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docx

Black box (黑匣子)6 页 31.5 KB下载文档
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docx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docx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docx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docx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docx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docx
当前文档共6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docx

附件 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 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 知》(国办发〔2020〕13 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 理办法》(财预〔2015〕2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 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水 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 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 发挥资金效益。 1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 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 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5 年。期满后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 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治理;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安排用于支持能 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 5%。 第六条 防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防治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防治资金 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地方加强防治资金使用管理等。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地方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 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 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2 第七条 防治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支出方向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水污染防治, 以及长江、黄河、其他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第八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防治资金包括: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点任务; (二)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成效 明显的市(地、州、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定额奖励; (三)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的防治资金应当采取因素 法分配,具体包括: (一)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资金分配 以水质优良情况、水生态修复任务、水资源贡献情况为分配 因素,具体权重分别为:40%、30%、30%。 (二)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引导资金的分 配因素和权重,按照《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 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 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采用因 素法分配的其他防治资金以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 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 任务量为因素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 30%、25%、30%、15%。 3 初步测算结果可结合资金使用和管理、生态环境改善成 效等情况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调整资金数不超过资金 总数的 20%。 分配因素和权重确需调整的, 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以及相关 因素、权重以及绩效情况等,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财政部 报送年度防治资金安排建议,对安排建议中提供的有关数据 和信息进行核实,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 财政部根据生态环境部提出的建议,审核确定各省年度 防治资金安排数额,并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 算后 90 日内下达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 目标表,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应会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 30 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 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二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治资金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督促和指导 地方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同时做好重点绩效评价, 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 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 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 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 4 管理工作等。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 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 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 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 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 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防治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防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 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 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负责。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 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 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生 态环境部等部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 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5 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 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 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 防治资金申报、使用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5〕230 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 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 10 号)同时废止。 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