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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公政发4号(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红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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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公政发〔2023〕4 号 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印发交易场所监控系统和音频视频资料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有关单位,中心各科室: 为加强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所监控系统和音频视 频资料管理,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确保对进场交易活动进行全 过程监控和公共资源交易音视频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 可识别性、可利用性,根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和档案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制度。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交易场所监控系统和音频视频资料管理制度》 1 (此页无正文) 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 年 1 月 16 日 送: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有关单位,中心各科室 报: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忻州市纪委监委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印发 共印 30 份 2 附件: 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交易场所监控系统和音频视频资料 管 理 制 第一章 总 度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 心”)交易场所监控系统和音频视频资料管理,进一步规范交易 行为,确保对进场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控和公共资源交易音视 频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可识别性、可利用性,根据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档案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利用监控系统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全过 程监控和交易过程中形成的音频视频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 利用等。 本制度所称进场交易项目是指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的 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等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项目。 本制度所称监控系统是指交易中心用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 督管理的声像系统,包括前端监视、传输、存储、控制和显示设 备等。 本制度所称音频视频资料是指监控系统形成的音频视频资 3 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承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科室,负责提交进场交易项目 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分类、交易类型、招标人(采购人)、 代理机构名称、开评标时间及场地安排等项目基本信息。 第四条 交易服务科根据相关业务科室推送的项目基本信息, 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场内管理,记录进场交易项目接标、开标、 评标、谈判、拍卖等交易活动。 第五条 信息技术科负责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根据 交易服务科推送的交易活动记录,将监控系统的音频视频资料下 载到专用的存储介质,提供音频视频资料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 监控系统管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控系统的运行,应当坚持交易项目全 覆盖、交易过程全覆盖、交易活动场所全覆盖原则,确保监控音 频视频资料真实、完整、清晰可辨。积极推动监控系统的智能化, 逐步实现交易活动音频视频资料自动归档、自动刻录,安全存储。 第七条 监控系统应当配置足够容量的磁盘、硬盘等存储设备 质,确保监控系统音频视频资料的存储时间不少于 15 日。 第八条 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监控 系统运行的异常情况和设备故障,并做好维护管理记录。 4 第九条 设立专门的数字见证室,为监督管理人员提供监督见 证服务。数字见证室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音频视频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十条 为满足音频视频资料存档要求,应当在项目交易活动 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下载监控系统的音频视频资料,存储到 光盘、磁盘等存储介质保存。 第十一条 进场交易项目以下交易活动的音频视频资料,应当 下载保存: (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开标、评标(评审、谈判)、拍卖活 动的音像资料; (二)开标区进出人员登记记录文档资料; (三)评标(评审、谈判)专家签到、评审及评审过程中的 音像资料; (四)评标(评审、谈判)专家和数字见证室人员通话录音 资料; (五)评标(评审、谈判)专家在评标区域内的活动的音像 资料; (六)评标(评审、谈判)区进出人员登记记录文档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音频视频资料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5 第十三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音频视频资料,由信息技术科按照 “一项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保存,一个交易项目所有交易活动 的音频视频归入一个档案保存。由信息技术科每半年整理移交档 案室保管一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音频视频资料,应当至少一式 两套备份保存。 第十五条 音频视频资料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应当办理音频 视频资料管理移交工作。 第五章 音频视频资料的利用 第十六条 音频视频中应当公开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指定媒体主动公布。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调阅音频视频资料,应当按照《忻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音视频档案管理办法》(忻公政发〔2022〕12 号)办理调阅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调阅。调阅档案应在规定地点 和音频视频资料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 音频视频资料应当移交招标(采购、出让)人保存 的,由招标(采购、出让)人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将音频视频 资料备份后移交给招标人(采购、出让)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或 行业主管部门因查办案件或处理投诉需要复制音频视频资料,应 向交易中心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后,方可复制指定项目音频视频资 6 料。音频视频资料管理人员应当作好档案资料复制记录。 第二十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调阅、 修改、损坏、复制监控系统音频视频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 源交易音频视频资料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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