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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会姐餐饮店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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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环罚〔2018〕17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越秀区会姐餐饮店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清水塘 34 号之一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CN57X 2018 年 4 月 18 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常对外 经营餐饮项目,项目设置有 1 台中压炉和 2 台汤炉,产生的 油烟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按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登记表》等 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 五款的规定。 2018 年 11 月 7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越环罚告〔2018〕111 号)。2018 年 11 月 8 日, 当事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2018 年 4 月 18 日检查后已 立即整改,拆除中压炉,仅保留汤炉,2018 年 4 月 20 日早 已完成整改,经营汤粉类食品,汤炉用于煲汤,没有影响周 边居民,经营困难,希望免除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没有 按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对当事人的处罚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改正 态度等综合因素,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改正违法 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当事人拒不整改的,将承担被责令停业整治的法律责任。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广 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 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 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 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 越秀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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