭迁 出。 第 四十 一条 供水单位及村 民用水协会应在供水 工程水源 保护 区周 围设置明显水源保护标 志。 第 四十 二条 供水 单位应加强对 取水点及水源地的 日常巡 -12- 查和管护 ,发 现水体异常时及 时向区水利局或生态环境榆 阳分 局报告。 第 四十 三条 区水利局建 立 区农村饮水 安全水质监测 中心 , 逐步健全镇 、村水质检测体 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加 强水质 检测 ,对 集 中式供水工程原水 、出厂水和管 网水进行常态化检 测 ,完 善水质检测制度 ,规 范检测报告程序 ,严 格水质检测频 次 ,充 分发挥 区级水质 监测 中心作用 。同时,供 水 单位加强 自 检 ,千 吨万人 以上规模水厂必须配置水质 日检实验室,配 套检 测设备和人 员 ,按 规定进行 常规 9项 以上水质检测。 第 四十 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水源和供水构 筑物的责任和义务 ,有 权对一切破坏 、侵 占和污染供水设施和 水源 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直 接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消除 危害和赔偿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 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 动,必 须按规定 申报审批 。 第 四十五条 区水利局和各农村供 水 单位要积极配合 区卫 健部 门做好水 质 卫生监管监测工作和水源保护监测工作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 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 ,未 按制定期限关闭农 村供水 工程覆盖 区域 内新建 自备水源工程和新建供水 工程的 , 由区水利局责令 改正 ,并 按照 《陕西省城 乡供水用水条例 》第 四十一条规定 ,处 以二万元 以上 十万元 以下罚款 。 -13- 第 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区水利局责令 改正 ,并 按照 《陕西省城 乡供水用水条例 》第 四十二条规定予 以处罚;造 成损失的,赔 偿损失;构 成犯罪的 , 交 由司法部 门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将 生产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的设施与农村供水工程 管道连接的,处 五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 以下罚款 ; (二 )擅 自将 自建供水设施 与农村供水 工程管道连接的 处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 以下罚款 , ; (三 )危 害农村供水 工程设施安全 的,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 (四 )擅 自改装 、迁移 、拆除供 水设施 的,处 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 以下罚款 。 第 四十八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有 下列行为 之一 的,由 区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 ,并 按照 《陕西省城 乡供水 用水条例 》第 四十 三条规定 ,处 以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赔 偿损失。 (一 )供 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 )在 正 常供水情况下 ,供 水水压达不 到国家规定标准 的 ; (三 )擅 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的 ; (四 )供 水设施发 生故障未及 时组织抢修 的。 -14- 第 四十九条 违法本办法有关规定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区水利局按照 《陕西省城 乡供水用水条例 》第 四十五条规定 予 以处罚;造 成损失的,赔 偿损失;构 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 事责任 。 (一 )用 水 户盗用公共供水的 ,责 令 改正 ,补 交水 费,对 单位处 三千元 以上 二万元 以下罚款 ,对 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 元 以下罚款 ; (二 )擅 自拆 卸、启封 、围压 、堆 占结算水表 的,责 令 改 正 ,处 五十元 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 ; (三 )擅 自转供公 共供水的,责 令 改正 ,拆 除转供水设施 ; 转供公共供水 牟利的,没 收其非法所得 ,并 处 三千元以上三万 元 以下罚款 ; (四 )擅 自改变用水 性质的,责 令 改正 ,补 交水 费,并 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 处 ; (五 )在 公 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 令改正 ,没 收抽水装置 ,并 处 二百元 以上一千元 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 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 律 、法规 已有处罚规定的,应 遵从法律 、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十 一条 对单位处以五万元 以上 罚款 ,对 个人处 以二 千元 以上罚款的,按 照 《陕西省城 乡供水用水条例 》第 四十七 条规定 ,应 当告知 当事人有举行听证 的权利 。 -15- 第五十二条 区水利局或其他有关部 门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 其所在部 门或 者纪委监委给予行政 处分 ;构 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 三条 各 乡镇人 民政府 ,长 城路街道办事处 、朝阳 路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 的实施 细则 。 第五十 四条 本办法未尽 事宜,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 。 第五 十五条 本办法 自发文之 日起实施 。《榆林市榆 阳区 人 民政府办公 室 关于 印发榆 阳区农 村饮 水安全 工程与运行管 理 办法 (试 行 )的 通知》(榆 区政办发 〔⒛ 19〕 59号 )同 时废 止。 榆林市榆阳 区人 民政府 办公室 ⒛22年 9月 28日 印发 专印 42份 丿 -1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