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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录设备使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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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环保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维护当事人和环保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 能,用于环保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日常执法监督、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 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 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 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 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 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建立使用管理台帐。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 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 行摄录。 第六条 环保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 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并同步录制执法人员的现场情况。检查完毕后应 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 摄。 1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 删改和编辑。 第七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 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 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 执法记录仪的,环保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 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一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 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记录 的。 2、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3、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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