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doc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 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 9 稿,2023 年 1 月 31 日周二上午)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鼓励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 人)、特别是违法主体内部人员积极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 法行为,提高打击违法行为的精准性和时效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专项整治、社会关注、隐 蔽性强的违法行为,确定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清单,适时更新公 布在市局门户网站和“e 福州”举报小程序。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 报小程序,高效便捷抓拍、留存、举报违法线索;也可以通过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 道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 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后,可以自主 选择现场兑奖或银行转账兑奖。选择现场兑奖的,举报人应当在约 定的时间、地点,出示身份代码等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对 无误后予以现场兑奖。选择银行转账兑奖的,举报人应当提供银行 账号的详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兑奖人身份等保密工 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保存好领奖手续、转账记录 等,归入财务和案件档案。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纳 入本级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给予相关举报人奖励金之 外,还将其举报行为纳入“e 福州”茉莉信用评分机制,即根据举 1 报线索质量、调查核实、处置结果等情况,按规定赋予相关举报人 “茉莉分”。对恶意举报、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金等不良行为, 将扣减相关举报人的“茉莉分”。 第二章 第六条 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 清单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 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程序查证属实结案, 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即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 决,下同)。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 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 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 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 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 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 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2 (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对列入各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工业产 品等各类产商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存在问题或瑕疵、但不影响产商 品内在质量安全的举报;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 人员的举报; (四)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 报; (五)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违法主体内部人员除外); (六)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 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第九条 奖励标准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罚没 款入库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于二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 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下同)的,按罚没款的 3%给予奖 励。按此计算不足 500 元的,给予 500 元奖励。 (二)属于三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 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下同)的,按罚没款的 1% 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300 元的,给予 300 元奖励。 3 无罚没款的案件(指举报经立案程序查证属实结案,但未处以 罚没款,下同) ,按照定额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于二级举报的,给予 500 元奖励。 (二)属于三级举报的,给予 300 元奖励。 第十条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罚没款的 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 不足 800 元的,给予 800 元奖励。 (二)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罚没款的 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 不足 500 元的,给予 500 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按照定额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于二级举报的,给予 800 元奖励。 (二)属于三级举报的,给予 500 元奖励。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包括违法主体内在岗在职和离职、退休等人 员。内部举报人在申请领取举报奖励时,应当如实提供其在违法主 体内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聘)用通知、劳动合同、任 (离)职证明、任命书、解聘通知、退休通知、工作证、表彰决定、 荣誉证书等。 第十一条 及时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风险 隐患问题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额度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个案研究认定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对重大违法行为(即当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被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30 万元 以上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 奖励金上限为 100 万元,具体按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 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 号) 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药品监督管理 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 4 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闽市监规〔2022〕6 号)的规定执行。 对非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上限为 10 万元,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定的奖励 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 按照“谁办案、谁办理”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举报奖励具体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负责举报奖励金的 给付、财务凭证归档等。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情形的,应当在 15 个 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可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 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 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个 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复核申请。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 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5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受行政信赖保护。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行政处罚结案后,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自行纠正后,被变更或 撤销的,不应向举报人追回举报奖励。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 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 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 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 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奖励另有规定或修订调整的,从其规定。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